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水利水電工程安全生產獎勵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為切實有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強化各級安全生產職責,提高廣大員工參與局安全管理的積極性,全面推動我局安全管理的健康發(fā)展,根據國家和集團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獎勵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凡我局從事水利水電建筑安裝施工和其他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第三產業(yè)、設計、修造單位適用本辦法。在我局承(分)包施工的局外勞務組織、局基地管理和局機關有關處室、依照本辦法有關條款執(zhí)行。對輸出勞務的單位和人員,可參照執(zhí)行。
第二章 安全目標控制
第三條 各生產單位依法建立和完善規(guī)章制度,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guī)定,加強安全管理的自我約束。采取有效措施和技術措施,杜絕人身傷亡事故及對社會造成一定影響的惡性事故,消滅重大設備和其他事故,大幅度減少一般事故。
第四條 工程據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按照決策層、管理層、作業(yè)層各自的安全職責,逐級提出分解,一級向一級負責,嚴格考核,系統(tǒng)控制,有序運行。
工程局局長向集團公司承擔安全生產責任,努力實現上級下達的安全指標,局屬各單位和行政正職向工程局負責,積極實現安全目標,施工處,分公司、車間、作業(yè)隊的行政主要領導向本單位負責,保證安全生產指標落實到每個班組崗位和職工。
第五條 工程局根據各生產單位或工程項目的投資規(guī)模、單元工程因有危險等,確定年度或施工階段的安全文明考核指數,以“責任書”的形式,在局年度安全工作會議上,由局長與各生產單位、項目部行政正職簽訂。按照分層控制的原則,生產單位也要以適當方式逐級簽訂安全責任書,層層把關,形成縱向到底的系統(tǒng)控制網絡。
第六條 考核期內,適用于全局安全考評的保證項目:
1、按全口徑統(tǒng)計的各類事故控制在指標以內,安全管理工作有序,施工(生產)現場文明規(guī)范;
2、無人身死亡和群傷事故,年千人重傷率在上級下達的指標以內,年輕傷傷害頻率(12%);
3、車輛交通事故不超過5/百臺年(指一次事故造成重傷1-2人,輕傷3人,經濟損失不足30000元無人員傷亡事故);
4、機械電氣設備事故不超過4起/百臺年(指修理費用一般設備500-1000元;關鍵設備1000-3000);
5、無重大車輛、機電設備和火災事故
6、無大面積的群體中毒事故;
7、當年無新增職業(yè)病患者
8、達到或基本達到《水電施工企業(yè)安全文明檢查考評》標準的有關要求
第三章 獎勵
第七條 工程局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對局屬個單位進行一次安全工作考核,作出安全生產優(yōu)秀、良好、達標、未達標的評定,同時對該單位的行政正職和有關領導及安全部門的負責人的工作作出評價。
第八條 被評為安全生產先進的單位(項目部),工程局給予表彰并授予證書,對單位或項目部的安全第一責任人獎勵,由工程局一次性給予3000元至10000元的獎勵,對主管安全生產的責任人和安全管理部門的人員的獎勵由各單位按照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獎勵額度的80%和50%予以兌現。
第九條 對連續(xù)兩年實現安全文明生產、成績優(yōu)異的單位,工程局將向集團公司予以推薦表彰。
第十條 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生產單位領導,安全人員和工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的表彰或嘉獎。
1、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在防止人身傷亡事故及職業(yè)病防治工作上作出成績的。
2、在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方面提出建議,并在實踐中卓有成效的。
3、排除事故隱患或搶險有功,使企業(yè)和人民生命財產免遭重大損失或減輕損失的。
4、敢于抵制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yè)、糾正違反勞動安全紀律,堅持安全文明生產成績顯著的。
第十一條 在特殊情況下對個別有功人員的獎勵決定,資金數額由工程局黨政領導或分管副局級領導作出外,工程局每年組織一次全局性安全生產評比活動,獎勵指數及標準為:
安全生產先進個人:1000人以上的單位4-6名,1000人以下的單位3-4名,不足500人的單位1-2名,標準為300元/人。
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全局4-6個/年度,標準3000元至5000元。
