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鍋爐安全管理細則
由于生產上或者是企業(yè)運轉方面的需要,不少的企業(yè)擁有鍋爐。而鍋爐往往會成為安全隱患爆發(fā)的關鍵點,因此必要制定出一定的細則來規(guī)范鍋爐的安全管理,從源頭上控制安全隱患,從而保證施工人員的生命健康和企業(yè)生產的順利推進。
在了解對于鍋爐的安全管理細則之前,首先要知道鍋爐到底是什么,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現行的鍋爐相關法規(guī)有以下幾種,可以根據實際的生的產情況進行選擇性參考。
鍋爐管理法規(guī)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制訂頒發(fā),主要內容如下:
(1)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2)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3)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對于鍋爐,在日常的操作和運行過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幾點:
(1)安全閥、壓力表、水位計、溫度儀表等主要附件每年到少校驗一次。
(2)在用鍋爐每兩年進行一次運行狀態(tài)下外部檢驗,每兩年進行一次停爐內外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檢驗。
(3)除了定期檢驗外,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內外部檢驗:
①移裝或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復運行時。
②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還應進行水壓試驗)。
③發(fā)生重大事故后。
④根據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狀況有懷疑,必須進行檢驗時。
第2篇 常壓鍋爐土暖氣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常壓鍋爐與土暖氣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發(fā)生。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以及國家質檢總局《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北京鐵路局《常壓鍋爐和土暖氣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下列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常壓熱水鍋爐和土暖氣爐
(一)常壓鍋爐:是指本體開孔或者用連通管與大氣相通,在任何情況下本體頂部表壓為零;額定熱功率不大于2800kw的鍋爐(包括預熱水箱、汽水熱交換器等)。
(二)土暖氣爐:是指以煤(蜂窩煤或散煤)為燃料的家用水暖煤爐。
(三)茶水(浴)爐。
第三條常壓鍋爐、土暖氣爐、茶水(浴)爐的購置、安裝、修理、改造和使用管理都應執(zhí)行本辦法。
第四條管理職責
(一)安全科職責:嚴格貫徹執(zhí)行國家規(guī)范規(guī)程的規(guī)定和上級主管部門及段的管理制度;監(jiān)督各部門、車間對有關規(guī)定的執(zhí)行情況;參加常壓鍋爐、土暖氣爐、茶水(浴)爐的改造、選購、安裝方案的審定和驗收;負責各車間在用土暖氣的檢驗登記。
(二)計劃科職責:審批常壓鍋爐、茶水(浴)爐的改造計劃,組織集中采購招標工作,并簽定相關經濟合同。
(三)物資科職責:按安全科、計劃科審定的購置計劃采購所需設備,并應對其質量負責。
(四)設備車間職責:負責常壓鍋爐、茶水(浴)爐的技術管理,按有關規(guī)定安排檢修、改造計劃,制訂相關操作規(guī)程。
(五)教育科職責:負責對常壓鍋爐、土暖氣爐、茶水(浴)爐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試。
(六)車間(含多經公司、配件廠)職責:負責本車間(含多經公司、配件廠)常壓鍋爐、土暖氣爐、茶水(浴)爐的日常管理;貫徹落實相關制度;認真組織職工進行以預防煤氣中毒、鍋爐爆炸安全知識為重點的培訓教育學習;加強巡視、檢查,建立管理登記臺帳。
(七)班組職責:落實日常維護和定期保養(yǎng)制度;認真做好各項卡控記錄。
第二章購置
第五條新增或更新常壓鍋爐、土暖氣必須由使用車間向安全科提出申請,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購置常壓熱水鍋爐(含茶水(浴)爐。下同),必須在路局審核定點的鍋爐廠家選購;任何部門不得安裝、使用未取得《鍋爐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的產品。
第七條購置常壓熱水鍋爐,由使用部門填寫購置申請報表,報路局安全監(jiān)察室或所在地鐵路辦事處安全監(jiān)察室審核后,方可購置。
第八條購置常壓熱水鍋爐必須向生產廠家索取下列技術資料:
(一)鍋爐總圖、基礎圖、安裝圖、管路系統(tǒng)圖、易損件圖。
(二)產品安裝使用說明書。
(三)質量證明書。
(四)安全質量維修承諾保證書。
第九條 購置土暖氣爐時,要確認產品是否按照《家用炊事水暖煤爐通用技術條件》(gb/t16154)標準制造,額定供熱量不得大于50kw(采暖面積≤400㎡),超過額定供熱量的禁止購置。
第十條 選購常壓熱水鍋爐時,應首先對爐體的通大氣管
徑、水位表等進行確認,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后,方可購置。
第三章安裝、維修
第十一條常壓熱水鍋爐的安裝、修理、改造、清洗單位必須取得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頒發(fā)的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常壓熱水鍋爐在安裝、修理和改造、土暖氣爐安裝前,使用車間和施工單位須攜帶技術資料和依據國家安全標準制定的安裝或修理施工方案報安全科,并到所在地鐵路辦事處安全監(jiān)察室審核備案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常壓熱水鍋爐的安裝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 鍋爐本體上開孔或連通管要確保直通大氣,嚴禁在連通管上安裝截門或縮小管徑。
(二) 常壓鍋爐本體與系統(tǒng)間應在出水管的泵出口安裝單流閥(逆止閥),在回水管安裝起閉閥、電磁閥或手動球閥、蝶閥。
(三)供暖系統(tǒng)管路上要設置集氣和放氣裝置。
(四)膨脹水箱應安裝在室內,如設在室外應有可靠的防凍措施。膨脹水箱應設有自動補給水裝置及水位表等。
(五)茶(浴)爐必須敞口運行,任何情況下保證無壓。其直通大氣管直徑要符合以下要求:茶水爐不得小于25㎜;茶浴爐不得小于40㎜。
(六)茶浴爐通向水箱的管路應方便拆卸清理水垢。
(七)茶(浴)爐必須安裝水位表,水位表下部應安裝排水閥。
(八)應安裝水處理設備或爐內加藥設施。
第十四條土暖氣爐的安裝,必須按鐵路辦事處安全監(jiān)察室審核的安裝方案、技術圖紙及安裝示意圖等有關要求進行安裝,嚴禁擅自改動。
第十五條土暖氣爐及其系統(tǒng)的安裝,應符合豐輛〔2007〕24號文件第八條、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
第十六條燃油(氣)常壓熱水鍋爐和電鍋爐的控制柜、燃燒器必須采取接地保護措施;絕緣電阻不能低于500kω,嚴禁使用銅絲、鐵絲替代保險;電線不得裸露,不準靠近高溫部件。
第十七條燃油(氣)常壓熱水鍋爐房內要使用具有防爆功能的照明、開關、插座等。
第十八條使用車間要在常壓熱水鍋爐、土暖氣爐安裝點明顯位置噴涂下列紅色警示標識:
(一)常壓熱水鍋爐噴涂“常壓熱水鍋爐不得承壓使用和出口熱水溫度不超過90℃”警示標識。
(二)土暖氣噴涂“嚴禁承壓使用和出口水溫不超過85℃”警示標識。
(三)茶(浴)爐噴涂“不得承壓使用”警示標識。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常壓熱水鍋爐施工安裝、修理和改造完畢,必須經所在地鐵路辦事處安全監(jiān)察室驗收合格后,方準投入使用。
