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獎罰實施細則
一、總則
1、各有關施工生產單位必須認真組織每周一的安全自查活動,并在平?會前書面報礦安全科,未組織檢查、弄虛作假者每次罰款200元。礦組織的每月兩次安全檢查及每月的安全評比(不包括上級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各有關單位必須安排人員參加(至少一名領導和一名電工),未參加檢查,每次罰款20-100元。
2、崗位工或特殊工種不持證上崗,按20元/人次處罰。
3、井口檢身人員工作失職,造成職工攜帶煙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罰檢身人員50元,罰責任者100元,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工作籍。
4、礦召開的各種安全會議、專題會議及其它會議無故不參加的單位罰款50元/次,遲到罰款20元/次。
5、發(fā)生事故不及時匯報或不積極組織搶救的,罰責任者10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根據情節(jié)輕重由礦研究處理。
6、規(guī)程措施必須嚴格執(zhí)行會審制度,對不組織會審的部門主管每次罰款100元,對無措施指揮生產的責任者每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7、職工變更工種,新工人入礦未按規(guī)定組織安全技術培訓或未建立師徒合同,罰責任者50元。
8、下井人員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帶礦燈入井者罰款50元。
9、職工違反勞動紀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罰款50--100元.
⑴脫崗者(情節(jié)嚴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⑵在崗上或井下睡覺者(情節(jié)嚴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⑶在崗上或井下打架斗歐者(取上限)。
⑷在崗上打毛衣、打牌、看小說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者。
⑸未經有關領導同意,自找他人代崗者。
⑹酒后上崗者。 ⑺不認真執(zhí)行現場交接班者(要害工種取上限)。
⑻作業(yè)人員不聽從安全生產指揮者。
10、損壞機電設備、通風設施、通訊設施、井下路標和各種安全設備設施者,除對責任者按經濟損失的兩倍賠償外,還執(zhí)行100--200元的罰款,屬于有意破壞者,一經查實,將給予降級,情節(jié)嚴重者開除工作。并罰款1000-5000元。
11、安檢員、瓦檢員、班組長、隊長不認真執(zhí)行“一班三匯報”制度者,罰款20元/人、次。
12、 對敢于堅持安全生產、抵制“三違”的人和事進行打擊報復者,一經查實,將給予100-500元罰款,情節(jié)嚴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13、采煤、掘進等施工生產單位,不按規(guī)程、措施要求施工,當安監(jiān)員及業(yè)務部門人員提出整改而被拒絕或無故拖延,不及時進行整改的,有權作出停止生產進行整改的決定,每停頭(面)整改一次,罰款100--1000元。
14、有關施工單位對于礦臨時安排的工作未完成或未落實的,視情節(jié)每次按100-1000元處罰,二次安排在規(guī)定的時間未完成的,將按第一次的罰款金額加倍處罰。
二、掘進施工
1、凡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必須使用點柱作迎頭臨時支護的掘進工作面未按規(guī)定設臨時支護的,每次罰款200-500元。
2、井巷開挖基礎、擴幫、挑頂過程中,未按規(guī)定采取臨時支護措施的,每次罰款100-500元。
3、巷道開門及巷道貫透未按措施要求加強支護的,每次罰施工單位200-1000元,罰負責人50元、技術員30元、當班指揮施工的班長罰50元、當班參加作業(yè)的工人每人罰款20元。并停止作業(yè)。
4、架棚巷道不按規(guī)定支設撐木或拉桿、空幫空頂,對當班班長罰款50元,工人每人罰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況的,罰負責人50元、生產礦長30元。
5、錨噴巷道不按規(guī)定正確布置錨桿的密度、角度、深度錨噴的噴漿厚度不夠,頂板破碎帶未輔網護頂者,對施工單位處以30元/m罰款,每根錨桿罰款20元,連接不好的網每塊20元(以規(guī)程、措施規(guī)定為準)。凡將錨桿鋸短或砸扁 使用的,一經發(fā)現,罰款500元/根,情節(jié)嚴重者給予開除工作籍。
6、溜子機頭機尾必須打上穩(wěn)固可靠的壓柱,否則缺一處罰溜子司機及當班班長各50元。
7、使用扒裝機作業(yè)的掘進工作面,有下列情況時處以罰款:
(1)扒裝機無專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時,罰司機和當班班長各30元/次,罰負責人50元/天,直至停止使用。
(2)扒裝機鋼絲繩打結而繼續(xù)使用時,按每個結20元累加處罰責任者。
(3)扒裝機距迎頭的距離超過規(guī)程規(guī)定的,對當班班長、跟班隊長各罰款30元,對該區(qū)負責人罰款50元/天。
(4)扒裝機運行過程中,扒斗行走區(qū)間有人逗留或工作時,罰當班班長100元。并對耙裝機司機及逗留人員分別罰款150元。
(5)耙裝機導向輪拴在幫頂支護錨桿上使用的,對責任者罰款100元/次。
8、錨桿眼和爆破眼打干眼的,每次罰責任人200元。
9、 掘進工作面炮后不灑水降塵就出貨的,對當班班長罰款50元/次,對參加作業(yè)人員每人罰款30元/次,瓦檢員監(jiān)督停止施工。
三、放炮及火工品管理
(一)采掘工作面空頂距超過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而不進行支護的,嚴禁從事打眼工作,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米。
(二)無爆破證人員不準從事爆破工作,否則對無證上崗人員及安排其上崗的值班干部各罰款200元。
(三)放炮員不使用專用背具和雷管箱,而使炸藥、雷管混裝的,罰放炮員50元/次,對無專用背具和雷管箱的放炮員發(fā)放炸藥的藥庫發(fā)放員,每查出一次罰款50元。
(四)采掘工作面無專用的炸藥、雷管箱或毀壞未及時修理更換的,罰負責人100元;兩箱齊全完好而放炮員沒有上蓋加鎖或將炸藥雷管混裝入同一箱內,罰放炮員100元。
(五)未經允許從井下攜帶炸藥出井者,除按治安管理規(guī)定處罰外,對偷盜者按所盜火工品原值的20倍罰款,罰被盜單位主要領導200元/次。造成嚴重后果的另外追究刑事責任。
(六)出現下列違章放炮情況之一者,均處以罰款:
1、未執(zhí)行“一炮三檢查”(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后均要認真檢查作業(yè)地點瓦斯及進風情況)的,罰瓦檢員、班組長及放炮員各50元/次。放明炮、糊炮者,罰100元/次,造成事故,由礦研究處理意見。
2、放炮不實行正向裝藥或不使用水炮泥的,罰放炮員50元/次;炮泥裝填結構不合理的(未按從眼底往外:底藥→引藥→黃泥→水炮泥→黃泥填滿眼),罰放炮員20元/次。
3、掘進頭不執(zhí)行一次裝藥一次起爆的,罰放炮員50元/次。
4、放炮母線不掛在腰線位置或母線之間出現明接頭、母線與雷管腳線之間不用絕緣膠布包扎的,罰放炮員50元/次;母線明接頭罰放炮員50元/個。
5、放炮前未按規(guī)定發(fā)出警號或采掘工作面所有人員未達到指定地點就響炮的,罰放炮員100元/次,并追究瓦檢員、安檢員、班組長責任,同時追究放炮員的責任。
6、井下使用非放炮器放炮或同一工作面使用兩臺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的,罰放炮員和當班班長各100元,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工作籍。
7、短母線放炮者,每少1m罰放炮員5元。
8、毫秒雷管煤巷頭按串聯(lián)之外的其他方式聯(lián)接的,罰責任者30元/次。
9、放炮員不隨身攜帶放炮器鑰匙或非放炮員隨身攜帶放炮器鑰匙的,罰責任者30元/次。
10、不執(zhí)行“三人聯(lián)鎖”放炮制度,罰瓦檢員、放炮員、班組長各50元/次。
11、炸藥箱放置位置不當或裝配引藥未避開電氣設備的,罰班組長、放炮員各30元/次。
12、打眼、裝藥平行作業(yè)的,罰打眼工、放炮員50元/人次。
13、在井下擅自拆裝放炮器或用放炮方法檢查母線故障、放炮器故障者,罰責任者50元/次,并追究瓦斯檢查員的責任。
14、使用非專用木、竹質炮棍或用力沖擊搗實藥卷的,罰裝藥者10元/孔。
15、當班放炮完畢,剩余炸藥雷管未及時退還藥庫消帳或轉交下一班放炮員并記錄清楚者,罰當班放炮員50元/次;炸藥庫保管員不認真清點消帳的,罰保管員30元/次,拒絕回收的罰藥庫保管員100元/次,并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16、炸藥雷管及其他設備未移至安全地點就放炮的,罰放炮員100元/次。
17、工作面停風或風量不足時放炮的,罰瓦檢員、班長及放炮員各100元/次。
18、炮未放響,班(組)長、瓦檢員和放炮員必須待足30分鐘后同時巡視工作面進行檢查,否則罰班(組)長、瓦檢員、放炮員各50元。
(七) 處理瞎炮時,有下列違章行為的,處以罰款:
1、無專人(班組長)指揮處理瞎炮的,罰班組長30元/次,罰擅自處理者20元/次。
2、用手鎬等工具挖或硬拽瞎炮雷管腳線的,罰班組長及操作者各50元/次。
3、在瞎眼上用打眼的方法掏出藥卷或雷管的,罰責任者50元/次。
4、用高壓風力吹瞎眼或殘眼內的炸藥雷管的,罰責任者40元/次。
5、瞎炮未處理完畢,在有瞎炮的地點附近進行與處理瞎炮無關工作或圍觀的,罰違章者20元/人次。
6、當班處理瞎炮未完,不在現場向下一的班長和放炮員交待清楚的,罰責任者50元。
(八)銷毀失效的炸藥雷管無專門措施或不按措施落實的,罰責任者50元/次。
(九)地面、井下用車輛運輸炸藥雷管無專人押送者,罰物資供應部負責人或隊長50元/次。
四、 “一通三防
(一) 通風管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罰款:
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不必要串聯(lián)通風,罰技術科主要負責人100元,技術負責人50元;并采取措施,盡量杜絕串聯(lián)通風。
2、系統(tǒng)風量達不到作業(yè)規(guī)程和《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罰通風負責人100元,技術負責人50元,并責令立即制定措施對系統(tǒng)風量調整,做到以風定產。
3、調整和改變通風系統(tǒng)時,無總工程師批準的調整和改變通風系統(tǒng)的安全技術措施或不按總工程師批準的通風系統(tǒng)調整和改變方案進行通風系統(tǒng)調整的,罰通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各100元,并且追究責任給予處分。
4、未經礦總工程師(或副總工程師)批準,擅停主扇運轉者,罰有關責任人300元,對主要責任按“一通三防”管理規(guī)定中第五十一條執(zhí)行。
5、掘進作業(yè)規(guī)程或施工措施中無局部通風設計者,罰編制和審批人員各50元。
6、局扇不按規(guī)定上架或吊掛,未安消音器和過渡鐵風筒的,罰安裝單位負責人各100元;通風科不予監(jiān)督而使局扇投入運轉的罰通風負責人50元。
7、局扇未落實人員看管的,罰通風負責人50元。
8、在有風筒處進行施工不采取保護措施而影響掘進頭正常通風的,罰施工單位當班現場負責人50元,當班施工人員20元/人,并包賠被影響掘進頭施工人員工資。
