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
(一)為規(guī)范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
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2016)第 4 條“煤礦企業(yè)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yè)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煤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報告
1. 事故發(fā)生后,現場人員或知情人員就近用電話等方式以最快速度向調度室匯報,礦長接到報告后,應當于 1 小時內向事故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jiān)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報告。
2. 事故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對事故不得遲報、謊報、漏報或者瞞報。
3.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 事故發(fā)生單位的概況、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 事故報告后,又出現新的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三)事故搶救
1. 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要及時了解清楚事故情況,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按順序通知有關人員并在領導未到達現場前指揮救援;需要外部援助的電話召請救護隊;需要醫(yī)療救護的通知醫(yī)療單位。
2. 礦長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成立救災指揮部,采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3. 事故發(fā)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好事故現場以及相關的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的證據;需要移動的現場物件,應當做出標記,留影像資料。
(四)事故調查分析
1. 發(fā)生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煤礦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礦屬各部門、單位應配合事故調查分析。
2. 事故調查分析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
3. 事故調查分析后要寫出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意見報礦安委會討論決定。
4. 發(fā)生死亡事故或較大以上非傷亡事故,按規(guī)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駐地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調查分析,煤礦負責配合。
(五)事故責任追究
1. 發(fā)生非傷亡事故的,根據事故性質及責任大小給予事故有關責任單位的負責人經濟處罰、書面檢查及行政處分;事故主要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事故直接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2. 發(fā)生人員傷亡事故,按規(guī)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處理,煤礦負責配合并落實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
第2篇 學校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為了提高我校預防和控制突發(fā)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減輕或者消除突發(fā)事件的危害,保障全體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校園穩(wěn)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應急預案。
一、組織機構:成立果隴小學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小組
組長:楊顯忠(校長)
副組長:邱正勇(總務主任)
成員: 朱燚、楊良富、姜雪芹、李勝朝、 楊守祥、張啟會
姜雪芹、各班班主任
二、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小組主要成員職責:
1、應急小組組長負責全面工作,平時加強監(jiān)督管理協調部門之間的工作,一旦發(fā)生食物中毒事件,負責組織搶救中毒師生、安排檢
查現場、調查事件的起因負責善后工作。
2、副組長負責組織每天對食堂進行衛(wèi)生安全檢查并客觀填寫記
錄表,對發(fā)現的問題要及時責令限期整改并向組長報告;經常與地方
防疫部門聯系接受監(jiān)督。如果發(fā)生食物中毒立刻報告,在組長的領導
下及時展開工作,搶救中毒師生和配合協調解決問題。
三、應急處理工作預案程序
1、學校如發(fā)生集體中毒事件要立即啟動應急處理工作預案。
2、一旦發(fā)現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必須在第一時間通知學校有關領導,并向當地衛(wèi)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匯報。
3、由副組長負責組織把中毒的師生送往醫(yī)院進行搶救,確保在第一時間保證中毒師生的生命安全。
4、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5積極配合衛(wèi)生和有關部門的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控制食物中毒事故進一步擴大,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6、 食堂中毒事故得到控制后,學校必須將事件的詳細情況和最終處理結果、整改情況等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3篇 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強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認真吸取事故教訓,研究分析事故發(fā)生規(guī)律,防止同類事故發(fā)生,減少企業(yè)財產損失,保證職工生命安全,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企業(yè)有關規(guī)定,結合礦井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事故匯報程序
1、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場人員(安全員、班組長、跟班管理人員等)要立即報告礦調度室。
調度室值班電話:外線 6026258 內線 8001 8002
2、不論井下還是地面只要發(fā)生傷亡事故,現場人員必須及時將事故情況(事故時間、地點、經過、傷亡情況、采取措施)上報礦調度室,并立即采取得力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因搶救不及時或處置不當,造成事故擴大者,要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3、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傷、涉險事故、傷亡等重大事故報告后,要立即報告集團公司總調度,然后逐級上報。傷亡事故報告應當按規(guī)定的時間進行上報。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fā)生隊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初步原因分析等。
4、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要及時匯報有關部門及領導。由安監(jiān)部組織,分管領導參加及相關人員到事故現場進行調查,事故單位必須設法保護好現場,并做好事故調查、取證、分析的準備工作,對故意破壞現場,拒絕接受調查或拒絕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的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5、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與工作有關)的匯報,由事故責任人匯報到本單位負責人及值班人員做好記錄,本單位負責人匯報到調度室、安全科組織分析處理。