土暖氣爐安裝竣工后,由段安全科驗收合格后,方準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常壓熱水鍋爐、土暖氣爐施工安裝驗收合格后,使用車間要及時將各種技術資料按規(guī)定分別建檔登記并存入特種設備技術檔案備查。
第二十一條投入使用的常壓熱水鍋爐、土暖氣爐,未經路局、鐵路辦事處安全監(jiān)察批準,任何部門、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裝和增加其它用途。
第二十二條使用車間要制定常壓鍋爐、土暖氣的定期維修保養(yǎng)計劃。在防寒取暖期前,必須對常壓鍋爐和土暖氣等設備、設施進行記名式維修保養(yǎng),確保運用安全質量。主管領導要監(jiān)督維修保養(yǎng)計劃的落實。
第二十三條段安全科,應加強對設備檢修保養(yǎng)工作的監(jiān)
督、監(jiān)管,對設備的完全狀況進行年度定期檢查。
第二十四條使用燃油(氣)常壓熱水鍋爐的車間,要制定具體的安全防護措施,對操作人員進行專門的培訓教育和考試,提高操作人員的技術素質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十五條常壓熱水鍋爐應采取爐內或爐外水處理措施,水質應當符合gb1576《低壓鍋爐水質》的規(guī)定。用于飲水、洗浴或其它原因不能進行水處理的,要采取定期清除水垢的措施。
常壓鍋爐的直通大氣管和出水管路每年應檢查清除一次水垢;對于茶(浴)爐直通大氣管路每季度應檢查清除一次水垢,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六條對于土暖氣爐直通大氣管路和補水盒(膨脹水盒)管路每兩年應檢查清除一次水垢,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七條設備車間應組織使用車間按規(guī)定完成常壓熱水鍋爐的定期檢驗。
第二十八條常壓熱水鍋爐安裝、改造、檢修完畢后的一個月時間內,由使用車間攜帶有關技術資料或檢驗報告,到所在地鐵路辦事處安全監(jiān)察室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證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條常壓熱水鍋爐房內,應揭掛《崗位安全責任制》、《安全操作規(guī)程》、《巡檢與保養(yǎng)制度》、《交接班制度》,并應設置運行記錄與干部檢查記錄。
第三十條在防寒取暖期前,對土暖氣爐由安全科逐臺進行安全檢查,檢查合格并張貼“土暖氣使用合格證”后,方準使用。
第三十一條土暖氣爐安裝處所應揭掛《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主管人員檢查記錄。土暖氣爐安全操作要達到以下標準 :
(一) 操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風及保暖措施,爐體附近1.5米內不得存放可燃物質,室內嚴禁存放易燃物質。
(二)點火前必須確認補水盒(箱)有水,無凍結。
(三)嚴禁使用汽油、柴油等易爆燃物質點火。
(三) 交接班要檢查補水盒(箱)水位,水位低于補水盒
(箱)1/3時,應進行補水。補水盒(箱)內水凍結或爐內無水時,嚴禁補水,應立即滅火停爐。
(五)土暖氣應采取爐內投藥,防止結垢。土暖氣煙筒每周檢查清理一次。
(六)取暖房間與土暖氣安裝房間相通,取暖房間窗戶必須加裝風斗,并對相通門窗保持常閉。
(七)土暖氣爐系統(tǒng)發(fā)生凍結等非正常情況,嚴禁點火,嚴禁用增壓或明火烤的方法解凍暖氣管路或暖氣片。
第三十二條使用單位管理人員,應根據常壓鍋爐、土暖氣爐的特點和使用情況,建立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guī)程、維修保養(yǎng)等制度,并確定專人進行包保。
第三十三條常壓熱水鍋爐、土暖氣爐操作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各項規(guī)章制度,熟悉設備的結構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 做到會操作、會維護保養(yǎng)、會排除故障。
第三十四條冬季寒冷季節(jié)燃油(氣)鍋爐發(fā)生液化氣凝固或燃油脫脂凝固,嚴禁用火烤等辦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鍋爐房嚴禁閑雜人員進入,鍋爐點火運行期間嚴禁司爐工擅離職守,鍋爐房內須保持清沽,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雜物等。
第三十六條常壓鍋爐操作人員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按時巡視并填寫運行記錄;茶(浴)爐和土暖氣爐操作人員要把茶(浴)爐和土暖氣爐運行情況和煙筒清掃情況等作為交接班內容,在交接班本進行記錄。
第三十七條使用單位要建立健全常壓鍋爐、茶(浴)爐和土暖氣爐非正常故障安全卡控措施、應急處理辦法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常壓熱水鍋爐、茶(浴)爐、土暖氣爐發(fā)生爆炸事故和其他嚴重隱患問題時,要在15分鐘內,速報段安全科。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三十九條常壓鍋爐、茶(浴)爐、土暖氣爐發(fā)生爆炸事故和其他嚴重隱患時,要按照事故應急處理辦法和應急救援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段安全科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前發(fā)有關規(guī)定、措施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學校鍋爐房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學校鍋爐房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1、鍋爐房安全管理實行責任制。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和地方政府關于鍋爐安全、節(jié)能和環(huán)保等方面的政策法規(guī),配合有關部門完成鍋爐安全檢驗和相關檢查、監(jiān)測等工作。
2、負責制定鍋爐設備管理方面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組織全體司爐人員和水質化驗人員的業(yè)務學習,并對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3、負責對司爐工和水質化驗人員的技術培訓,進行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4、認真做好鍋爐安全檢驗工作,經常檢查鍋爐及其附屬設備的運行情況,制定鍋爐的檢修計劃。
5、隨時解決鍋爐運行中出現的技術性問題,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和有關領導報告,確保鍋爐正常運行。
6、堅決貫徹鍋爐安全運行法規(guī),制止違章操作和違章指揮。
7、參加鍋爐事故的調查處理,實事求是地反映情況、匯報事故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8、監(jiān)督鍋爐安裝、修理和改造工程的施工質量,及時向有關部門和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或意見。
9、及時向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查機構填報相關資料,接受鍋爐安全部門的指導。
10、做好鍋爐房安全管理中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4篇 鍋爐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由于生產上或者是企業(yè)運轉方面的需要,不少的企業(yè)擁有鍋爐。而鍋爐往往會成為安全隱患爆發(fā)的關鍵點,因此必要制定出一定的細則來規(guī)范鍋爐的安全管理,從源頭上控制安全隱患,從而保證施工人員的生命健康和企業(yè)生產的順利推進。
