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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力總站成本管理考核制度(2篇范文)

發(fā)布時間:2024-11-25 查看人數(shù):39

熱力總站成本管理考核制度

第1篇 熱力總站成本管理考核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供熱站成本管理,高質量、高效益的完成供暖任務,強化供暖成本管理意識,提高供熱總站供暖質量和經濟濟效益,結合供熱總站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供暖成本管理工作,必須認真執(zhí)行中心下發(fā)的各項供暖成本分批計劃,明確經濟責任,在確保優(yōu)質供暖的前提下,講求經濟效益,獎罰分明。

第三條 供熱總站夏季設備檢修、冬季焚火供暖工作的全過程應實行全面成本管理,使各項成本管理處于有效的控制與監(jiān)督之下,成本管理的主要任務:

(一)根據中心下發(fā)的供暖成本計劃和供熱總站的具體工作情況,編制成月度、季度、年度消耗計劃,按不同的成本管理責任將指標層層分批,使成本指標的完成隨時處于有效的控制與監(jiān)督之下。

(二)建立和健全成本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完整、準確、及時、核算成本,真實反映供暖成本消耗的實際情況。

(三)依靠廣大職工,貫徹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充分挖掘內部潛力,經常檢查分析成本計劃執(zhí)行情況,促進供暖成本不斷降低。并通過考核評比,實行獎懲,調動職工的積極性。

第四條 本規(guī)程僅適用于烏魯木齊房建生活服務中心供熱總站內部執(zhí)行。

第二章 成本控制范圍

第五條 成本控制的范圍:供暖所消耗的煤、水、電、維修材料。

第六條 成本控制指標:

(一)參考指標:分局節(jié)能辦制定下發(fā)的按供暖面積核算的煤、水、電指標:

煤:54.5公斤/平方米

水:0.32噸/平方米

電:5.9度/平方米

(二)考核指標:根據供熱站成本消耗歷史水平及現(xiàn)實情況制訂切實可行的,由中心下發(fā)的煤、水、電和供暖維修材料具體消耗指標。

第七條 成本控制目標:比上年度成本消耗降低10%。

第八條 供暖維修大額資金權限劃分:供暖維修項目屬于更新改造、大修、技術革新、供暖開發(fā)范圍,且單項資金超過2萬元的,由供熱總站提報計劃,經中心審定后,列入中心控制成本;單項維修資金少于2萬元的,原則上可由供熱總站直接辦理。

第三章 基礎工作

第九條 為了使成本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等有可靠的依據,供熱總站及各供熱站應建立健全各項定額管理、原始記錄、材料收發(fā)和成本分批計劃等基礎工作。

第十條 供暖成本的控制指標原則上每年核定一次。但隨著供暖業(yè)務的發(fā)展,供暖設備的技術狀態(tài),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和供暖管理水平的提高,應及時進行必要的修訂。

第十二條 原始記錄。供熱站應對供暖工作過程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如:燃煤消耗和盤存、水電實時統(tǒng)計、維修材料的購置、設備運轉以及安全保養(yǎng)等),建立一套完整準確的原始記錄。

原始記錄表格設計、填報時間、上報方式、存檔保管等應根據供熱總站工作的要求,由中心財務部、技術部、材料站、供熱總站共同制訂。

第十三條 執(zhí)行細則:《燃煤管理細則》、《用電管理細則》、《用水管理細則》、《供暖材料消耗管理細則》。

第四章 成本管理責任制

第十四條 供熱總站在站長領導下實行分級分口成本管理責任制。

站長對成本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是:認真貫徹執(zhí)行中心有關成本管理文件規(guī)定,保證正確完成中心下達的成本管理任務,組織建立各級成本管理責任制,層層分解、落實成本指標和技術組織措施,廣泛發(fā)動職工開展優(yōu)質供暖、增收節(jié)支活動。

由于管理不善,未能完成成本目標任務,應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五條 主管生產的副站長,對成本管理的主要職責是:協(xié)助站長組織領導供熱總站煤、水、電成本管理工作。正確執(zhí)行中心有關成本管理的規(guī)定,組織實施、編制煤、水、電成本消耗計劃,監(jiān)督各供熱站生產環(huán)節(jié),考察煤礦、與中心各相關部門確定冬季購煤計劃,審查重大煤、水、電開支,檢查成本計劃執(zhí)行情況,解決出現(xiàn)的問題。組織改進和健全煤、水、電成本管理工作,協(xié)調財務部、材料站和各車間、部門的關系、挖掘節(jié)能降耗、增收節(jié)支的潛力。