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全局20-30個/年度,標準1000元至3000元。
安全生產先進班組:全局30-50個/年度,標準500元至1000元。
第十二條 成績特別突出的個人,工程局將向集團公司推薦表彰。
第十三條 各單位、項目部都要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落實獎勵基金。其獎金總數可在結算人工費中按1-3%提取(土建工程取上限、安裝工程取下限),劃歸安全部門用于本單位或項目經常性的安全考評和年終安全生產工作的獎勵。
第十四條 工程局年度安全科長會議上對全局安全監(jiān)察員的工作做出考核評定,對合格以上的安全監(jiān)察員予以一次性200元至500元的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 被集團公司評為安全生產先進的單位(項目部),對單位或項目部的安全第一責任人獎勵,由工程局一次性給予10000元以內的獎勵,
第十六條 被集團公司或省級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的,由工程局給予一次性1000元的獎勵。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與國家和上級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時,以國家和上級規(guī)定為準。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工。
各單位、項目部應按本規(guī)定精神和分級管理的原則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局安監(jiān)辦組織實施和負責解釋。
第2篇 水利水電工程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范局屬各單位安全生產會議制度,依據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文件精神,結合我局的安全生產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應于局屬各施工局、項目部、指揮部、分局及廠、處、費用單位和各協作隊伍(以下簡稱局屬各單位)。
第二章 會議類別及內容
第一節(jié) 安全監(jiān)察委員會會議
第三條 工程局安全監(jiān)察委員會每年召開兩次全體成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隨時召開安全監(jiān)察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安全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主持會議。
1、會議內容:
1)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指導局屬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研究決定工程局及局屬各單位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的處理意見。
3)審定工程局年度安全工作報告。
4)審定年度安全生產責任書兌現及安全工作考核獎勵結果。
5)安全監(jiān)察委員會辦公室及有關單位提議需要研究決定的其他安全問題。
2、會議記錄:會議內容由安監(jiān)辦進行記錄,根據會議決議的重要程度,適時形成《中國水利水電第三工程局安全監(jiān)察委員會會議紀要》,安監(jiān)委主任簽發(fā),并由安監(jiān)委主任確定發(fā)放范圍。
第四條 局屬各單位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安全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隨時召開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全體會議,安委會主任主持會議。
1、會議內容:
1)研究貫徹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政策和法規(guī),指導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研究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3)審定本單位年度安全獎懲結果。
2、會議記錄:會后形成《安委會會議紀要》,會議紀要要由安委會主任簽發(fā),并確定發(fā)放范圍。
第二節(jié) 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第五條 工程局每年在局工作會議期間召開一次全局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會議由工程局相關副局長主持。
1、參加人員:工程局黨政工領導、局屬各單位黨政領導及分管安全行政副職、局機關部門負責人。
2、會議內容:
