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辦法
石油銷售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時、準確地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石油集團、產品經銷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規(guī)章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三條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含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盜搶事故和其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適用本辦法。環(huán)境污染事件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安全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各類安全事故,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第二章 事故分類與分級
第五條事故分類。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中發(fā)生的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一定社會影響的事故。安全事故按其性質可分為員工傷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災事故和其它生產安全事故。
(一)員工傷亡事故:系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fā)生的人身傷亡、急性中毒事故;
(二)交通事故:系指公司所屬機動車輛等在行駛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車輛損壞的事故;
(三)火災事故:系指由于各種原因發(fā)生火災,并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燒毀)或住宅受災的事故;
(四)盜搶事故:系公司財物被偷盜或搶劫等造成損失發(fā)生的事故;
(五)其它生產安全事故:系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化工及燃氣泄漏、設備損毀等,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財產損失,社會影響嚴重的事故。
第六條事故等級劃分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事故按人員傷亡程度和經濟損失情況劃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小事故:是指只有輕傷但沒有重傷和死亡,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不足50萬元人民幣的事故。
本條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章 事故報告
第七條公司員工傷亡事故、火災和盜搶事故、涉及與生產有關的火災及爆炸事故由綜合辦公室組織登記、報告和處理。其它生產安全事故由業(yè)務主管部門會同綜合辦公室共同組織登記、報告和處理。較大以上事故由產品經銷公司視情況協同調查處理。
第八條發(fā)生事故時,當事人或最先發(fā)現者應及時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護事故現場,立即報告本單位并逐級上報,火災事故應先報火警。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或發(fā)生次生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九條公司發(fā)生一般以上事故(包括一般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根據響應級別按規(guī)定時間向公司負責人報告;屬于重大事故公司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逐級上報,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報告至產品經銷公司安委會辦公室(或安全環(huán)保質監(jiān)部)不得超過2小時,各類事故的書面上報材料不超過3天。
事故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產品經銷公司安委會辦公室(或安全環(huán)保質監(jiān)部)報告。
第十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一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火災事故自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四章 事故搶險與救援
第十二條公司發(fā)生事故時,公司領導應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協調、指揮搶險救災工作,并視情況立即決定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的級別。
第十三條公司發(fā)生事故造成一定社會性影響的,應及時成立信息綜合組,按新聞發(fā)言人制度,處理事故信息披露等相關工作,并建立直報集團公司的信息渠道。
第十四條事故現場的重要證據應妥善保護,任何人不得破壞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因事故搶救,防止事態(tài)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做出標志,繪出現場簡圖,照相攝像,并做出書面記錄。
第五章 事故調查
第十五條事故發(fā)生后,公司應按分管權限組成事故調查組及時進行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由有關方面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專家組成。事故調查組成員應具備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思想素質,遵守調查紀律、保守調查機密;同時事故調查組應遵循調查回避制度。
第十六條小事故由事故發(fā)生單位組織調查,一般事故由公司綜合辦公室組織調查。事故調查應由公司安全、生產、技術、機動設備、監(jiān)察等有關部門人員參加。
第十七條較大事故由公司配合當地政府組織調查,公司安全、生產、技術、機動設備、監(jiān)察等有關部門人員參加,產品經銷公司將視情況派人參加重大、特大及特別重大事故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織調查。
第十八條交通事故應積極配合當地公安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公司內部按有關規(guī)定組織調查。
第十九條火災事故應積極配合當地公安消防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公司內部按有關規(guī)定組織調查。
第二十條事故調查組及調查人員有權向事故發(fā)生單位、有關部室和人員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推諉或拒絕、阻撓。
第二十一條事故調查組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fā)生的過程、原因、性質、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尤其要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huán)節(jié)和規(guī)章制度的有關缺陷;
(二)確
定事故責任者(包括肇事者責任和領導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三)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包括加強管理工作和修改完善規(guī)章制度;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等;
(三)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四)事故發(fā)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質;
(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教訓和應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
(九)其它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六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三條事故發(fā)生后,無論事故大小,均應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因下列情況之一造成事故的,應追究公司(單位)領導,有關主管部門領導的責任:
(一)公司發(fā)布的指令、決定、規(guī)章制度等,違反勞動安全法則或有關安全生產條例的;
(二)無視上級安全管理部門警告,未及時整改事故隱患的;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落實、人員不落實、或工作無人負責的;
(四)不按規(guī)定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因職工缺乏安全生產知識而發(fā)生事故的;
(五)設備設施有缺陷,不按規(guī)定檢修,帶病運行的;
(六)作業(yè)環(huán)境不安全,安全裝置不齊全,又不采取措施的;
(七)規(guī)章制度不健全或執(zhí)行不嚴格,無安全操作規(guī)程作業(yè)的;
(八)設計不符合標準規(guī)范或施工中違反設計規(guī)定,削減安全設施的;
(九)未經竣工驗收或未達到驗收條件擅自投產,使用的;
(十)發(fā)生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的;
(十一)不據實列支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或已列入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不按期實施,資金不到位,又不采取應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十二)強令機動車駕駛員違章駕駛,縱容酒后開車,忽視管理造成機動車帶病運行的。
第二十五條實行領導干部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發(fā)生的重、特大責任事故,除國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還要根據情節(jié),對確實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的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工作副職,業(yè)務分管副職等分別給予組織處理或行政處分(黨務干部的黨內處分參照執(zhí)行)。組織處理分批評教育、主動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
第二十六條因下列情況之一造成事故的,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yè);
(二)擅自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施;
(三)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四)發(fā)現事故隱患,危險情況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積極處理以致造成事故;
(五)機動車駕駛員不遵守職業(yè)道德,違章肇事、酒后駕車、無證駕車等。
第二十七條事故處理審批權限
(一)小事故、一般事故,由公司自行審批處理;
(二)較大事故由公司處理,處理意見報產品經銷公司備案;
(三)重大及以上事故由公司與地方政府充分協商溝通后提出處理意見,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八條事故處理決定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的性質;
(三)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決定或意見;
(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第七章 事故匯報
第二十九條公司在事故基本查清后應向產品經銷公司正式匯報。
第三十條公司發(fā)生較大以上事故,主要領導應帶領有關部門負責人到產品經銷公司匯報。
公司發(fā)生重大事故,由產品經銷公司視情況決定到集團公司匯報。
第三十一條公司匯報事故時,應準備事故調查書面材料、事故現場錄像帶、事故現場照片等有關資料。
第八章 事故統計與建檔
第三十二條公司發(fā)生員工傷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災事故及其它生產安全事故均應登記和統計上報。
第三十三條事故按月度統計上報。事故報表包括綜合事故報表和基礎數據報表,其中綜合事故報表包括員工傷亡事故報表、交通事故報表、火災事故報表由綜合辦公室別統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發(fā)生事故,應及時上報。若有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延遲上報的,應追究公司主管領導,安全主管部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所有事故處理結案后,均須有完整檔案。事故檔案包括以下資料:
(一)事故登記表;
(二)事故調查報告;
(三)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四)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五)人證、物證材料;
(六)直接、間接經濟損失計算資料;
(七)事故責任者自述材料;
(八)醫(y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九)發(fā)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十)處分決定和受處分者的檢查材料;
(十一)有關該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十二)調查組人員名單(姓名,職務,單位,專業(yè)特長)。
第三十六條事故檔案為永久性保存資料,應分級保存。重大及以上事故檔案在集團公司保存。報上級部門保存的檔案,公司也應存檔。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相關的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本辦法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或經法定程序修改后的相關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并立即修訂,報領導辦公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
附表1:hb公司事故事件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