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指揮部科研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科研經費的管理,保證科研工作的順利開展,提高科研經費的使用效益,根據(jù)《安徽省高速公路總公司科研工作管理辦法》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總公司所轄部門、單位、個人為從事科研工作而支配科技項目經費的一切活動。
第三條 科研經費帳戶及科研資金來源
(一)總公司設立專用科研經費帳戶,由總公司建設處財務部按科技項目名稱分類代理財務管理??蒲薪涃M的支出由總公司科技領導小組組長審批,或委托其辦公室主任審批。
(二)總公司科研經費帳戶的資金來源由以下部分構成:
1.總公司根據(jù)每年科研工作計劃列支專項科研經費,經總公司辦公會審定后,總公司財務處一次性撥付至科研經費專用帳戶。
2.新、改建高速公路項目中批復概算已列的研究試驗費。
3.交通部或交通廳立項的科技項目,由交通部或省交通廳安排下?lián)軐m椦a助經費。
4.其它渠道獲得的科研經費。
第四條科技項目研究經費的預算,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jù)需要如實申報。辦公室在咨詢有關專家的基礎上進行審核,報總公司科技領導小組審批。
各科技項目經費一次審定,簽訂合同,實行專款專用。承擔單位應對科技項目實行明細核算,合理安排經費開支,嚴格執(zhí)行有關財經法規(guī),并接受上級財務和審計部門的審查監(jiān)督。
第五條 需要委托外單位研究或以外單位為主進行聯(lián)合科研,使用總公司科研經費的,應由總公司科技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并簽訂相關合同或協(xié)議。在經費的撥付、監(jiān)督、決算等方面,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偣究萍碱I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應了解經費的使用情況,并審核科技項目經費決算。
第六條 科研經費的支出范圍:
1.材料設備費:購買儀器設備、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及相關運輸、安裝和調試費用;
2.加工、試驗檢測費:包括自行或委托他人進行的各類技術試驗、產品試制、加工等。
3.科技情報費:用于技術管理和科研管理中的科技情報檢索、課題查新、中外文期刊數(shù)據(jù)庫使用、書刊資料、計算機軟件::引進和網站維護等費用。
4.專家咨詢費:邀請專家指導、評審、鑒定的咨詢費及相關差旅費。
5.科研管理費:為實施科技項目或科技交流而發(fā)生的差旅、會議、郵電通訊、攝影攝像、復印打印等費用。
6.人員費用:直接參加科研人員的津貼、酬金、獎勵及相關人員勞務費。
7.其它費用:與科技項目有關的發(fā)表論文、編寫專著、譯著、申報專利和成果等發(fā)生的審稿費、版面費、出版費、申請費及專利維護費等。
第七條 對外委托單位或聯(lián)合單位發(fā)生的科研合同費用,由辦公室根據(jù)科技項目的特點和執(zhí)行進度,實行分批撥付。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的科技項目,分三次撥付,第一次撥付不超過60%,第二次撥付至總額的90%;50萬元以上的科技項目分四次撥付,前三次各撥付30%;待科技項目通過鑒定后一年內,根據(jù)科技項目后評估結果再撥付另外余下的10%。
第八條 科技項目負責人在制度允許的范圍內,有權安排使用研究經費。領用和報銷經費,由經辦人和項目負責人簽字后,報辦公室主任審批;項目負責人本人經手的,須由該項目中另一主要參加人員簽字證明后報辦公室主任審批。
第九條 凡用總公司科研經費購買的參考資料和儀器設備,所有權歸總公司,科技項目結題后,由辦公室協(xié)調,分別移交有關部門。
獲獎的科研成果和在公開期刊上發(fā)表的論文,應及時到辦公室備案,以便及時計算獎勵費用。
第十條 科研經費的開支標準實行嚴格控制,購置一般設備超過500元、專用設備超過800元,軟件資料超過800元的,應辦理固定資產登記手續(xù)。
第十一條 科研人員的津貼
1.每個科技項目根據(jù)其規(guī)模大小,允許有2~3人享受科研工作津貼,具體人員名單及數(shù)量由科技項目負責人提議,科技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2.主要人員按每人300元/月標準發(fā)放,輔助人員按每人200元/月標準發(fā)放。
第十二條 獎勵
1.科研成果獲得省部級二等獎以上獎勵的,獎勵4萬元;獲得省部級三等獎的,獎勵2萬元;特別重大成果的,由辦公室報請科技領導小組重獎??蒲谐晒莫劷鹩赊k公室申請,在課題研究經費之外撥付。
2.與科技項目有關的科技論文發(fā)表在國家核心期刊的,每篇獎勵1千元;論文發(fā)表在其它省級以上科技期刊的,每篇獎勵500元??萍颊撐牡莫劷鹩身椖砍袚鷨挝粓筠k公室審核后從項目研究經費中支付。
第十三條 科技項目承擔單位應向辦公室報告經費使用情況,按要求提交科技項目年度財務決算。科技項目完成后,應提交經費決算報告,根據(jù)經費來源,分別報送對應的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辦公室存檔。辦公室應定期向科技領導小組匯報科研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 科技項目經批準撤消或中止后,承擔單位應對已開展的
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的設備儀器、已取得的成果等進行總結,以書面形式上報辦公室審查,經總公司科技領導小組批準后執(zhí)行。
對未按合同計劃執(zhí)行的科技項目將終止撥款并收回已撥款項。確需調整合同計劃的科技項目,應在得到正式批準后才能恢復撥款。
第十五條 科技項目研究經費決算后如有結余,經辦公室審核,科技領導小組批準,可以用于開展新項目的研究。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或安徽省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總公司科技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