1)總結工程局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安排部署工程局下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
2)通報上年度各單位安全考核情況,兌現安全生產責任書。
3)表彰獎勵上年度安全生產先進單位、集體、個人及項目經理。
4)生產性傷亡事故單位第一責任人“說清楚”。
5)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經驗介紹。
6)簽定本年度安全生產責任書。
3、會議記錄:由安監(jiān)辦負責簽到及記錄會議內容,會議材料發(fā)各單位。
第六條 局屬各單位必須每年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各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主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必須參加,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負有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施工隊負責人都要參加會議,會議時間、內容由各單位自行確定。
第三節(jié) 年度安全科長工作會議
第七條 工程局每年在“全國安全月”活動期間召開一次全局安全科長工作會議,工程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長主持會議。
1、參加人員:局分管安全副局長、局工會主席、安監(jiān)委有關成員、各單位安全科長及基地服務單位主管安全的負責人。
2、會議內容:
1)總結上半年全局安全生產工作,部署下半年工作要點。
2)通報全局交通、消防工作情況。
3)通報上半年工傷事故情況,事故單位安全科長“說清楚”。
4)各單位交流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5)通報全局安全員年度考核結果。
3、會議記錄:會后形成匯報材料,報局安監(jiān)委審定。
第四節(jié) 安監(jiān)委辦公室專題會議
第八條 根據每年安全生產情況,工程局安監(jiān)委辦公室不定期召開一些與安全生產管理有關的專題會議。如安全生產管理研討會、安全生產經驗交流會、安全生產檢查、考核會和安全生產事故處理、分析會、經驗交流會等。
第九條 各種安全生產專題會議根據實際情況,參加單位和人員必須與安全生產專題有關的,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必須做好會議記錄,形成相關材料,需要轉發(fā)的由安監(jiān)辦負責實施。
第十條 各單位每年都要建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制度,形成對本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的補充工作。各種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必須做到有記錄、有內容、有建議,重要的專題會議可以請工程局或主管部門領導參加。對于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調查、處理專題會議情況要形成專題報告,及時報送局安監(jiān)委。
第五節(jié) 月安全生產工作例會
第十一條 局屬各單位每月必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各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主持會議。
1、參加人員:各單位領導及職能部門責任人、工區(qū)、作業(yè)隊負責人及安全部門責任人。
2、會議內容:
1)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方針。
2)總結上月施工生產中存在的安全問題,布置下月安全生產計劃及對上月發(fā)生的安全事故進行處理。
3)進行安全辯識,確認重大不安全隱患,擬定預控措施。
4)通報批評上月安全考評結果。
3、會議記錄:會后形成《月安全通報》或《安全簡報》。
第六節(jié) 周班組安全會議
第十二條 局屬各單位班組每周必須召開一次班組安全會,各班組負責組織會議。
1、參加人員:各班組全體成員、安全監(jiān)察員。
2、會議內容:
1)結合實際問題學習討論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精神,系統(tǒng)學習安全規(guī)程;研究解決班組在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檢查不安全隱患和提出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理建議;交流安全生產經驗及分析事故教訓等。
2)總結上周安全工作,并對班組各崗位進行安全講評,研究布置下周工作。
3)根據本班組的階段性施工特性,進行危險源辯識,制定相應控制措施。
3、會議記錄:各班組指定專人負責記錄備查,重大事宜應以文字方式上報上級部門及時解決。
第三章 會議組織