在了解對于鍋爐的安全管理細則之前,首先要知道鍋爐到底是什么,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現行的鍋爐相關法規(guī)有以下幾種,可以根據實際的生的產情況進行選擇性參考。
鍋爐管理法規(guī)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制訂頒發(fā),主要內容如下:
(1)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2)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3)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對于鍋爐,在日常的操作和運行過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幾點:
(1)安全閥、壓力表、水位計、溫度儀表等主要附件每年到少校驗一次。
(2)在用鍋爐每兩年進行一次運行狀態(tài)下外部檢驗,每兩年進行一次停爐內外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檢驗。
(3)除了定期檢驗外,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內外部檢驗:
①移裝或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復運行時。
②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還應進行水壓試驗)。
③發(fā)生重大事故后。
④根據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狀況有懷疑,必須進行檢驗時。
第5篇 鍋爐使用安全管理規(guī)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北京市鍋爐安全管理工作,確保鍋爐安全運行,保障廣大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及相關規(guī)章、規(guī)范和標準的規(guī)定,結合北京市鍋爐安全工作具體情況,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 北京市行政區(qū)域內使用鍋爐的單位及其管理和作業(yè)人員,在從事鍋爐安全管理和作業(yè)時應遵守本規(guī)定。
第二章? 安全職責
第三條 鍋爐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是鍋爐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了解并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北京市有關鍋爐安全方面的規(guī)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領導責任。對鍋爐房的建造以及鍋爐設備的購置、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檢驗及事故處理等各環(huán)節(jié)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一、設置或指定鍋爐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全面負責鍋爐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監(jiān)督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組織對鍋爐安全管理人員、司爐人員、水處理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確保從事相應特種設備作業(yè)或管理工作的人員持證上崗;
三、組織制定并批準鍋爐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鍋爐事故應急措施及救援預案;
四、定期聽取本單位鍋爐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匯報,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鍋爐房進行現場巡查,檢查各項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情況,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條? 鍋爐安全管理人員應熟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鍋爐安全方面的規(guī)定,依照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及本單位的制度規(guī)定,履行鍋爐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具體負責:
一、編制或主持制定有關鍋爐安全的各項管理制度、操作規(guī)程、事故應急措施及救援預案,報送領導批準;
二、編制或主持制定鍋爐定期檢驗計劃、檢修計劃,并對檢修的質量進行驗收,保證設備完好;
三、檢查鍋爐安全管理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及時向本單位有關領導匯報、反映有關安全問題,消除安全隱患;
四、負責組織司爐、水處理作業(yè)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五、對鍋爐安全管理上的重大問題(如事故、安全隱患等),可直接向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報告。
第五條 司爐人員應熟悉所操作的鍋爐、安全附件及鍋爐房系統(tǒng)的結構及性能,了解鍋爐水質控制指標和水處理的基本知識,熟悉鍋爐運行操作規(guī)程,能夠正確操作,確保鍋爐的安全運行,并做好以下具體工作:
一、正確、及時地進行鍋爐設備的操作,確保鍋爐安全運行。正確判斷鍋爐故障原因并及時排除。鍋爐發(fā)生緊急事故時,要及時匯報并進行正確的處理;
二、對所使用的鍋爐、安全附件及附屬設備進行正常的維護和保養(yǎng),保證齊全、完好;
三、遵守鍋爐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紀律,不違章操作。
第六條 水處理作業(yè)人員應熟悉所操作的水處理系統(tǒng)、設備、化驗儀器的原理、結構、性能,了解運行鍋爐的結構,熟悉鍋爐水質標準,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一、正確、及時地進行水處理設備的操作及水質化驗工作,確保鍋爐各項水質指標在規(guī)定范圍之內,并根據水質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指導司爐人員執(zhí)行正確的排污操作;
二、停爐后及時地了解鍋爐的結垢、腐蝕情況,指導鍋爐保養(yǎng)工作;
三、 保持水處理化驗間及其設備化驗儀器齊全、完好;
四、遵守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紀律,不違章操作。
第三章? 鍋爐房建造
第七條 新建鍋爐房除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及《鍋爐房設計規(guī)范》等有關規(guī)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嚴禁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物的頂層或中間層安裝鍋爐。
二、新建鍋爐房不應與住宅相連。
三、鍋爐房不得直接設在諸如公共浴室、教室、幼兒園、觀眾廳、候車室及勞動密集型廠房等聚集人多的房間、主要疏散口或其上面、下面及貼鄰。