6、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與工作有關)的匯報時間執(zhí)行相關規(guī)定,超出時間規(guī)定的上、下班途中行徑路線不符的,相關手續(xù)不全以及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一律不予辦理工傷審批。
第三條 事故調查
1、輕傷、重傷事故,由礦安全部門組織,生產、調度、保衛(wèi)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凡發(fā)生二、三級非傷亡事故,由礦調度室組織生產、機電、通風、地測、安全科等部門參加進行事故調查。調查處理結果及時上報集團公司安監(jiān)部。
3、凡發(fā)生重傷以上事故、一般非傷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根據事故調查權限由集團公司等上級單位組織事故調查分析。
第四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fā)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相關業(yè)務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
第五條 事故調查組職責
1、查明事故發(fā)生的經歷、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情況;
2、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fā)生事故單位的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調閱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拒絕、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七條 事故分析
事故調查結束后進入事故分析和事故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程序,具體執(zhí)行以下規(guī)定:
(一) 基本原則:
1、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原則;
2、依法辦事、規(guī)范處罰原則
3、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
4、科學分析、超前防范原則。
(二) 事故調查分析步驟:
1、整理和閱讀內容進行分析。
2、按以下七項內容進行分析。
受傷部位、受傷性質、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式、不安全狀態(tài)、不安全行為。
(三) 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引發(fā)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如:誤操作、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如:機械、物質、環(huán)境等方面的事故隱患等。
(四) 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
間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現紕漏,或沒有有效預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事故發(fā)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擴大的因素,包括:
1、設計、技術、管理機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2、勞動組織不合理;
3、未經培訓或教育培訓不夠,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
4、沒有操作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對現場工作缺乏應有的檢查、指導或指導錯誤;
6、對事故隱患沒有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
7、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
8、其它方面。
(五) 事故責任分析:
1、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間接責任者。
直接責任:凡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直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直接責任。
間接責任:產生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管理缺陷的間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間接責任。
2、事故責任人員一般分為四類責任: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
直接責任者主要是指因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直接導致事故發(fā)生的人員。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屬于間接責任,主要是指各級管理人員、礦(廠)級領導。其中領導責任又分為:主要領導者、重要領導責任者、一般領導責任者。
第八條 事故責任追究及處罰
依據申南凹煤礦《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對事故追究處理做如下規(guī)定。
(一) 發(fā)生重傷事故,對本礦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處500-800元罰款;對責任科室科長、副科長處800-1000元罰款;對事故區(qū)(隊)長、跟班副隊長職處1000-1500元罰款;對當班班組長、安全員行政警告處分。
(二) 發(fā)生輕傷事故,對本礦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處200-500元罰款;對責任科室科長、副科長處300-500元罰款;對事故區(qū)(隊)長、跟班副隊長職處500-1000元罰款;對當班班組長、安全員行政警告處分。
(三) 發(fā)生一起二級非傷亡事故,對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處1000-1500元罰款;對責任科室科長、副科長處1500-2000元罰款;對事故區(qū)(隊)長、跟班副隊長行政警告處分;對當班班組長、安全員行政記過處分。
(四) 發(fā)生一起三級非傷亡事故,對本礦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處500-800元罰款;對責任科室科長、副科長處800-1000元罰款;對事故隊(組)長、跟班副隊長處1000-1500元罰款;給予當班班組長、安全員行政警告處分。
(五) 其他方面的事故視具體情況對照以上規(guī)定,結合安全績效、安全風險抵押金考核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考核追究。
(六) 重傷以上及一級非傷亡事故執(zhí)行集團公司《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
第九條 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的單位,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從事處理,給予主要領導行政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第十條 凡發(fā)生輕傷及以上事故、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涉險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等不再規(guī)定時間進行上報的,拖延2小時以上、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上者,對事故單位處罰5000元、8000元、10000元,同時視具體情況追究、處罰單位人責任和現場責任人200-1000元。推遲24小時以上的后果自負。
第十一條 以上處罰由安全處按標準進行落實,罰款納入礦安全基金。
第十二條 對于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由安全科負責跟蹤落實。
第十三條 事故統計
1、傷亡事故由礦安全部門負責建立臺賬,按規(guī)定統計上報。
2、非傷亡事故是指由礦調度室負責建立臺賬,按事故類型匯總后報安全部門統計上報。并按規(guī)定統計、分析、找出事故發(fā)生規(guī)律,采取得力措施杜絕事故發(fā)生。
第十四條 工傷證件辦理