第十三條 工程局安全監(jiān)察委員會會議、年度安全工作會議、全局安全科長工作會議和安監(jiān)委辦公室專題會議由局安監(jiān)委辦公室組織。上述會議的通知、會場布置、會務工作、會議決定、會議材料準備、會議記錄、會議材料發(fā)放、歸檔等工作一并由安監(jiān)辦負責。
第十四條 局屬各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年度安全工作會議、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和月安全生產例會由各單位安全職能部門組織,周班組安全會議由各班組長負責組織。相關會議材料的準備、記錄、整理、發(fā)放、上報、歸檔等按各單位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制定解釋權歸工程局安監(jiān)委辦公室。
第十六條 本制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3篇 水利水電工程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安全生產檢查是企業(yè)在安全管理和施工生產過程中發(fā)現不安全因素和存在問題的有效方法,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可以實現以下安全生產管理目標:
(1) 督促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和管理制度的實施。
(2) 發(fā)現在存在問題、事故隱患。
(3) 糾正違章行為。
(4) 評價安全狀況。
(5) 提出重大隱患整治的對策并督促實施。
第二章 安全檢查的類別及組織
第二條 安全檢查類別主要有:
(1)項目部專職安全人員常規(guī)檢查。
(2)施工隊和班組檢查。
(3)爆破、高處臨邊、洞室開挖、高邊坡開挖等危險作業(yè)施工專項檢查。
(4) 防汛、設備、用電、防火、交通和起重作業(yè)等專業(yè)檢查。
(5) 綜合檢查。
第三條 現場值班檢查,每天由項目部安全部門組織專職安全人員到施工作業(yè)現場巡視。
第四條 作業(yè)隊檢查由隊長組織,每周對作業(yè)現場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五條 班組檢查由由班長負責組織,對當班施工作業(yè)面和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第六條 危險作業(yè)施工專項檢查由項目部指派專人到作業(yè)現場落實專項技術措施和按規(guī)范要求進行全過程檢查與監(jiān)護。
第七條 專業(yè)檢查由二級單位或施工局、項目部組織技術、機電、安全等有關專業(yè)人員根據施工的需要進行安全檢查。
第八條 綜合檢查由工程局組織安全、勞資、工會、設備、工程管理等部門人員組成,其檢查期限為:
項目部每月一次;
二級單位或施工局、項目部每年四次;
工程局每年二次。
第九條 安全檢查主要方式有:
現場察看;儀器監(jiān)測;查閱資料、文件、記錄、報表;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其它形式。
第三章 安全檢查內容
第十條 安全管理機構
(1) 安全保證體系:各級人員、職能部門安全職責明確,安全第一責任人到位(全面履行《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六項責任)。
(2) 安全監(jiān)督管理體系:各級安全機構健全、安全專職人員配置和素質滿足施工生產需要。
第十一條 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及實施情況:
(1)安全生產責任、教育、檢查、目標考核和獎懲等管理制度。
(2)包括安全技術措施,危險作業(yè)專項措施的施工組織規(guī)劃。
(3)設備、用電、交通、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會議、安全統(tǒng)計、事故報告、事故調查、責任追究等安全工作制度。
(5)安全投入制度。
(6)分包工程安全資質審查、合同簽訂和日常監(jiān)督指導、教育培訓等管理制度。
(7)應急救援措施。
第十二條 施工組織中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作業(yè)施工專項措施的制度。
(1)危險作業(yè)施工主要有:爆破、隧洞開挖,高邊坡開挖,高處作業(yè),多層交叉作業(yè),起重作業(yè),大型設備安裝,拆除,轉移等。
(2)季節(jié)性施工主要有:冬季防火、防滑、防凍。夏季防暑,雨季防汛等。
第十四條 機動車輛、船舶、起重設備、電梯吊藍、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安裝使用合格證和定期審驗。
第十五條 員工安全教育培訓與持證上崗
(1)轉崗教育,民工教育等。
(2)機動車駕駛、爆破、起重、電氣、焊接、鍋爐、登高架設、放射等特種作業(yè)人員的教育培訓、操作證和定期審驗。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工作記錄資料(詳細參見安全生產資料管理制度要求)
1、安全管理基本情況。
