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司爐工人安全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鍋爐是特種設備,司爐工人是特種作業(yè)人員。為了加強司爐工人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和管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特根據(jù)《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固定式承壓鍋爐的司爐工人,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
電力系統(tǒng)發(fā)電用鍋爐及并網(wǎng)的自備電廠發(fā)電用鍋爐的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與管理,按水利電力部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司爐工人的基本條件、培訓和考試
第三條 司爐工人的基本條件是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司爐作業(yè)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遵守紀律、熱愛本職工作。一般應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條 司爐工人考試前的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可由本單位、主管單位或委托其他單位進行。培訓時間,擬領?。薄ⅲ?、3類操作證者應不少于六個月,擬領?。搭惒僮髯C者不少于三個月。 字串4
第五條 司爐工人考試一般應由當?shù)劐仩t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縣或地、市級、下同)統(tǒng)一組織。有條件的使用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經當?shù)劐仩t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后,可自行組織考試,但試題,合格標準和考試成績須報當?shù)劐仩t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核。
第六條 司爐工人考試包括理論和實際操作兩部分。對從事五年以上司爐工作,文化水平較低的司爐工人,以考核實際操作技術為主。
第七條 司爐工人考核應按不同類別從下述考試大綱內容中選取命題。
1.理論部分
(1)壓力、溫度、介質、燃料、燃燒、通風、傳熱等方面的基本知識。
(2)鍋爐的分類、結構及其簡單的工作原理。
(3)鍋爐安全附件的名稱、作用、結構及簡單的工作原理。
(4)各種熱工儀表、自控和連鎖保護裝置的用途和操作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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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鍋爐附屬設備的用途和操作要領。
(6)鍋爐給水、爐水標準及常用的水處理方法。
(7)鍋爐運行的操作要領。
(8)水垢、煙灰、結焦對鍋爐的危害及防治方法。
(9)鍋爐常見事故的類別、原因、預防及處理。
(10)鍋爐維護保養(yǎng)方面的基本知識。
(11)鍋爐安全法規(guī)中有關安全運行的內容。
2.實際操作部分
(1)鍋爐起動前的檢查、準備、點火、升壓、運行、調整、壓火、停爐等操作。
(2)安全附件的檢查及調整。
(3)各種輔機及附屬設備的操作。
(4)反事故演習。
第三章 司爐操作證的類別、發(fā)放與管理 字串5
第八條 司爐操作證分為四類,見下表。
第九條 符合基本條件并經考試合格的司爐工人,由當?shù)劐仩t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簽發(fā)司爐操作證。
司爐工人只許操作不高于核準類別的鍋爐。低類別司爐工人升為高類別司爐工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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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允 許 操 作 的 鍋 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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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作壓力≥3.8mpa(39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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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作壓力<3.8mpa(39kgf/平方厘米),出力>4t/h的蒸汽鍋爐和供
| 熱量>2.8mw(240×100000kcal/h)的熱水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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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作壓力≥0.1mpa(1kgf/平方厘米),出力≤4t/h的蒸汽鍋爐和供熱 字串9
| 熱量≤2.8mw(240×100000kcal/h)的熱水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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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作壓力<0.1mpa(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鍋爐和供熱量≤0.7mw(
| 60×100000kcal/h)的熱水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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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經過重新培訓和考試,并換發(fā)司爐操作證。
第十條 對取得操作證的司爐工人,一般每四年應進行一次復審,復審工作由發(fā)證機關或其指定的單位組織進行。復審結果由負責復審的單位記入司爐操作證復審欄內。連續(xù)從事司爐工作而無事故的司爐工人經原發(fā)證機關同意后可以免于復審。 字串6
復審不合格者,應注銷司爐操作證。
第十一條 持證司爐工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1.嚴格執(zhí)行各項規(guī)章制度,精心操作,確保鍋爐安全運行。
2.發(fā)現(xiàn)鍋爐有異?,F(xiàn)象危及安全時,應采取緊急停爐措施并及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3.對任何有害鍋爐安全運行的違章指揮,應拒絕執(zhí)行。
4.努力學習業(yè)務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第十二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按本辦法第3條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嚴格選調司爐工人。
2.加強對司爐工人的思想教育和文化技術教育。
3.制訂并督促執(zhí)行鍋爐房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4.改善司爐工人的勞動條件,鍋爐房應做到文明生產。 字串2
5.獎勵安全生產好的司爐工人。
6.保持司爐工人隊伍的相對穩(wěn)定,不隨意調動司爐工人。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對季節(jié)司爐工人的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
第十四條 司爐操作證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參照本辦法附錄格式統(tǒng)一印制。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