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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報告制度范本(十二篇)

發(fā)布時間:2024-03-16 14:54:16 查看人數:12

工傷事故報告制度范本

第1篇 工傷事故報告制度范本

1.傷亡事故發(fā)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

2.項目負責人和有關人員接傷亡事故報告后,迅速趕到事故現場,指揮搶救受傷人員,同時對現場的安全狀況作出快速反應,采取最有效的措施,在保護現場的前提下,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

3.及時對受傷者的傷害部位、性質作出判斷,在就地搶救的同時,聯(lián)系最近的醫(yī)院,迅速有選擇地送專業(yè)醫(yī)院搶救。對事故現場作緊急處置,控制事故的同時,用最快的方式盡可能準確地向分公司(或公司)主管部門報告,分公司要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

4.重大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報告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5.公司領導和主管部門接到分公司或項目負責人事故報告后,根據情況,并立即派主管領導或專業(yè)人員趕赴現場協(xié)助處理事故。

6.事故報告內容:(事故快報表附后)

6.1.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單位、類別;

6.2.傷亡人員情況、人數;

6.3.事故發(fā)生的簡要經過及原因的初步判斷;

6.4.事故現場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況;

6.5.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6.6.死亡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報送公司。

7.構成總、分包關系的施工現場,分包單位發(fā)生事故后,必須按照上述程序報告,不得不報或瞞報。

第2篇 工程項目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統(tǒng)計制度2

工程項目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統(tǒng)計制度2

一、凡發(fā)生在施工生產中,由于生產區(qū)域和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及操作方法的錯誤,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以至使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達一天及以上(或死亡)的一切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應由事故發(fā)生的單位負責人立即如實上報到主管部門(不準隱瞞或拖延上報)。組織對事故調查分析處理時,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建設部第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對《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與處理規(guī)定》的條文執(zhí)行。

二、各單位在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后,應立即對受傷人員應積極搶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三、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輕傷事故由項目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分析處理,并填寫《工傷事故審批表》報公司安全部門,重傷事故及未遂重大事故由公司主管副經理組織工會、安全、保衛(wèi)等部門及項目部有關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對事故調查處理,并由公司安全部門收集、整理有關材料上報市建委、勞動局審批。

四、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事故單位人員必須如實反映和提供,不得拒絕、隱瞞,偽造假情況和假資料。

五、事故處理完畢復工時,應由責任單位填寫工傷事故復工報告上報公司安全部門。

六、工傷事故的統(tǒng)計

(1)工傷事故頻率

年(月)工傷事故頻率:年(月)發(fā)生工傷總人數÷年(月)單位平均職工人數×1000

(2)重傷頻率

年度重傷頻率:年度重傷總人數÷年度單位平均職工人數×1000

(3)死亡頻率

年度因工死亡頻率:年度因工死亡總人數÷年度單位平均職工人數×1000

第3篇 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tǒng)計制度

為了及時報告、統(tǒng)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采取積極預防措施,防止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院第75號令《企業(yè)職工之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制訂本制度:

1、嚴格執(zhí)行國務院第75 號令《企業(yè)職工之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中的條款。

2、傷亡事故發(fā)生后,保護好現場, 積極搶救傷者,立即書面上報公司安全科。

3、公司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發(fā)生。

4、對事故的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和職工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對事故有關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

5、對事故責任人根據情節(jié)輕重、損失大小給予不同的處理,對發(fā)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或虛報的單位,要根據有關規(guī)定從重處理。

第4篇 工傷事故統(tǒng)計報告制度

一、重大工傷事故發(fā)生后,必須用最快速度(電話、電傳)報告上級有關部門。

二、重大工傷事故發(fā)生后,要保護現場,做好書面記錄、草圖、拍相、錄相。

三、事故發(fā)生后,要在第一時間向公司負責人報告簡要情況并在24小時之內填報工傷事故快報表上報總公司或分公司。

四、一般工傷事故(輕傷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105個工作日之下),必須填寫《工傷事故快報表》,在事故發(fā)生后20天后內呈報上級各部門,并做好存檔。

