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事故處理管理辦法
1、目的
為了明確事故責任,提高事故處理的透明度,規(guī)范事故處理的程序,根據公司安全、設備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選礦廠各車間設備事故調查、分析、處理的程序管理。
3、制度內容
3.1、事故等級劃分
3.1.1、設備受損后,沒造成停機、且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的,為四級事故。
3.1.2、設備受損后,造成停機而影響磨浮車間生產的,且影響時間超過2小時以上4小時以下的,為三級事故。
3.1.3、設備受損后,造成停機在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的,為二級設備事故。
3.1.4、設備受損后,造成停機在8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為一級設備事故。
3.2、事故調查程序
3.2.1、四級事故由車間負責調查,并根據調查實際情況提交調查報告,同時按責任拿出處理意見上報廠部。
3.2.2、三級事故由設備室、安全辦公室負責調查,最終形成報告和處理意見報廠部存檔。
3.2.3、二級設備事故由廠部指派專人組閣調查,并寫出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同時上報公司機動部存檔和核查。
3.2.4、一級設備事故由廠部聯(lián)系機動部共同負責調查,同時由機動部負責形成書面報告上報公司處理。
3.3、事故的處罰標準
3.3.1、事故發(fā)生后,在追究相關人員經濟責任時,不考慮設備事故等級,但要考慮直接經濟損失,主要組成項為維修費和停產損失,其中比例為維修費占90%,停產損失為10%。
3.3.2、具體處罰標準
3.3.2.1、造成損失在500元以下時,追究崗位工20%的經濟責任,管理人員免責;
3.3.2.2、造成損失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時,追究崗位工15%經濟責任,追究班長10%的管理責任;
3.3.2.3、造成損失在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時,追究崗位工5%的經濟責任,追究班長6%的管理責任,車間主任7%的監(jiān)管責任。
3.3.2.4、造成損失在8000元以上15000萬以下的,追究崗位工4%的經濟責任,班長5%的管理責任,車間主任6%的監(jiān)管責任。
3.3.2.5、造成損失在15000元以上時,按公司處罰廠部金額的50%計罰,具體比例按照事故責任另行研究。
3.4、事故的處理要求
3.4.1、事故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
3.4.1.1、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過;
3.4.1.2、事故責任者和其他的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3.4.1.3、未制定防止事故重復發(fā)生的措施不放過;
3.4.1.4、事故責任者未受處理不放過。
3.4.2、事故處理完畢后,所有卷宗必須存檔,并將該次事故以身說教,讓其他職工明白事故的危害性。
4、本制度編制于2023年5月8日,其中條款若有與公司制度抵觸的,按照公司制度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