2、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管理規(guī)定、辦法、制度和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等)。
3、安全目標管理、安全計劃、總結、考核。
4、有關安全生產會議紀要。
5、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
6、安全技術交底。
7、危險因素、危險點、危險部位、危險源辯識與控制。
8、安全投入。
9、安全檢查。
10、安全教育。
11、班前安全活動。
12、特種作業(yè)管理。
13、事故管理。
14、安全標志。
15、驗收、檢測。
16、救援預案。
17、外協隊伍(分包隊伍、外雇、臨時傭工)的管理。
18、對外或外來安全文件或通知要求。
19、專項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設備安全、防汛安全、用電安全、職業(yè)病防治、民用爆破、環(huán)境保護、社保、冬雨季施工、公共安全等)。
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檢查內容與要求
(1)作業(yè)場地平整,道路暢通,洞口有蓋板或護攔,地下施工通風良好,照明充足。
(2)設備設施布置合理,器材堆放整齊穩(wěn)固,人行通道寬度不小于0.5米、平整暢通。
(3)用電線路布置整齊、醒目,架空高度、線間距離符合用電規(guī)范,電氣設備接地良好。開關箱應完整并裝有漏電保護裝置。
(4)高處作業(yè)和通道的臨空邊緣設置高度不小于1米的欄桿。
(5)懸崖、危巖、陡坡、臨水場地邊緣設置圍欄或警告標志。
(6)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場所有相應防護措施和警示標志。
(7)各種安全標志和告示準確、醒目。
(8)施工人員和現場管理人員遵守規(guī)章,正確穿戴安全防護用品和使用工器具,特種作業(yè)人員持證上崗。
第十八條 危險施工場所。
(1)高處臨空邊緣懸掛安全網或封閉,作業(yè)人員栓戴安全繩。
(2)高邊坡、深槽下部作業(yè)無危巖,并有防止坍塌、滾石的措施。
(3)隧洞作業(yè)洞口有防護設施,洞內有處理危石和防坍塌措施。
(4)爆破作業(yè)有統(tǒng)一指揮信號和警戒范圍。
(5)起重作業(yè)吊、掛、綁扎牢固,起重空間無障礙物。
(6)豎井、斜井洞口鎖口、周圍設高度不低于1.2米的防護圍欄,有防掉物措施。
第十九條 機電設備
(1)機電設備安裝、運行、拆除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程和規(guī)范。
(2)機電設備各種安全制動防護、指示、信號、保險、連鎖等裝置齊全可靠。
第二十條 固定設備
(1)外觀整潔,基礎穩(wěn)固。
(2)傳動、轉動部位有防護網(罩)。
(3)外殼接地良好。
(4)露天使用時應有防雨措施。
第二十一條 推、挖、裝等行走、移動、旋轉設備
(1)制動可靠。
(2)警告、音響、信號、燈光照明系統(tǒng)齊全可靠。
(3)外觀整潔、顏色鮮明。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輛
(1)方向和制動系統(tǒng)靈敏可靠。
(2)警告信號、照明系統(tǒng)齊全可靠。
(3)指示儀表齊全、靈敏、準確。
(4)外觀整潔、顏色鮮明。
第二十三條 起重設備
(1)制動系統(tǒng)靈敏可靠。
(2)高度、重量、行程、變幅、力矩等限制和連鎖裝置齊全可靠。
(3)指示儀表齊全、靈敏、準確。
(4)警告音響信號、燈光照明、通信聯系系統(tǒng)良好可靠。
(5)吊鉤、索具、鋼絲繩完好。
(6)吊鉤、橫擔、掃軌等移動構件有警告色標。
第二十四條 高壓線路的高度及與施工空間、設施、建筑物的距離符合安全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變壓器
(1)地面設置時周圍有高度不少于1.8米的圍欄。
(2)懸空設置時高度不低于2.5米。
(3)有警告標志。
第二十六條 鍋爐壓力容器
(1)監(jiān)控、指示儀表齊全、靈敏、準確。
(2)安全保險裝置齊全、可靠。
(3)密閉。
第二十七條 爆破器材倉庫、油庫、加油站
(1)儲運、使用、消防的安全保衛(wèi)措施齊全,并經當地公安部門審批。
(2)與生產、生活區(qū)和重要設施的安全距離,符合規(guī)范要求。
(3)單獨建筑、周圍有高度不低于2.5米的圍墻或圍欄。
(4)消防器材數量、規(guī)格符合規(guī)范要求,消防通道寬度不少于3.5米,暢通無障礙。
(5)照明、動力裝置為防爆型。
(6)避雷裝置良好。
(7)禁止煙火的標志明顯。
第二十八條 承重排架、平臺、棧橋通道
(1)按設計技術要求搭設,經驗收合格。
(2)工作面人行通道的腳踏板鋪滿、牢固。
(3)臨空邊緣設置高度不低于1.0米的欄桿,欄桿下部設有高度不低于0.2米的檔碴板。
第二十九條 場內施工道路
(1)基礎穩(wěn)固,路面平整。
(2)路面寬度不小于車輛寬度1.5倍。
(3)急彎、高邊坡、陡坡等危險路段有安全防護設施和警告標志。
(4)橫垮道路的設施、輸電線路距路面高度不低于機動車輛最大高度的1.5倍,且符合輸電線路跨路規(guī)范要求。
第三十條 危險因素、點、部位、源檢查監(jiān)控
1、加強對項目施工中各種危險因素、危險部位和危險源的發(fā)現、檢查、評價和監(jiān)控。