五、做好職工工傷事故月報工作。項目部必須在翌月一日填寫本月《工傷事故月報表》,報總公司或分公司安全管理科。無事故也應執(zhí)行月報。

第5篇 施工企業(yè)職工工傷事故報告制度

施工企業(yè)職工工傷事故報告制度

1.施工現場發(fā)生重傷以上事故后,應立即報告企業(yè)負責人和當地建筑安全主管部門,報告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填報事故卡片,時間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

2.施工現場發(fā)生輕傷事故,工地負責人必須在當天向本企業(yè)主管部門報告,并填報輕傷事故報表。

3.發(fā)生工傷事故后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4.施工現場有關人員應配合事故調查組做好事故的調查取證工作,應實事求是,并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5.分包隊伍發(fā)生工傷事故,總分包單位應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6.施工現場應建立、健全職工工傷事故臺帳。

7.各項各級人員應認真執(zhí)行國務院頒發(fā)的《工人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規(guī)程》不得違反。

第6篇 職工工傷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節(jié)、發(fā)生事故及時報告

1、發(fā)生傷記事故后,負傷人員或最先發(fā)現事故的人應立即報告領導。受傷人員歇工一個工作日以上一事故,要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并應及時上報。

2、發(fā)生重傷和重大事故,必須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死忘人數、發(fā)生事故時間、地點、原因等),用快速的辦法分別報告公司質安部。

3、對于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三不放過”原則進行。

第二節(jié)、發(fā)生事故后要迅速搶救傷員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1、事故發(fā)生后,現場人員不要驚慌,要有組織、有指揮,首先搶救傷員和排除險情,制止事故蔓延擴大。同時,為了事故調查分析需要,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和排險,而必須移動現場物件時,要做出標記,要求現場各種物件的位置、顏色、形狀及其物理、化學性質等盡可能保持事故結束時的原來狀態(tài)。必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人為或自然因素的破壞。

2、清理事故現場應在調查組確認取證完畢,方可進行。不得借口恢復生產,擅自清理現場。

3、每個在建工程必須于每月的2號之前向公司質安部報送職工傷亡事故報表。

第7篇 工傷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一、為了及時報告、統(tǒng)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特制定本規(guī)定。

二、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項目負責人指令性的工作、指令性的時間、指令性的地點所發(fā)生的勞動過程中的人生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三、傷亡事故的報告、統(tǒng)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四、傷亡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公司安全保衛(wèi)科和公司經理。

五、傷亡事故發(fā)生后,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時光擴大。

六、事故發(fā)生后,應當按事故級別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查明事故發(fā)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性質和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七、對事故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拖延不作處理。

八、對積極及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fā)生、擴大的有功人員應給予獎勵;對造成事故的責任人員,應根據事故大小、性質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以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8篇 工傷事故統(tǒng)計調查報告制度

1. 施工現場發(fā)生工傷事故,必須及時上報總公司領導及安全處。(輕傷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 小時,重傷以上不得超過1小時)。

2. 輕傷事故公司組織施工隊進行調查并書面報總公司存檔備查。

3. 重傷以上事故,總公司組織有關處(室)調查處理,施工隊要保護好事故現場,不得隨意變動。

4. 凡發(fā)生工傷事故,必須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調查處理,分清責任、吸取教訓、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5. 發(fā)生工傷事故隱瞞不報或不按規(guī)定調查處理,必須接受有關部門的經濟處罰,認真填寫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第9篇 建筑集團公司工傷事故調查分析報告處理制度

建設集團公司工傷事故調查、分析、報告、處理制度

一、工傷事故及其分類

1、根據《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凡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稱為傷亡事故。

2、工傷事故按傷害情況分為重大事故、輕傷、重傷和死亡四類。具體劃分按gb6411-86《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執(zhí)行。

二、工傷事故的報告

1、工傷事故發(fā)生后,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班組、項目部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及安監(jiān)科。

2、項目部或公司負責人在接到重傷、死亡以上事故時,應立即報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

3、應盡可能保護現場,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擴大。

4、如特殊情況需要對現場進行損壞時,應將現場作標記或記錄。

三、事故調查和分析

1、輕傷和重傷事故,由公司經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經理組織安全、技術、生產等部門及工會成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凡由上級機關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盡最大努力積極協(xié)助調查。

