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保利房地產資產管理制度
保利地產資產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貨幣資金、應收及預付款項、長期股權投資、無形資產由財務部門負責管理,交易性金融資產由證券投資部門負責管理,生產用固定資產歸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非生產用固定資產由辦公室負責管理,未開發(fā)土地由開發(fā)部門負責管理,在建項目及工程用設備物料由工程部門負責管理,已完工物業(yè)及出租物業(yè)由客服部門負責管理。各項資產統(tǒng)一由所在公司財務部門核算,各級財務部門應對資產的管理履行會計監(jiān)督職責。在資產的日常管理過程中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相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條 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需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最近經審計凈資產30%以內資產處置由董事會審議批準。
第四十條 各級公司應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辦法,規(guī)范資產管理行為,依法管理和經營公司資產,保證公司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促進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2篇 保利房地產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保利地產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條 各級公司應建立和完善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制度,對固定資產的購建、使用、處置、保管和登記等基礎工作實行規(guī)范化管理,確保固定資產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五十九條各公司應在編制年度財務預算時確定下年度的固定資產購置計劃,并按照預算實施固定資產購置,超出預算范圍內的固定資產購置,應按規(guī)定權限審批。
第六十條 累計不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購建和處置由股份公司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審批,500萬元以上但未超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30%的固定資產購建和處置由股份公司董事會審批,超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30%的固定資產購建和處置由股份公司股東大會審批。董事長可以根據(jù)經營管理需要將其審批權限范圍內的固定資產購建和處置按照一定的額度授權給各級公司總經理審批。
各子公司預算范圍以外單位價值10萬元以上的固定購置應報其董事會審批,并報股份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十一條 各公司嚴禁用公款以私人名義購置固定資產,所購置的固定資產必須全部納入法定會計賬內管理和核算。
第六十二條 各公司的固定資產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并與會計賬上記錄核,確保賬實相符,不相符的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于已經失去使用價值、需要報廢的固定資產,應及時按照權限報請審批清理。
保利地產其他資產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條 各公司應建立和完善招投標等機制,有效降低各種物料、設備的采購成本。相關歸口管理部門應做好驗收和保管工作,保證其安全和完整。已完工物業(yè)及出租物業(yè)應定期維護。
第六十四條 股權投資、證券投資所形成的資產以及其他資產按照本制度其他章節(jié)及公司的相關制度規(guī)定管理。公司資產對外捐贈的管理制度根據(jù)公司的實際情況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