礦業(yè)補連塔煤礦預防低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礦井安全管理,確保綜采工作面、回撤面、綜采回風巷內及與采空區(qū)相通聯巷密閉前等地點作業(yè)人員安全,依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神東煤炭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實施細則》等相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補連塔煤礦各科隊、外委施工單位。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三條 成立補連塔煤礦低氧管理領導小組
(一) 成立領導小組
組 長:王存飛
副組長:張立輝 李 銳 遲國銘 崔貴榮 劉虎生
楊生平 張海峰 高 亮 鄭鐵華
成 員:秦清河 賈 璉 劉孝軍 何沛東 其 勞
劉兆祥 思德峰 石 強 康國彪 王 偉
白奮龍 龐福祥 楊英兵 王建功 張達林
祁漢軍
(二) 職責
1. 領導小組負責低氧管理辦法的制定,負責各項防治措施的研究、制定工作。
2. 調度室負責整體工作的協(xié)調。當綜采工作面、回撤面或其他作業(yè)地點有毒有害氣體超限時立即協(xié)調人員撤離。監(jiān)測調度員負責每日大氣壓力值的觀測,負責通過防爆探頭實現對井下重要地點作業(yè)人員的實時監(jiān)控,負責對綜采工作面及回風順槽、其他作業(yè)地點co、ch4、o2濃度及風速進行監(jiān)測,發(fā)現co、ch4超限或風速變化較大時,應立即通知通風隊、通風組及分管領導,以便及時處理。當工作面采取均壓措施治理低氧時,負責監(jiān)測均壓風機運行情況、均壓通風設施的完好情況。
3. 通風組負責低氧防治相關方案、措施的編制,并組織實施。
4. 機電科負責低氧防治所需材料、設備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設備正常運行,負責在綜采回風隅角低氧區(qū)域安設監(jiān)控探頭,并將監(jiān)控畫面上傳至地面工業(yè)電視,保證井下通訊暢通。
5. 質量組負責監(jiān)督綜采工作面、井下各巷道支護情況,有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巷道暢通,通風系統(tǒng)穩(wěn)定。在安排人員清理水倉、排矸時,加強對作業(yè)人員安全管理。
6. 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監(jiān)督檢查井下各地點作業(yè)人員對本辦法的落實情況。
7. 培訓組負責組織低氧危害專項培訓工作,并每月對各隊自培情況進行檢查、通報。
8. 通風隊負責工作面低氧期間現場盯防、相連采空區(qū)閉前聯巷柵欄設置及氣體測定、分析工作。
9. 綜采隊負責工作面擋風簾、風動風機、分風器的安裝、維護和使用、低氧措施的落實。
10. 機電隊負責維護綜采工作面兩順槽內壓風管路、采空區(qū)水位觀測。
第四條 本辦法由礦通風組負責管理與落實。
第三章 綜采工作面低氧管理
第五條 綜采工作面低氧管理第一負責人為跟班隊長,負責組織、協(xié)調低氧期間相關工作及低氧措施落實。瓦檢員負責對工作面氣體進行全面檢查,發(fā)現異常及時匯報調度室。
第六條 新工作面初放完畢后,回風隅角擋風簾、風動風機、壓風管路分風器必須安設到位,通風部門驗收后方可開始生產。
第七條 回風隅角擋風簾、風動風機安設要求:擋風簾要將隅角遮擋嚴密,擋風簾前壓風管路處安設分風器,工作面距回風隅角20m范圍內架間安設一臺風動風機,風動風機和分風器必須使用兩個風源,當回風隅角o2濃度低于18.0%時風動風機、分風器必須處于持續(xù)開啟狀態(tài)。
第八條 回風隅角處必須懸掛co、o2和ch4傳感器實施在線監(jiān)測隅角氣體情況,同時綜采隊每班按照規(guī)定懸掛co、o2和ch4便攜報警儀。具體綜采工作面回風隅角便攜儀吊掛標準示意圖如附件1所示。
第九條 調度監(jiān)測值班員加強工作面氣體情況監(jiān)測、大氣壓力情況測定,當工作面回風隅角o2濃度低于18%或同一天內大氣壓差變化超過450pa時,要立即通知綜采隊、通風隊,做好出現低氧時的應急措施。同時由綜采隊跟班隊長在機尾安全出口處、低氧區(qū)域上風側20m處設置警戒,懸掛“低氧區(qū)域、禁止入內”警示牌。