1、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企業(yè)生產活動所涉及的區(qū)域內,因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主觀因素影響,致使作業(yè)人員損傷或某些器官喪失正常機能,造成工作中斷的一切事故。符合以上條件者均可申報工傷。
2、職工負傷申報工傷時,需經醫(yī)院診斷確定,可辦理工傷審批。工傷證件辦理由事故基層單位填報工傷申請登記表后,交安全部門統一辦理。辦理工傷證件時必須有事故追查分析報告,醫(yī)院診斷證明和有關證件。
3、工傷證件必須在發(fā)生事故當月辦理,下旬發(fā)生的事故可推到下月辦理,但必須在15日內辦理完畢。否則,責任自負。
4、職工在企業(yè)生產活動所涉及的區(qū)域內發(fā)生工傷,事故單位必須按程序向礦調度室和安全科進行匯報,否則責任自負。
第十五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礦安全委員會。
附事故等級分類說明:
(一)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 重傷事故和輕傷事故按國家和上級相關文件規(guī)定進行核定。
(六) 一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1、發(fā)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6h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產系統停工3晝夜以上的;
2、瓦斯煤塵燃燒、爆炸的;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t(含50t)的;
4、井下發(fā)火封閉采區(qū)或影響安全生產的;
5、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的;
6、采區(qū)通風不良,風流瓦斯?jié)舛瘸藁蛲咚狗e聚,造成停產的;
7、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60min及以上的;
8、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10m(含10m)、冒頂高度1m以上的;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冒頂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10m(含10m)、冒頂高度1m以上的;
9、直接經濟損失在5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
10、地面發(fā)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20萬元(含10萬元)的;
11、其它認定為性質惡劣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非傷亡事故。
(七) 二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1、發(fā)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h或使采掘工作面、生產系統停工16h以上,但不足3晝夜;
2、井下發(fā)火封閉采掘工作面;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10t(含10t);
4、按高瓦斯區(qū)域管理的地點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10-60min(含10min)的;
5、因水災使采區(qū)停產的;
6、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jié)舛瘸藁蛲咚狗e聚,造成停產的;
7、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冒頂高度1m以上的;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m(含3m)、冒頂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冒頂高度1m以上的;
8、副斜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超過0.5m以上的;
9、大型物件墜入井筒的;
10、井下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的;
11、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的;
12、直接經濟損失在10-50萬元(含50萬元)的;
13、小型壓力容器、壓風機風缸、風包及風管爆炸的;
14、有毒、有害氣體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別嚴重的后果的;
15、35kv以上供電系統誤停、誤送電的;
16、地面發(fā)生火災在成直接經濟損失1-10萬元(含1萬元)的;
17、礦區(qū)內積水較多,主平硐、35kv變電所存在進水可能的;
18、其它認定性質達到二級非傷亡事故的。
(八) 三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1、凡所發(fā)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4h或使采煤工作面、生產系統停工4-16h的;
2、通風不良或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jié)舛瘸^3%的;
3、局部瓦斯超限作業(yè)或防塵設施不完善造成粉塵濃度超標作業(yè),不采取措施處理的;
4、按高瓦斯區(qū)域管理地點通風無計劃停風10min以內的;
5、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的;
6、因水災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的;
7、直接經濟損失1-10萬元(含10萬元)的;
8、提升設備的斷股、起吊設備斷繩,副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0.5m以內的;
9、副井跑車的;
10、鍋爐缺水,壓風機風缸搗毀,壓力容器安全閥門失效;
11、溜子拉翻機頭或機尾,拉翻絞車;
12、井下透水影響正常作業(yè)的;
13、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m(含3m)、冒頂高度1m以上的;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m以下、冒頂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3m以下、冒頂高度1m以上的;
14、地面發(fā)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10000元的;
15、其它認定為性質達到三級非傷亡事故的。
第4篇 工傷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制度
1、為規(guī)范項目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業(yè)主、我集團公司的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2、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fā)現人應立即報告班組長、項目安全管理人員或項目主管領導,根據事故的大小,由項目主管領導決定,按有關規(guī)定和上報時效逐級上報。為杜絕事故虛假傳播,其他任何人不得越級上報項目部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但若發(fā)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可以立即報火警119,對于傷員的救治可以報120進行救治。
3、事故發(fā)生后,項目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和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杜絕衍生事故的發(fā)生,并安排專人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導致人員傷亡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4、各應急救援小組必須24小時待命,聽從項目經理的統一調動。完成份內的工作。
5、事故發(fā)生后,所有現場人員應聽從項目部的指揮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6、服從上級的事故處理決定,對于項目部權限內的事故處理要在充分尊重事實的基礎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
7、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安質部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fā)生。