四、鍋爐一般應裝在單獨建造的鍋爐房內。設置非獨立鍋爐房應事先征得鍋爐房所在地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分局)特種設備監(jiān)察科同意;由于情況極為特殊,條件所限需在多層及高層建筑物內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第一層安裝鍋爐的,應事先征得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特種設備監(jiān)察處同意。
第八條 鍋爐房環(huán)境及設備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外開,鍋爐運行期間不得鎖住或閂住。鍋爐房的安全出口、樓梯及通道應暢通無阻;
二、鍋爐房內的設備布置應便于操作、通行和檢修;
三、鍋爐房應有足夠的光線、良好的通風以及必要的降溫設備和防凍措施;
四、鍋爐房內的操作地點以及水位表、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安全附件處,應有足夠的照明。
第四章 鍋爐設備的購置、安裝、修理、改造
第九條 使用單位購置的鍋爐設備應做到:
一、鍋爐及鍋爐房內壓力容器(諸如分汽缸、恒壓罐等),其制造單位必須取得國家質檢總局核發(fā)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鍋爐設計文件必須經鑒定合格,并加蓋鑒定單位專用章;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制造過程經過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監(jiān)督檢驗合格;進口鍋爐壓力容器應通過北京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的產品安全性能檢驗。
二、鍋爐必須附有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
①鍋爐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圖 ② 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③ 安全閥排放量計算書或匯總表 ④ 鍋爐質量證明書(包括出廠合格證、金屬材料證明、焊接質量證明和水壓試驗證明) ⑤ 鍋爐安裝說明書和使用說明書 ⑥ 受壓元件設計更改通知書 ⑦水流程圖及水動力計算書(熱水鍋爐)⑧ 鍋爐產品安全監(jiān)督檢驗證書。
三、壓力容器必須附有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
① 竣工圖樣 ② 產品質量證明書 ③ 壓力容器產品安全監(jiān)督檢驗證書。
四、鍋爐范圍內管道必須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等有關金屬材料的規(guī)定,并附有金屬材料質量證明。
第十條 鍋爐的安裝、改造與維修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鍋爐的安裝、改造與維修工作,必須由取得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的施工單位實施;
二、鍋爐的安裝、改造與維修工作施工前,施工單位須向特種設備監(jiān)察機構書面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三、鍋爐的安裝、改造與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由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鍋爐的安全使用
第十一條 鍋爐使用登記、停用與注銷
一、新裝或移裝鍋爐在投入使用前或在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當地特種設備監(jiān)察機構辦理使用登記,領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未辦理使用登記、未領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鍋爐不得擅自使用;
二、鍋爐長期停用、安全狀況發(fā)生變化、移裝或過戶的,使用單位應及時向原登記機關或移裝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三、鍋爐報廢時,使用單位應及時將使用登記證交回原登記機關,予以注銷。
第十二條 安全管理制度
鍋爐使用單位應根據本單位鍋爐使用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檢查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鍋爐安全管理制度應由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批準后實施。
一、崗位責任制
1. 崗位責任制應根據鍋爐房管理及崗位設置的實際情況,分別制定。主要有 ①鍋爐安全管理人員 ②司爐人員 ③水處理作業(yè)人員;
2. 崗位責任應包括如下內容:
①崗位應知應會內容 ②操作范圍 ③崗位上應做的工作 ④崗位紀律等。
二、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制度應包括如下內容:
①交接班時間 ②交接班前應做的工作(查閱運行記錄、詢問設備的運行情況、檢查設備等) ③交接班條件 ④交接班時發(fā)生事故的處理 ⑤交接班簽字。
第6篇 常壓和小型熱水鍋爐的安全管理
原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針對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管理和混亂現狀,為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于2000年6月15日發(fā)布了《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并于當年8月1日起實施?!兑?guī)定》從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七個環(huán)節(jié)上對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作了具體的安全要求。該《規(guī)定》實施一年多來,對強化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安全管理收到較好的效果,特別是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非法設計,非法制造現象基本得到杜絕,使設計、制造走上了規(guī)范化的管理。然而,不容樂觀的是據國家質檢總局統(tǒng)計數據顯示:2001年全國共有88起鍋爐爆炸事故,其中小型、常壓、土鍋爐等發(fā)生事故就達70起,占79.54%。所占比例和1999年、2000年相比變化不大,可見常壓熱水鍋爐、小型鍋爐事故發(fā)生率仍未得到有效控制,以下幾個問題是其主要原因。
1. 《規(guī)定》發(fā)布的目的之一就是為扭轉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管理的混亂狀況,也就是說《規(guī)定》發(fā)布前已有相當多的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在使用,《規(guī)定》發(fā)布后,不可能一下子將原有鍋爐全部淘汰、報廢,只能依照《規(guī)定》和各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的實施意見進行現場確認,通過報廢一批,責令整改一批的措施,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隱患,而目前大部分鍋爐還在使用。由于這些鍋爐設計、制造先天不足,質量普遍低下,容易出故障和事故。
2. 現在制造和銷售單位沒有需要落實購方的詳細情況,并及時向購方所在地質量技術監(jiān)督機構反饋的義務或規(guī)定。而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主要用于小作坊、小企業(yè)及鄉(xiāng)村農戶,目標小、地處偏僻,制造和銷售單位若不向當地管理部門及時反饋,安監(jiān)部門根本不可能提前就知道誰在什么時間要買鍋爐,因此想要及時跟蹤管理的確很難,說不定等你發(fā)現鍋爐時,早已安裝使用,甚至已出事故了。所以這點是決定新的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能否百分之百納入管理的關鍵。