由于監(jiān)督或控制煤、水、電成本不利,未能完成成本目標任務,應與站長共同承擔經濟責任。

第十六條 主管工程師,對成本管理的主要職責是:協(xié)助站長做好技術改造、提升設備質量、供暖維修成本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實施供熱總站主要技術指標及挖潛技術改造革新措施,正確貫徹工作檢驗制度、設備工藝標準,組織檢查各項設備性能、技術指標完成情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完成成本計劃。

由于技術決策失誤,造成供暖設備質量下降,供暖成本升高,應與站長共同承擔經濟責任。

第十七條 中心財務部(托管供熱總站財務),在站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供熱總站的成本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合理編制供熱總站供暖成本計劃,嚴格執(zhí)行中心下發(fā)的成本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及時正確組織各供熱站各項供暖成本核算;檢查、分析成本計劃執(zhí)行情況。

由于監(jiān)督不力,控制不嚴,造成浪費損失,致使供暖成本失控,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八條 供熱總站綜合部,負責各成本消耗的原始記錄的統(tǒng)計;檢查、分析供暖成本執(zhí)行情況,對為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提供的有關資料負責。

由于統(tǒng)計資料不及時、失真而造成損失,發(fā)現(xiàn)成本超支而未及時分析,致使成本升高或成本不實,應承擔經濟責任。

第十九條 供熱總站技術部,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檢修工藝、焚火標準、設備質量、主要消耗和設備利用等技術經濟定額及指標,并及時檢查分析各供熱站執(zhí)行情況,采取技術改進措施,做到優(yōu)質、低耗和設備正常。

由于檢修工藝和設備管理不善、檢查不嚴、措施不力,造成供暖成本升高,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條 材料供應站(托管供熱總站材料采購),合理組織物資采購、運輸,努力降低采購成本和原材料質量;確保供暖用煤的質量、數(shù)量;認真實行材料計量驗收、限額發(fā)料,定期盤點制度。

由于管理不善,物資采購價高、質量低劣、超定額虧損,材料消耗失控及帳物不符等,造成成本升高,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中心人力資源部,負責制定、實施供暖成本管理獎勵、考核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供熱站的成本管理工作,應由各供熱站站長直接領導,供熱站成本核算員具體負責車間成本核算,業(yè)務上受財務部門領導。各供熱站應根據供熱總站下達的成本指標,分解落實到工區(qū)、班組或個人,并進行分析、考核執(zhí)行情況。

由于供熱站管理不善,采取措施不力,未完成成本計劃,供熱站站長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供熱站的供暖工區(qū)、班組,應在工班長的組織領導下,進行本工區(qū)、班組成本消耗定額的實施及成本指標的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將供熱站下達的成本指標,分解落實到每個鍋爐房、每個班組或個人。加強夏季供暖設備的維修、檢修以及冬季焚火作業(yè)的現(xiàn)場監(jiān)控,不斷提高供暖設備的技術性能和運行安全,減少停機率;冬季供暖焚火過程中,根據氣候情況,在保證優(yōu)質供暖的前提下,適時調整供暖設備的運行,最大限度節(jié)約供暖成本。

由于工區(qū)、班組主觀原因未完成經濟指標,工班長及相關的操作人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五章 成本考核與分析

第二十四條 中心對供熱總站進行成本考核,應根據當年供暖條件的實際情況,即年度室外溫度的綜合因素,分析有關指標的完成情況,做出綜合評價。

評價辦法:

(一)冬季供暖用煤、水、電以一個焚火期作為一個評價周期。1、以室外溫度作為評價依據:中心下發(fā)的供暖用煤、水、電成

本消耗指標,以全年室外最低溫度不超過正常供暖溫度(零下20℃)的氣候條件下為依據,如室外溫度超過零下20℃,供暖用煤、水、電成本均作如下調整:

全年計劃平均單天成本=供暖計劃消耗總成本/180(元/天)

全年計劃修正成本a=計劃平均單天成本×正常溫度天數(shù)+計劃平均單天成本×(1+超出溫度/10)×超溫天數(shù)(元)

2、以供暖面積作為評價依據:年終供暖面積與中心下發(fā)成本消耗指標時期供暖面積發(fā)生變化時,供暖用煤、水、電成本應根據供暖面積的增減進行相應調整:

計劃平均單耗成本=計劃消耗總成本/180 /供暖面積(元/天*m2)

計劃修正成本b=計劃平均單耗成本×供暖面積增減值×75

3、以供暖天數(shù)作為評價依據:中心下發(fā)的供暖用煤、水、電成本消耗指標,以供暖日期為當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為依據,供暖日期提前或者延期,供暖用煤、水、電成本均作如下調整:

計劃修正成本c=計劃平均單天成本×供暖增加天數(shù)總和

最終考核評價的綜合成本=a+b+c

(二)設備維修材料消耗成本以年終財務部決算作為評價依據。

第二十五條 供熱總站對各供熱站及職能科室,結合經濟責任制的要求,開展成本責任的考核,考核應與經濟利益掛鉤,實行重獎重罰。各供熱站及職能科室應充分發(fā)動職工,在開展班組核算的基礎上,進行群眾性的考核和獎勵,藉以廣泛調動群眾的積極性。

第二十六條 供熱總站應建立定期成本分析制度。供熱總站的成本分析,應由站長主持,主管生產的副站長或總工程師組織,財務部門提供分析資料。各供熱站成本分析,應由各供熱站站長主持,成本核算員提供分析資料。工區(qū)、班組經濟指標分析,應由工、班長組織。

第二十七條 成本分析的主要內容:

(一)供暖設備維修成本消耗情況的分析;

(二)供暖焚火煤水電成本消耗情況的分析;

(三)供暖設備維修成本消耗情況的評價;

(四)供暖焚火煤水電成本消耗情況的評價;

(五)成本超支或節(jié)約的原因分析,確定今后供暖成本管理的重點,提出供暖成本管理改進的辦法。

第六章 監(jiān)督與獎懲

第二十八條 供熱總站的成本管理工作,應接受中心領導、財務部、技術部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二十九條 獎勵辦法:

中心按照年度供暖成本節(jié)約實際金額的20%對供熱總站進行一次性獎勵。

獎勵分配原則:一次性獎勵金額的10%作為中心和供熱總站管理人員的獎勵金額,一次性獎勵金額的90%作為各供熱站的獎勵金額。各供熱站的獎金分配按照節(jié)約成本所占總節(jié)約成本的比例分配,各供熱站的人員獎金分配方案可參照供熱總站管理人員獎金分配方案進行,原則上供熱總站不參與各供熱站人員獎金的分配方案。

供熱總站管理人員獎勵分級系數(shù):按照人均獎勵金額計算

站長:2.5?????????????????? 副站長:2.0

職能部門部長:1.5?????????? 項目負責人:1.5

一般管理人員:1.0

第三十條 懲治辦法:

按照年度成本超支金額的10%進行一次性懲治,懲治原則與獎勵分配原則一致。

第2篇 熱力總站成本管理考核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供熱站成本管理,高質量、高效益的完成供暖任務,強化供暖成本管理意識,提高供熱總站供暖質量和經濟濟效益,結合供熱總站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供暖成本管理工作,必須認真執(zhí)行中心下發(fā)的各項供暖成本分批計劃,明確經濟責任,在確保優(yōu)質供暖的前提下,講求經濟效益,獎罰分明。

第三條 供熱總站夏季設備檢修、冬季焚火供暖工作的全過程應實行全面成本管理,使各項成本管理處于有效的控制與監(jiān)督之下,成本管理的主要任務:

(一)根據中心下發(fā)的供暖成本計劃和供熱總站的具體工作情況,編制成月度、季度、年度消耗計劃,按不同的成本管理責任將指標層層分批,使成本指標的完成隨時處于有效的控制與監(jiān)督之下。

(二)建立和健全成本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完整、準確、及時、核算成本,真實反映供暖成本消耗的實際情況。

(三)依靠廣大職工,貫徹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充分挖掘內部潛力,經常檢查分析成本計劃執(zhí)行情況,促進供暖成本不斷降低。并通過考核評比,實行獎懲,調動職工的積極性。

第四條 本規(guī)程僅適用于烏魯木齊房建生活服務中心供熱總站內部執(zhí)行。

第二章 成本控制范圍

第五條 成本控制的范圍:供暖所消耗的煤、水、電、維修材料。

第六條 成本控制指標:

(一)參考指標:分局節(jié)能辦制定下發(fā)的按供暖面積核算的煤、水、電指標:

煤:54.5公斤/平方米

水:0.32噸/平方米

電:5.9度/平方米

(二)考核指標:根據供熱站成本消耗歷史水平及現(xiàn)實情況制訂切實可行的,由中心下發(fā)的煤、水、電和供暖維修材料具體消耗指標。

第七條 成本控制目標:比上年度成本消耗降低10%。

第八條 供暖維修大額資金權限劃分:供暖維修項目屬于更新改造、大修、技術革新、供暖開發(fā)范圍,且單項資金超過2萬元的,由供熱總站提報計劃,經中心審定后,列入中心控制成本;單項維修資金少于2萬元的,原則上可由供熱總站直接辦理。