8、事故處理結案后,安質部要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生產安全事故檔案應包含下列內容:
①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②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年統計表;
③事故快報表;
④事故調查筆錄;
⑤事故現場照片、示意圖、亡者身份證、死亡證、技術鑒定等資料;
⑥事故調查報告;
⑦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⑧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決定;
⑨安全生產監(jiān)察局、安全監(jiān)督站對事故處理的批復。
⑩其他有關的資料。
9、未盡事宜以《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業(yè)主、我集團公司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
10、本制度由安質部負責解釋。
第5篇 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二
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2)
1、操作者發(fā)現在生產中發(fā)生事故,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tài)的擴大,并保護好現場,不得隱瞞和故意拖延,立即向企業(yè)主要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2、企業(yè)負責人、值班人員、安全員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及時趕到事故現場進行處理,對發(fā)生或有可能發(fā)生危急情況的,迅速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企業(yè)負責人對發(fā)生需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在1小時內,以公司名義報告安監(jiān)等有關部門。
4、發(fā)生重傷、死亡事故,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須做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照相、錄像,并詳細說明。
5、清理事故現場時,要事先經事故調查組或安監(jiān)部門同意。
6、發(fā)生輕傷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經安監(jiān)部門同意,由企業(yè)領導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劃分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按規(guī)定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并對干部職工進行教育。
7、企業(yè)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
(2)與所發(fā)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8、發(fā)生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八牟环胚^”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fā)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并按照事故的性質和造成的損失危害程度,根據規(guī)定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9、發(fā)生事故,必須按照企業(yè)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guī)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10、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安全規(guī)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事故,視情況按規(guī)定追究責任,并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規(guī)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
11、事故查清后,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報送安監(jiān)部門。
12、事故處理結案后,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1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鑒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等資料。
14、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第6篇 工地項目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一、工傷事故的分類
1、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2、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3、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4、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5、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6、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報
1、發(fā)生工傷事故后。負傷者或最先發(fā)現的人員,必須立即報告項目部有關領導,有關領導必須立即報至工程部和公司主管領導。2、主管領導接到報告后立即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如實報告事故情況。
三、事故的調查
1、事故調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情況和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2、發(fā)生事故后首先要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的擴大而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作出標志或有詳細記錄。對事故現場的處理,必須經過當地勞動、公安、安監(jiān)等部門同意方可進行。
3、按照事故類型分級進行處理
(1)輕傷事故:由工程部領導指定人員進行調查。(2)重傷事故:由公司組織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3)發(fā)生死亡事故,上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并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4、事故發(fā)生后在事故的調查處理中認真落實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的原因和責任,調查分析不清不放過;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有關責任者沒有嚴格審查、處理不放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5、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破壞性事故;
(1)責任事故: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2)非責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領域的技術而引起的事故;(3)破壞性事故;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調查的程序:組織調查組、明確任務與分工;調查事故現場、調查事故前生產情況和事故經過;進行必要的技術鑒定和試驗;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責任分析;提出事故責任人員處理意見;填寫調查報告書;結案存檔。
7、通過事故調查,查明下列事項:
(1)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年、月、日、班次、時、分)和具體地點;(2)受傷害的人數、傷害部位、性質和程度;(3)導致事故發(fā)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構筑物、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物質、材料、貨物、環(huán)境、氣象等),與被傷害人直接接觸造成傷害的危險物以及事故類別;(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經濟損失;(5)發(fā)生事故時,受傷害人的作業(yè)名稱及其工作內容、共同作業(yè)人員的任務及其分工、相互的聯系和聯絡、作業(yè)時工藝條件、操作方法、設備操作參數(如壓力、溫度)、設備有無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無異常反應和征兆、發(fā)生異常現象的判斷和處理;(6)受傷害人和與事故直接有關人員的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工齡、本工種工齡、受過何種技術培訓與安全教育等。(7)安全管理方面:有無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活動情況;有無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辦法等;(8)施工、檢修有無安全注意事項、工程項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設計方案中有無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針對性、檢修是否有計劃安排。有無技術交底等。
8、事故發(fā)生后,所在項目部門必須做到:
(1)盡一切可能搶救人員和財產,制止事故發(fā)展和擴大;(2)重傷及以上事故要認真保護事故現場,不得人為的破壞和隨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級有關部門許可前,不得恢復現場。
四、分析事故原因
發(fā)生工傷事故后首先要分析發(fā)生事故的原因。工傷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很復雜,涉及面廣,總的來說是由于人為的、技術的、物質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勞動紀律;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產常識,不懂操作技術知識和缺乏識別事故隱患征兆的能力;3、身體上、精神上的缺陷或處于過度疲勞、思想不集中的狀態(tài)下工作;4、 工作環(huán)境惡劣、勞動條件差(如邊坡不穩(wěn)、未處理浮石、施工梯不符合要求等);5、作業(yè)方法不安全、勞動組織不合理;6、沒有安全操作規(guī)程或制度不健全;7、防護、保險、信號等安全裝置缺乏或失靈;8、設備及其附件陳舊、破損、處于不安全狀態(tài)運轉;9、個體防衛(wèi)用品缺乏和使用不當;10、安全檢查制度不嚴,對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問題整改不力;11、其他原因:如由于科學技術發(fā)展水平和檢測手段所限,無法預料和控制的突然災害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五、事故責任分析
在查清工傷事故情況,分析事故原因(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后,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對事故發(fā)生的責任人在以教育為主的同時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指對事故的發(fā)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責任和領導責任。根據情節(jié)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處分意見確定后,向上級部門呈報,并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報批手續(xù)。
1、確定事故責任的原則:
(1)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fā)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計者負責;(2)因施工、制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fā)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裝、檢修、檢驗者負責;(3)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fā)生的事故或形成嚴重后果的,由工藝條件和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4)因施工、檢修大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針對性、可靠性而發(fā)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組織者負責;(5)因官僚主義錯誤決定、瞎指揮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揮者負責;(6)已發(fā)生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事故重復發(fā)生的,由有關領導負責;(7)因缺少安全規(guī)章制度而發(fā)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項工作的人員和生產組織者負責;違反規(guī)定或操作錯誤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負責;但未經學習,不懂操作安全知識而發(fā)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8)指派無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yè)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9)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和設備管理者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決定拆除者負責;缺少安全防護設施而發(fā)生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負責;(10)對已發(fā)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班組能夠解決但未及時解決而造成的事故,由班組長負責;班組無力解決但已呈報有關部門,仍未解決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誤部門負責。
3、凡是發(fā)生下述工傷事故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1)工人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就上崗操作,而發(fā)生工傷事故的;(2)缺乏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或規(guī)程不健全造成工傷的。(3)安全設施、安全信號、安全標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齊、不潔造成工傷事故的;(4)設備嚴重失修、嚴重超負荷,造成工傷事故的;(5)在施工,檢修項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情況下就下令開工造成工傷事故的;(6)對事故熟視無睹,不認真采取措施重復發(fā)生同類傷亡事故的;(7)違章指揮,強令或親自冒險操作造成工傷事故的;(8)由于挪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1)由于違章指揮或違章、冒險作業(yè),造成工傷事故的;(2)由于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guī)程造成工傷事故的;(3)發(fā)現有發(fā)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或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輕工傷事故的;(4)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器設備造成的工傷事故的;(5)超越各種警示標志造成工傷事故的,不執(zhí)行操作證、操作牌、操作票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對有關人員從嚴處罰:
(1)在發(fā)生工傷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2)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他人的;(3)事故發(fā)生后,由于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大傷亡的;(4)發(fā)生事故后,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的;(5)違反已制定制度規(guī)定的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6)事故發(fā)生后,故意破壞現場或改動現場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檔與統計
1、事故發(fā)生后,有關部門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發(fā)生事故的部門制定并落實了改進措施,經過批準后事故可以結案。
2、結案后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安全科檔案,并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2)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3)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4)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詳細資料;(5)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6)物證、人證調查資料;(7)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8)醫(y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9)發(fā)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10)受處分人員的檢查資料;(11)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12)有關本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3、質安部對所發(fā)生的工傷事故運用科學統計分析方法進行事故統計,建立詳細的事故統計分析檔案材料。
第7篇 事故報告登記調查分析處理檔案制度
(一)凡發(fā)生輕傷及以上(含急性中毒、中暑)的事故,均要按規(guī)定進行報告、登記、調查、分析和處理。
(二)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發(fā)生所在單位,應向上一級主管部門上報。重大事故,總公司必須及時,如實向上級領導部門(地方安監(jiān)局)報告。
(三)事故發(fā)生后,由公司安全技術部進行登記,并組織有關人員和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原因,并采取應急救援措施,同時組織相關人員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事故處理。
(四)事故處理后,由安全技術部組織事故分析、總結會,對事故責任人和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并做好記錄、存檔工作。
(五)安全技術部對事故報告、登記、調查、分析和處理的資料,形成事故檔案,并存檔。
(六)安全技術部按照勞動部“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建立事故臺帳,并做好登記、存檔工作。
第8篇 火災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工作制度
1、凡發(fā)生火災事故,現場所有人員要及時撲救,不得逃脫,并立即報火警119。
2、發(fā)生火災事故(包括火災引起的爆炸事故)后,公司相關領導部門及時奔赴現場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應急搶險,并對現場進行勘察、調查和分析,寫出火災事故勘察、調查報告,處理意見。并報總部安全監(jiān)察部。
3、火災事故現場人員不得拒絕、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正常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提供真實情況,更不準謊報、瞞報。
4、火災事故的處理原則應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對肇事者和責任人,按《中國燃氣安全事故管理辦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在火災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9篇 道路運輸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積極預防、妥善處理道路運輸安全事故,保護公司、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浙江省道路運輸行業(yè)行車事故統計報告制度》等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發(fā)生道路運輸安全后,現場有關人員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同時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二條? 事故發(fā)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三條? 發(fā)生道路運輸安全死亡事故時,發(fā)生事故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有關職能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四條? 安全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財產損失金額、事故簡要經過、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fā)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五條 事故調查
事故發(fā)生單位在事故發(fā)生后應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經過、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調查小組應將調查情況和處理建議以書面形式向單位和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10篇 安全傷亡事故報告和統計制度
一、一般規(guī)定
1、發(fā)生安全傷亡事故后,應嚴格按照——及時報告同時搶救傷員,避免事故蔓延,保護現場—→組織調查組進行現場勘察、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寫出調查報告—→事故的審理和結案—→填寫統計報告——的程序進行事故的處理。
2、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作為安全傷亡事故管理工作的四個基本環(huán)節(jié),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并按“四不放過”(事故原因調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不明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
二、事故的報告
1、輕傷事故的報告
1.1 發(fā)生輕傷事故的工程項目部、生產車間應及時報告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并在三天內將有關書面材料上報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勞動人事等相關部門。
1.2 分公司有關人員經過現場調查分析后,在一周內將輕傷事故檔案資料報公司工程管理處備案。
2、重傷以上事故的報告
2.1 重傷事故發(fā)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也可越級)報告作業(yè)現場負責人、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分公司負責人,分公司負責人應及時組織人員到現場指揮搶救受傷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2.2 對于重傷事故,分公司負責人及有關部門應在當天內報告公司分管領導及工程管理處、人力資源處等相關部門;對于重大傷亡事故,分公司應立即報告公司,由公司分管領導及時組織人員到現場指揮搶救,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
2.3 公司有關部門按規(guī)定立即、及時報告上級有關主管部門。
三、事故的調查
1、事故調查組的組成