9、巷道貫通前,無調整通風系統(tǒng)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貫通后不及時調整通風系統(tǒng),罰通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各50元,并按重大事故追究。
10、巷道維修或老巷回收沒有制定落實通風措施的,罰通風負責人50元,技術負責人30元。
11、供風地點風筒口到迎頭距離超過規(guī)定者,罰當班負責延接風筒負責人每超1m罰20元。
12、凡發(fā)生局扇吸循環(huán)風的,罰通風工區(qū)500元,負責人150元,技術主管100元,其余250元由測風員及當班瓦檢員承擔。
13、風筒有一處破口漏風罰責任者30元,有一環(huán)沒吊或一處不平直罰責任者5元,以此類推。
14、在通風巷道內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者,罰堆放者50元;測風站前后20m內堆放雜物者罰堆放者30元。
15、隨意打開風門不立即關閉或將兩道風門同時打開導致風流短路罰責任者100元,罰看風門工50元。
16、被損壞的通風設施不及時修復,造成風流失控者,罰通風負責人150元,技術負責人100元,并且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17、推車過風門時用車直接撞開風門的,罰責任者100元/人,罰看風門工50元。
18、損壞通風設施者除按該設施原值的兩倍進行賠償外,對主要責任者降一檔工資,直至開除礦籍。
19、利用擴散方式通風距離超過6m者,罰責任者30元。
20、無計劃停電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風影響安全者,罰責任者50元;導致無計劃排放瓦斯的,對責任者罰200元,并另行追究責任,特殊情況系統(tǒng)停電除外。
21、擠壓、撕裂、斷開風筒或擅自將迎頭風筒摘下者,罰責任者100元,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處分。
22、主扇或局扇停風后,井下任何地點風流未恢復正常且未證實瓦斯?jié)舛仍?%以下即擅自送電者,除對責任者罰款200元外另行嚴肅追查處理。
23、測風員不按規(guī)定及時測風或填寫測風牌板者,罰測風員15元/天。
(二)瓦斯管理有下列情況者,執(zhí)行罰款:
1、瓦斯檢員漏檢、假檢或不及時填寫牌板及手冊者,罰100元/天,情節(jié)嚴重給予降級直至開除。
2、井下作業(yè)地點停電停風或瓦斯超限,不果斷停止作業(yè)、撤出人員或不及時向礦調度匯報者,罰施工單位現場責任人50元,瓦檢員不匯報、不撤人工作失職給予降級直至開除。
3、超過6m的盲巷不及時處理的,罰通風負責人50元.
4、除瓦檢員進入柵欄內檢查瓦斯外,其他無關人員擅自進入的,罰責任者30元;
5、瓦檢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和瓦斯報警斷電儀探頭不及時檢查校正,造成指示偏差時,罰責任者50元/臺件;
6、瓦斯日報表不及時送交礦有關領導和有關單位的,罰責任者20元/次;
7、回采工作面上隅角(落山角)瓦斯超限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者,罰責任者50元/次;
8、老巷、盲巷或采掘工作面回收完畢不及時封閉者,罰通風負責人50元,施工隊負責人50元。
(三) 排放瓦斯無專門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編制審批以及不按措施規(guī)定排放者,屬嚴重違章,須從重追查處罰,直至開除工作籍。
(四) 局扇及其啟動設備安設不合理,造成循環(huán)風、串聯(lián)風的,罰責任者100元。
(五)采掘工作面正常開工,沒有及時安裝瓦斯自動報警斷電儀或甩開兩閉鎖不用者,屬嚴重違章,嚴肅追查從重處罰。斷電儀發(fā)生故障必須立即修復或更換,每拖延一個班,罰款500-5000元,依此類推。
(六)損壞安全監(jiān)測設備的,除按設備原價兩倍賠償外,按“一通三防”十項規(guī)定進行處罰。未按規(guī)定設置瓦斯傳感器報警值、斷電值或閉鎖裝置不靈敏可靠的,每次罰款200-1000元。
(七)防塵管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罰款:
1、防塵設施不齊全或不用的,罰責任者50元。
2、煤塵堆積不及時清掃,罰責任者50元。
3、采掘工作面無防塵水或水量不足,不積極組織解決的,罰責任者50元。
4、運輸機巷道的轉載點以及其他所有安設防塵管路的巷道未按規(guī)定安設噴霧裝置和防塵三通閘閥者,每少一個罰責任單位30元。
5、測塵員不及時測塵或報送測塵報表者,罰15元/次。
6、采煤機、掘進機無水割煤(巖)罰責任者100元/次,正常出煤時回風巷道內噴霧設施不開啟罰責任者50元/組,掘進頭放炮時其回風道內噴霧設施不開啟罰責任者50元/組,運輸機巷道出煤(矸)時轉載點噴霧不正常開啟(稀煤除外)罰責任者20元/組。
(八)構筑通風設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罰款。
1、采面結束后一個月內有關單位不及時回收完畢而影響采空區(qū)封閉的,罰責任單位有關責任者100--200元。
2、密閉周邊不進硬幫硬底,罰施工的班排長50元,其他施工人員30元/人。
3、通風科無通風設施安裝設計、質量驗收記錄,罰通風科單項工程通風設施20元/項。
4、密閉等通風設施前后20m范圍內雜物堆積不清理運出的,罰責任者50元。
5、封閉巷道或采空區(qū)時,未經有關礦領導認可,把設備、材料封閉在巷道內的,除按損失價值的兩倍賠償外,并對責任者罰款100元(根據情況進行追究)。
6、在使用巷道內或備用巷道內構筑風門、風墻等設施時,不設計和施工電纜管線孔的,罰責任者20元。
7、啟封密閉和火區(qū)或在車輛過往頻繁的巷道內構筑通風設施時,無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或不兌現措施者,罰責任者300元。
8、構建密閉時,不按設計安設測定密閉內氣體的導管或留泄水孔等時,罰責任者20元。
9、對通風設施不建立臺帳和牌板管理,罰通風工區(qū)技術負責人200元。
(九)井下防滅火出現下列情況的予以罰款:
1、井下主要運輸機巷、機房、硐室及炸藥庫等要害場所無齊全完好的防滅火器材者,罰管理、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50元/處;不認真執(zhí)行交接班而損壞或丟失者,除按原價賠償外,并罰款50元。
2、井口房、通風機房附近20m內嚴禁有煙火,其內不得用爐取暖,不得有明火,否則對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
3、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和電爐取暖,否則對責任者降一檔工資,開除礦籍處分。
4、井下和井口房從事焊接工作時,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guī)程2001》第223條的規(guī)定,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0元。
5、井下嚴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亂丟用過的棉紗、布頭等物,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下,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元。
6、井下火區(qū)封閉后,通風區(qū)和救護隊要經常檢查火區(qū)內有害氣體的濃度并取樣化驗,建立臺帳,否則,罰責任者20元/處。
7、井下電氣設備著火時,必須首先切斷電源,并只準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滅火,否則,罰責任者50元。
8、任何人發(fā)現井下火災時,應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制火勢,并迅速報告礦調度,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9、井下電氣設備的過流保險大于規(guī)定值時,按失爆性質予以罰款。
10、每月井下由通風牽頭,地面由保衛(wèi)科組織一次防火工作檢查,不組織者罰50元/次,不參加者50元/次。
11、對查出的火災隱患不及時組織整改者,罰責任者50元/次。
(十)井下路標牌板管理中出現如下情況時予以處罰:
1、井下的岔道口都必須設置路標,寫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則,罰責任單位或責任者20元/處。
2、涂抹路標或破壞牌板者,對責任者降一檔工資的處分。
3、涂抹或破壞路標牌板的責任者所在單位主要領導負連帶責任,處以罰款50元/次。
(十一) 其它有關處罰按礦“一通三防”十項管理制度執(zhí)行。
五、巷道維修
(一)巷道失修嚴重危及安全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維修加固的,由安全經理牽頭組織追查,對責任者處以至少100元罰款。
(二)獨頭巷道維修時,不執(zhí)行由外往里逐棚修復順序的,對責任者罰款50元。
(三)其他參照采掘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二、運輸提升
1、礦車在過道岔、拐彎道、出硐口、調車場及地面工業(yè)廣場運行時不減速、不發(fā)信號者,罰推車工20元。
2、礦車聯(lián)結處缺碰頭或鎖口及礦車嚴重變形不及時修復的,罰款10元/個。
3、違章爬、蹬、跳車的每次罰款50-200元/人
4、使用期限較長的小絞車沒有打固定基礎或四壓兩戧柱不牢固,絞車無護板,罰使用單位負責人100元。
5、非絞車司機操作絞車或絞車司機信號不明開動絞車的,罰責任者50元,無提升信號裝置罰責任單位100元。
6、掛鉤工沒有認真使用正規(guī)插銷或插銷不到位,不掛保險繩或直接用保險繩代替鉤頭提放車以及掛車數超出措施規(guī)定的,不管造成事故與否,罰掛鉤工100-200元,情節(jié)嚴重者開出工作籍。
7、掛鉤工在操作時使用鎖口圈變形,沒有碰頭的礦車、不合格的三環(huán)和插銷,罰責任者50元/個。
8、主提升井筒或斜巷變坡點、甩車道的地輥天輪不齊全、不運轉的,罰責任單位50元/個。
9、裝車超高、超寬的,罰責任單位20元/車。
10、提升絞車的各類保護裝置不完備、不可靠者,嚴禁開車使用,并罰責任單位50元。
11、絞車使用中或礦車在半道而司機擅自脫離崗位的,罰絞車司機10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另行追查處理。
12、小絞車鋼絲繩斷絲或磨損超過規(guī)定或鋼絲繩嚴重扭曲變形以及垛繩處連接固定不符合規(guī)定的,罰責任單位50元。
13、絞車滾筒上最后剩余的鋼絲繩纏繞數不符合規(guī)定的,罰責任單位負責人50元,罰操作絞車者30元。
14、絞車司機在開車前沒有事先檢查絞車零部件齊全完好情況的,罰司機20元。
六、對管理人員的處罰
(一) 副總及以上礦領導出現下列情形予以處罰: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誤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罰100元/次,造成重傷及以上事故的罰5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2、對分管范圍內由于中層干部違章指揮造成的安全事故負連帶責任。一般事故罰100元/次,重傷事故罰100元/次,重大事故由礦研究處理。并參與分管范圍內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3、在現場發(fā)現的屬自身分管范圍內的各類不安全隱患不及時組織、安排落實處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罰100元/次,重傷事故罰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礦 研究處理。