3. 《規(guī)定》第10條、第11條要求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安裝單位,一是取得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頒發(fā)的資格證書的單位,二是制造單位可以安裝本單位生產的鍋爐,任何安裝單位在安裝前必須向當地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安裝。這一要求是確保鍋爐安全的關鍵,但是目前普遍存在專業(yè)安裝單位安裝價位較高。一臺二、三千元價格的鍋爐,往往安裝費因差旅費用和工具運輸成本較高等因素達到一二千元以上,如此高的安裝費用特別是在農村,使用單位就難以接受。制造單位原本為推銷自己的產品,在安裝上會不收或少收安裝費,但跨省跨地區(qū)專門為個別用戶安裝,費用也太高,何況多數制造單位沒有專門的安裝隊伍,《規(guī)定》又未強調制造單位必須為使用單位安裝好,制造單位可以自主決定裝或不裝,這樣一來使用單位只好自裝或隨便請人安裝了事、結果導致許多鍋爐安裝出現錯誤,諸如將水封管堵死,水封管上裝閥門、常壓爐改成承壓爐、出水口裝成進水口、低水壓進水管無防止鍋水回流閥、水位計上下考克裝反、人手孔被保溫材料封死、金屬銘牌無法觀看等等。更有甚者自裝或請無資質單位安裝時不申報驗收,不辦使用證即投入使用,這種現象在鄉(xiāng)鎮(zhèn)特別明顯,事故基本上也就發(fā)生在這些地方。
4. 安裝驗收辦證后,使用單位過段時間覺得場所、位置不當,自己便私自拆裝到別的場所或位置,甚至進行改裝,而這次拆裝或改造前,使用單位一般不會先申請備案,裝完也不申請驗收,這樣也許安裝時就出現差錯而引起事故。
5. 使用單位因各種原因將鍋爐轉讓,在轉讓過程中,一般不向安監(jiān)部門申報,也不落實買方姓名地址,一賣了事,買方又往往為省錢將鍋爐私自安裝,不申報、不驗收、不辦證,不向賣方索取有關鍋爐資料,造成鍋爐資料丟失,安裝不規(guī)范,留下安全隱患等,而這整個過程安監(jiān)部門是不得而知的,待安監(jiān)檢查到原使用單位時,鍋爐尤如泥牛入海早已去向不明。
6. 制造單位售后服務跟不上,特別是維修服務難以到位。鍋爐一賣萬事大吉就不再管,當鍋爐發(fā)生故障時,使用單位只好隨便請個普通修理工修理,這些普通修理工對鍋爐結構性能要求一知半解,盲目修理導致修理質量差,埋下了事故隱患。
7. 人們普遍認為這種小爐子,構造簡單,壓力低,容量小,不存在安全問題,誰都會燒,誰都能燒,作坊內誰有空誰燒。因此多數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司爐人員屬無證上崗,這些司爐人員未經培訓,缺乏必要的專業(yè)知識,違章操作現象普遍存在。
8. 二年一次的水壓試驗及水壓試驗前的內外部檢驗工作開展有難度。因水壓試驗的試驗管路安裝較繁鎖、耗時,收費低檢驗單位不想干,收費高使用單位又有意見。導致目前這項工作難以開展。
上述這些問題在《規(guī)定》中大部分都有相應的處罰條款,但處罰不是萬能的,不可能一罰就是靈,罰款不是目的,關鍵是解決安全問題,這一點有必要引起極大的重視,采取相應措施,才能確?!兑?guī)定》得到有效貫徹執(zhí)行。
(1) 對《規(guī)定》發(fā)布前生產投用的鍋爐,一律限定使用年限,到期淘汰更換正規(guī)產品,在使用年限內本體一旦泄漏,即已報廢,不得修理。
(2)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不同于大型蒸汽鍋爐,它具有體積小,重量輕、好隱藏、易搬動的特點。應當要求制造或銷售單位建立用戶單位告知制度,使用者購買鍋爐時應當向制造或銷售單位提供真實單位名稱或個人身份證明、聯系地址,制造或銷售單位應當在鍋爐發(fā)貨前將有關信息向購買人所在地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安監(jiān)機構傳遞,經所在地安監(jiān)機構確認后方可發(fā)貨,否則對制造或銷售單位的許可證或執(zhí)照年檢方面給一定的制裁。同時應當要求使用單位在轉讓時也向購方索取真實的身份證明材料(如營業(yè)執(zhí)照、身份證等),轉讓前也報當地質量技術監(jiān)督機構核實后才可轉讓,轉讓時還要請安全機構對鍋爐進行必要的檢驗,經檢驗合格方可轉讓。使用單位內部移裝應當先行報備,否則也應予以制裁,這樣就能確保安監(jiān)機構任何時候都能在安裝、驗收、辦證、把好安全質量關。
(3) 制造單位應當建立一支安裝和維修隊伍,安裝時為使用單位提供一至二名專業(yè)技術工種人員,輔助工種由使用單位負責,這樣既保證了安裝質量,又使制造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安裝費用都可降低一大部分。當鍋爐出現故障時,制造單位能及時派出維修人員,做好售后服務工作,而良好的售后服務工作又會給制造單位和使用單位帶來雙贏。
(4) 依靠當地政府支持,發(fā)揮鄉(xiāng)鎮(zhèn)政府和行業(yè)主管部門的協(xié)調作用,幫助我們隨時掌握信息,做好鍋爐安全法規(guī)宣傳工作,積極參與安全管理,形成齊抓共管的新局面。
(5) 要加大執(zhí)法力度,嚴格按照《規(guī)定》辦事,強化現場安全監(jiān)察,定期不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工作(每年至少一至二次),及時發(fā)現消除事故隱患;加強宣傳培訓教育,舉辦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使用單位安全法規(guī)知識和司爐技術短期培訓,增強使用單位守法意識,提高安全管理和司爐技術水平。
(6) 完善檢驗機制,努力降低檢驗成本,為使用單位服務。
(邱恒?。?/p>
第7篇 鍋爐房安全管理規(guī)定
為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防止事故發(fā)生,保障學校正常供氣的需要,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鍋爐司爐工必須嚴格按規(guī)定實行持證上崗,未經培訓合格不得上崗。
二.鍋爐司爐工必須自覺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責任制,嚴格執(zhí)行《鍋爐房安全管理規(guī)則》,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得違章作業(yè)或冒險作業(yè)。
三.嚴格交接班制度,當班人員不準喝酒上崗。
四.嚴禁在鍋爐設備管道上堆放易燃物品和烘烤衣服。
五.保持鍋爐房的整潔,做好設備日常維護保養(yǎng)工作,確保鍋爐安全正常運行。
六.消防器材要有專人負責,保持整潔好用,嚴禁器材周圍堆放物品。
七.加強對鍋爐運行情況的巡查,發(fā)現異常,應及時處理,并詳細記錄,無法處理的故障要報告。
八.做好鍋爐的安全保護工作,外來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鍋爐房。
九.發(fā)現隱患及時采取防范措施;發(fā)生火災及時撲救,并立即報告。
鍋爐安全運行制度
1、鍋爐應按《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安排內外部檢驗。
2、每六年進行一次超壓水壓試驗,而對于平時定檢時,只能安排工作壓力下的水壓試驗。
3、發(fā)現問題應及時修理并做好記錄。
4、對于需要定期注油的設備要及時注油,以免發(fā)生事故。
5、鍋爐受壓元件大修理方案要報主管部門和勞動局鍋爐安全監(jiān)察部門審批。
6、停爐保養(yǎng)要求:停爐一個月以內,采用濕法保養(yǎng);停爐一個月以上需要采用干法保養(yǎng)。
7、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驗:壓力表每半年、安全閥每一年校驗一次。
輔機的維護保養(yǎng):各種輔機均需定出大、中、小修周期時間及檢查修理內容。
第8篇 鍋爐房安全管理規(guī)定范例
鍋爐房為分局安全重地,必須加強管理,防止發(fā)生事故。
一、鍋爐只許門衛(wèi)更夫按規(guī)定管理操作,其他任何人不許隨意操作和進入。
二、應定期檢查、維護保養(yǎng),發(fā)現不安全隱患及時報告排除。
三、加添油料時,必須由辦公室組織實施,防止發(fā)生問題。
四、鍋爐房應保持整潔,消防設備齊全,不許存放其他物品。
