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大學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辦法
漢武科技大學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fā)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fā)[2007]13號)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1號)文件精神,現(xiàn)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專科二年級及以上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學校;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樂于助人,道德品質優(yōu)良;
4、學習態(tài)度端正,上一學年學習成績優(yōu)秀;
5、積極進取,以身作則,能起模范帶頭作用;
6、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積極籌措資金繳納學雜費,在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范圍內。
凡在上學年度內,個人的行為表現(xiàn)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無評獎資格:
1、隱瞞家庭經濟實際情況者;
2、有在校外租房居住經歷者;
3、沉迷網絡,經常到網吧通宵達旦者;
4、不講公德,嚴重影響學校聲譽者;
5、鋪張浪費,生活不儉樸者;
6、惡意拖欠學校學費及其他費用者。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第十一條 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和省政府獎學金。
第十二條 學生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向學院提出申請,并遞交《漢武科技大學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
第十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評選工作由大學生資助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大學生資助中心根據當年有關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廳下達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提議分配名額,經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下達各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并通報相關事宜。
第十四條 各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根據本辦法的規(guī)定和相關通知事宜,制定具體的評審辦法,經學生申請,班級推薦,民主評議,學院初審公示,提出學院當年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報大學生資助中心審核。經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后,在校內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要求將評審結果上報湖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獎學金發(fā)放、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各學院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和發(fā)放工作,確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于資助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六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下?lián)艿綄W校財務后,大學生資助中心造表一次性將其發(fā)放到獲獎學生本人銀行卡上。
第十七條 資金發(fā)放后,各學院要加強對受助學生的教育、引導,鼓勵受助學生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監(jiān)督、指導受助學生正確使用獎助學金。
第十八條 各學院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國家勵志獎學金不得分攤、截留。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漢武科技大學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