4、在現場發(fā)現的不屬自身分管范圍內的各類不安全隱患不及時向有關分管領導通報并督促落實處理而造成重傷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5、對在現場發(fā)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不盯在現場立即組織處理或當班未處理完不在現場向下一班帶班領導交待清楚就離開的,罰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6、擺不正安全與生產的關系,重生產、輕安全、違章指揮的,罰款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罰1000元/次,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7、對業(yè)務部門和施工單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隱患,必須認真對待,給予明確答復,采取相應措施組織落實處理,否則按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8、對自己在現場發(fā)現的“三違”現象及人員不制止,不處理的,罰款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9、不得為業(yè)務部門追究的安全事故責任者說情、打招呼,違者報礦處理。
10、必須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和安全辦公會議,并對本身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作出詳細的安排、部署,無故不參加者,罰款50元/次。
(二) 業(yè)務部門工作人員出現以下情況予以處罰: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誤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罰30元/次,造成重傷事故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礦研究處理。
2、對在現場發(fā)現的各類不安全隱患必須向施工單位現場跟班人員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進行驗收;同時向礦分管領導匯報,并通知施工單位。否則,罰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礦長組織追查處理。
3、對在現場發(fā)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必須盯在現場,督促施工單位立即進行處理,并及時匯報礦調度。否則,罰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礦長組織追查處理。
4、業(yè)務部門主管,因自己或下屬工作人員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實不到位或失誤的,罰30元/次,對造成一般事故的罰50元/次,造成重傷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5、在井下發(fā)現“三違”現象及人員,要立即給予制止,提出處罰意見交安全科執(zhí)行,并向違章者所在單位領導通報。否則,罰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礦長組織追查處理。
6、業(yè)務部門工作人員擺不正安全與生產的關系,重生產,輕安全,違章指揮的,罰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罰500元/次,造成重傷以上人身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7、業(yè)務部門工作人員檢查工作不認真細致,走馬觀花,導致事故隱患不能得到及時發(fā)現和排除的,罰30元/次;造成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8、業(yè)務部門追查事故時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的,罰款100元/次。
9、業(yè)務部門不派人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的,罰部門主管50元/次;指派的人員不聽安排或無故不參加的,罰責任者50元/次。
10、每項工程開工前,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礦工程部組織有關部門按措施要求對該項工程的前期準備工作進行驗收,符合規(guī)定的由工程部簽發(fā)開工合格證方可開工。工程部不組織,罰100元/次;有關部門不派人參加的罰100元/人次;不符合開工條件而強行開工的罰同意開工者2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降一檔工資。
11、安全科不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組織培訓或有關部門不參加的,對責任單位和主管罰100元。
(三) 生產、輔助工區(qū)干部和專業(yè)技術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予以處罰:
1、嚴于職守,堅持不安全不生產原則,如失職,不堅持原則,發(fā)現一次罰50元;由自身原因當月出現三次及以上者,降一級工資。
2、對業(yè)務部門所查出的不安全隱患,必須按要求安排落實處理。不落實處理的罰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3、深入井下及時查找自身所轄范圍內存在的不安全隱患。如對自己轄區(qū)內存在的不安全問題視而不見,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4、違章指揮或對工人違章作業(yè)、冒險蠻干不加制止,發(fā)現一次罰款100元。
5、必須堅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編制在安全上要有針對性,并做到字跡清晰、圖文并茂;每份措施必須傳達到所有施工人員并履行簽字手續(xù)。沒措施嚴禁安排開工。對未參加規(guī)程措施學習簽字的職工,嚴禁安排參與施工。否則,對責任者罰50元/次。
6、對本單位的“三違”人員不得縱容、包庇,更不得干擾業(yè)務科室對“三違”人員的查處,必須積極協(xié)助業(yè)務科室對“三違”人員的追查,否則,罰責任者200元/次,并追究領導責任。
7、主管負責人和技術員必須參加礦組織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必須按要求及時組織整改,當班處理不完的,現場移交下一班處理,并把處理情況及時反饋到有關業(yè)務科室和礦分管領導,否則,罰責任者100元/次。
8、安排無證人員擔任特殊崗位工作的罰50元/次。
9、隊組負責人對調入本隊實習期未滿的工人必須簽訂師徒合同。不訂的,罰負責人5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七、附 則
(一)發(fā)生本細則未列舉的“三違”現象或危及安全生產的現象,根據情節(jié)輕重,參照本細則相近的條款進行處罰,涉及法律犯罪的“三違”行為由上級或司法部門根據法律裁決。
(二)凡因“三違”罰款無法落實到人頭的,罰款金額落實到責任單位,由責任單位落實到人頭,勿推諉、扯皮。
(三)特殊情況或情節(jié)嚴重的“三違”人員對其處罰意見應根據當時情況來追查,由礦領導研究決定。
(四)機電設備、運輸方面的處罰按《〈礦機電運輸管理處罰條例〉》執(zhí)行。
(五)獎勵
1、施工單位當月未發(fā)生輕傷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傷事故,模范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認真貫徹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各項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給予單位獎勵1000-2000元。
2、發(fā)生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報告上級,以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避免了重大事故,或顯著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給予個人獎勵100-1000元。
3、搶救事故有功人員或減輕事故危害程度者,給予個人獎勵100-1000元。
4、在安全技術管理、安全設施、安全裝備方面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廣新技術有卓越成績的,給予個人獎勵200-2000元。
5、對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的,給予個人獎勵50-500元。
6、抓獲破壞或盜竊安全設施、生產設備、器械、工具等嫌疑人或舉報屬實的,給予個人獎勵100-1000元。
7、施工單位對于礦安全檢查的安全隱患能按時整改并能及時完成礦領導和有關部門安排的工作任務,給予單位適當獎勵。
(六)本細則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
(七)、本細則解釋權屬高家?guī)r煤礦礦委。
二0一三年四月一日
第2篇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獎罰細則總則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獎罰實施細則總則
1、各有關施工生產單位必須認真組織每周一的安全自查活動,并在平?會前書面報礦安檢站,未組織檢查、弄虛作假者每次罰款200元。礦組織的周二安全檢查及每員月的安全大檢查(包括上級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各有關單位必須安排人員參加(至少一名領導和一名電工),未參加檢查,每次罰款20-100元。
2、崗位工或特殊工種不持證上崗,按20元/人次處罰。
3、井口檢身人員工作失職,造成職工攜帶煙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罰檢身人員50元,罰責任者100元,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工作籍。
4、礦召開的各種安全會議、專題會議及其它會議無故不參加的單位罰款50元/次,遲到罰款20元/次。
5、發(fā)生事故不及時匯報或不積極組織搶救的,罰責任者10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根據情節(jié)輕重由礦研究處理。
6、規(guī)程措施必須嚴格執(zhí)行會審制度,對不組織會審的部門主管每次罰款100元,對無措施指揮生產的責任者每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7、職工變更工種,新工人入礦未按規(guī)定組織安全技術培訓或未建立師徒合同,罰責任者50元。
8、井人員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帶礦燈入井者罰款50元。
9、工人違反勞動紀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罰款50--100元.
