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井下架空乘人裝置管理規(guī)定
煤礦井下架空乘人裝置管理規(guī)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井下架空乘人裝置的安全管理,努力改善其運行條件,消除不安全因素,確保安全生產,特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
礦井新安設的架空乘人裝置在試運行后,要按照《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安全檢驗規(guī)范》(AQ1038-2007),經使用單位、施工單位聯合組織驗收達到標準要求、符合運行條件后,方可正式投入運行。礦井每月組織專業(yè)人員對架空乘人裝置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存在問題采取措施,認真解決。
第三條
架空乘人裝置司機應經過安全和崗前培訓,取得上崗證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四條
機電運輸管理部門按照本規(guī)定行使監(jiān)管檢查權。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乘人裝置應符合本標準要求,并應按照經規(guī)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
第六條
乘人裝置所用原材料、外購件和配套設備均應具有質量合格證。
第七條
乘人裝置應獲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并按圖樣規(guī)定在明顯位置固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牌。
第八條
乘人裝置配套的電氣設備和電動機應符合國標相關規(guī)定,并具有國家授權的防爆檢測機構出具的防爆合格證,且獲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條
乘人裝置所有機械加工件、焊接件及裝配過程,除應符合圖樣及工藝文件外,還應符合國標規(guī)定。
第十條
乘人裝置采用的非金屬材料,應具有阻燃及抗靜電性能,并符合國標規(guī)定;制動閘塊應選用制動時不會引起爆炸和燃燒的材料制成。
第三章
基礎管理
第十一條
架空乘人裝置必須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三百六十八條有關規(guī)定。
第十二條
架空乘人裝置必須具備以下保護,且動作靈敏可靠。
(一)過速保護。
(二)欠速保護。
(三)張緊裝置限位保護。
(四)上下變坡點掉繩保護。
(五)全程急停保護。
(六)機頭、機尾下車點乘人越位保護。
(七)液壓驅動式架空乘人裝置還應具有驅動油壓過壓保護、驅動油壓欠壓保護和液壓油溫超溫保護。減速器設油位、油溫自動檢測報警保護。
(八)在離機頭、機尾下車點十五米處應安裝聲光提示器。
(九)固定吊椅防過擺裝置。
第十三條
架空乘人裝置機頭硐室必須懸掛以下制度:
(一)司機崗位責任制。
(二)司機操作規(guī)程。
(三)司機交接班制度。
(四)巡回檢查制度。
(五)設備包機制度。
(六)設備周期檢修制度。
(七)安全保護試驗制度。
(八)鋼絲繩檢查制度。
(九)乘人須知。
第十四條
架空乘人裝置機頭硐室內必須有以下記錄:
(一)設備運行記錄。
(二)司機交接班記錄。
(三)鋼絲繩檢查記錄。
(四)安全保護裝置試驗記錄。
(五)設備檢修記錄。
第十五條
架空乘人裝置運行巷道無嚴重變形,地面平整,上無淋水,下無積水,巷道內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六條
架空乘人裝置上下乘人點必須有專用乘人站臺,便于人員平穩(wěn)上下。
第十七條
架空乘人裝置驅動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礎及鋼架結構
1.混凝土基礎牢固可靠,未出現開裂現象;
2.鋼架結構無扭曲變形,螺絲緊固有效。
(二)驅動輪
1.驅動輪輪襯磨損余厚不小于原厚度三分之一,否則應及時更換輪襯;
2.輪緣、輻條無裂紋、變形,鍵不松動,緊固螺母不松動;
3.驅動輪轉動靈活、無異常擺動和異常響聲。
4.驅動輪直徑與鋼絲繩中最粗的鋼絲的直徑之比應不小于900。
(三)工作閘和安全閘
1.工作閘和安全閘動作靈敏、可靠,不松曠、不缺油,閘輪表面無油跡,液壓系統不漏油;
2.松閘狀態(tài)下,閘瓦間隙不大于2mm。制動時,閘瓦與閘輪緊密接觸,有效面積不小于設計的60%
;
3.閘帶無斷裂現象,余厚不小于3mm,閘輪表面溝痕深度不大于1.5mm,溝寬總計不超過閘輪有效面積10%;
4.傾角大于14°的巷道長度超過100m時,乘人裝置應設雙級制動,即工作閘和安全閘,且安全閘應為末級制動,即安全閘應制動驅動輪。
(四)聲光信號