第三章 基礎工作

第九條 為了使成本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等有可靠的依據,供熱總站及各供熱站應建立健全各項定額管理、原始記錄、材料收發(fā)和成本分批計劃等基礎工作。

第十條 供暖成本的控制指標原則上每年核定一次。但隨著供暖業(yè)務的發(fā)展,供暖設備的技術狀態(tài),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和供暖管理水平的提高,應及時進行必要的修訂。

第十二條 原始記錄。供熱站應對供暖工作過程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如:燃煤消耗和盤存、水電實時統(tǒng)計、維修材料的購置、設備運轉以及安全保養(yǎng)等),建立一套完整準確的原始記錄。

原始記錄表格設計、填報時間、上報方式、存檔保管等應根據供熱總站工作的要求,由中心財務部、技術部、材料站、供熱總站共同制訂。

第十三條 執(zhí)行細則:《燃煤管理細則》、《用電管理細則》、《用水管理細則》、《供暖材料消耗管理細則》。

第四章 成本管理責任制

第十四條 供熱總站在站長領導下實行分級分口成本管理責任制。

站長對成本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是:認真貫徹執(zhí)行中心有關成本管理文件規(guī)定,保證正確完成中心下達的成本管理任務,組織建立各級成本管理責任制,層層分解、落實成本指標和技術組織措施,廣泛發(fā)動職工開展優(yōu)質供暖、增收節(jié)支活動。

由于管理不善,未能完成成本目標任務,應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五條 主管生產的副站長,對成本管理的主要職責是:協(xié)助站長組織領導供熱總站煤、水、電成本管理工作。正確執(zhí)行中心有關成本管理的規(guī)定,組織實施、編制煤、水、電成本消耗計劃,監(jiān)督各供熱站生產環(huán)節(jié),考察煤礦、與中心各相關部門確定冬季購煤計劃,審查重大煤、水、電開支,檢查成本計劃執(zhí)行情況,解決出現(xiàn)的問題。組織改進和健全煤、水、電成本管理工作,協(xié)調財務部、材料站和各車間、部門的關系、挖掘節(jié)能降耗、增收節(jié)支的潛力。

由于監(jiān)督或控制煤、水、電成本不利,未能完成成本目標任務,應與站長共同承擔經濟責任。

第十六條 主管工程師,對成本管理的主要職責是:協(xié)助站長做好技術改造、提升設備質量、供暖維修成本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實施供熱總站主要技術指標及挖潛技術改造革新措施,正確貫徹工作檢驗制度、設備工藝標準,組織檢查各項設備性能、技術指標完成情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完成成本計劃。

由于技術決策失誤,造成供暖設備質量下降,供暖成本升高,應與站長共同承擔經濟責任。

第十七條 中心財務部(托管供熱總站財務),在站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供熱總站的成本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合理編制供熱總站供暖成本計劃,嚴格執(zhí)行中心下發(fā)的成本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及時正確組織各供熱站各項供暖成本核算;檢查、分析成本計劃執(zhí)行情況。

由于監(jiān)督不力,控制不嚴,造成浪費損失,致使供暖成本失控,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八條 供熱總站綜合部,負責各成本消耗的原始記錄的統(tǒng)計;檢查、分析供暖成本執(zhí)行情況,對為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提供的有關資料負責。

由于統(tǒng)計資料不及時、失真而造成損失,發(fā)現(xiàn)成本超支而未及時分析,致使成本升高或成本不實,應承擔經濟責任。

第十九條 供熱總站技術部,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檢修工藝、焚火標準、設備質量、主要消耗和設備利用等技術經濟定額及指標,并及時檢查分析各供熱站執(zhí)行情況,采取技術改進措施,做到優(yōu)質、低耗和設備正常。

由于檢修工藝和設備管理不善、檢查不嚴、措施不力,造成供暖成本升高,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條 材料供應站(托管供熱總站材料采購),合理組織物資采購、運輸,努力降低采購成本和原材料質量;確保供暖用煤的質量、數(shù)量;認真實行材料計量驗收、限額發(fā)料,定期盤點制度。

由于管理不善,物資采購價高、質量低劣、超定額虧損,材料消耗失控及帳物不符等,造成成本升高,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中心人力資源部,負責制定、實施供暖成本管理獎勵、考核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供熱站的成本管理工作,應由各供熱站站長直接領導,供熱站成本核算員具體負責車間成本核算,業(yè)務上受財務部門領導。各供熱站應根據供熱總站下達的成本指標,分解落實到工區(qū)、班組或個人,并進行分析、考核執(zhí)行情況。