⑴脫崗者(情節(jié)嚴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⑵在崗上或井下睡覺者(情節(jié)嚴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⑶在崗上或井下打架斗歐者(取上限)。
⑷在崗上打毛衣、打牌、看小說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者。
⑸未經有關領導同意,自找他人代崗者。
⑹酒后上崗者。
⑺不認真執(zhí)行現場交接班者(要害工種取上限)。
⑻作業(yè)人員不聽從安全生產指揮者。
10、損壞機電設備、通風設施、通訊設施、井下路標和各種安全設備設施者,除對責任者按經濟損失的兩倍賠償外,還執(zhí)行100--200元的罰款,屬于有意破壞者,一經查實,將給予降級,情節(jié)嚴重者開除工作籍。
11、安檢員、瓦檢員、班組長、區(qū)隊長不認真執(zhí)行“一班三匯報”制度者,罰款20元/人、次。
12、對敢于堅持安全生產、抵制“三違”的人和事進行打擊報復者,一經查實,將給予100-500元罰款,情節(jié)嚴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13、采煤、掘進等施工生產單位,不按規(guī)程、措施要求施工,當安監(jiān)員及業(yè)務部門人員提出整改而被拒絕或無故拖延,不及時進行整改的,有權作出停止生產進行整改的決定,每停頭(面)整改一次,罰款100--1000元。
14、有關施工單位對于礦臨時安排的工作未完成或未落實的,視情節(jié)每次按100-1000元處罰,二次安排在規(guī)定的時間未完成的,將按第一次的罰款金額加倍處罰。
第3篇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獎罰實施細則附則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獎罰實施細則附則
(一)、發(fā)生本細則未列舉的“三違”現象或危及安全生產的現象,根據情節(jié)輕重,參照本細則相近的條款進行處罰,涉及法律犯罪的“三違”行為由上級或司法部門根據法律裁決。
(二)、凡因“三違”罰款無法落實到人頭的,罰款金額落實到責任單位,由責任單位落實到人頭,勿推諉、扯皮。
(三)、特殊情況或情節(jié)嚴重的“三違”人員對其處罰意見應根據當時情況來追查,由礦領導研究決定。
(四)、機電設備、運輸方面的處罰按《〈礦機電運輸管理處罰條例〉》執(zhí)行。
(五)、獎勵
1、施工單位當月未發(fā)生重傷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模范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認真貫徹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各項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給予單位獎勵200-2000元。
2、發(fā)生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報告上級,以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避免了重大事故,或顯著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給予個人獎勵100-1000元。
3、搶救事故有功人員或減輕事故危害程度者,給予個人獎勵100-1000元。
4、在安全技術管理、安全設施、安全裝備方面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廣新技術有卓越成績的,給予個人獎勵200-2000元。
5、對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的,給予個人獎勵50-500元。
6、抓獲破壞或盜竊安全設施、生產設備、器械、工具等嫌疑人或舉報屬實的,給予個人獎勵100-1000元。
7、施工單位對于礦安全檢查的安全隱患能按時整改并能及時完成礦領導和有關部門安排的工作任務,給予單位適當獎勵。
(六)本細則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七)、本細則解釋權屬于**煤礦。
第4篇 煤礦安全生產對管理人員的處罰實施細則
煤礦安全生產對管理人員的處罰實施細則
(一) 副總及以上礦領導出現下列情形予以處罰: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誤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罰50元/次,造成重傷及以上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 研究處理。
2、對分管范圍內由于中層干部違章指揮造成的安全事故負連帶責任。一般事故罰50元/次,重傷事故罰100元/次,重大事故由礦 研究處理。并參與分管范圍內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3、在現場發(fā)現的屬自身分管范圍內的各類不安全隱患不及時組織、安排落實處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罰100元/次,重傷事故罰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礦 研究處理。
4、在現場發(fā)現的不屬自身分管范圍內的各類不安全隱患不及時向有關分管領導通報并督促落實處理而造成重傷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 研究處理。
5、對在現場發(fā)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不盯在現場立即組織處理或當班未處理完不在現場向下一班帶班領導交待清楚就離開的,罰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礦 研究處理。
6、擺不正安全與生產的關系,重生產、輕安全、違章指揮的,罰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罰200元/次,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由礦 研究處理。
7、對業(yè)務部門和施工單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隱患,必須認真對待,給予明確答復,采取相應措施組織落實處理,否則按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8、對自己在現場發(fā)現的“三違”現象及人員不制止,不處理的,罰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礦 研究處理。
9、不得為業(yè)務部門追究的安全事故責任者說情、打招呼,違者報礦 處理。
10、必須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和安全辦公會議,并對本身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作出詳細的安排、部署,無故不參加者,罰款50元/次。
(二) 業(yè)務部門工作人員出現以下情況予以處罰: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誤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罰30元/次,造成重傷事故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礦研究處理。
2、對在現場發(fā)現的各類不安全隱患必須向施工單位現場跟班人員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進行驗收;同時向礦分管領導匯報,并通知施工單位。否則,罰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經理組織追查處理。
3、對在現場發(fā)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必須盯在現場,督促施工單位立即進行處理,并及時匯報礦調度。否則,罰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經理組織追查處理。
4、業(yè)務部門主管,因自己或下屬工作人員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實不到位或失誤的,罰30元/次,對造成一般事故的罰50元/次,造成重傷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5、在井下發(fā)現“三違”現象及人員,要立即給予制止,提出處罰意見交安檢站執(zhí)行,并向違章者所在單位領導通報。否則,罰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經理組織追查處理。
6、業(yè)務部門工作人員擺不正安全與生產的關系,重生產,輕安全,違章指揮的,罰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罰100元/次,造成重傷以上人身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7、業(yè)務部門工作人員檢查工作不認真細致,走馬觀花,導致事故隱患不能得到及時發(fā)現和排除的,罰30元/次;造成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8、業(yè)務部門追查事故時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的,罰款100元/次。
9、業(yè)務部門不派人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的,罰部門主管50元/次;指派的人員不聽安排或無故不參加的,罰責任者50元/次。
10、每項工程開工前,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礦工程部組織有關部門按措施要求對該項工程的前期準備工作進行驗收,符合規(guī)定的由工程部簽發(fā)開工合格證方可開工。工程部不組織,罰100元/次;有關部門不派人參加的罰100元/人次;不符合開工條件而強行開工的罰同意開工者2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降一檔工資。
11、政工部不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組織培訓或有關部門不參加的,對責任單位和主管罰100元。
(三) 生產、輔助工區(qū)干部和專業(yè)技術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予以處罰:
1、嚴于職守,堅持不安全不生產原則,如失職,不堅持原則,發(fā)現一次罰50元;由自身原因當月出現三次及以上者,降一級工資。