2、發(fā)生事故時會產生重大損失或多人傷亡的設施或施工場所為重大危 險部位、源,危險部位、源有以下:
(1)纜機、門機、塔機等大型起重設備。
(2)5噸以上油庫。
(3)1噸以上炸藥庫。
(4)1噸以上鍋爐、壓力容器。
(5)乙炔、氧氣制備車間。
(6)高度10米以上載重0.5噸臨時提升吊籠。
(7)高度10米以上,面積10平米以上排架、平臺、棧橋。
(8)大型客車。
(9)爆破施工。
(10)10米以上高邊坡和基坑施工。
(11)大型高處臨空施工。
(12)10人以上人員同時作業(yè)地下工程開挖。
(13)豎井、斜井和地質復雜的隧洞施工。
(14)發(fā)電機組安裝。
(15)大型管道、閘門安裝。
(16)泥石流地段施工。
(17)汛期水上施工。
(18)10人以上人員交叉作業(yè)6千伏以上高壓電氣、路線。
(19)其它重要設施、施工。
3、工程項目施工重大危險部位、源、危險因素為安全檢查重點,并有專人監(jiān)控等,《安全生產檢查登記表》(附表1)和《隱患整改通知》(附表2)定期報工程局(廠)、公司建檔備案,并抄報集團公司。
4、項目施工一般危險點、部位、源、危險因素的安全檢查,監(jiān)控由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
第四章 安全檢查記錄
第三十一條 安全檢查每次應按《安全檢查登記表》(附表1)的要求對檢查部位、內容、結果和評價做好記錄。對違章行為應立即糾正,一般隱患當時整改的,也應在檢查結果中記錄。
第三十二條 《安全檢查登記表》(附表1)由檢查人員填寫,檢查負責人和被檢單位負責人簽字認可,由組織檢查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存檔備查。
第三十三條 專業(yè)檢查和綜合大檢查后,檢查組根據有關辦法作出以下檢查評價。
(1)優(yōu)秀;
(2)良好;
(3)合格;
(4)不合格;
(5)停工整頓;
第五章 安全隱患整改
第三十四條 安全檢查中發(fā)現違章行為應立即糾正,對一般問題和隱患應當時整改。
第三十五條安全檢查發(fā)現的重大隱患或評價為不合格或停工整頓的,應下達《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附表2),明確:
(1)整改部位和內容
(2)整改措施建議
(3)整改日期
(4)經費來源
(5)整改責任人和驗收人員
第三十六條 《隱患整改通知書》(附表2)由檢查負責人簽字,整改責任人和驗收人員簽字認可,一式三份,各存一份。
第三十七條 隱患整改后,經驗收人員驗收、簽驗收意見后報送檢查負責人?!峨[患整改通知書》(附表2)在項目部安全部門存檔。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局安監(jiān)辦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適應于局屬各施工局、項目部、指揮部、分局及廠、處、生活基地單位和各協作隊伍
第四十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附表1:
安全生產檢查登記表
受檢單位: (蓋章) 序號
受檢單位
檢查類別
檢查單位
檢查時間
年月日
檢查內容:
檢查結果和檢查評價意見:
檢查負責人(簽字): 受檢單位負責人(簽字):
整改驗收人:參加檢查人員(簽字):
附表2:
隱患整改通知書
年 月日
整改單位
受檢時間
年 月 日
整改單位
負責人
整改單位
安全負責人員
整改部位和整改內容:
整改措施:
整改負責人:(簽字)
年月 日
整改結果:
整改驗收人:(簽字)
年月 日
注:
檢查負責人(簽字):參加檢查人員(簽字):
第4篇 水利水電工程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控制我局施工生產過程中的潛在風險,保障施工人員的健康和安全,利用安全技術措施創(chuàng)造或改善施工現場的安全條件,結合我局施工生產的特點,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制訂應在施工過程危險源辨識、評價的基礎上遵循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技術可行的原則,注重措施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范圍包括:
1、改善施工環(huán)境和生產條件,防止傷亡事故發(fā)生或財產損失的措施。
2、保護作業(yè)人員的身體健康,防止職業(yè)中毒和職業(yè)病發(fā)生的措施。
3、保證施工生產順利進行而抵御自然破壞能力的措施。
第四條 安全技術交底應分部、分項、分專業(yè)工種進行。
第二章 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
第五條 各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部門為本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的主責部門,與安全技術措施內容相關的其它部門為參與措施會簽部門。
