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中小學校校園校舍管理辦法
縣中小學校校園校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校園校舍管理,創(chuàng)造良好的教學環(huán)境,建設和諧校園,促進教育事業(yè)發(fā)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中小學校校園校舍的管理。校園系指教學、活動、綠化、生活、生產、實習等教育用地。校舍系指教學、行政、生活、校辦企業(yè)用房等教育用房。
第三條 縣教育部門負責全縣校園校舍建設、管理工作。縣計劃、財政、建設、規(guī)劃、土地、房產、工商、文化、公安、環(huán)保衛(wèi)生等相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的范圍,依法做好校園校舍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全社會應當關心支持校園校舍的建設、管理和保護。校園校舍及其附屬設施和財產均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或變相侵占。
第二章 校園校舍建設
第五條 教育部門應根據教育發(fā)展情況編制全縣中小學校布局規(guī)劃和建設規(guī)劃,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規(guī)劃部門應根據學校布局規(guī)劃,按國家和省制定的校園、校舍建設標準,繪制校園總平面圖,將校園校舍建設納入城鄉(xiāng)和農村建設發(fā)展總體規(guī)劃,留足學校用地。校園規(guī)劃應將教學區(qū)、活動區(qū)、綠化區(qū)、生產區(qū)合理劃分,實行區(qū)域化建設,避免相互干擾。校辦企業(yè)必須與學校的教學區(qū)、活動區(qū)分離。
第七條 中小學校應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和房產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鄉(xiāng)村在恢復學校時可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鄉(xiāng)村恢復校(點)的校舍建設由縣教育部門牽頭按辦學層次和“以縣為主、分級負責”的原則,分別由縣、鄉(xiāng)、村承擔相應的義務,共同建設。
第八條 因城鄉(xiāng)建設改造而占用學校用地的,應按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補償同等面積,需要學校動遷的,建設改造單位必須按照拆遷法規(guī)執(zhí)行,并保證學校正常教學活動不受影響。原用地不足的學校,在異地新建或就地重建時,應按規(guī)劃要求一次性征足學校用地。
第九條 學校建設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有關標準,校舍建設由設計部門會同學校提出設計方案報經縣教育部門審查同意后設計施工圖,施工圖須送有關專業(yè)部門依法審查核實后實施。校舍建設竣工驗收后,應在三個月內依法依規(guī)向教育和建設部門移交建設檔案。
第十條縣財政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核撥校園校舍建設、維修的經費。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補充校園校舍建設、維修經費。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挪用、克扣校園校舍建設、維修經費。
第十一條 縣教育、土地、建設、規(guī)劃、財政、審計、招投標等部門應加強對校舍建設的管理和服務,有關收費按省政府辦公廳鄂政辦發(fā)[2004]62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縣內中介組織對校舍建設過程中的服務性收費實行直接成本收費或減免收費。
第三章 校園校舍管理
第十二條 學校應根據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校園校舍檔案。學校應及時辦理學校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學校要充分利用現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健全符合國家標準的中小學校園校舍檔案和管理數據庫,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校舍的使用狀況,使學校校舍管理走向科學化、規(guī)范化、制度化軌道。
第十三條 學校要建立校舍安全預警體系,制定防險救災應急預案。經常組織有關人員對校舍的安全使用狀況進行檢查,發(fā)現校舍險情隱患要在第一時間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經縣房屋安全鑒定部門進行安全鑒定后,確屬危房的,應立即停止使用,盡快修復或拆除。學校要加強對校舍的維護和安全檢查,延長校舍使用壽命,確保校舍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條 中小學校舍使用必須符合原設計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學校不得擅自改變校舍的使用功能。不得隨意進行校舍加層(加寬,加深)改造;不得在已有校舍建筑物周邊地帶違章搭蓋建筑物。確需改變校舍原使用功能或確需對校舍進行改造建設的,必須報建設、規(guī)劃、房產部門審查,并提出可行性意見報經縣教育部門同意后施行。
第十五條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校園校舍出售、轉讓、兌換、出租等,確需改變用途或產權關系的,須經縣教育部門和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同意,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方可辦理有關手續(xù)。中小學布局調整中撤消和縮小規(guī)模的學校的校園校舍要用于學前教育或成人教育,教學儀器、設備、圖書等可動資產應劃撥給并入學校。對撤消的學校,教育部門要安排人員對校園校產進行管理和維護。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村級聯辦小學的管理和指導、協調各方的利益、落實各方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確保聯辦小學的正常運行和健康發(fā)展。
第十六條 對撤并學校的房地產的處置要報縣教育、財政、國資部門依法依規(guī)處理。因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學校而拆除原房舍所得的舊建筑材料,留給教育部門用于校園校舍建設。
第十七條 校園校舍面積達不到國家、省頒標準的學校,不得利用校園校舍進行辦廠、經商等一切非教育活動。
第十八條 學校應根據綠化的有關標準搞好校園的美化和綠化。學校在校園內栽種的林木,其產權、收益權歸學校所有,砍伐時須按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四章 校園校舍保護
第十九條 學校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的建(構)筑物必須符合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間距,不得影響學校教室、操場的采光、通風。
第二十條 學校周圍不得設立精神病院、傳染病院,不準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準開辦有污染學校環(huán)境的企業(yè)。學校周邊200米以內不得設置錄像廳、臺球廳、電子游藝廳。
第二十一條 校園要實行封閉管理。在校園內不得新架(鋪)設燃氣、高壓電、下水、化工等地上、地下主干管線。已在學校架(鋪)設管線的,由架(鋪)設管線的單位采取措施,使其符合國家標準規(guī)范規(guī)定,確保教學活動的安全。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依傍學校圍墻或建(構)筑物墻體修建各種永久性、臨時性建(構)筑物、堆放物品及張貼或涂寫廣告、啟事、海報等。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進入校園內進行放牧、放養(yǎng)寵物、挖沙、取土、種植、打場、堆放物品、傾倒污物、練習駕駛技術、擺攤設點經商等妨礙教學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在校園內開辦的校辦企業(yè)的生產、加工、修理等活動不得污染、干擾和危害學校教學環(huán)境。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