第十條 進入綜采回風隅角區(qū)域的作業(yè)人員必須至少由帶班人員攜帶一套便攜式co、o2、ch4檢測報警儀并處于持續(xù)開啟狀態(tài),否則不得進入,由綜采隊跟班隊長負責,通風隊專職瓦檢員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所有非通風人員在回風隅角及后5臺支架內嚴禁長時間停留。在易低氧區(qū)域操作、檢修支架,現場氣體要檢測到位,監(jiān)護到位。
第十二條 工作面大面積低氧恢復正常后,通風部門必須派至少兩人一前一后進入工作面檢查風量和氣體情況,當工作面o2濃度大于18.0%,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符合規(guī)定,且無局部積聚并穩(wěn)定10min以上后,方可向調度室、分管礦領導匯報,征得礦領導同意后方可組織綜采隊人員進入工作面,恢復生產。
第十三條 嚴禁在機尾50架范圍內停機檢修,若特殊情況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后執(zhí)行。
第十四條 加強低氧危害培訓,員工熟練掌握o2濃度、co濃度、co2濃度變化對人體的影響。
第四章 綜采回風巷管理
第十五條 綜采工作面采空區(qū)聯巷封閉時,閉墻標準、質量必須符合公司密閉標準要求,密閉距聯巷口距離不得超過6m。密閉施工完畢后由通風隊在閉前設置柵欄、吊掛“禁止入內”警示牌,禁止任何人員隨意進入聯巷閉前。
第十六條 采空區(qū)聯巷密閉施工完畢要及時對該聯巷密閉及周邊6m范圍內進行噴漿,不得滯后工作面兩個聯巷。
第十七條 回風巷內與采空區(qū)相通聯巷閉前禁止設移變、開關,禁止設置移變硐室。如已設置則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并每班由專職瓦檢員對硐室內氣體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 回風順槽距工作面200m范圍內為綜采隊責任區(qū),每班由綜采隊隊長、技術員或跟班隊長對聯巷密閉進行檢查,綜采隊負責在距工作面最近的100m范圍內聯巷口設置柵欄,懸掛警戒牌,禁止任何人員進入聯巷。
第十九條 綜采生產過程中,當發(fā)現回風巷內采空區(qū)聯巷密閉由于受頂板壓力影響,出現變形、漏氣等狀況時,綜采隊跟班隊長要立即通知通風隊,及時處理。
第二十條 進入綜采回風順槽的作業(yè)人員必須至少由帶班人員攜帶一套便攜式co、o2、ch4檢測報警儀并處于持續(xù)開啟狀態(tài),只有氣體濃度正常方可進入,否則嚴禁入內。
第二十一條 當班瓦檢員發(fā)現回風順槽內o2濃度低于18.0%時,由通風隊跟班隊長對回風巷內所有人員安全撤出,然后在回風巷入口處、綜采隊跟班隊長在架間距工作面回風口50m處分別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任何人員進入。
第五章 回撤面低氧管理
第二十二條 回采期間回風隅角經常出現o2濃度低于18%的工作面,必須采用由回風側向進風側單向回撤,不得從工作面中部向兩側回撤。并要在輔回撤通道內的每兩個聯巷之間設置風門,利用風門的開和關控制回撤面的風量,使支架拆出后大部分風流沿就近的聯巷進入輔回撤通道,然后進入工作面回風順槽,保證撤架和運輸作業(yè)都在新鮮風流中。具體回撤順序及通風示意圖如附件2所示。
第二十三條 通風組要根據采掘接續(xù)計劃,在采煤工作面回撤前1個月,制定“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經礦和生產服務中心總工程師共同審批后,方可進行工作面的安裝與回撤,并將措施報備通風管理部,礦井和生產服務中心要嚴格按批準的措施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工作面在回撤期間,膠輪車尾氣排放量較大,采空區(qū)有害氣體涌出較多,安裝、回撤面必須實現獨立通風,工作面風速不應低于0.5m/s,保證安裝、回撤期間風量、粉塵和有害氣體濃度符合相關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工作面在回撤期間,由生產服務中心跟班隊長在回撤工作面架間安設一組便攜式co、o2、ch4檢測儀,監(jiān)測作業(yè)地點氣體情況。
