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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統計報告、登記、調查處理制度(十二篇)

發(fā)布時間:2024-11-23 查看人數:89

事故統計報告、登記、調查處理制度

第1篇 事故統計報告、登記、調查處理制度

一、為了及時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重復事故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定。

二、凡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街道辦和安監(jiān)、公安、工會等部門。

三、發(fā)生傷亡、重傷事故現場負責人應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

四、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門會同事故發(fā)生地的安監(jiān)局、公安、檢察院、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五、傷亡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fā)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寫出書面調查報告書。

六、如一次事故牽涉到二個單位,并對事故的分析和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時,由有關部門仲裁。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八、凡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玩忽職守或發(fā)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總公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直接責任者和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若違反本制度,在傷亡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長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及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資料和調查的,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天,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十一、對傷者或死亡家屬做好慰問撫恤工作。

第2篇 安全事故統計報告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部門各類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和檔案管理,根據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政府系統值班工作和緊急突發(fā)事件(故)及時上報的通知》要求,結合交通部門的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事故報告。凡發(fā)生死亡1人以上,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傷亡事故,以及特別緊急、重大突發(fā)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經濟損失30萬以上或群傷事故,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嚴重泄漏、燃燒、爆炸和人員傷亡事故,事故責任單位必須將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及已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立即向市、區(qū)(市)縣交通局值班室報告,并在4小時內形成正式的事故快報。

1、道路運輸事故:市級運輸企業(yè)負責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交管處值班室報告;區(qū)(市)縣交通局值班室報告,交管所向交管處值班室報告。

2、水上運輸事故:市級航運企業(yè)分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航務處(海事局)值班室報告;區(qū)(市)縣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海事處向海事局報告。 3、公路橋梁施工和養(yǎng)護作業(yè)事故:市級路橋和養(yǎng)護企業(yè)、收費公路公司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公路處值班室報告;區(qū)(市)縣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公路所向公路處值班室報告。

4、交通企業(yè)生產安全事故:區(qū)(市)縣交通局和市級交通生產企業(yè)直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 凡發(fā)生重特大傷亡責任事故、社會影響惡劣的一般傷亡責任事故、?;愤\輸安全事故,市交通局值班室接到事故報告后在向局領導和有關處(室)報告事故的同時,立即按要求向市政府值班室、省交通廳值班室、市安監(jiān)局值班室報告,交管處、公路處、航務處(海事局)負責分別向省運管局、公路局、航務局報告,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在電話報告的同時,及時以書面形式傳真報送事故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第三條 安全事故的統計。安全事故的統計時間為上年的12月26日至當年的12月25日,上月的26日至當月的25日。市交通局負責統計省、市級國營、集體、民營、股份制交通企事業(yè)單位安全事故,區(qū)(市)縣交通局負責統計在本地注冊的國營、集體、民營、股份制交通企事業(yè)單位安全事故。 1、道路運輸事故統計:按照交通部制訂的《公路運輸企業(yè)責任行車事故統計報告辦法》的要求,區(qū)(市)縣交通局和市級道路運輸企業(yè)在每月5日前填報省交通廳統一印制的《四川省公路運輸企業(yè)行車事故 (月、季、年)報表》交市交通局安全監(jiān)督處,安監(jiān)處匯總后在每月10日前分別報送省運管局、局規(guī)劃處,并將《安全指標對比分析表》報局長、分管安全副局長等有關局領導。 2、水上運輸安全事故統計:水上運輸安全事故由區(qū)(市)縣海事處和市級航運企業(yè)統計,并在每月5日前上報市航務處(海事局),航務處(海事局)在每月5日前報送局安監(jiān)處,安監(jiān)處在每月10日前報送市安監(jiān)局。 3、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統計:按照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統計辦法,市級道橋施工和養(yǎng)護企業(yè)、收費公路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由公路處負責統計,并在每月5日前匯總交安監(jiān)處;其它市級交通企事業(yè)單位在每月5日前向局安全監(jiān)督處報送《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統計表》,經安監(jiān)處匯總后報局領導和市安監(jiān)局等相關部門。區(qū)(市)縣級交通企事業(yè)單位職工傷亡事故由區(qū)(市)縣交通局負責統計,并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

