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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經紀管理規(guī)定辦法(4篇范文)

發(fā)布時間:2024-11-23 查看人數: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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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經紀管理規(guī)定辦法

第1篇 房地產經紀管理規(guī)定辦法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布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個專門規(guī)范房地產經紀行為的部門規(guī)章?!掇k法》的出臺,是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房地產調控的重要舉措,對于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規(guī)范房地產經紀行為,保護房地產經紀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yè)健康發(fā)展,將起到積極作用。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并收取傭金的行為。

第四條 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yè)規(guī)范,恪守職業(yè)道德。

第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jiān)督和管理。

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行業(yè)組織應當按照章程實行自律管理,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yè)發(fā)展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yè)發(fā)展和人員素質提高。

第二章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第八條 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具有足夠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員。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與其招用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簽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 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yè)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制度統一規(guī)劃和管理。

第十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和房地產經紀人職業(yè)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房地產經紀行業(yè)組織負責管理和實施考試工作,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

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和房地產經紀人職業(yè)資格考試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

第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合伙人)或者負責人、注冊資本、房地產經紀人員等備案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xù)。

第三章

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業(yè)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

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yè)務。

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yè)務和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一)營業(yè)執(zhí)照和備案證明文件;

(二)服務項目、內容、標準;

(三)業(yè)務流程;

(四)收費項目、依據、標準;

(五)交易資金監(jiān)管方式;

(六)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及12358價格舉報電話;

(七)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yè)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明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和批準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托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地產經紀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情況和從事業(yè)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

(二)房地產經紀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標準;

(三)服務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yè)組織可以制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經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簽訂合同。

第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準,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

第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

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yè)務的,只能按照一宗業(yè)務收取傭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費。

第二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加蓋房地產經紀機構印章,并由從事該業(yè)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并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一)是否與委托房屋有利害關系;

(二)應當由委托人協助的事宜、提供的資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場參考價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稅費;

(六)經紀服務的內容及完成標準;

(七)經紀服務收費標準和支付時間;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交易當事人需要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的,應當事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并告知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

書面告知材料應當經委托人簽名(蓋章)確認。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托人簽訂房屋出售、出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委托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并應當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

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后,方可以對外發(fā)布相應的房源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托人簽訂房屋承購、承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托人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

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還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書。

委托人未提供規(guī)定資料或者提供資料與實際不符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拒絕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

交易資金的劃轉應當經過房地產交易資金支付方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簽字和蓋章。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fā)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yè)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yè)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為交易當事人規(guī)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十)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建立業(yè)務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業(yè)務情況。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行業(yè)組織應當制定房地產經紀從業(yè)規(guī)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資信評價體系和房地產經紀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統。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現場巡查、合同抽查、投訴受理等方式,采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等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進行監(jiān)督。

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被檢查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并根據要求提供檢查所需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信息共享制度。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情況通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構建統一的房地產經紀網上管理和服務平臺,為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下列服務: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產交易與登記信息查詢;

(三)房地產交易合同網上簽訂;

(四)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公示;

(五)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取得網上簽約資格。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在日常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被投訴舉報記錄等情況,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供真實、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yè)務和收取費用的;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并未經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yè)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面告知規(guī)定事項的;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guī)定如實記錄業(yè)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給予停業(yè)整頓等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fā)布房源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取消網上簽約資格,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地產經紀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各地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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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意義

首先,房地產經紀行業(yè)管理部門明確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是整個房地產經紀行業(yè)發(fā)展多年以后,第一部專門的全國統一管理法規(guī),經紀公司在操作業(yè)務時有明確的統一標準,監(jiān)督、責任部門明確,經紀行業(yè)的規(guī)范框架有了突破性的進展。

其次,購房流程、風險、服務內容和標準需書面告知

《辦法》對房地產經紀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

據消息稱,具體要求有可能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在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向委托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買賣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并書面告知”告知內容*有8項內容。

“鏈家地產”市場研究部首席分析師張月認為,此法規(guī)說明的8項內同幾乎涵蓋了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應該注意、經紀公司理應告知的全部內容。