聲光信號完好齊全、吊掛整齊,報警信號靈敏可靠。
第十八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迂回輪、水平轉彎裝置及張緊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迂回輪
1.輪襯磨損余厚不小于原厚度的三分之一,否則應及時更換;
2.輪緣輻條無裂紋、變形,軸不松動,緊固螺母無松動;
3.迂回輪運轉無異常聲響。
(二)水平轉彎裝置
1.水平轉彎裝置的輪組應具有耐磨的、阻燃材料制造的可更換的軟質輪襯。
2.水平轉彎裝置應能使吊椅平滑、平穩(wěn)通過,無卡阻和干涉現象。
(三)張緊裝置
1.能夠隨時靈活調節(jié)運載鋼絲繩在運行過程中的張力,活動部位移動靈活、不卡阻,轉軸不歪斜;
2.重錘上下活動靈活,不卡、不擠、不碰支撐架,配重安全設施穩(wěn)固可靠,重錘地坑內無積水。
3.乘人裝置采用液壓張緊時應有張力保護裝置。
4.乘人裝置回繩輪處牽引鋼絲繩最大預張緊力應不超過牽引鋼絲繩破斷拉力的8%,且應不大于設計規(guī)定值。
第十九條
沿途緊急停車裝置、托繩輪和壓繩輪及越位保護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
乘人裝置應設有沿途緊急停車裝置,沿途緊急停車裝置可由乘員或其他人員操作;拉動緊急停車裝置,乘人裝置斷電停機,制動裝置制動;沿途緊急停車裝置應不能自動恢復開機。
(二)沿途緊急停車裝置沿牽引鋼絲繩方向的安裝間距應不大于30m。
(三)托繩輪和壓繩輪應具有耐磨的、阻燃材料制造的可更換的軟質輪襯。
(四)相鄰兩組托繩輪沿牽引鋼絲繩方向的間距應小于設計規(guī)定的吊椅間距,一個檔距內不能有2個以上吊椅。
(五)托繩輪、壓繩輪的輪體轉動應靈活,連接、懸吊裝置應牢固、可靠。
(六)托繩輪、壓繩輪應采取可靠的防脫繩措施。
(七)下人點前方應的越位保護裝置應可靠防止乘員越位乘坐。當采用固定吊椅時,越位裝置動作后,乘人裝置應斷電停機,制動裝置制動。
第二十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吊椅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部件齊全完整,螺絲緊固有效,無開焊、裂紋或變形。
(二)鎖緊裝置齊全、有效、無變形。
(三)摩擦襯墊固定可靠。
(四)吊椅上的抱索器的抗滑力應滿足不小于2倍吊椅負載(220kg)在最大使用坡度時無下滑。
(五)抱索器在鋼絲繩上安裝位置,應每月移動不小于一個抱索器距離(一般為400mm)的位置,以減小抱索器在驅動輪、迂回輪處對鋼絲繩產生的扭曲應力,避免造成對鋼絲繩的疲勞磨損,延長鋼絲繩的使用壽命。
(六)抱索器應有足夠的強度,安全系數應不小于5。
(七)吊椅以破斷強度為準的安全系數應不小于5。
(八)相鄰兩吊椅沿牽引鋼絲繩方向的間距不小于5m。
(九)固定抱索器卡爪兩端應圓滑過渡,不應有棱角。
(十)架空乘人裝置應配備1~2套救護病床(救護擔架)。
第二十一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輪系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所有的托輪、壓輪應轉動靈活,平穩(wěn)、不晃動。
(二)輪襯貼合緊密、無脫離,輪襯磨損余厚不小于5mm。托輪架穩(wěn)固無變形、無位置偏移等現象。
(三)各部件連接螺栓緊固有效,焊縫無開裂現象。
第二十二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鋼絲繩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鋼絲繩斷絲的檢查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各種股捻鋼絲繩在1個捻距內斷絲面積與鋼絲總斷面之比小于25%時必須更換。
(二)鋼絲繩磨損的檢查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鋼絲繩直徑減小量達到10%時,必須更換。
(三)鋼絲繩插接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四)鋼絲繩應每天檢查一次,插接頭應重點檢查,1000米內不得超過2個插接頭。檢查項目主要是斷絲、磨損、銹蝕和變形等,若發(fā)現有斷股、打結或銹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松動時,不論斷絲數或繩徑變細多少,都必須立即更換。
(五)鋼絲繩必須設專人檢查,并有記錄。
(六)傾角為7。以上的鋼絲繩每年更換一次,7。以下的鋼絲繩每2年更換一次。
(七)漲緊鋼絲繩可用繩卡連接,但卡接必須可靠。
第二十三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控制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電控系統應具有過流、過壓、欠壓、過負荷、斷相及漏電等安全保護,且均應為失效安全型,即任何一項保護起作用,乘人裝置均停機、制動。