第四條 安全事故檔案管理。市交通局和區(qū)(市)縣交通局分別建立道路運輸安全、水上運輸安全、企事業(yè)職工傷亡事故檔案專卷,落實專人負責保管。檔案內容包括:上級領導對事故的批示、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處理事故的文件和批復、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快報和應急救援處置報告、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決定、企事業(yè)單位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每月各類事故統計報表等。安監(jiān)處、交管處、公路處、海事局對各類違章受到執(zhí)法部門依法嚴厲查處的單位和從業(yè)人員,應分別建立劣跡檔案,并在**交通安全公示網等媒體上進行公示。

第五條 本制度經**市交通局修訂后,從發(fā)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第3篇 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1、發(fā)生事故,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分明,依法處理。

2、在施工現場內發(fā)生除輕傷事故外的傷亡事故,應立即按規(guī)定報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工會、行業(yè)主管部門,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含事故發(fā)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類別、經過、傷亡情況、損失情況、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應急預案要求,立即采取緊急措施,保護好現場,組織搶救、施救。

3、發(fā)生輕傷事故,應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調查處理。

4、發(fā)生一般傷亡事故和重特大傷亡事故,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職能部門要積極配合上級安全監(jiān)督部門、公安機關、監(jiān)察機關、工會、行業(yè)主管部門等組織成的傷亡事故調查進行調查。

第4篇 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告制度

一、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或當地村委會。

二、單位負責人或村委會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鎮(zhèn)安監(jiān)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

三、鎮(zhèn)安監(jiān)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上報區(qū)安委辦,并通報鎮(zhèn)黨委政府辦公室。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管理臺賬。

五、每月28日統計當月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填寫《赫山區(qū)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表》報區(qū)安委辦。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虛報或遲報傷亡事故。

第5篇 事故統計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接受事故教訓,依據上級有關文件及要求,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3條 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及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 事 故 報 告

第4條 傷亡事故發(fā)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調度室、安全信息中心匯報。

1、輕傷事故:負傷者必須在8小時內親自向安全科匯報,并到礦醫(yī)院就診,嚴禁私自外出就診,否則礦不予認可工傷,并嚴肅處理,本人承擔一切后果。需住院治療的由事故單位負責人報告安全科、調度室和礦值班領導。

2、重傷及重傷以上事故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直接報告調度室,由調度室立即報告主管礦長和其他礦級領導、有關科室。

3、礦長在接到重傷以上和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事故報告后,立即向山東省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魯西監(jiān)察分局、濟寧市、微山縣主管部門及縣有關領導報告。(最遲不超過24小時)

第5條 礦長和有關人員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保護好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規(guī)定立即如實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6條 調度室建立報告記錄薄,值班調度員必須在記錄薄上記清所報告的人員、時間并簽名存檔。

1、發(fā)生事故的單位、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性質、事故類別、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亡人員情況。

4、事故發(fā)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5、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有效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6、事故報告單位、簽發(fā)人、報告人。

第三章 事 故 調 查

第7條 發(fā)生輕傷、重傷事故,按系統由其分管領導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及工會成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并拿出處理意見,報礦集體研究。機電設備、提升運輸方面的事故分析,由分管機電的領導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的領導配合;一通三防、防治水方面的事故分析,由總工程師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的領導配合;頂板、火藥放炮等方面的事故分析,由分管安全的領導全面負責。

第8條 發(fā)生重傷以上事故,立即報上級主管部門并積極配合上級主管部進行分析調查。

第9條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責任者;

(三)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10條 在調查分析事故時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每起事故性質和原因做出結論,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并提出處理意見。同時追究聯保、互保和管理人員的連帶責任。

第11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fā)生事故的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事 故 處 理

第12條 職工傷亡事故按其性質分為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和破壞性事故。

1、責任事故:是指由于工作人員的違章和瀆職行為而造成的事故;

2、非責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發(fā)明創(chuàng)造、科學實驗過程中,超出所能預料的事故;

3、破壞性事故:是指行為人為達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13條 凡責任事故,應根據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和過程,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guī)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和領導責任。

第14條 輕傷、重傷事故:礦組織事故調查確認性質后,經工傷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情,依據傷情和性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根據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給予處理,并下發(fā)通報。事故通報所制定的措施作為今后安全管理的一項內容嚴格執(zhí)行。

第15條 重傷以上事故:礦按照云南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煤炭工業(yè)局局事故調查組下達的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嚴格落實相關人員的處理;對有關人員的處分存入受處分人員檔案。

第16條 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180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第五章 事 故 統 計

第17條 嚴格按照云南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關于《煤礦傷亡事故報告及統計》要求,全面做好統計、上報工作。

第18條 統計范圍:礦井建設生產過程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單位發(fā)生的事故。

