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中學發(fā)展基金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保障梅州市山東中學發(fā)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可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合法合規(guī)披露基金會信息,提高基金會的公信力和社會影響力,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梅州市山東中學發(fā)展基金會章程》,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條 基金會信息披露是指基金會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將基金會內部信息以及業(yè)務活動情況向社會公布的活動。
第三條 基金會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會年度報告、審計報告、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的信息、發(fā)起人、主要捐贈人、理事來源單位、被投資方、其他與基金會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關系的個人或組織、基金會與前述個人或組織發(fā)生的交易等。
第四條 基金會信息披露是基金會的責任和義務,基金會應當真實、準確、及時、完整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五條 基金會開展重大募捐、資助、投資、涉外活動和設立專項基金時,應提前15個工作日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設立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應及時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條 基金會接受日常性捐贈的信息,應在收到捐贈后的7個工作日內予以披露;接受重大捐贈(一次性捐贈資金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等值捐贈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信息,應在收到捐贈款物后即時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基金會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
第八條 基金會應采取動態(tài)方式及時披露款物管理情況和使用信息,基金會一般應在財產使用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社會披露,并視情況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后續(xù)信息,其間隔時間不超過6個月。
第九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評審結束后,應當公布結果并通知申請人。公益資助項目完成后,應當公布有關的資金使用情況。事后對項目進行評估的,應當同時公布評估結果。
第十條 基金會應于每年3月31日前或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期限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報告。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30日內,基金會應按照統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年度工作報告的全文和摘要,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秘書長負責基金會信息披露工作。秘書長應及時對信息披露制度的執(zhí)行進行自查,發(fā)現問題應及時改正并報理事長及監(jiān)事。
第十二條 基金會信息披露應嚴格遵循本制度規(guī)定的如下流程:
(一)年度報告和審計報告:由理事會決議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yè)機構提供專業(yè)服務,并由秘書長和財務負責人負責協助;報告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由秘書長及時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予以披露。
(二)基金會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由秘書長組織基金會工作人員撰寫或制作,由副理事長負責審查并報理事長批準后對外披露,必要時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披露。具體流程如下:
1.由秘書長負責安排基金會工作人員撰寫文件初稿;
2.由秘書長負責初審,同時抄報全體理事和監(jiān)事;理事或監(jiān)事應及時同時向秘書長、副理事長、理事長反饋存疑事項(如有);
3.秘書長初審通過后,報副理事長進行復審并附對理事或監(jiān)事存疑事項(如有)之反饋意見;
4.副理事長復審通過后,連同對理事或監(jiān)事存疑事項(如有)之反饋意見,報理事長終審通過后,由理事長授權秘書長對外披露。
5.如理事長對此相關事項不能決策是否通過,則應提交理事會討論,理事會會議須由2/3以上理事出席且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
6.根據規(guī)定必須在當天或指定期限內即應予以披露的事項,各環(huán)節(jié)負責人彼此間應予以及時通知并及時批復意見。
第十三條 基金會信息對外發(fā)布(包括新聞發(fā)布會)的發(fā)布人由理事長或獲得理事長授權的秘書長或獲得理事會授權的理事擔任,其他人員對外不得以基金會名義發(fā)布基金會信息,不得以基金會名義召開新聞發(fā)布會或宣講會或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宣傳或接受任何形式的采訪。
第十四條 基金會原則上不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饡ぷ骱晚椖块_展有重大影響的情況和活動,確需及時向社會介紹的,經基金會理事會決議通過,可以召開新聞發(fā)布會。
第十五條 基金會確需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的, 由秘書長負責安排基金會工作人員或公益專項項目負責人提前擬訂舉辦新聞發(fā)布會的計劃,報請理事會決議通過后才能予以實施,并應提前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備案。
新聞發(fā)布會由基金會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的秘書長或獲得理事會授權的理事負責介紹新聞發(fā)布會的內容并回答記者提出的問題。
第十六條 基金會日常原則上不接受新聞采訪。必要時,秘書長須提前將采訪媒體、采訪提綱上報基金會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之副理事長批準,并提前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備案后才能由基金會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之理事接受新聞采訪。
第十七條 基金會以及基金會任何人員不接受與基金會相關的電話采訪、視頻采訪、其他非面見方式的采訪。基金會及各項目、各專項基金不接受境外媒體采訪,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或要求的除外。
第十八條 基金會官網由秘書長組織安排基金會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和維護,基金會對外披露的信息必須在基金會官網公布。基金會官網披露的信息須提前報理事長同意后才能對外發(fā)布。
第十九條 基金會以及基金會任何人員不得以基金會名義在公共場所設立募捐箱或開展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等活動進行募捐,不在以基金會名義在公開媒體上發(fā)布募捐廣告或者募捐消息。
第二十條 基金會對外信息披露應嚴格遵循本制度。如有行為人違背本制度進行基金會信息披露導致的后果由行為人自行承擔,并視為嚴重違背基金會規(guī)章制度。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經基金會第一屆第二次理事會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