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坡及排土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 預防為主 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露天礦邊坡及排土場的安全管理,根據(jù)《金屬非金屬礦礦山安全規(guī)程》(gb16423-2006)中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涉及的安全管理方式、內容、檢查周期以及安全檢查事故隱患的整改要求等,均按照通鋼礦業(yè)公司安全檢查規(guī)定進行確定。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露天采礦單位及相關部室。
第二章 邊坡安全管理
第四條 露天礦開采必須選擇合理的邊坡參數(shù),選擇適當?shù)拈_采技術和制定嚴格的邊坡安全檢查制度。
第五條 確定合理的臺階高度和平臺寬度,臺階高度要考慮到礦巖埋藏條件和力學性質、穿爆作業(yè)的要求、采掘工作的要求,一般不超過15米。工作平臺的寬度要滿足所采用的采掘運輸設備的要求和爆堆的寬度。
第六條 正確選擇臺階坡面角和最終邊坡角。松軟礦巖工作平臺坡面角不大于開采礦巖的自然安息角;較穩(wěn)定的礦巖工作平臺坡面角不大于55°;堅硬穩(wěn)固的礦巖工作平臺坡面角不大于75°。
第七條 選擇合理的開采順序和推進方向。在生產(chǎn)過程中要堅持從上到下的開采順序,堅持打下向孔或斜炮孔,杜絕在平臺底部進行掏底開采,避免邊坡形成傘檐狀和空洞。要選用從上盤到下盤的采剝推進方向。
第八條 合理進行爆破作業(yè),減少爆破作業(yè)對邊坡影響。在接近邊坡地段要采用控制爆破技術如微差爆破、預裂爆破、減震爆破,并嚴格控制同時爆破的炸藥量。采場禁止采用拋擲爆破,減少對邊坡的破壞。
第九條 嚴格邊坡檢查,發(fā)現(xiàn)邊坡上有裂陷可能滑落或有大塊浮石及傘檐懸在上部時,采取可靠措施及時處理。發(fā)現(xiàn)邊坡有塌滑征兆時有權制止采剝作業(yè),并向主管領導和相關部門匯報。
第十條 露天采礦單位要安排專門負責邊坡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設立專門觀測點,定期觀測記錄變化情況。
第十一條 機械鏟裝時,最終邊坡并段的階段個數(shù)一般應不超過兩個。并段后,必須加寬預留平臺。
第十二條 臨近最終邊坡的采剝作業(yè),必須按設計的寬度,預留安全、運輸平臺保證階段坡面角,坡底不得超挖。
第十三條 每個階段結束時,均須及時清理平臺上疏松的巖上和坡面上的浮石。
第十四條 對運輸和人行道上部的非工作幫,必須定期檢查,發(fā)現(xiàn)有坍塌和滑落征兆時,必須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報告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防止地表水沖刷邊坡。有含水層時,要采取疏水措施。
第十六條 對采場工作幫應隨時檢查。
第十七條 在境界外鄰近地區(qū)堆卸廢石,必須保證邊坡穩(wěn)固,防止?jié)L石、塌落。
第十八條 必須建立邊坡管理辦法,并設置專職的邊坡隊伍負責邊幫安全管理。
第三章 排土場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排土場進行排棄作業(yè)時,應圈定危險范圍,并設立警戒標志,無關人員不應進入危險范圍內。
第二十條 排土場最終境界20m,應排棄大塊巖石。
第二十一條 高臺階排土場,應有專人負責觀測和管理;發(fā)現(xiàn)隱患征兆,應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 汽車排土作業(yè)時,有專人指揮;非作業(yè)人員不應進入排土場作業(yè)區(qū),進入作業(yè)區(qū)的工作人員、車輛、工程機械,應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
第二十三條 排土場整體均衡推進,坡頂線呈直形或弧形,排土場工作面向坡頂線方向有2%-5%的反坡。
第二十四條 排土卸載平臺邊緣,應有固定的擋車設施,其高度不小于輪胎直徑的1/2,車檔頂寬和底寬分別不小于輪胎直徑1/4和3/4。
第二十五條 排土場按規(guī)定順序排棄土巖,在同一地段進行卸車和推土作業(yè)時,設備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二十六條 卸土時,汽車垂直于排土工作線,汽車倒車速度小于5km/h,不應高速倒車,以免沖撞安全車檔。
第二十七條 在排土場邊緣,推土機不應沿平行坡頂線方向推土。
第二十八條 在排土場坡頂線內側30m范圍內有大面積裂縫(縫寬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時,汽車不應進入該危險區(qū)作業(yè),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方可恢復排土作業(yè)。
第二十九條 汽車進入排土場應限速行駛,距排土工作面50-200m時速度低于16km/h,50m范圍內低于8km/h;排土作業(yè)區(qū)設置一定數(shù)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標志牌。
第三十條 排土場坡面角度應≦52°,達到邊坡穩(wěn)定的要求;控制排土場排渣順序,避免形成軟弱夾層。
第三十一 在視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風等惡略天氣時,停止排土作業(yè)。
第三十二條 對排土場上方山坡實施匯水截流,將水排至排土場外圍低洼處;對重點地段要修建防護擋墻,控制雨水流向排土場。
第三十三條 對排土場周圍軟土和細巖進行清除,并挖掘排水溝,以便將雨水順利排出。
第三十四條 每周對排土場排渣情況檢查一次,并設觀測點進行觀測一次;雨季加強檢查和檢測頻率(每周不少于兩次),如發(fā)現(xiàn)異常必須作好記錄并及時處理,有重大隱患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排土場使用結束后,按照設計要求及時種草、植樹恢復植被,達到環(huán)保要求標準。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采礦車間。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