(二)電控系統應具有運行狀態(tài)顯示、電氣故障顯示、沿途緊急停車裝置位置顯示、保護項目顯示、電源指示、制動裝置工作狀態(tài)顯示等功能。
(三)操作面板上的按鈕和指示燈應布置整齊、有序,并有簡要功能標識,不同功能的按鈕和指示燈按常規(guī)配以不同的顏色。
(四)電氣設備完好、無失爆,啟動裝置應實現軟啟動。
(五)采用減速器的驅動裝置承載運行時,齒輪減速器其油池溫升應不超過35℃;蝸桿減速器其油池溫升應不超過其規(guī)定值。各主要部件殼體最高溫度應不超過75℃。
第二十四條
架空乘人裝置主軸必須每年進行探傷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xù)使用。
第二十五條
架空乘人裝置托梁、設備等防腐良好;托梁應編號管理;巷道內纜線整齊,并應懸掛里程牌。
第四章運行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各種保護應每天測試,要有專人負責,并記錄。
第二十七條
乘人裝置采用單側運行方式時,繩間距應符合設計規(guī)定且應不小于400mm。
第二十八條
司機開車前應對架空乘人裝置進行檢查。檢查各部位螺栓是否緊固;減速器或液壓站油量是否充足;制動閘、安全閘是否靈活可靠;各項保護是否動作靈敏;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如危及運行安全,嚴禁開車,并立即向礦有關部門和負責同志報告。
第二十九條
架空乘人裝置司機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精心操作。在架空乘人裝置運行過程中,司機要隨時注意設備運行狀況,發(fā)現運行狀態(tài)突然不穩(wěn)定或其它意外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待查明原因,并恢復正常后,方可繼續(xù)啟動架空乘人裝置運行。
第三十條
檢修人員應詳細檢查鋼絲繩及接頭狀況;張緊裝置是否符合要求;檢查巷道是否存在影響運行的因素。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如危及運行安全,應禁止運行,并立即向礦有關部門和負責同志報告。
第三十一條
操作人員因查找故障必須離開崗位時,必須按下控制臺上的“急停禁啟”按鈕,并掛上“故障檢修、禁止啟動”警示牌,并向礦有關部門報告。當對系統全面檢修時,必須斷開總電源開關,掛上“設備檢修,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并派專人監(jiān)護。
第三十二條
除配備的專用貨物吊籃外,嚴禁使用架空乘人裝置的吊椅吊掛運送物品。
第三十三條
乘車人員必須一人一座,不得超員。
第三十四條
不應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第三十五條
嚴禁攜帶長度超過1.5米物品的人員乘坐。乘車時所帶物品必須順巷道方向攜帶,不得橫放,以免碰撞逆向人員,并且前后均應留出至少一個座位不乘人,避免上、下人時傷及他人。乘車人員攜帶物品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乘坐斜巷乘人裝置攜帶物品時要采取防脫手措施,以防物品掉落。
第三十六條
在設備運行中,乘車人員要坐穩(wěn),腳蹬穩(wěn),手扶吊桿,不得手扶牽引鋼絲繩和觸摸繩輪及鄰近的任何物體。乘車人員不得嬉戲打鬧,不得引起吊椅左右擺動,不得超過警戒線。
第三十七條
乘坐人員嚴禁在非下車點下車,嚴禁來回乘坐和頻繁改乘座位,嚴禁乘坐中睡覺,不準將燈帶、衣物等掛在吊座位上。
第三十八條
上下車場人員集中時,不得擁擠,應按順序上下,所有乘車人員必須聽從司機指揮。
第三十九條
停運期間上下人嚴禁走在鋼絲繩下方,應走人行道。
第四十條
架空乘人裝置每天檢修時間不得少于2小時。
第四章其它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對于斜巷軌道同時布置架空乘人裝置的巷道,架空乘人裝置與軌道絞車不得同時運行,兩者之間須有可靠的電氣閉鎖。架空乘人裝置運行時,其運行區(qū)間內不得停放任何車輛。
第四十二條
使用可摘掛吊椅架空乘人裝置的,應設置足夠空間的吊椅存放點,做到吊椅存放整齊;同時應有保證乘人間距的措施。
第四十三條
本規(guī)定如與《煤礦安全規(guī)程》有抵觸時,以《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為準。
第四十四條
各礦井應根據本規(guī)定,結合具體情況,制定補充規(guī)定、實施細則和崗位責任制。
第四十五條
本試行規(guī)定解釋權歸汾西礦業(yè)集團公司。
第四十六條
本試行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