2、對業(yè)務部門所查出的不安全隱患,必須按要求安排落實處理。不落實處理的罰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3、深入井下及時查找自身所轄范圍內存在的不安全隱患。如對自己轄區(qū)內存在的不安全問題視而不見,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4、違章指揮或對工人違章作業(yè)、冒險蠻干不加制止,發(fā)現一次罰款100元。
5、必須堅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編制在安全上要有針對性,并做到字跡清晰、圖文并茂;每份措施必須傳達到所有施工人員并履行簽字手續(xù)。沒措施嚴禁安排開工。對未參加規(guī)程措施學習簽字的職工,嚴禁安排參與施工。否則,對責任者罰50元/次,“規(guī)程、措施”簽字依據,及時送一份到安檢站,否則,每份罰20元,并限期送達。
6、對本單位的“三違”人員不得縱容、包庇,更不得干擾業(yè)務科室對“三違”人員的查處,必須積極協(xié)助業(yè)務科室對“三違”人員的追查,否則,罰責任者200元/次,并追究領導責任。
7、主管負責人和技術員必須參加礦組織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必須按要求及時組織整改,當班處理不完的,現場移交下一班處理,并把處理情況及時反饋到有關業(yè)務科室和礦分管領導,否則,罰責任者50元/次。
8、安排無證人員擔任特殊崗位工作的罰50元/次。
9、負責人、書記對調入本區(qū)(隊)實習期未滿的工人必須簽訂師徒合同。不訂的,罰負責人、書記各5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第5篇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獎懲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方針,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用活用好經濟杠桿,依法治礦,從嚴治礦,保障煤礦職工的安全和健康,激發(fā)廣大干部職工遵章守紀的積極性和自覺性,促進礦井安全生產的正常運行,在對我礦原“安全生產管理獎懲實施細則”修訂、完善的基礎上,特制訂爛壩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獎懲實施細則。
第二條?? 各級領導、管理人員、業(yè)務科室工程技術人員都必須按照本《細則》行使檢查權,制止和查處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三違現象和行動。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爛壩煤礦生產系統(tǒng)工作的所有干部、職工,生產系統(tǒng)的所有人員都有義務和責任嚴格遵守本《細則》的規(guī)定。
第四條?? 安全工作必須實行群防群治,每個職工都有權利制止任何人違章作業(yè),并拒絕任何人違章指揮,反對違反勞動紀律。
第五條?? 安全部門對違章職工的處理,要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以教育為主,對認識態(tài)度好的違章者,可視情節(jié)輕重按章處理,對認識態(tài)度不好,屢教不改的違章者,按章加倍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按有關規(guī)定另究其責。
第六條?? 對在生產中及時制止三違,避免事故發(fā)生,參加事故搶險救援及救護,進行安全技改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獎勵。
第二章? 獎勵細則
第七條?? 年度內被評為縣級安全先進個人和安全模范個人者,礦上實行重獎。
第八條?? 年度內被評為礦級安全先進個人和安全標兵者,礦上將進行獎勵。
第九條?? 無抓“三違”任務而查出“三違”,并主動匯報者,獎勵其“三違”罰款的50%。
第十條?? 發(fā)現事故征兆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時報告上級,避免事故發(fā)生的有功人員,獎勵3000-5000元。
第十一條? 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后,獲得良好經濟效益和效果者,獎勵1000-3000元。
第十二條? 對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方面的政策法令,認真貫徹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以及作業(yè)規(guī)程各項安全措施,在安全生產、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貢獻的職工和各級領導干部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獎全年安全無事故的科(隊)正職獎勵5000元、副職獎勵3000元。
第十四條?? 各隊板報內容新穎、豐富,富有相當教育意義的科、隊,一次獎科、隊主要領導1000元。
第十五條?? 安全科和各有關科室、領導接到舉報隱患后應迅速組織落實整改,舉報人所列隱患事實具體明確,且舉報事實無他人舉報,安全科可對舉報人獎勵100-300元。如對重大舉報貢獻突出的,可給予100-2000元的獎勵。
第十六條??? 在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個人,每一項突出工程,一人次獎勵1000元。
第十七條??? 在一年內本班組范圍無一人違章、違紀行為和無任何大小工傷事故的先進班組,獎勵班組長2000元。
第三章??? 懲罰細則
第一節(jié)??? 通則
第十八條? 下井人員違反入井考勤制度,處罰如下:
1、下井人員不及時下井,罰款100元。
2、下井人員沒有下井但考勤者,罰款100元。
3、下井人員破壞井口等地點的環(huán)境設施,處罰責任人300元,并照價賠償。
4、下井人員不在入井登記簿上簽字的,罰款100元。
第十九條? 入井人員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罰責任人500-1000元,并開除出礦;造成事故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井下作業(yè)人員不按規(guī)定佩戴安全帽、礦燈、自救器或損壞者罰責任人200元。
第二十一條?? 在井口20米禁止煙火和其它易燃場地處抽煙者,罰款200元。
第二十二條?? 酒后入井者罰款500元,并學習培訓。
第二十三條?? 工作中無理取鬧,井下打架鬧事者,罰責任人1000元;造成后果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崗位上睡覺,罰款500元,學習培訓,并連帶負責人、負責人罰款100元。
第二十五條?? 脫崗,地面崗位罰款200元,井下崗位罰款300元。
第二十六條?? 設備下井不辦理入井證,罰款200元。
第二十七條?? 無證上崗者罰款100元。
第二十八條?? 工作崗位有閑散人員、閑坐、閑聊者,罰崗位人員100元。
第二十九條?? 在井下隨意打開礦燈,損壞礦燈者,除照價賠償外,罰款200元。
第三十條??? 工作時間干私活者,罰款100元。
第三十一條? 管理人員違章指揮,罰款500元;造成事故,責任另究。
第三十二條? 給三違人員講情者和三違者同等處罰。
第三十三條? 安監(jiān)人員向三違人員索要錢、物等,罰款500元。
第三十四條? “三違”人員接到通知后不按時到安監(jiān)部門檢查認識,加倍處罰。
第三十五條? 管理人員不參加自查活動和通知有關會議者,罰款200元。
第三十六條? 井下發(fā)現一個煙頭處罰相關責任人各500元。
第三十七條? 各崗位環(huán)境衛(wèi)生不整潔處罰地面崗位200元,井下崗位300元。
第三十八條? 各隊組入井人數與實際人數不符或不清楚,處罰相關責任人各200元。
第三十九條? 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現場交接,主要設備必須填寫好運行記錄,各作業(yè)點必須交接清楚,否則一次罰責任人200元。
第四十條??? 各隊長凡本隊發(fā)生事故及事故隱患,要及時解決處理,并把處理結果用文字形式交回安全科,否則每次罰責任人200元。
第四十一條? 一個月內“三違”罰款累計在兩次以上,罰款1000元.并培訓學習。
第四十二條? 運料不使用保險繩一處,處罰責任人200元。
第四十三條? 各井筒不按規(guī)定使用擋車器一次,罰責任人300元。
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 井下各巷道開關處,必須上消防設施,否則罰責任人300元。
第四十六條? 巷道維修后,必須把現場衛(wèi)生搞好,否則處罰責任人200元。
第四十七條? 在巷道維修時,必須打好前后支護,否則發(fā)現一次罰責任人300元;造成后果另究。
第四十八條? 井下信號工發(fā)不清信號一次罰款100元。
第四十九條? 井口驗身工,對出入井人員嚴格驗身,出現漏洞,罰款100元/人。
第五十條??? 考勤卡、入井簽字必須本人辦理,發(fā)現代辦者罰責任人100元。
第五十一條? 不參加班前會者,遲到早退者,罰款100元。
第五十二條? 井下各班組長,安全員瓦檢員,必須帶本責任區(qū)人員出井,發(fā)現一次罰款100元。
第五十四條? 新工人上班,不能單獨工作,必須由老工人帶領三個月,發(fā)現新工人單獨工作,一次罰隊長、班組長各200元。
第五十五條? 違反下列條款之一的開除礦籍處分:
1、凡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以下簡稱三違)之一造成他人死亡的。
2、凡三違造成重大事故和惡性傷亡事故的或直接經濟損失在五萬元以上的。
3、有意破壞井上、下各種安全生產設施以及生產設備和通訊監(jiān)控設備者。
4、盜竊和私拿火工品者,除罰款2000元外開除出礦;嚴重者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五十六條? 違反下列條款之一的給予留礦察看一年的處分:
1、凡“三違”造成他人(或發(fā)生)重傷事故責任者。
2、凡違章、扒、蹬、乘坐礦車而發(fā)生重傷事故者。
3、因 “三違”造成傷亡事故未遂者。
4、違反“行車不行人、行車不行人”規(guī)定者,而發(fā)生重傷事故者。
第五十七條? 各科隊必須按時召開班前會,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五十八條? 各隊的責任區(qū)損壞滅火器一個,罰款200元。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
1、科、隊級干部不按規(guī)定帶班,值班發(fā)生重大事故者。
2、違章指揮造成事故者。
3、科、隊級干部對現場隱患不處理,對違章不制止而造成事故者。
4、發(fā)生重傷以上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單位的主要領導。
5、科、隊級干部對發(fā)生事故不處理、不匯報、隱瞞事故者。
第六十條? 凡發(fā)生事故,安全科及所涉及單位都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處理完后必須有文字記錄或備案;如果不負責任,馬虎從事處理各種事故的,罰所涉及單位責任人200-500元。
第六十一條? 凡本隊造成重傷事故,人/次罰隊長5000元、班長2000元,并扣事故者本人上月的全部安全工資,取消年終評比資格。
第六十二條? 在本管轄范圍內發(fā)生重傷事故罰安全員2000元、瓦檢員1000元,連帶職能科隊長2000元。