第19條 統計內容:生產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事故發(fā)生的基本情況,事故發(fā)生的起數、傷亡人數、傷亡程度、事故類別、事故原因、直接經濟損失等。

第20條 統計報表報送程序及時間要求按照上級有關文件進行填寫上報。

第21條 調度室、安全科和礦屬各單位都必須建立傷亡事故和非傷亡事故登記表及事故分析記錄本。

第22條 礦屬各單位發(fā)生事故后,必須在3日內派人到安全科辦理工傷手續(xù),各單位辦理工傷手續(xù)時必須攜帶礦醫(yī)院給傷者出據的診斷證明。

第6篇 事故統計報告登記調查處理制度

一、為了及時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重復事故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定。

二、凡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街道辦和安監(jiān)、公安、工會等部門。

三、發(fā)生傷亡、重傷事故現場負責人應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

四、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門會同事故發(fā)生地的安監(jiān)局、公安、檢察院、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五、傷亡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fā)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寫出書面調查報告書。

六、如一次事故牽涉到二個單位,并對事故的分析和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時,由有關部門仲裁。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八、凡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玩忽職守或發(fā)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總公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直接責任者和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若違反本制度,在傷亡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長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及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資料和調查的,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天,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十一、對傷者或死亡家屬做好慰問撫恤工作。

第7篇 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部門各類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和檔案管理,根據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政府系統值班工作和緊急突發(fā)事件(故)及時上報的通知》要求,結合交通部門的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事故報告。凡發(fā)生死亡1人以上,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傷亡事故,以及特別緊急、重大突發(fā)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經濟損失30萬以上或群傷事故,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嚴重泄漏、燃燒、爆炸和人員傷亡事故,事故責任單位必須將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及已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立即向市、區(qū)(市)縣交通局值班室報告,并在4小時內形成正式的事故快報。

1、道路運輸事故:市級運輸企業(yè)負責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交管處值班室報告;區(qū)(市)縣交通局值班室報告,交管所向交管處值班室報告。

2、水上運輸事故:市級航運企業(yè)分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航務處(海事局)值班室報告;區(qū)(市)縣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海事處向海事局報告。 3、公路橋梁施工和養(yǎng)護作業(yè)事故:市級路橋和養(yǎng)護企業(yè)、收費公路公司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公路處值班室報告;區(qū)(市)縣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公路所向公路處值班室報告。

4、交通企業(yè)生產安全事故:區(qū)(市)縣交通局和市級交通生產企業(yè)直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 凡發(fā)生重特大傷亡責任事故、社會影響惡劣的一般傷亡責任事故、?;愤\輸安全事故,市交通局值班室接到事故報告后在向局領導和有關處(室)報告事故的同時,立即按要求向市政府值班室、省交通廳值班室、市安監(jiān)局值班室報告,交管處、公路處、航務處(海事局)負責分別向省運管局、公路局、航務局報告,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在電話報告的同時,及時以書面形式傳真報送事故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第三條 安全事故的統計。安全事故的統計時間為上年的12月26日至當年的12月25日,上月的26日至當月的25日。市交通局負責統計省、市級國營、集體、民營、股份制交通企事業(yè)單位安全事故,區(qū)(市)縣交通局負責統計在本地注冊的國營、集體、民營、股份制交通企事業(yè)單位安全事故。 1、道路運輸事故統計:按照交通部制訂的《公路運輸企業(yè)責任行車事故統計報告辦法》的要求,區(qū)(市)縣交通局和市級道路運輸企業(yè)在每月5日前填報省交通廳統一印制的《四川省公路運輸企業(yè)行車事故 (月、季、年)報表》交市交通局安全監(jiān)督處,安監(jiān)處匯總后在每月10日前分別報送省運管局、局規(guī)劃處,并將《安全指標對比分析表》報局長、分管安全副局長等有關局領導。 2、水上運輸安全事故統計:水上運輸安全事故由區(qū)(市)縣海事處和市級航運企業(yè)統計,并在每月5日前上報市航務處(海事局),航務處(海事局)在每月5日前報送局安監(jiān)處,安監(jiān)處在每月10日前報送市安監(jiān)局。 3、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統計:按照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統計辦法,市級道橋施工和養(yǎng)護企業(yè)、收費公路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由公路處負責統計,并在每月5日前匯總交安監(jiān)處;其它市級交通企事業(yè)單位在每月5日前向局安全監(jiān)督處報送《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統計表》,經安監(jiān)處匯總后報局領導和市安監(jiān)局等相關部門。區(qū)(市)縣級交通企事業(yè)單位職工傷亡事故由區(qū)(市)縣交通局負責統計,并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