五、門衛(wèi)更夫掌握供熱時間,注意保持室內濕度和節(jié)約油料。
第9篇 鍋爐安全管理標準規(guī)定
1? 本標準適用于鍋爐
2? 引用標準:sy/t 6461—2000濕蒸汽發(fā)生器的安裝與操作推薦做法
3? 使用管理規(guī)定(sy/t 6461—2000)
3.1? 鍋爐操作工必須經專業(yè)培訓考試,取得局級安全部門頒發(fā)的操作證后才能上崗操作。
3.2? 鍋爐操作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定期檢查鍋爐的運行狀況,搞好安全運行,任何領導不得同意或強迫操作工違章作業(yè)。
3.3? 鍋爐使用前檢查
3.3.1? 新安裝、移裝、長期停用的鍋爐在使用前必須做下列檢查:
3.3.1.1? 工藝管路上閥門是否處在恰當的位置;
3.3.1.2? 安全報警裝置是否整定;
3.3.1.3? 電源電壓是否正常;
3.3.1.4? 自控系統(tǒng)是否正常;
3.3.1.5? 燃料系統(tǒng)有無滲漏;
3.3.1.6? 安全附件校正是否在有效期限內;
3.3.1.7? 配套設備及水處理設備是否正常。
3.4? 啟動
3.4.1? 按設計程序操作啟動附屬設備。
3.4.2? 新裝或長期停用的鍋爐,在投運前應烘干襯里。
3.5? 運行
3.5.1? 開始運行時,火量應逐級調節(jié),禁止使受壓元件急劇升溫。
3.5.2? 調節(jié)火焰,處于最佳狀態(tài)。
3.6? 停止運行
鍋爐由正常工作狀態(tài)停止運行時,火量應逐級下降,禁止急劇下降。
3.7? 緊急停止運行
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緊急停止運行:
3.7.1? 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tǒng)故障,不能向鍋爐供水;
3.7.2? 超溫、超壓,經處理后,仍無下降;
3.7.3? 安全閥全部失效;
3.7.4? 鍋爐受壓元件損壞,危及操作人員安全;
3.7.5? 鍋爐構架被燒壞;
3.7.6? 其它異常情況影響鍋爐安全運行時。
3.8? 鍋爐長期停車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3.8.1? 排除管內積水,關閉閥門以隔絕空氣。
3.8.2? 對有可能含濕氣的所有系統(tǒng)進行排放和吹掃。
3.8.3? 如果鍋爐燃料是重油,在燃料系統(tǒng)內以輕油置換。
3.8.4? 氣動及電動儀表要防風雨。
3.8.5? 取下電源保險絲或斷路器,采取措施防止違章操作。
3.8.6? 檢修人員進入鍋爐內部進行工作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3.8.6.1? 在進入燃燒室工作前,燃燒室內必須進行通風,并將煙道閘門關嚴密,以防毒、防火、防爆。同時測定含氧量,使含氧量體積比達到18%-23%。
3.8.6.2? 燃油、燃氣鍋爐,應加盲板隔斷油、氣的來源,并做出明顯標記。
3.9? 在潮濕的燃燒室內工作而使用電燈照明時,照明電壓不超過12v;在比較干燥的燃燒室內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時,可采用不超過36v的照明電壓。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3.10? 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水處理措施,使鍋爐運行時的給水質量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3.11?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向局級安全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3.12? 使用單位申請辦理鍋爐登記手續(xù)時,應填寫“濕蒸汽鍋爐使用登記表”和設備檔案,并應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資料:
3.12.1? 鍋爐出廠資料;
3.12.2? 安裝質量檢驗報告;
3.12.3? 鍋爐安全管理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3.12.4? 持證操作人員數量。
3.13? 登記部門對送審資料審查合格后即應給使用單位簽發(fā)“濕蒸汽鍋爐使用登記證”。
3.14? 沒有取得“蒸汽鍋爐使用登記證”的鍋爐,嚴禁投入使用。
3.15? 進口鍋爐到貨后,使用單位應立即進行商檢。其中安全性能檢驗工作,由專業(yè)檢驗單位進行。未經商檢的鍋爐,嚴禁安裝。
3.16? 外貿經營單位和收用貨單位,應對鍋爐的先進性和可靠性負責。外貿單位在簽定合約時,應選派熟悉鍋爐安全性能的專業(yè)人員參加談判。在合約中必須注明下列各項。
3.16.1? 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依據的規(guī)范和標準。
3.16.2? 產品的隨機文件,包括產品質量說明書、產品圖樣、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書、使用和安裝說明書、安全閥排放量計算書。
3.16.3? 索賠期限,保證期限。
3.17? 合約簽定后,應及時上報局安全部門備案。
3.18? 定期檢驗
3.18.1? 使用鍋爐的單位,對運行的鍋爐必須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定期檢驗工作,由行業(yè)主管部門認可的專業(yè)檢驗單位進行。
3.18.2? 從事鍋爐檢驗工作的檢驗員,應由取得勞動部門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
3.18.3? 檢驗單位應保證檢驗《包括缺陷處理后的檢驗》質量,檢驗時,檢驗員應有詳細記錄,檢驗后應出具《蒸汽鍋爐定期檢驗報告》,檢驗報告必須由持證檢驗員簽字,并經審核加蓋檢驗單位公章后方為有效。
3.18.4? 檢驗前受檢單位必須完成下列準備工作。
3.18.4.1? 受檢鍋爐與熱力系統(tǒng)相連的管道、煙道等必須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
3.18.4.2? 清除輻射管束及對流管束表面的灰渣污垢,露出金屬表面。
3.18.4.3? 為檢驗而搭設的腳手架、輕便梯等設施,必須安全牢固。
3.18.4.4? 檢驗前,必須切斷與鍋爐有關的電源,拆除保險絲,并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
3.18.4.5? 徹底切斷燃料供給系統(tǒng)。
3.18.4.6? 檢驗用燈具和工具的電源電壓,應符合gb3805的規(guī)定。
3.18.4.7? 為了暴露檢查部位,必要時應部分或全部拆除絕熱層和其它附件。
3.18.4.8? 內部檢驗時,應有專人監(jiān)護,并有可靠的聯絡措施。
3.19? 檢驗用的設備和器具,應在有效的檢定期內,經檢查和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4? 鍋爐定期檢驗項目(sy/t 6461—2000)
4.1? 外部檢查:是指專業(yè)人員在鍋爐運行中的定期在線檢查,每年至少1次。
4.2? 內外部檢驗:是指專業(yè)檢驗人員在鍋爐停機時的檢驗,每3年至少進行1次。
4.3? 壓力試驗:是指鍋爐停機時,所進行的超過最高工作壓力的水壓試驗,其周期每6年至少1次。
4.4? 定期內外部檢驗,應以宏觀檢查、壁厚測定為主。必要時,可采取以下檢驗方法;
4.4.1? 無損探傷檢查;
4.4.2? 硬度測定檢查;
4.4.3? 金相檢驗;
4.4.4? 應力測定;
4.4.5? 聲發(fā)射檢測;
4.4.6? 壓力試驗;
4.4.7? 其它
4.5? 定期內外部檢驗的重點部位如下。
4.5.1? 上次檢驗有缺陷的部位。
4.5.2? 受壓元件的表面有無裂紋、裂口和腐蝕。
4.5.3? 受壓元件有無磨損,特別是處于煙氣流速較高及吹灰器吹掃區(qū)域的管壁。
4.5.4? 受壓元件有無凹陷、彎曲、鼓包和過熱。
4.5.5? 對流管束支承板、管卡、管卡螺栓與管束接觸部位的磨損情況以及連接部位是否牢靠。
4.5.6? 安全附件是否靈敏、可靠。
4.5.7? 自動控制、訊號系統(tǒng)及儀表是否靈敏可靠。
4.6? 鍋爐壓力試驗前,應進行內外部檢驗,必要時還應做強度核算。但不得用壓力試驗的方法確定工作壓力。
