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行政公章管理規(guī)定辦法
行政公章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規(guī)范化、制度化,保證行政公章的權威性、嚴肅性,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本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長印章及所屬各部門行政性公章。
第三條 本所行政公章由所辦公室統(tǒng)一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條 本所印章由上級主管司局刻發(fā),所長印章由所長辦公室負責刻制。
第五條 所屬各部門刻制印章,必須先持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向所辦公室提出刻章申請,經所領導批準后,報公安部門審批。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私自刻制部門印章。
第六條 各部門印章正式啟用時,必須先到所辦公室留存印簽備案。未經留樣備案的,一律不準自行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條 本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所辦公室,所長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計劃財務處,部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部門辦公室,未經存放部門負責人批準,均不得帶出存放地點使用。
第八條 因特殊原因,確需到存放部門以外地點使用本所印章的,應經存放部門負責人同意,派遣專人攜帶前往。
第九條 本所印章管理,由所長辦公室主任指派1名工作人員負責,部門印章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xù),防止丟失和濫用。
第十條 印章不使用時,必須鎖于保險柜內。
第四章 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條 本所印章應根據(jù)所長或副所長的指示,經所長辦公室主任批準,由印章管理人員代行使用權。各部門印章使用前,應報經本部門領導批準。
第十二條 以本所名義發(fā)往所外的公文,必須經所領導簽發(fā)后,然后加蓋本所印章。在所內下發(fā)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蓋本所印章。
第十三條 上報的統(tǒng)計報表、有關證件、函件、報告等需加蓋本所印章的,應經呈報部門領導審閱簽名,經所分管領導簽名同意后方可辦理。需蓋所長印章的,經所長簽名同意后,方可辦理蓋章和登記手續(xù)。
第十四條 所有介紹信、說明、證明等一般往來信函,應一式兩聯(lián),統(tǒng)一編號,方可加蓋印章,底聯(lián)應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屬常規(guī)性工作,成批辦理的證書、證件等(如培訓結業(yè)證、車輛年審表等),需蓋本所印章及所長印章的,由主管部門確定1人負責辦理。每次蓋章須憑列有所需辦證人員名單、編號和部門負責人簽名的同意函,到所長辦公室登記并蓋章。
第十六條 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的,必須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開出,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歸來必須向辦公室匯報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須交回。
第十七條 使用行政公章,應嚴格履行審批及登記手續(xù)。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部門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損失的,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各部門業(yè)務專用章,如財務專用章、收費專用章、基建財務專用章、注冊專用章等,其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原規(guī)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2篇 二中學校行政公章管理和使用暫行規(guī)定
波寧二中學校行政公章管理和使用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章的管理,維護公章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劃清公章使用的權限范圍,嚴格事務審批程序,規(guī)范用印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根據(jù)上級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指公章包括學校行政公章、校長簽字章、方章。
第三條 全體師生應當高度重視公章管理與使用工作,規(guī)范遵守本規(guī)定。
第二章 公章的刻制
第四條 學校公章的刻制須經校長審批簽字同意后,由校辦開具學校介紹信,派專人憑學校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專門機構刻制,并發(fā)文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zhèn)浒浮?/p>
第五條 學校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刻制公章,對違反規(guī)定自行刻制公章的部門或個人,要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條 學校內設行政機構需刻制部門印章的應向校辦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批后,需刻制印章的部門憑學校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專門機構刻制。印章刻好后須先送校辦留印模備案,方可啟用。
第三章 公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條 公章使用的范圍
1、凡以學校名義上報下發(fā)的各類行政公文和報表。
2、以學校名義發(fā)出的各類證件、證書、證明、聘書、通知、信件等。
3、以學校名義簽訂的合同、協(xié)議書、意向書等。
第八條 公章使用的程序
1、凡以學校名義上報下發(fā)的各類行政公文的用章,按《波寧二中公文處理辦法》執(zhí)行。
2、新生錄取通知書、畢業(yè)(結業(yè))證、學生證等各種證書和學生的成績證明,均須由教務部門造冊,經部門負責人簽字或蓋章,派專人統(tǒng)一送校長辦公室審核后,加蓋校章。
3、高??忌鷻n案材料,由檔案形成部門完成后,統(tǒng)一匯總教務部門審核,經教務部門負責人簽字后,派專人統(tǒng)一送校長辦公室審核后,加蓋校章和校長章。
4、學生的成績單由班主任填寫完畢后,交政教處和教務處分別審核,由政教、教務兩部門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后,由班主任送校辦蓋校章和校長章。
5、以學校名義下發(fā)的榮譽證書,由相關部門填寫完畢后,憑獲獎文件或相關憑證,派專人送校辦加蓋校章。
6、 各職能部門以學校名義向校外有關部門呈送的各類報表和財務方面所有報表,須經主管領導簽字后,由專人送校辦辦理用章。
7、需開具學校證明、介紹信外出聯(lián)系工作的校內各類人員,須憑該項工作主管領導簽字后的證明,方可開具校級證明、介紹信等。
8、教職工因私需學校開具有關證明和個人證明材料需加蓋校章的,由校辦審核后用章。
9、 對外簽訂協(xié)議、合同,須經校長辦公室審定,并由主管校長簽字后方可用章。
10.各類科研項目的申報和科研合同協(xié)議,需由教科處負責人審查、主管領導簽字后,方能用章。
12、教職工或學生辦理公派或因私出國(境)手續(xù),應分別按教育局和學校教師進修規(guī)定,執(zhí)行相關審批程序后,方可用章。
13、 校長名章(簽字章、方章)是學校法定代表人的資格表示,凡對外使用校長名章,須經校長本人批示同意后,方可用章。
14、在使用校級公章時,如遇特殊情況,由校長辦公室主任負責審批。
第九條 使用公章必須手續(xù)齊備并實行登記制度,用印留存的材料應定期整理歸檔。
第十條 加蓋公章要規(guī)范,以維護公章嚴肅性。任何需蓋章的材料必須內容完整、手續(xù)齊全,空白材料不得用章,材料的落款與公章不一致的不能用印。蓋章時應注意位置恰當,要騎年蓋月,字組端正,印記清晰。
第十一條 凡屬“代章”性質的用印,應在文件或材料的落款處注有“代章”二字,并用括號將“代章”二字括起。
第十二條 公章管理
1、學校行政公章、校長簽字章、方章由校辦主任或學校指定專人保管使用。公章的保管使用者要認真負責,堅持原則,并按規(guī)定手續(xù)用章。專管者因事外出,應將公章交校領導暫管。
2.公章禁止外帶。如因工作確需攜帶外出的,須經校長批準,并填寫《公章外帶審批表》。公章密封后指定人員送出,并指定專人保管和使用。
3、公章應加鎖存放,如有遺失,應及時向校長室和保衛(wèi)部門報告,并查清原因和責任。任何人不得盜用、故意毀壞公章,違反者學校將視其情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jié)嚴重者,交公安機關處理。
4.掌管公章人員如有工作變動,要按時辦理公章移交手續(xù)。
5、公章應及時清洗,勤添印油,確保公章經久耐用、用印清晰。
第十三條 附則
1、本規(guī)定由校長室負責解釋。
2、本規(guī)定自發(fā)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