第四條 安全事故檔案管理。市交通局和區(qū)(市)縣交通局分別建立道路運輸安全、水上運輸安全、企事業(yè)職工傷亡事故檔案專卷,落實專人負責保管。檔案內容包括:上級領導對事故的批示、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處理事故的文件和批復、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快報和應急救援處置報告、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決定、企事業(yè)單位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每月各類事故統計報表等。安監(jiān)處、交管處、公路處、海事局對各類違章受到執(zhí)法部門依法嚴厲查處的單位和從業(yè)人員,應分別建立劣跡檔案,并在**交通安全公示網等媒體上進行公示。

第五條 本制度經**市交通局修訂后,從發(fā)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第8篇 事故統計、分析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1、礦井安全管理工作已形成系統化、規(guī)范化,對生產事故以及人身事故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要及時進行追查,分析、統計、處理。

2、生產事故或人身事故發(fā)生后,職能部室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調查取證,掌握第一手資料,由專業(yè)礦長、安全礦長負責組織事故地點的隊長、班組長、工人、調度室人員、安監(jiān)部人員進行事故追查,查找事故原因,追查事故責任者。

3、對事故進行認真分析,吸取經驗教訓,以避免同類事故的再次發(fā)生。

人身事故要有事故報告,處理意見,對事故處理結果在大屏幕公布。

4、對事故責任者及其相關領導,給予連帶式的處罰,重大事故的處理報告上報公司。安監(jiān)部對事故進行統計,并保留存檔。

第9篇 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一、安全事故統計報告是對事故進行的調查研究工作,查明事故規(guī)律和各種影響因素相互關系等,以便從宏觀上認識事故現象和規(guī)律,找出企業(yè)安全中的薄弱環(huán)節(jié),制定避免、預防事故對策,有效地控制各類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事故的性質分類

1、事故性質可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

2、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三、安全事故傷害程度分類

1、輕傷事故,指一般傷害事故,休工在7日內。

2、重傷事故:(1)經醫(yī)院診為殘廢的;(2)傷勢嚴重,進行較大手術;(3)嚴重灼傷、燙傷(4)嚴重骨折、腦震蕩;(5)腿部較重;(6)手部斷指一到二只的。(7)腳部不能行走的。(8)內臟器官損傷。(9)經勞動部門審定的。(10)7日后死亡的。

3、死亡事故,指造成一人以上當場死亡或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事故。

四、安全事故等級標準

1、輕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輕傷l—2人,經濟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0元,非機動車不足200元的事故。

2、以最短的時間填寫《重、特大交通事故快速報告表》報告公司要機部門,其它安全事故以報告形式上報公司領導,填寫力求準確、清晰、全面。

3、安全事故的月報表截止時間為當月26日10時前報,公司安全保衛(wèi)科,公司上報主管機關為下月1日前。

4、《責任行車事故綜合分析表》由公司安機部根據事故事實的數據,采取分類和排列法,反映事故不同性質、不同范圍,劃分清楚,? 以明確,直觀有規(guī)律的向上級機關報告。

五、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分析是搜集事故原始資料的過程,對起草事故調查報告提供準確全面的資料,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一定要確保資料的準確、全面和及時。

六、各單位職能部門必須認真執(zhí)行以上各項條款,履行安全職責,杜絕弄虛作假、遲報、教握丕準確的現象。

七、本制定由安機部負責解釋

第10篇 事故統計分析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1、礦井安全管理工作已形成系統化、規(guī)范化,對生產事故以及人身事故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要及時進行追查,分析、統計、處理。

2、生產事故或人身事故發(fā)生后,職能部室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調查取證,掌握第一手資料,由專業(yè)礦長、安全礦長負責組織事故地點的隊長、班組長、工人、調度室人員、安監(jiān)部人員進行事故追查,查找事故原因,追查事故責任者。

3、對事故進行認真分析,吸取經驗教訓,以避免同類事故的再次發(fā)生。

人身事故要有事故報告,處理意見,對事故處理結果在大屏幕公布。

4、對事故責任者及其相關領導,給予連帶式的處罰,重大事故的處理報告上報公司。安監(jiān)部對事故進行統計,并保留存檔。

第11篇 事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接受事故教訓,依據上級有關文件及要求,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3條? 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及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 事 故 報 告