第六十三條? 隊不開班前會,發(fā)現一次罰款200元。
第六十四條? 值班人員脫崗,睡覺,處罰300/次。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七條? 在井下各處不準使用電話聊天或說臟話,否則罰款100元。
第六十八條? 井下運料時必須車前掛紅燈指示,否則罰款200元。
第六十九條??? 井下從事焊接工作,而焊接措施不到位,立即停止作業(yè),并罰責任人500元。
第七十條? 本細則經礦委會研究后制定下發(fā),一經制定,不許更改。凡在執(zhí)行過程中隨意提高或降低罰款金額、數量者,罰責任人300-500元。
第七十一條? 不按領導在會議上安排的時間和質量完成任務的,并沒有特殊原因,罰責任人300-500元。
第七十二條? 擅自切斷人員跟蹤定位系統(tǒng)供電電源或檢修等原因停電,在檢修完畢后未及時恢復供電,每出現一次給予責任人及隊組200元罰款;丟失罰300元。
第七十三條? 本礦人員下井未攜帶識別卡造成下井人員名不符實的,給予當事人200元罰款。
第七十四條? 無故借用他人識別卡或一人攜帶多個識別卡下井,造成下井人員名不符實,發(fā)現一次罰當事人200元。
第七十五條? 信息站必須根據各種通知單對考勤數據及時修訂并建立檔案,因修訂不及時或建檔不全的。罰信息人員200元。
第七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破壞、私自扣留、存放話機、線纜、接線盒等通訊材料和設施。一經發(fā)現,除按原價罰款外,另加罰責任人300-5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隊長對本單位措施的貫徹學習要負責。否則罰隊長500元。
第七十八條? 隊嚴格按照規(guī)程、措施的要求進行施工,如不按要求施工追究施工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并處罰責任人員300元。
第七十九條??? 驗收員負責對當班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否則罰驗收員200元。
第八十條? 施工中,驗收員要認真對工程質量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不合格的工程要及時安排返工處理,如不返工否則罰施工隊組500元。
第八十一條? 對重大質量事故,驗收員負責追查,并及時匯報隊部。否則罰驗收員200元。
第八十二條? 入井作業(yè)人員必須隨身攜帶入井資格證上崗發(fā)現一次不帶罰款100元。
第八十三條? 入井作業(yè)人員入井時,需自覺檢測讀卡器的完好情況,如在入井后發(fā)現未攜帶或失效的處罰100元。
第八十四條? 澡堂嚴禁吸煙,否則罰款100元。
第八十五條? 入井人員戴安全帽必須系牢帽帶,否則罰款100元。
第八十六條? 職工進入礦區(qū)或作業(yè)時嚴禁坦胸漏背,否則罰款100元。
第八十七條? 不服從管理人員指揮,強行施工者罰款200元,造成事故另行處理。
第八十八條? 井下特殊地段嚴禁單人行走、進入、作業(yè),否則罰款200元。
第八十九條?? 各工作面查出的隱患,責任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能整改的,罰款500元。
第九十條? 新工作面開工前,未編制作業(yè)規(guī)程,工人未學習安全措施,強行開工,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九十一條? 職工上下班騎乘車輛必須放至指定地點,亂停亂放者罰款100元。
第九十二條? 井下各巷道行人過橋不牢固的,罰責任單位300元。
第九十三條? 不參加日常全員培訓和考試的罰款200元。
第九十四條? 井下行人行走時,嚴禁將長工具扛在肩上行走,否則罰款200元。
第九十五條? 礦燈、自救器、便攜式瓦檢儀回收后應擦洗干凈,便攜式瓦檢儀應及時充電,否則罰款100元。
第九十六條? 對于隱患負責單位隱患處理不合格的,罰款300元。
第九十七條? 在調查“三違”事故過程中,有關部門不積極配合或從中作梗,給調查工作設置障礙者,罰款300元。
第九十八百條??? 存在隱患的單位,推脫不整改的,罰責任人500元。
第九十九條 班組長安排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作失誤罰款300元。
第一百條 凡周期檢查中科隊長不陪同檢查的罰款100元。
第一百零一條 規(guī)程、措施學習記錄和考試成績單等不齊全罰責任人100元/人。
第一百零二條 施工現場發(fā)現有未學規(guī)程、未考試就上崗者罰責任人300元。
第一百零三條 新工人在實學期內發(fā)生工傷事故,給予師傅罰款300元、隊長罰款200元。
第二節(jié)?? 掘進
第一百七十四條 掘進工作面使用工字鋼架棚作業(yè)時,必須使用金屬前探梁作為臨時支護,不能使用前探梁而強行作業(yè)時,罰款300元,并嚴令使用前探梁支護。其他支護形式的巷道作業(yè)時,也必須采用臨時支護,否則罰當班責任人3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條 掘進工作面作業(yè)時,毛斷面必須符合規(guī)程規(guī)定,嚴禁超高超寬作業(yè)(工作面冒頂除外)否則每超高或超寬10厘米,罰當班責任人2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條 掘進工作面頂邦網聯(lián)接必須符合規(guī)程規(guī)定,否則,發(fā)現一處不合格,罰當班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條 掘進工作面掘進作業(yè)時,必須實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不探水,或保安距離不足30米而進行作業(yè)時,一次罰當班責任人5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條 進入工作面前或打眼前、放炮后,對工作面不執(zhí)行敲幫問頂制度,罰班長和炮工各200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
第一百七十九條 掘進工作面的棚腿必須成一直線,叉角正負誤差不大于100毫米,否則每架棚罰款200元,并返工處理。
第一百八十條 掘進工作面發(fā)現棚腿歪斜,崩出腿的棚子,必須及時維修,否則每棚罰掘進隊2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條 掘進工作面放炮后必須檢查工作面,附近30米的支護是否有松動,未檢查或未處理而進入工作面作業(yè),發(fā)現一次罰當班責任人500元,并停工處理。
第一百八十二條 掘進工作面探水必須有記錄,并且有現場班長及安檢員簽字,漏記或記錄簽字不全者,發(fā)現一次罰當班責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條 水平巷道的掘進工作面,巷道積水不得超過20公分,否則罰當班責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山巷道非行人側必須開挖水溝排水,否則罰當班責任人5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條 掘進工作面來水必須及時抽排,發(fā)現一次因積水而影響生產,每停一個班,罰當班責任人10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條 炮掘工作面炮眼布置必須符合爆破說明書的規(guī)定,否則每眼罰100元,并返工處理。
第一百八十七條 炮掘工作面傾斜巷道(大于10度)掘進,每隔40米掘一個躲避洞,少一個罰款100元。躲避洞不合規(guī)程規(guī)定,每個罰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八條 掘進巷道浮渣必須清洗干凈,否則,每立方米浮煤罰款30元。
第一百八十九條 工作面采用濕式打眼時,做到無水不開鉆,停水停鉆,否則,一次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條 掘進工作面支護不及時,空頂作業(yè)超過規(guī)定作業(yè),罰責任人5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條 打眼和裝藥平行作業(yè)或多人放炮,罰責任人5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條 砌墻和架棚時,必須支撐在實底上,基礎和深度符合規(guī)定,砌墻基礎不見實底,罰款500元,柱窩深度不夠不在實底每架罰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三條 寬幫、高頂必須用木料背緊牢靠,頂部必須用剎桿及枕木井字背頂,否則每架罰款3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條 更換巷道支護時,必須執(zhí)行規(guī)程規(guī)定,否則罰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條 用掘進機截割臂托梁架棚,罰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條 偏中按照規(guī)程規(guī)定不得超過2公分,否則一處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條 架棚方向必須與中線方向垂直,否則每架罰款200元,并返工處理。
第一百九十八條 棚梁必須保持水平,否則每架罰款200元,并返工處理。
第一百九十九條 棚腿如果蹬在軟底上,腿底部必須墊板,否則每架罰款200元,并返工處理。
第二百條 背板必須符合規(guī)程要求,否則缺一塊罰款200元,并返工處理。
第二百零一條 工鋼棚與棚之間拉桿連接不得缺少,否則缺一根罰款100元,并返工補齊。
第二百零二條 鋪接道時必須使用道夾板,螺絲必須齊全,保證平、穩(wěn)、直,否則一處或一項罰款100元。
第二百零三條 各工作面探頭不按規(guī)定懸掛一次,處罰100元。
第二百零四條 各掘進工作面架棚不接頂一處,處罰 100元。
第二百零五條 井下材料場堆放不整齊,一處罰100元。
第二百零六條 各掘進巷道,檢查工程質量不合格,扣除當班責任人500元,并返工處理。
第二百零七條 井下各工作面,“敲幫問頂”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否則罰款100元。
第二百零八條 炮掘工作面入口必須懸掛炮眼布置圖、爆破說明書、避災路線圖以及施工斷面圖,發(fā)現少一種罰掘進隊100元。
第二百零九條 所有工作面的 交叉路口、入口、出口等重要位置必須懸掛避災指示牌,否則,發(fā)現一處少一種,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二百一十條 所有人行巷道與行車巷道的交叉口,必須設置“正在行車、不準行人”的語言提示裝置,否則,發(fā)現一處缺少,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二百一十一條 傾角大于15°的掘進工作面,工作場所的上方和下方必須設置防止物料滾落的安全措施,否則,罰款100元,并責令其立即整改。
第二百一十二條 掘進工作面必須保證迎山角度符合規(guī)定,迎山不足或者反迎山的每架棚罰款100元,并返工處理。
第二百一十三條 掘進工作面臨時軌道鋪設必須平穩(wěn)、正直,無錯口,無雜拌道,接口緊密,無空吊板現象,否則發(fā)現一處罰款100元。