4.7? 試驗壓力應為額定工作壓力的1.25倍,壓力試驗時,應力不得超過材料在試驗溫度下屈服極限的90%。
4.8? 鍋爐經檢驗有下列情況之一必須做報廢處理:
4.8.1? 經實測受壓元件均勻腐蝕,磨損壁厚小于設計壁厚,而又不能降壓使用時;
4.8.2? 由于事故造成鍋爐受壓元件嚴重損壞,無修理價值時。
4.8.3? 受壓元件材質發(fā)生變異時。
4.8.3.1? 凡報廢鍋爐,應由使用單位組織有關單位做出全面技術鑒定,報使用主管部門批準,安全部門備案。已報廢的鍋爐嚴禁使用。
4.9? 鍋爐的檢驗單位,應接受安全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督和業(yè)務領導。
5? 啟動前檢查和準備
5.1? 啟動前檢查
5.1.1? 配電系統(tǒng)
5.1.1.1? 供電電壓是否正常;
5.1.1.2? 動力盤各空氣開關是否處于要求位置。
5.1.2? 儀表控制系統(tǒng)
5.1.2.1? 各儀表閥門是否處于要求位置;
5.1.2.2? 控制盤各操作開關是否處于要求位置;
5.1.2.3? 安全報警系統(tǒng)是否靈敏、安全可靠;
5.1.2.4? 安全附件是否在校驗有效期限內。
5.1.3? 給水系統(tǒng)
5.1.3.1? 濕汽鍋爐進、出口閥門是否處于開啟位置;
5.1.3.2? 水處理運行是否正常、水質是否合格;
5.1.3.3? 柱塞泵及供水壓力是否正常。
5.1.4? 燃燒系統(tǒng)
5.1.4.1? 燃油壓力、溫度是否正常。
5.1.5? 潤滑系統(tǒng)
5.1.5.1? 潤滑油液位是否正常。
5.2? 啟動前準備
5.2.1? 合上總電源開關。
5.3? 啟動點火
5.3.1? 合上控制電源開關,啟動空壓機。
5.3.2? 按下啟動按鈕,檢查聯鎖系統(tǒng),然后合上聯鎖開關,再按啟動按鈕。
5.3.3? 柱塞泵啟動后,觀察蒸汽壓力表顯示,待鼓風機啟動進行前吹掃時,檢查各電器及泵運行是否正常。前吹掃時間不應少于5min。
5.3.4? 前吹掃結束后,點火程序器運轉點著引燃火,引燃火點著主火焰后,觀察爐膛火焰燃燒情況是否正常。
5.3.5? 將調火開關調至大火位置,逐漸調節(jié)水量旋鈕和火量旋鈕使蒸汽干度達到要求。
6? 運行
6.1? 運行中每小時記錄一次運行參數并及時調整,以保證安全運行。
6.2? 每小時應分析一次蒸汽干度。
6.3? 每周分析一次煙氣中co2和o2含量。
6.4? 值班人員對運行設備每小時巡回檢查一次,隨時掌握設備的運行狀況。
6.5? 通過前后觀火孔每小時觀察一次火焰燃燒情況,并及時調整到最佳狀態(tài)。
6.6? 每8小時至少排放一次空氣壓縮機儲罐及分離器中的積水和污油。
6.7? 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壓力表每半年至少標定一次。
6.8? 安全報警裝置應隨設備的大、中、小修進行試驗和標定。運行期間應隨時檢查運行情況,發(fā)現異常應及時進行標定、維修。
7? 停爐
7.1? 正常停爐
7.1.1? 首先將火焰開關切換成小火位置,將聯鎖開關關閉,進行后吹掃,后吹掃時間不應少于20min,并及時關閉燃料閥。不得急劇滅火。
7.1.2? 打開放空閥門,關閉蒸汽出口閥門。
7.2? 長期停爐
7.2.1? 長期停爐時,應按sy 5854中第8.8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7.3? 緊急停爐
7.3.1? 濕蒸汽鍋爐的緊急停爐應符合sy 5854中第8.7條的規(guī)定。
8? 事故處理
8.1? 緊急停爐處理
8.1.1? 停柱塞泵,立即打開放空閥門,然后關閉蒸汽出口閥門和燃料閥門。
8.1.2? 啟動鼓風機進行爐膛吹掃,降低爐溫。
8.2? 停電處理
8.2.1? 因停電而停爐時,立即打開放空閥門,關閉蒸汽出口閥門。
8.2.2? 利用備用的照明設備,注意監(jiān)視壓力和溫度,同時立即查明停電原因。
8.3.3? 利用水罐的水位壓力進行爐膛降溫。
8.3? 停水處理
8.3.1? 因停水而停爐時,應按本標準第7.1條進行處理。
8.4? 爆管處理
8.4.1? 立即停柱塞泵,關閉蒸汽出口閥門、泵入口閥門和燃料閥門。
8.4.2? 啟動鼓風機進行爐膛吹掃,降低爐溫。
8.4.3? 打開輻射和對流段排污閥,放掉爐膛積水。
9? 安全附件
9.1? 安全閥應有鉛封,且齊全、靈敏,每年檢驗一次,應有檢驗臺帳。
9.2? 防爆門和防爆膜應完好。
9.3? 壓力表應完好,每半年檢驗一次,并有校驗標簽。刻度盤應劃紅色標記線。
9.4? 液位計應完好,閥門應無滲漏。
9.5? 加熱爐宜具備燃燒器滅火和超溫報警等安全保護裝置。
第10篇 鍋爐的安全運行管理措施
一,鍋爐啟動時的安全要點:
鍋爐啟動指鍋爐由非使用狀態(tài)進入使用狀態(tài),一般包括冷態(tài)啟動及熱態(tài)啟動兩種。冷態(tài)啟動指新裝、改裝、修理、停爐等鍋爐的生火啟動;熱態(tài)啟動指壓火備用鍋爐的啟動。這里介紹的是冷態(tài)啟動。
由于鍋爐是一個復雜的裝置,包含著一系列部件、輔機,鍋爐的正常運行包含著燃燒、傳熱、工質流動等過程,因而啟動一臺鍋爐要進行多項操作,要用較長的時間、各個環(huán)節(jié)協(xié)同動作,逐步達到正常工作狀態(tài)。
鍋爐啟動過程中,其部件、附件等由冷態(tài)(常溫或室溫)變?yōu)槭軣釥顟B(tài),由不承壓轉變?yōu)槌袎?其物理形態(tài)、受力情況等產生很大變化,最易產生各種事故。據統(tǒng)計,鍋爐事故約有半數是在啟動過程中發(fā)生的。因而對鍋爐啟動必須進行認真地準備。
1.全面檢查:
對新裝、遷新和檢修后的鍋爐,啟動之前一定要進行全面檢查,符合啟動要求后才能進行下一步的操作。為防止遺漏,啟動前的檢查應按照鍋爐運行規(guī)程的規(guī)定,逐項進行。主要內容有:
1.1,檢查汽水系統(tǒng)受熱、受壓元件的內外部,看其是否處于可投入運行的良好狀態(tài);
1.2,檢查燃燒系統(tǒng)的各個環(huán)節(jié)是否處于完好狀態(tài);
1.3,檢查汽水系統(tǒng)和燃燒系統(tǒng)的各類門孔(包括人孔、手孔、看火門、防爆門及各類閥門)、接板是否正常,并使之處于啟動所要求的位置;
1.4,檢查安全附件是否齊全、完好并使之處于啟動所要求的位置;
1.5,檢查鍋爐構架、樓梯、平臺等鋼結構部分是否完好;
1.6,檢查各種輔機特別是轉動機械是否完好,轉動機械應分別進行試運轉;
1.7,檢查各種測量儀表是否完好等。
2.上水:
為防止產生過大熱應力,上水水溫最高不應超過90~100℃;上水速度要緩慢,全部上水時間在夏季不小于1h,在冬季不小2h。冷爐上水至最低安全水位時應停止上水,以防受熱膨脹后水位過高。
3.烘爐
新裝、大修或長期停用的鍋爐,其爐膛和煙道的墻壁非常潮濕,一旦驟然接觸高溫煙氣,就會產生裂紋、變形甚至發(fā)生倒塌事故。為了防止這種情況,鍋爐在上水后啟動前要進行烘爐。
烘爐就是在爐膛中用文火緩慢加熱鍋爐,使爐墻中的水分逐漸蒸發(fā)掉。烘爐應根據事先制定的烘爐升溫曲線進行,整個烘爐時間根據鍋爐大小、型號不同,一般為3~14d。烘爐后期可以同時進行煮爐。
4.煮爐:
新裝、大修或長期停用的鍋爐,在正式啟動前必須進行煮爐。煮爐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在烘爐后期和烘爐一道進行。
煮爐的目的是清除鍋爐蒸發(fā)受熱面中的鐵銹、油污和其它污物,減少受熱面腐蝕,提高鍋水和蒸汽的品質。
5.點火與升壓
5.1,一般鍋爐上水后即可點火升壓:進行烘爐煮爐的鍋爐,待煮爐完畢,排水清洗后,再重新上水,然后點火升壓。
5.2,點火后,隨著燃燒過程的進行,煙氣與受熱面之間的傳熱過程也開始進行,加入鍋爐的水不斷被加熱,至飽和溫度后即開始產生蒸汽。
5.3,鍋爐產生蒸汽后,即開始升壓。同時,爐水的飽和溫度也不斷升高。由于鍋水溫度的升高,汽包和蒸發(fā)受熱面的金屬壁溫也隨之升高,需要注意熱膨脹和熱應力問題。由于汽包的壁厚較厚,在升溫中的主要問題是熱應力,同時也應考慮其整體熱膨脹。對于受熱面管子,由于長度很長而壁厚較薄,在升溫中的主要問題是整體熱膨脹,同時也應注意其熱應力。當管子沿軸向的膨脹受到限制時,熱應力會增大到很大的數值。在升溫升壓過程中,汽包存在著沿壁厚的溫差及上下壁面間的溫差(臥置鍋筒),即內壁溫度高于外壁,上部壁面溫度高于下部情況。
5.4, 為了防止產生過大的熱應力,鍋爐的升壓過程一定要緩慢進行。
點火升壓過程中,鍋爐的蒸汽參數、水位及各部件的工作狀況在不斷變化。為了防止異常情況及事故出現,要嚴密監(jiān)視各種儀表指示的變化,通過調整控制壓力、溫度、水位等工藝參數在允許范圍之內,同時也考核各種儀表、閥門等控制設施的可靠性、準確性。另外,也要注意觀察各受熟面,使各部位冷熱交換溫度變化均勻,防止局部過熱,燒壞設備。
6.暖管與并汽