3、凡調查涉及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向有關人員回答有關的提問,提供有關的證據和證詞。不準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的調查必須查清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

5、召開事故分析會,確定事故處理的意見防范措施的建議。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四、事故處理和結案歸檔

1、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必須在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后由公司召集專門會議研究處理。

2、事故處理結果應向全公司干部職工公開宣布。并將整個事故處理情況寫出書面材料,向有關部門報告。

3、事故處理必須公正合理、不遷就、不避讓、做到事故'三不放過'。

4、對本公司處理不服的,可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和起訴。

5、事故處理結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負責將各有關材料收集整理,存檔建卡。

6、必須要辦理工傷審批手續(xù)的,由公司負責辦理。

第10篇 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1、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依據:國務院(1991)75號令《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處理規(guī)定》、建設部(1993)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guī)定)、建設部(1994)96號《建設職工傷亡事故統(tǒng)計辦法》、建設部(1994)4號《建設部職工傷亡事故統(tǒng)計問題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項目部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由項目經理審批后實施。

3、安全事故發(fā)生后,施工現場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傷員、排除險情、采取應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停工,保護好現場。

4、項目負責人必須在事故發(fā)生2小時內將事故情況用多種方法報公司經理,項目經理部在12小時內將事故報表和事故報告書上報公司。

5、發(fā)生的安全事故,必須及時上報。不得隱瞞不報、遲報、隱瞞篡改事實、破壞現場。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項目部職權范圍內處理的事故按“四不放過”。項目部無權處理的事故,必須認真配合上級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其它未盡事宜按公司有關制定執(zhí)行。

第11篇 工傷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企業(yè)如發(fā)生工傷事故,必須立即登記和報告,由負傷人或最先發(fā)現人報告企業(yè)領導。

1、凡發(fā)生工傷事故,必須填定《工人職員傷危事故登記書》以備查證。

2、發(fā)生死亡事故時,領導必須立即獎事故概況《包括作傷亡人數、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分析報告企事業(yè)主管部門與當地勞動部門逐級轉到上級有關部門。

3、發(fā)生重傷事故也應盡快用《工職工傷亡事故登記書》。

4、凡發(fā)生多人死亡事故時,必須填寫《因工死亡事故快報》企業(yè)領導應用電報、電話或其他快速方法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并逐級轉報到中央勞動人事部門。

5、組織處理善后工作,接報三不過原則對全體員工進行教育。

第12篇 工傷事故處理及報告制度

一、施工現場發(fā)生傷亡事故后,負傷者、最先發(fā)現人或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

報告程序:輕傷事故報告質安部,同時填寫事故報告表,于兩天內報告項目經理;重傷、死亡以上的事故,由項目經理報告集團公司經理和安全部門,將事故概況(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傷者姓名、年齡、工種和職稱、傷害程度、簡要經過和原因)填寫事故快報,呈報集團公司。

二、項目經理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tǒng)逐級上報,即報告集團公司和企業(yè)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三、發(fā)生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必須保護好現場,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任何人或部門不得隱瞞、虛報或拖延不報。

四、輕傷事故由集團公司安全部門或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五、重傷、死亡事故由集團公司及主管部門會同企業(yè)所在地勞動、公安部門。

六、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七、重大死亡事故,必須按照企業(yè)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企業(yè)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公安、監(jiān)察部門、工會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八、事故調查的人員,必須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專長并與所發(fā)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九、事故調查必須查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人,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十、事故調查組(成員)有權向發(fā)生事故的企業(yè)的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十一、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報上級勞動部門和有關部門處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但不可超過事故處理工作的期限。任何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十二、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企業(yè)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十三、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玩忽職守或者發(fā)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事故的,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或者集團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有關負責人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對在傷亡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對有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對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于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本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公布處理結果。

十七、集團公司主管部門負責執(zhí)行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組織防范措施的落實以及做好善后處理的各項工作,及時通報。

工傷事故報告制度范本(十二篇)

1.傷亡事故發(fā)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2.項目負責人和有關人員接傷亡事故報告后,迅速趕到事故現場,指揮搶救受傷人員,同時對現場的安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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