第二百一十四條 掘進工作面的開工、停工、貫通、開口,以及發(fā)現隱患等必須堅持填寫并發(fā)放通知單,未按照要求填發(fā)的,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二百一十五條 所有掘進工作面都必須具備設計說明書、地質說明書、水文地質預報書等資料,缺一種資料私自開工者,罰責任人500-1000元。
第二百一十六條 所有掘進工作面作業(yè)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本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后方可到工作面作業(yè),不學習規(guī)程不準到工作面作業(yè),否則,誰安排其到工作面工作,罰誰100-300元。
第二百一十七條 探水作業(yè)必須有設計說明書,沒有設計說明書而進行探水的,罰作業(yè)單位100-300元,并責令其立即停止。
第二百一十七條 各巷道工字鋼棚不準隨意卸除拉勾,每發(fā)現一處罰款1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條 井下各工程隊在未接到開工通知書前,私自開工的,罰款500元。
第二百一十九條 炮掘工作面躲炮距離必須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中的規(guī)定。工作面作業(yè)人員不按規(guī)定躲炮,發(fā)現一次罰帶班500元,放炮工200-300元,瓦檢員、安全員各500元。違紀責任人300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
第二百二十條 炮掘工作面放炮線長度必須大于等于100m,且無失爆現象,否則發(fā)現一次罰放炮員100元。
第二百二十一條 掘進丟底煤一處超過規(guī)定罰責任單位100-2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條 掘進巷道貫通必須有貫通通知書。否則罰技術科相關人員3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條在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時,走人情,私自降低標準,罰責任人500元。
第四節(jié)? 機電、運輸
第二百二十四條 移變、開關等整定值應根據其負荷大小變化,及時準確調整,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五條 設備銘牌、責任牌和ma標志必須齊全,否則罰責任人100元/臺件。
第二百二十六條 所用設備操作標志管理牌必須及時懸掛,缺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二百二十七條 電氣設備不應超過額定值運行,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八條 每天必須對低壓檢漏裝置的運行情況進行1次跳閘試驗,并有記錄,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九條 機電設備不準帶電搬遷,嚴禁帶電檢修、接線、拆線等作業(yè),否則每人罰500元。
第二百三十條 井下電纜發(fā)現破口必須及時處理,否則罰責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一條 隔爆設備的隔爆腔之間嚴禁直接貫通,否則罰責任人500元,接線柱接線座有裂縫出現仍繼續(xù)使用者,罰責任人500元。
第二百三十二條 隔爆面有銹蝕,油漆或機械性雜物不處理者,罰責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三條 隔爆面不涂防銹油(如醫(yī)用凡士林),罰責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四條 電纜護套伸入器壁要符合5-15mm的要求,小于5mm罰責任人200元,大于15mm罰責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五條 不用的接線咀要分別用密封圈和擋板依次裝入,壓緊,否則罰責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六條 擋板直徑與進線裝置內徑之差不大于2mm,厚度不小于2mm,金屬圈外徑與進線裝置內徑之差應不大于2mm,厚度應不小公稱尺寸1mm,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條 線咀壓緊要有余量,余量不小于1mm,否則罰責任人100元。線咀應平行壓緊,兩壓緊螺絲入扣應不大于5mm,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八條 卡蘭式進線咀用單手搬動喇叭咀上下左右晃動時,有明顯晃動,或螺旋式接線咀最少嚙合扣數低于6扣,擰緊程度用單手正向用力擰,能擰動,均屬失爆,罰責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九條 低壓隔爆開關接線室不允許由電源側進出線至符合側接線,或由負荷側進出線至電源側接線。磁力起動器的小喇叭咀嚴禁引入引出動力線,否則罰責任人300元。
第二百四十條 對保證防爆型式用于防止觸及裸露帶電零件所必須的緊固件只允許用工具才能松開或解除,否則罰責任人300元,同一部件的螺母、螺栓其規(guī)格應求一致,螺桿裸露部分為1-3扣,低于1扣罰責任人300元,超過4扣罰責任人100元。
第二百四十一條 隔爆接合面同一部分緊固螺栓加裝兩個以上彈簧墊圈,彈簧墊圈斷裂或無彈性者,罰責任人300元。
第二百四十二條 井下電纜嚴禁用鐵絲吊掛,否則罰責任人每處100元。
第二百四十三條 甩掉各種電氣保護、皮帶保護或不按規(guī)定使用,罰責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責任另究。
第二百四十四條 井下線路有雞爪子、明接頭、羊尾巴、老鼠洞,罰責任者500元。
第二百四十五條 躺坐在電器上取暖,罰責任者200元。
第二百四十六條 井上下設備外露的運轉部分無防護裝置或裝置不完好,罰責任者300元。
第二百四十七條各類設備啟、停,不按規(guī)定使用信號,罰責任者100元。
第二百四十八條 綜合保護不起作用,甩掉局扇“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兩閉鎖(風電、瓦斯電閉鎖)”,罰責任者200元。
第二百四十九條 井上下人員坐在電機、減速機或開關上操作,罰款200元。
第二百五十條 井上、下機械起吊或拖拉重物的作業(yè)場所,鉤頭、重物下方、大繩邊、固定車地點下站人,罰責任者200元。
第二百五十一 高空作業(yè)不使用安全帶,罰責任者100元。
第二百五十二 誤送、誤停電的責任者,罰款300元,造成事故責任另究。
第二百五十三 放炮母線不準和電纜掛在同一側,否則一次罰責任者100元。
第二百五十四 井上、下高低壓電源線路不按規(guī)定敷設,或隨意拆、接線路,罰責任者200元。
第二百五十五 各崗位各種記錄、登記不齊全,記錄不及時,罰崗位人每次100元。
第二百五十六 井下排水設備及管道安裝必須符合規(guī)程要求,否則罰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七管道不平直,懸掛不整齊,罰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八條 因檢修不及時,檢查不仔細造成管道跑漏水,一次罰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九 對設備添加潤滑油不使用專用塑料壺抽油器,罰100元/次,塑料壺蓋子丟失或不加蓋子,罰50元/次。油量不足或過多罰100元/次。
第二百六十各種保護閉鎖齊全,動作靈敏可靠,否則罰100元/項次。
第二百六十一 移動變電站高壓側未接低壓閉鎖裝置,罰300元/臺次。
第二百六十二 無計劃停電,罰500元/次。
第二百六十三條 電動機在無保護狀態(tài)下運行,罰200元
第二百六十四 井下機電硐室及各配電點附近5米內,堆放材料或易燃物,否則罰200元
第二百六十五 井下電氣設備或五小電器遭受淋水而未采取保護措施,罰200元
第二百六十六條 非專職人員操作電氣設備,罰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二百六十七 地面各單位(個人)擅自使用電爐,罰200元
第二百六十八 利用他人停電擅自進行電氣設備檢修的,罰200元/次,停送電不向調度中心提起申請的罰500元
第二百六十九 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嚴禁繼續(xù)使用,否則罰500元
第二百七十有故障的供電線路,強行送電,罰500元
第二百七十一條 用刮板輸送機運送物料,罰200元
第二百七十二條 用試送電的方式進行故障判斷和尋找電纜故障點,罰300元
第二百七十三條 不按規(guī)定配備滅火器材或滅火器材放置位置不正確罰200元
第二百七十四 禁止對停風的采掘工作面,未經檢查瓦斯?jié)舛然蛲咚節(jié)舛瘸迺r進行強行送電,驗放電,否則罰500元
第二百七十五條 開關要求臺臺上架,五小電器件件上板,否則罰100元
第二百七十六條 井下照明必須使用綜合保護裝置,否則罰款300元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不按規(guī)定操作高壓電氣設備,罰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八條 固定設備必須牢固可靠,穩(wěn)固好,防止移動或傷人,否則罰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九條 使用的電器設備各種保護必須齊全,不得違章使用,否則罰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條 各類機電問題(隱患)沒有在“五定”期內整改,罰責任單位200元,罰責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責任另究。
第二百八十一條 因設備檢修質量問題影響安全生產,罰責任單位500元,責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責任另究。
第二百八十二條 小絞車下井未達到完好標準,罰責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三條 小絞車使用過程中,框架固定,護繩板有松動、變形不進行處理,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二百八十四條 小絞車底座基礎螺栓不緊固,有松動現象,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二百八十五條 小絞車技術參數牌板,技術管理版板、技術規(guī)格數據不齊全或與小絞車不符,罰責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六條 各類絞車制動閘、工作閘及閘帶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罰責任者100元