第4條? 傷亡事故發(fā)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調度室、安全信息中心匯報。

1、輕傷事故:負傷者必須在8小時內親自向安全科匯報,并到礦醫(yī)院就診,嚴禁私自外出就診,否則礦不予認可工傷,并嚴肅處理,本人承擔一切后果。需住院治療的由事故單位負責人報告安全科、調度室和礦值班領導。

2、重傷及重傷以上事故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直接報告調度室,由調度室立即報告主管礦長和其他礦級領導、有關科室。

3、礦長在接到重傷以上和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事故報告后,立即向山東省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魯西監(jiān)察分局、濟寧市、微山縣主管部門及縣有關領導報告。(最遲不超過24小時)

第5條? 礦長和有關人員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保護好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規(guī)定立即如實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6條? 調度室建立報告記錄薄,值班調度員必須在記錄薄上記清所報告的人員、時間并簽名存檔。

1、發(fā)生事故的單位、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性質、事故類別、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亡人員情況。

4、事故發(fā)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5、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有效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6、事故報告單位、簽發(fā)人、報告人。

第三章? 事 故 調 查

第7條? 發(fā)生輕傷、重傷事故,按系統由其分管領導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及工會成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并拿出處理意見,報礦集體研究。機電設備、提升運輸方面的事故分析,由分管機電的領導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的領導配合;一通三防、防治水方面的事故分析,由總工程師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的領導配合;頂板、火藥放炮等方面的事故分析,由分管安全的領導全面負責。

第8條? 發(fā)生重傷以上事故,立即報上級主管部門并積極配合上級主管部進行分析調查。

第12篇 全事故統計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我公司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二條 事故發(fā)生后,不論事故大小和有無責任,事故現場駕駛員應當立即向公司安全科報告。凡發(fā)生死亡1人以上或群傷事故,安全科事故值班人員必須在1小時內向市交委安全處、交管處安全科和公司領導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及已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并在2小時內形成正式的事故快報。情況緊急或者遇到無法立即聯系公司時,事故現場駕駛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公司概況

2.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

5.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6.已經采取的措施;

7.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四條 嚴禁有下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行為:

1.報告事故時間超過規(guī)定時限;

2.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

3.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

4.故意隱瞞已經發(fā)生的事故。

第五條 事故發(fā)生后,公司立即根據事故大小啟動相應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有序組織搶險、施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六條 凡發(fā)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或群傷事故或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傷亡事故,公司有關領導應當按規(guī)定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七條 事故發(fā)生后,有關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圖并詳實標注和全面記錄,采取攝影、攝像等措施,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八條 公司各部門應當積極配合事故搶險救援。事故搶險救援中可能發(fā)生更大危險或者造成更大損失的,搶險救援現場主要指揮人員在聽取專家意見后,可以決定暫?;蛘呓K止搶險救援。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九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條 事故調查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確認事故的類別、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一條 事故調查人員有權向事故有關人員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事故有關人員不得拒絕、阻礙或者干涉。

第十二條 事故調查人員應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公司領導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日。

第十三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責任人員姓名、駕齡、進公司年限、事故車輛有關信息等概況;

2.事故發(fā)生經過、類別、事故救援和善后處理情況;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事故責任的認定;

6.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責任可以分為直接責任、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前述各類責任從重到輕可以分為全責、主要責任、同責、和次責。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材料。事故調查人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十四條 駕駛員在重特大事故中被認定負有主要或全部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外,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處違約金和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公司駕駛員發(fā)生行車責任事故的違約金處理標準參照《駕駛員安全管理暫行辦法》之《違約懲處》執(zhí)行。

第十六條 在發(fā)生事故后逃逸,或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漏報,偽造事故現場,將自動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永不錄用。

第十七條 公司對事故有關安全人員的處理,嚴格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執(zhí)行,直至被辭退。

第十八條 事故調查人員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由公司安全科負責落實。

第十九條 發(fā)生事故后,被責令下崗學習的相關人員,應當經作出下崗學習決定的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復工作。

第五章 事故統計

第二十條 安全事故的統計周期為上年 月 日至當年的 月 日,上月的 日至當月的 日。公司安全科負責統計工作。

第二十一條 公司安全科在每月后五日內將當月《四川省道路運輸行業(yè)行車事故統計表》、《**市交通行業(yè)傷亡事故統計月報表》報送市交委交管處安全科。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修訂、解釋,從二年一五年五月一日起實行。凡之前與本制度相悖之處,以本制度為準。

事故統計報告、登記、調查處理制度(十二篇)

一、為了及時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重復事故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定。二、凡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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