第二十六條 支架回撤完畢后,生產服務中心要迅速在原支架與垛式支架之間架設兩架木垛,確?;爻菲陂g回撤點處通風暢通。
第二十七條 工作面安裝、回撤期間的通風系統(tǒng)、局部通風的管理,通風設施施工,通風、瓦斯管理牌板設置等,均由礦里負責。生產服務中心在工作面安裝、回撤期間,要積極配合礦井加強通風系統(tǒng)、通風設施的管理,以保證通風系統(tǒng)、局部通風的穩(wěn)定、可靠?;爻菲陂g,由礦通風隊負責風筒的安設,由生產服務中心負責回撤面風筒的回收。
第二十八條 通風隊必須在回風隅角和已回撤完畢的聯巷口設置柵欄、警標和瓦斯檢查牌板,禁止人員、車輛進入,且各單位不得在柵欄內放置任何材料和設備等。
第二十九條 工作面回撤期間,礦井必須配備專職瓦斯檢查人員,檢查回撤點、回風聯巷柵欄處、回風流等處的氧氣、瓦斯、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濃度?;爻伏c要求至少每小時檢查1次,其它地點每班不少于3次。生產服務中心在回撤工作面班組長及以上管理人員、單崗作業(yè)人員必須隨身攜帶便攜式甲烷、氧氣、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儀,隨時檢測作業(yè)地點的瓦斯等有害氣體濃度,發(fā)現回撤點及其附近風流中瓦斯?jié)舛瘸藁蜓鯕鉂舛鹊陀?8%時,必須停止作業(yè)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當回撤面出現o2濃度低于18%,跟班隊長立即組織人員將所有人員撤退至新鮮風流中,撤出后向調度室進行匯報,并在各出入口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任何人員進入。待工作面氣體濃度上升至18%后,呈上升趨勢,方可組織現場生產。
第六章 其他巷道管理
第三十一條 井下各采空區(qū)聯巷閉前、臨時水倉附近、泄水巷等通風狀況差的巷道內,禁止任何人員在此逗留、休息。閉前作業(yè)時,必須在距密閉不大于500mm位置作業(yè)人員口鼻處高度吊掛一組便攜儀,作業(yè)時實時監(jiān)測閉前氣體情況。
第三十二條 機電隊排水工、電工等單崗作業(yè)人員,必須佩帶便攜式co、o2、ch4檢測儀,當發(fā)現巷道內o2濃度低于18.0%時,要立即撤出低氧區(qū)域,向調度室匯報。
第三十三條 井下不使用的長度大于6m的獨頭巷道由通風隊及時封閉,臨時使用的長度大于6m的水倉、移變硐室等地點要安設風動風機進行供風;若該地點無壓風系統(tǒng)的可安設電動風機,并在聯巷口設置柵欄、懸掛警標,防止人員誤入。
第三十四條 在長度大于6m的采空區(qū)聯巷封閉、水倉清淤時,必須在作業(yè)地點距頂板300mm巷道中間吊掛便攜式co、o2、ch4檢測儀,當作業(yè)地點o2濃度低于18.0%或有其他有毒有害氣體超限時,所有人員要立即停止作業(yè),撤出至全風壓供風巷道內。
第三十五條 進入獨頭巷道內檢查氣體情況時,瓦檢員必須雙崗作業(yè),兩人一前一后相隔5m,邊走邊檢查,當檢測巷道中o2濃度低于18.0%或有其他有毒有害氣體超限時,要立即停止進入,撤出獨頭巷道。
第三十六條 向采空區(qū)施工探放水鉆孔、氣體觀測鉆孔時,要編制鉆孔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要有防止鉆孔內有毒有害氣體溢出的安全防范措施,鉆孔貫通后要立即封孔,并在孔口安設閘閥、u型反水管,做好日常檢查。
第三十七條 井下所有探放水孔每7天由機電隊進行一次排查,重點檢查反水管內儲水情況,鉆孔周邊是否漏氣。不用的探放水孔要封堵嚴密,防止漏氣。
第三十八條 井下各地點設置的排矸巷,由機電隊負責安設風機、風筒,排矸期間由現場主管單位負責風機、風筒的使用管理和維護,確保排矸地點正常供風。排矸期間由專人負責現場巖粉撒布、看管,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排矸巷。排矸期間由通風隊專職瓦檢員每班檢查co、o2、ch4濃度,排矸期間一旦發(fā)現作業(yè)地點o2濃度低于18.0%,要立即停止排矸,所有人員撤退至全風壓供風巷道內,并在排矸巷各出入口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矸石排放完畢后及時對該巷道進行封閉,防止矸石長期裸露氧化造成巷道內低氧等。