6.1,所謂暖管,即用蒸汽緩慢加熱管道、閥門、法蘭等元件,使其溫度緩慢上升,避免向冷態(tài)或較低溫度的管道突然供入蒸汽,以防止熱應力過大而損壞管道、閥門等元件。同時將管道中的冷凝水驅出,防止在供汽時發(fā)生水擊。
6.2,冷態(tài)蒸汽管道的暖管時間一般不少2h;熱態(tài)蒸汽管道的暖管一般為o.5~1h。暖管時,應檢查蒸汽管道的膨脹是否良好,支吊架是否正常。如有不正常現象,應停止暖管,查明原因消除故障。
6.3,并汽也叫并爐、并列,即投入運行鍋爐向共用的蒸汽總管供汽。并汽前應減弱燃燒,打開蒸汽管道上所有疏水閥,充分疏水以防止沖擊;沖洗水位表,并使水位維持在正常水位線以下;使啟動鍋爐蒸汽壓力稍低于蒸汽總管內汽壓(低壓鍋爐低0.02~0.05mpa;中壓鍋爐低0.1~0.2mpa);之后緩慢打開主汽閥及隔絕閥,使所啟動鍋爐與蒸汽總管聯通。
6.4,單臺運行的鍋爐,在暖管之后即可向用汽設備供汽,其操作注意事項與并汽相似。
二,鍋爐運行中的安全要點:
1.鍋爐運行中,保護裝置與聯鎖不得停用。需要檢驗或維修時,得經有關主管領導批準。
2.鍋爐運行中,安全閥每天人為排汽試驗一次。電磁安全閥電氣回路試驗每月應進行一次。安全閥排汽試驗后,其起座壓力、回座壓力、閥瓣開啟高度應符合規(guī)定,并作記錄。
3.鍋爐運行中,應定期進行排污試驗。
三,鍋爐停爐時的安全要點
鍋爐停爐分正常停爐和緊急停爐(事故停爐)兩種。
1.正常停爐是計劃內的停爐。停爐中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防止降壓降溫過快,以避免鍋爐元件因降溫收縮不均勻而產生過大的熱應力。
1.1,停爐操作應按規(guī)定的次序進行。鍋爐正常停爐時先停燃料供應,隨之停止送風,降低引風。與此同時,逐漸降低鍋爐負荷,相應地減少鍋爐上水,但應維持鍋爐水位稍高于正常水位。對燃油、燃氣鍋爐和煤粉鍋爐,爐膛?;鸷?引風機至少要繼續(xù)引風5min以上。鍋爐停止供汽后,應隔絕與蒸汽總管的連接,排氣降壓。為保持過熱器正常工作,可打開過熱器出口聯箱疏水閥,適當放汽。降壓過程中司爐人員應繼續(xù)監(jiān)視鍋爐。待鍋內無汽壓時,開啟空氣閥,以免鍋內因降溫形成真空。
1.2,為防止鍋爐降溫過快,在正常停爐的4~6h內,應緊閉爐門和煙道接板。之后打開煙道接板,緩慢加強通風,適當放水。停爐18~24h,在鍋水溫度降至70℃以下時,方可全部放水。
2.鍋爐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緊急停爐:
2.1,鍋爐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可見邊緣;
2.2,不斷加大向鍋爐給水及采取其它措施,但水位仍繼續(xù)下降;
2.3,鍋爐水位超過最高可見水位(滿水),經放水仍不能見到水位;
2.4,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tǒng)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2.5,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2.6,鍋爐元件損壞,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2.7,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2.8,其它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3,緊急停爐的操作次序是,立即停止添加燃料和送風,減弱引風。與此同時,設法熄滅爐膛內的燃料,對于一般層燃爐可以用砂土或濕灰滅火,鏈條爐可以開快擋使爐排快速運轉,把紅火送入灰坑。滅火后即把爐門、灰門煙道接板打開,以加強通風冷卻。鍋內可以較快降壓并更換鍋水,鍋水冷卻至70℃左右允許排水。但因缺水緊急停爐時,嚴禁給爐上水,并不得開啟空氣閥及安全閥快速降壓。
4,緊急停爐是為了防止事故擴大及產生更為嚴重的后果。但緊急停爐操作本身勢必導致鍋爐元件快速降溫降壓,產生較大的熱應力,以致損害鍋爐元件。因此,緊急停爐是不得己而采用的非正常停爐方式,有缺陷的鍋爐應盡量避免緊急停爐。
第11篇 公司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管理和安全監(jiān)察,確保安全運行,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常壓熱水鍋爐是指鍋爐本體開孔或者用連通管與大氣相通,在任何情況下,鍋爐本體頂部表壓為零的鍋爐。
第三條 任何單位安裝和使用未取得《鍋爐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的小型或者常壓熱水鍋爐。
第四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安裝、修理和改造單位必須取得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頒發(fā)的資格證書。
第五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安裝、修理和改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鍋爐方面的規(guī)程和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
第六條 小型鍋爐應當至少裝設一只壓力表。壓力表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校驗。小型汽水兩用鍋爐、小型蒸汽鍋爐和小型鋁制承壓鍋爐應當至少裝設一只水位表。
第七條 常壓熱水鍋爐投入使用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鍋爐的結構和安裝系統(tǒng)管路、閥門。常壓熱水鍋爐嚴禁改作承壓鍋爐使用。
第八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裝完畢后,由鍋爐使用單位組織驗收,驗收時應當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或者其委托的代表參加。
第九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使用單位必須做好鍋爐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鍋爐設備運行中發(fā)現存在危及安全的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運行。
第十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發(fā)生事故時,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備事故處理規(guī)定》報告和處理。
第12篇 會館鍋爐安全操作管理規(guī)定
休閑會館鍋爐安全操作管理規(guī)定
1、切實執(zhí)行鍋爐安全操作的有關規(guī)定和本單位制訂的鍋爐安全操作規(guī)程,保證鍋爐安全、經濟運行。
2、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及各項操作制度,不擅自脫崗,不做與生產崗位無關的事。
3、做好供暖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嚴格遵守升溫、供暖的操作步驟,確保鍋爐安全運行。
4、鍋爐運行必須保持水位正常、壓力穩(wěn)定,根據負荷、油質變化,合理調節(jié)燃燒狀況,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做好供洗浴熱水、飲用水工作。
5、定期做好鍋爐水位、測量儀表、保護裝置、電機設備的檢查工作。保證安全附件靈敏可靠,并做好以下工作:
(1)每隔一小時對鍋爐水位、壓力、給回水系統(tǒng)壓力、燃油情況等巡檢一次。
(2)定期維護、更換電機附件。
(3)定期檢驗、沖洗壓力表設備,定期排污。
6、按鍋爐使用規(guī)范定期檢修、維護、保養(yǎng)鍋爐及各種輔助設備,保證設備運轉良好,并杜絕跑、冒、滴、漏現象。
7、日常操作過程中應及時檢修和排除各種設備的一般故障。
8、司爐人員有權制止任何違章操作,鍋爐在運行中發(fā)生異常情況危及安全時,應采取緊急停爐措施,并立即報告物業(yè)公司有關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