購房可能存在的風險、需要準備的材料,涉及的稅費以及服務標準等容易模糊和產生糾紛的地方,書面告知材料可作為解決糾紛時的重要評判依據。

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得到進一步完善,經紀行業(yè)將迎來全面的服務升級。

同時對于一些虛假承諾、操作不規(guī)范、專業(yè)性不強的經紀公司針對性和考驗性更強。

第三,陰陽合同窗戶紙多次捅破,落時可行性大增

《辦法》明確了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的從業(yè)禁止行為。

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賺取差價、協助簽訂“陰陽合同”、為不符合交易條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

“鏈家地產”市場研究部首席分析師張月認為,盡管此前住建部及市建委多項宏觀政策提及懲處“陰陽合同”行為,但是由于過戶指導價過低以及合理避稅等客觀原因的存在,再加上主觀頑疾,陰陽合同的清除多為紙上談兵,而此次行業(yè)管理辦法再次發(fā)布禁令,配以強化后的房地產經紀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處罰和責任追究,再加上住建部會同價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聯合控制,預計讓陰陽合同減少乃至根除的可行性大增。

最后,經紀行業(yè)的法規(guī)建設邁出一大步

“鏈家地產”市場研究部首席分析師張月認為,經紀行業(yè)管理辦法出臺,從之前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其中一章的一節(jié),到一部部規(guī),經紀行業(yè)的法規(guī)建設邁出一大步。

同時,關于經紀公司對于房產權屬全性查詢、經紀公司服務程序要求等相關細則此次并沒有過多透露,留下較多“懸疑”。

第2篇 房地產經紀員工工裝管理規(guī)定

房地產經紀公司員工工裝管理規(guī)定

為規(guī)范、統一公司對外形象,公司為員工統一定制工作服裝,所有員工在工作時間須統一使用。具體規(guī)定如下:

一、公司負責提供統一工裝,所有員工須身著工裝并佩帶統一標識上班或參加公司活動。未穿工裝不得上班或參加公司活動,并罰款當事人每人每次50元。

二、公司員工須愛惜工裝,隨時保持工裝的整潔。員工在外清洗工裝應使用公休或倒休時間。

三、公司工裝是公司統一對外形象的工作用具,屬公司資產,所有權不在員工個人。員工離職時應將工裝交回公司,如帶走工裝應按原價向公司進行補償。

四、本規(guī)定自簽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3篇 房地產經紀電腦打印機使用管理規(guī)定

房地產經紀公司電腦及打印機使用管理規(guī)定

為保證銷售業(yè)務的順利進行,使電腦設備安全、正常運行,充分發(fā)揮效用,特制定如下規(guī)定:

一、由辦公室指定使用者專人負責,辦公室統一管理。

二、服務器職能部門指定專人進行管理。

三、嚴禁在電腦上玩游戲,一經發(fā)現將予以行政處分交處罰款100元/次,如因此發(fā)生病毒感染當事人應賠償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情節(jié)嚴重予以辭退。

四、電腦、打印機如出現故障應立即通知辦公室進行檢修。

五、禁止擅自使用外來軟盤,如確屬工作需要,須事先向辦公室申請經辦公室專人檢毒后方可使用。否則罰款50元/次。

六、軟盤由辦公室統一購買,各部門領用,軟盤由領取部門妥善保管,嚴禁亂放,軟盤要有編號,內部文件不準私自拷貝外借,否則一經 發(fā)現視情節(jié)給予處理。

七、電腦、打印機使用場所和設備本身要保持清潔,電腦、打印機不使用時須確保關機后離開并切斷電源,否則罰款50元/次。

八、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4篇 房地產經紀復印機使用管理規(guī)定

房地產經紀公司復印機使用管理規(guī)定

一、復印機由辦公室負責維修、管理、保養(yǎng)。

二、復印大量文件、報表、資料應先經副總監(jiān)或總監(jiān)助理批準并在辦公室登記后方可復印,復印份數要按需要嚴格控制。

三、復印文件的紙張大小應按需使用,避免浪費。四、凡屬個人文章、資料等一般不予復印,如確需復印要經副總監(jiān)或總監(jiān)助理批準到辦公室登記。

五、復印機管理人員要堅持原則,凡不符合制度規(guī)定的,有權拒絕復印。

六、復印所需耗材由辦公室統一購買并進行更換。

房地產經紀管理規(guī)定辦法(4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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