由于供熱站管理不善,采取措施不力,未完成成本計劃,供熱站站長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供熱站的供暖工區(qū)、班組,應在工班長的組織領導下,進行本工區(qū)、班組成本消耗定額的實施及成本指標的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將供熱站下達的成本指標,分解落實到每個鍋爐房、每個班組或個人。加強夏季供暖設備的維修、檢修以及冬季焚火作業(yè)的現(xiàn)場監(jiān)控,不斷提高供暖設備的技術性能和運行安全,減少停機率;冬季供暖焚火過程中,根據氣候情況,在保證優(yōu)質供暖的前提下,適時調整供暖設備的運行,最大限度節(jié)約供暖成本。

由于工區(qū)、班組主觀原因未完成經濟指標,工班長及相關的操作人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五章 成本考核與分析

第二十四條 中心對供熱總站進行成本考核,應根據當年供暖條件的實際情況,即年度室外溫度的綜合因素,分析有關指標的完成情況,做出綜合評價。

評價辦法:

(一)冬季供暖用煤、水、電以一個焚火期作為一個評價周期。1、以室外溫度作為評價依據:中心下發(fā)的供暖用煤、水、電成

本消耗指標,以全年室外最低溫度不超過正常供暖溫度(零下20℃)的氣候條件下為依據,如室外溫度超過零下20℃,供暖用煤、水、電成本均作如下調整:

全年計劃平均單天成本=供暖計劃消耗總成本/180(元/天)

全年計劃修正成本a=計劃平均單天成本×正常溫度天數(shù)+計劃平均單天成本×(1+超出溫度/10)×超溫天數(shù)(元)

2、以供暖面積作為評價依據:年終供暖面積與中心下發(fā)成本消耗指標時期供暖面積發(fā)生變化時,供暖用煤、水、電成本應根據供暖面積的增減進行相應調整:

計劃平均單耗成本=計劃消耗總成本/180 /供暖面積(元/天*m2)

計劃修正成本b=計劃平均單耗成本×供暖面積增減值×75

3、以供暖天數(shù)作為評價依據:中心下發(fā)的供暖用煤、水、電成本消耗指標,以供暖日期為當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為依據,供暖日期提前或者延期,供暖用煤、水、電成本均作如下調整:

計劃修正成本c=計劃平均單天成本×供暖增加天數(shù)總和

最終考核評價的綜合成本=a+b+c

(二)設備維修材料消耗成本以年終財務部決算作為評價依據。

第二十五條 供熱總站對各供熱站及職能科室,結合經濟責任制的要求,開展成本責任的考核,考核應與經濟利益掛鉤,實行重獎重罰。各供熱站及職能科室應充分發(fā)動職工,在開展班組核算的基礎上,進行群眾性的考核和獎勵,藉以廣泛調動群眾的積極性。

第二十六條 供熱總站應建立定期成本分析制度。供熱總站的成本分析,應由站長主持,主管生產的副站長或總工程師組織,財務部門提供分析資料。各供熱站成本分析,應由各供熱站站長主持,成本核算員提供分析資料。工區(qū)、班組經濟指標分析,應由工、班長組織。

第二十七條 成本分析的主要內容:

(一)供暖設備維修成本消耗情況的分析;

(二)供暖焚火煤水電成本消耗情況的分析;

(三)供暖設備維修成本消耗情況的評價;

(四)供暖焚火煤水電成本消耗情況的評價;

(五)成本超支或節(jié)約的原因分析,確定今后供暖成本管理的重點,提出供暖成本管理改進的辦法。

第六章 監(jiān)督與獎懲

第二十八條 供熱總站的成本管理工作,應接受中心領導、財務部、技術部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二十九條 獎勵辦法:

中心按照年度供暖成本節(jié)約實際金額的20%對供熱總站進行一次性獎勵。

獎勵分配原則:一次性獎勵金額的10%作為中心和供熱總站管理人員的獎勵金額,一次性獎勵金額的90%作為各供熱站的獎勵金額。各供熱站的獎金分配按照節(jié)約成本所占總節(jié)約成本的比例分配,各供熱站的人員獎金分配方案可參照供熱總站管理人員獎金分配方案進行,原則上供熱總站不參與各供熱站人員獎金的分配方案。

供熱總站管理人員獎勵分級系數(shù):按照人均獎勵金額計算

站長:2.5 副站長:2.0

職能部門部長:1.5 項目負責人:1.5

一般管理人員:1.0

第三十條 懲治辦法:

按照年度成本超支金額的10%進行一次性懲治,懲治原則與獎勵分配原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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