第六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工作應根據防范事故類別和有關規(guī)程規(guī)范的規(guī)定,由具備相應專業(yè)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完成,經過會簽、審核、批準后執(zhí)行。
第七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核,應由編制措施人員所在部門的負責人完成并簽證。安全技術措施的批準由本單位技術總負責人完成并簽證。
第八條 施工單位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應及時報送工程建設監(jiān)理單位同意并簽證。
第九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應同施工技術措施同時進行、同步實施。對安全有重大影響作業(yè)應單獨制訂專項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凡涉及的重要結構、施工設施應進行安全技術設計,以保證其強度、剛度和安全系數。
第十條 下列單項工程施工(作業(yè))必須單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
基坑支護、腳手架、模板工程、施工用電、塔吊、物料提升機、外用電梯、大型物體起重吊裝、以及爆破、水下、拆除工程等,以及
1、土石方開挖工程爆破施工;
2、斜、豎井工程施工;
3、高排架和高棧橋施工;
4、大型金屬結構、機電設備運輸、拆裝施工;
5、高處臨空、高處臨水和高邊坡施工;
6、雙層以上交叉和系統(tǒng)性電氣作業(yè);
7、水上、水下工程施工;
8、其它對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工程施工。
第三章 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和執(zhí)行
第十一條 根據施工方案、工作環(huán)境、季節(jié)特點、工程特點和施工工人員素質等情況,做好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技術交底。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施工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要向施工班組作文字交底,填寫《安全技術交底》。
安全技術、措施應在實施作業(yè)前由措施編制部門的有關人員向實施單位的作業(yè)人員進行交底并做好交底記錄。
第十二條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部門應及時向會簽部門及實施單位傳遞措施文件,收發(fā)措施文件的雙方簽證并保存文本及收發(fā)記錄。
第十三條 安全技術、措施由生產調度部門組織落實,實施作業(yè)的單位負責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執(zhí)行結果由措施編制部門組織相關部 門和單位共同進行驗收,并做好驗收記錄,參加驗收的人員應在驗收記錄上簽證。
第十五條 屬于報請建設工程監(jiān)理單位審查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落實執(zhí)行后的驗收,必須邀請監(jiān)理單位派人參加并在驗收記錄上簽證。
第四章 安全技術、措施落實后的監(jiān)督與管理
第十六條 安全技術、措施落實形成的安全防護設施,應經常進行檢查,保持有效狀態(tài)。遇有損毀、失靈、變形等情況應及時進行維護或更還。
第十七條 各級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檢查時,必須檢查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的有效狀態(tài),發(fā)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或作業(yè)單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八條 各項目工程部負責所在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的日常監(jiān)督管理。當生產需要臨時變動防護設施時,作業(yè)單位必須首先向有關部門報告,經過允許方可變動,并負責防護設施的恢復。
第十九條 安全防護設施的檢查、變動、恢復情況,應做好相應的記錄工作并予以保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安全技術、措施文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第二十一條 安全技術、措施實施、檢查、驗收及其它相關記錄保存期限至少三年。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適應于局屬各施工局、項目部、指揮部、分局及廠、處、費用單位和各協作隊伍。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局安監(jiān)辦。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