第三十九條 井下各地點采空區(qū)聯巷閉前禁止設移變、開關、水泵,若需臨時設置,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十條 井下各采空區(qū)密閉、各條巷道,由通風隊每7天排查一次,發(fā)現隱患及時處理。
第四十一條 啟封舊巷道必須提前編制巷道啟封安全技術措施,學習貫徹到位后方可啟封巷道,啟封巷道嚴格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相關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 取樣人員在取樣前,首先要檢查取樣點周圍氣體情況,當o2濃度低于18.0%或其他有毒有害氣體超限時,不得取樣。取樣時,要站在取樣點上風側,取樣完畢后及時關閉閘閥。取樣人員每天要對各取樣點閘閥開關情況進行檢查,防止氣體泄漏。
第七章 均壓系統(tǒng)管理
第四十三條 工作面均壓前,由培訓組組織對綜采隊、通風隊、機電隊及進入均壓區(qū)域內作業(yè)的所有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包括低氧危害、均壓通風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十四條 均壓通風前,由機電科負責在均壓風門內、風機前、機尾安設固定電話,確保通訊暢通。在均壓風機處、工作面機尾處安設監(jiān)控探頭,監(jiān)控風機運行狀況和機尾人員活動狀況。
第四十五條 均壓期間,通風隊跟班人員要每天對均壓風門、均壓調節(jié)窗等設施進行完好檢查,通風隊測風員每天對均壓風機風量、工作面風量、機頭機尾壓差、調節(jié)窗內外壓差等數據進行測定,機電隊每班安排專職人員對均壓風機進行看護,每天對均壓風機進行切換,確保風機運行穩(wěn)定。
第四十六條 當大氣壓變化較大,工作面回出現大面積低氧時,測風員及時調整工作面壓力,抑制采空區(qū)有害氣體溢出。調壓措施執(zhí)行后工作面氧氣無上升趨勢,調度室立即執(zhí)行雙風機聯合運轉安全措施。
第四十七條 均壓期間停電或風機故障造成工作面失壓時,風機看護工應立即通知調度室啟動應急預案。綜采跟班隊長組織人員將所有人員撤退至新鮮風流中,由風機看護工打開均壓風門,測風員組織拆除均壓調節(jié)木板,恢復負壓通風。
第四十八條 均壓期間,通風隊每天對大氣壓力、工作面氧氣濃度變化情況進行統(tǒng)計,分析大氣壓變化對均壓系統(tǒng)的影響,根據統(tǒng)計分析,總結相互影響規(guī)律,以便當大氣壓變化較大時能及時采取措施,確保均壓系統(tǒng)穩(wěn)定。
第四十九條 均壓期間,加強全礦井通風系統(tǒng)的管理,局部系統(tǒng)調整時,要對均壓系統(tǒng)檢查、調整。
第八章 監(jiān)督與考核
第五十條 回風隅角擋風簾遮擋不嚴密、壓風稀釋器未開對綜采隊跟班隊長罰款200元/次。
第五十一條 綜采面不按照規(guī)定設置便攜儀,對跟班隊長罰款200元/次。
第五十二條 煤機無故停留在回風隅角20m范圍內10min以上,對綜采隊隊長罰款500元/次,并按事故進行追查。
第五十三條 未按規(guī)定開展培訓工作,對責任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次。
第五十四條 未佩帶便攜儀隨意進入回風隅角區(qū)域,對責任人罰款200元/次,記不安全行為1次,對跟班隊長連帶罰款100元/次。
第五十五條 當工作面回風隅角區(qū)域或回風巷內o2濃度低于18.0%,不聽勸阻隨意進入低氧區(qū)域者,對責任人記不安全行為1次,罰款500元/次。
第五十六條 專職瓦檢員未按規(guī)定時間檢查工作面及回風隅角區(qū)域內氣體情況,對專職瓦檢員罰款500元/次。
第五十七條 回風隅角區(qū)域5臺支架范圍內,操作支架不按規(guī)定檢查氣體情況、不執(zhí)行現場監(jiān)護作業(yè),對責任人罰款500元/次,對跟班隊長連帶罰款100元/次。