1.1 對于輕傷事故,由分公司分管生產行政副職或指派其職能部門會同分公司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1.2 對于重傷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處會同人力資源處、總工辦、辦公室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1.3 對于重大傷亡事故,在報告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后,按規(guī)定由市級以上調查組進行調查。
2、事故調查工作的規(guī)定
2.1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2.2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處理
1、工程項目部及生產車間應根據識別、評價的現場重大危險源和重大環(huán)境因素,針對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制定相應的應急準備和響應計劃(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準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
2、事故應急救援的一般要求
2.1 事故發(fā)生后,發(fā)生事故的工程項目部(車間)負責人應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擴大,并嚴格保護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件、痕跡和狀態(tài)均不得破壞。為了搶救傷員需要移動某些物件時,必須做好現場標記。
2.2 在事故單位的負責人未到達現場之前,當時在事故現場的最高級別負責人應承擔起應急處理的組織指揮工作。在搶救傷員和進行排險工作時,一定不要招致傷害的擴大。單位負責人到場后,立即匯報。
2.3 事故單位負責人到場后,應迅速了解情況和組織安排,指揮上述報告、搶救、排險和保護等工作的進行。
2.4 搶救、排險工作必須在統一指揮下進行,并必須嚴格按照“先保險后搶救排險”的原則進行,以確保搶救、排險人員的安全。
3、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事故發(fā)生單位負責落實。發(fā)生安全傷亡事故的單位,要及時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分析原因,吸取教訓,并將整改落實情況按要求上報事故調查單位。
4、責任事故處理意見參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評價和考核獎懲制度》(wq—04)執(zhí)行。
5、作為勞保福利范疇的傷亡事故善后處理,按照公司人力資源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五、事故的統計報告
1、工程項目部(車間)每月填寫環(huán)境和安全生管理月報表(drq-03-01),一式兩份,一份報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
2、發(fā)生事故的工程項目部(車間)須填寫“安全傷亡事故登記表”(srq-04-03)一式三份,由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整理、匯總并蓋章認可后,其中一份報公司工程管理處備案。
3、對于重傷以上事故,公司工程管理處、人力資源處應將有關傷亡事故檔案資料按規(guī)定及時上報市有關主管部門。
4、安全傷亡事故統計辦法和經濟損失確定辦法按照國家及公司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安全傷亡事故指標參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評價和考核獎懲制度》(wq—04)及各相關單位、部門簽訂的安全環(huán)境目標責任書進行考核、獎罰。
第11篇 建筑企業(y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為加強對工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職工在施工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1、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預防或減少各類傷亡事故的發(fā)生。
2、發(fā)生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上報上級領導和安全職能部門,
并保護好事故發(fā)生現場和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及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對于重傷死亡事故,必須以最快速度上報公司,公司須在事故發(fā)生后的1小時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
3、直管項目發(fā)生輕傷事故的,勞務公司和直管項目部共同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非直管項目發(fā)生輕傷事故的,由所在單位安全職能部門會同其它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及時上報集團公司工程管理部。
4、重傷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處理結果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5、死亡事故由上級主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集公司有關部門配合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6、事故調查的主要內容是查明事故發(fā)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重傷、重大事故還要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7、事故調查應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和廣大群眾不受教育不放過、對事故有關的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
8、傷亡事故發(fā)生后,隱滿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9、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玩忽職守或者發(fā)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集團公司將按有關規(guī)定從嚴處理,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開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團公司
第12篇 x醫(yī)院藥品質量事故處理報告管理制度
一.質量事故是指藥品管理使用過程中,因藥品質量問題導致危及人體健康的責任事故。質量事故按其性質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分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重大質量事故
1、違規(guī)購進使用假劣藥品,造成嚴重后果。
2、未嚴格執(zhí)行質量驗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藥品如柜(架)。
3、使用藥品出現差錯或其他質量問題,并嚴重威脅人身安全或已造成醫(yī)療事故的。
三、一般質量事故
1、違反進貨程序購進藥品,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保管、養(yǎng)護不當,致使藥品質量發(fā)生變化的。
四、質量事故的報告程序、時限
1、發(fā)生重大質量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應在12小時內上報區(qū)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
2、應認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7日內向區(qū)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書面匯報。
3、一般質量事故應認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時處理。
五、發(fā)生事故后,應及時采取必要的控制補救措施。
六、處理事故時,應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原則,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