第五十八條 未按要求對采空區(qū)聯巷密閉進行施工,對通風隊罰款1500元/次,施工單位罰款5000元/次。
第五十九條 未按要求對采空區(qū)聯巷密閉進行噴漿,對施工單位罰款3000元/次。
第六十條 在采空區(qū)聯巷內隨意設移變、開關,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次,機電科罰款1000元/次。
第六十一條 進入綜采回風順槽未佩帶便攜式co、o2、ch4檢測儀,對責任人罰款200元/次,記不安全行為1次,責任區(qū)隊罰款500元/次,外委單位罰款2000元/次。
第六十二條 工作面因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停止風機運行,需向通風組提出申請,若隨意停止回風隅角風機運行,對停機人罰款500元/次,跟班隊長連帶罰款500元/次。
第六十三條 當工作面出現o2濃度低于18%時,未按規(guī)定進行匯報、組織人員撤離的,對跟班隊長罰款1000元/次。
第六十四條 當工作面、回風隅角出現低氧時,通風隊專職瓦檢員、跟班隊長未按要求盯面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次,記不安全行為1次。
第六十五條 故意損壞工作面、回風隅角吊掛的便攜儀者,責任人按照原價進行賠償。
第六十六條 未按要求對綜采工作面200m范圍內密閉完好情況進行檢查,未按要求在回順內距工作面100m范圍內聯巷設置柵欄,對跟班隊長罰款200元/次。
第六十七條 通風隊人員未按要求對采空區(qū)氣體進行檢查、取樣分析,對責任人罰款300元/次,通風隊隊長罰款200元/次。
第六十八條 工作面回撤期間,不按要求在回撤面架間吊掛便攜式co、o2、ch4檢測儀,對生產服務中心跟班隊長罰款300元/次。
第六十九條 工作面回撤期間,不及時關閉輔回撤通道風門,對責任人罰款500元/次;損壞通風設施,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0元/次。
第七十條 任何人員在密閉前、水倉附近、泄水巷等通風狀況較差的巷道內滯留、休息,記不安全行為1次,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次。
第七十一條 單崗作業(yè)人員、密閉施工人員、水倉清淤人員未按照要求吊掛、佩帶便攜儀,對責任人罰款500元/次,跟班隊長連帶罰款300元/次。
第七十二條 未按要求每7天對井下所有相連采空區(qū)密閉排查一次,對責任人罰款500元/次,對通風隊隊長罰款300元/次。
第七十三條 鉆孔施工完畢后,未按要求對鉆孔及時封孔,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次;未按要求安設反水管,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次。
第七十四條 排矸巷、清淤水倉內o2濃度低于18.0%仍繼續(xù)作業(yè),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次,記不安全行為1次,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次。
第七十五條 均壓期間工作面出現低氧,未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0元/次。
第七十六條 均壓期間,通風隊未按規(guī)定每天對均壓區(qū)域內壓力、風量等參數進行測定,對責任人罰款200元/次。
第七十七條 破壞通風設施,造成均壓失效,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次,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次。
第七十八條 均壓期間,工作面出現低氧時不按要求停止作業(yè),對跟班隊長罰款1000元/次,記不安全行為1次。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辦法由補連塔煤礦通風組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