第二百八十七條 小絞車操作按鈕、信號按扭未規(guī)定設置,罰責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九 在用小絞車信號裝置,不能保證聲光兼?zhèn)?、聲音清晰、不能實現雙燈、對打,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條 多部絞車各絞車信號系統(tǒng)串聯(lián)使用,罰責任人200元
第三百零一條 11.4kw小絞車未從滾筒下方出繩開車,罰責任單位500元,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二條 小絞車未使用雙向開關(可逆)、三向按鈕,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三條 絞車工放繩未按規(guī)定固定在滾筒上至少應存有三圈以上鋼絲繩子,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三百零四條 絞車鋼絲繩出現嚴重彎折、打結、壓扁、銹蝕或斷絲超過規(guī)定而未及時更換,罰責任人300元
第三百零五條 坡度在16度及以上未加裝保險繩,繩徑與主繩不相符,未連接牢固,罰責任人500元。
第三百零六條 軌道內材料,設備的堆放不符合運輸管理規(guī)定,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七條 不經批準隨意拆除軌道及設施,罰責任單位300元
第三百零八條 損壞運輸軌道設備及安全設施,罰責任人200元。
第三百零九條 井下運輸軌道巷、躲避硐室外內沒有保持干凈,清潔、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一十條 出入井人員上、下井起哄、謾罵和打架斗毆者,罰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一條 運輸斜坡巷道必須做到“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且標志明顯,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三百一十二條 運送物料時,開車時把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各車的連接和裝載情況。牽引車數超過規(guī)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或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嚴禁發(fā)出開車信號,否則罰200元。情節(jié)嚴重造成損失事故,按規(guī)定另行追究。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拉運料調度車安裝位置必須合理,嚴禁人力推拉、違章作業(yè),否則罰200元,造成事故或重大損失另究。
第三百一十四條 井下軌道運輸巷不準放飛車、造成斷繩,脫鉤跑車事故,罰責任人500元,發(fā)生撞棚、冒頂、損壞設備以及人身事故責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五條 礦車運行不完好,要及時通知修理工處理,否則罰款100元,造成事故責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六條 處理礦車掉道事故必須2人以上配合,單人處理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一十七條 無故操作信號裝置,罰100元,造成事故責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八條 在運送材料時,因不小心掛破風筒一處,罰責任人300元,并及時處理。
第三百一十九條軌道運輸巷內,道心浮煤超過道軌高度,罰責任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條 運送、回收大型貨四超(超重、超高、超寬、超長)物件,必須有單項安全技術措施,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造成事故責任另究。
第三百二十一條。
第三百二十二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 井口檢身人員不履行檢查職責,不執(zhí)行檢身制度罰款100元,下井人員拒不接受檢身罰款100元
第三百二十四條 加注潤滑油脂標號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罰責任人100元
第6篇 a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獎懲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方針,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用活用好經濟杠桿,依法治礦,從嚴治礦,保障煤礦職工的安全和健康,激發(fā)廣大干部職工遵章守紀的積極性和自覺性,促進礦井安全生產的正常運行,在對我礦原“安全生產管理獎懲實施細則”修訂、完善的基礎上,特制訂爛壩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獎懲實施細則。
第二條 各級領導、管理人員、業(yè)務科室工程技術人員都必須按照本《細則》行使檢查權,制止和查處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三違現象和行動。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爛壩煤礦生產系統(tǒng)工作的所有干部、職工,生產系統(tǒng)的所有人員都有義務和責任嚴格遵守本《細則》的規(guī)定。
第四條 安全工作必須實行群防群治,每個職工都有權利制止任何人違章作業(yè),并拒絕任何人違章指揮,反對違反勞動紀律。
第五條 安全部門對違章職工的處理,要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以教育為主,對認識態(tài)度好的違章者,可視情節(jié)輕重按章處理,對認識態(tài)度不好,屢教不改的違章者,按章加倍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按有關規(guī)定另究其責。
第六條 對在生產中及時制止三違,避免事故發(fā)生,參加事故搶險救援及救護,進行安全技改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獎勵。
第二章 獎勵細則
第七條 年度內被評為縣級安全先進個人和安全模范個人者,礦上實行重獎。
第八條 年度內被評為礦級安全先進個人和安全標兵者,礦上將進行獎勵。
第九條 無抓“三違”任務而查出“三違”,并主動匯報者,獎勵其“三違”罰款的50%。
第十條 發(fā)現事故征兆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時報告上級,避免事故發(fā)生的有功人員,獎勵3000-5000元。
第十一條 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后,獲得良好經濟效益和效果者,獎勵1000-3000元。
第十二條 對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方面的政策法令,認真貫徹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以及作業(yè)規(guī)程各項安全措施,在安全生產、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貢獻的職工和各級領導干部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獎全年安全無事故的科(隊)正職獎勵5000元、副職獎勵3000元。
第十四條 各隊板報內容新穎、豐富,富有相當教育意義的科、隊,一次獎科、隊主要領導1000元。
第十五條 安全科和各有關科室、領導接到舉報隱患后應迅速組織落實整改,舉報人所列隱患事實具體明確,且舉報事實無他人舉報,安全科可對舉報人獎勵100-300元。如對重大舉報貢獻突出的,可給予100-2000元的獎勵。
第十六條 在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個人,每一項突出工程,一人次獎勵1000元。
第十七條 在一年內本班組范圍無一人違章、違紀行為和無任何大小工傷事故的先進班組,獎勵班組長2000元。
第三章 懲罰細則
第一節(jié) 通則
第十八條 下井人員違反入井考勤制度,處罰如下:
1、下井人員不及時下井,罰款100元。
2、下井人員沒有下井但考勤者,罰款100元。
3、下井人員破壞井口等地點的環(huán)境設施,處罰責任人300元,并照價賠償。
4、下井人員不在入井登記簿上簽字的,罰款100元。
第十九條 入井人員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罰責任人500-1000元,并開除出礦;造成事故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井下作業(yè)人員不按規(guī)定佩戴安全帽、礦燈、自救器或損壞者罰責任人200元。
第二十一條 在井口20米禁止煙火和其它易燃場地處抽煙者,罰款200元。
第二十二條 酒后入井者罰款500元,并學習培訓。
第二十三條 工作中無理取鬧,井下打架鬧事者,罰責任人1000元;造成后果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崗位上睡覺,罰款500元,學習培訓,并連帶負責人、負責人罰款100元。
第二十五條 脫崗,地面崗位罰款200元,井下崗位罰款300元。
第二十六條 設備下井不辦理入井證,罰款200元。
第二十七條 無證上崗者罰款100元。
第二十八條 工作崗位有閑散人員、閑坐、閑聊者,罰崗位人員100元。
第二十九條 在井下隨意打開礦燈,損壞礦燈者,除照價賠償外,罰款200元。
第三十條 工作時間干私活者,罰款100元。
第三十一條 管理人員違章指揮,罰款500元;造成事故,責任另究。
第三十二條 給三違人員講情者和三違者同等處罰。
第三十三條 安監(jiān)人員向三違人員索要錢、物等,罰款500元。
第三十四條 “三違”人員接到通知后不按時到安監(jiān)部門檢查認識,加倍處罰。
第三十五條 管理人員不參加自查活動和通知有關會議者,罰款200元。
第三十六條 井下發(fā)現一個煙頭處罰相關責任人各500元。
第三十七條 各崗位環(huán)境衛(wèi)生不整潔處罰地面崗位200元,井下崗位300元。
第三十八條 各隊組入井人數與實際人數不符或不清楚,處罰相關責任人各200元。
第三十九條 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現場交接,主要設備必須填寫好運行記錄,各作業(yè)點必須交接清楚,否則一次罰責任人200元。
第四十條 各隊長凡本隊發(fā)生事故及事故隱患,要及時解決處理,并把處理結果用文字形式交回安全科,否則每次罰責任人200元。
第四十一條 一個月內“三違”罰款累計在兩次以上,罰款1000元.并培訓學習。
第四十二條 運料不使用保險繩一處,處罰責任人200元。
第四十三條 各井筒不按規(guī)定使用擋車器一次,罰責任人300元。
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 井下各巷道開關處,必須上消防設施,否則罰責任人300元。
第四十六條 巷道維修后,必須把現場衛(wèi)生搞好,否則處罰責任人200元。
第四十七條 在巷道維修時,必須打好前后支護,否則發(fā)現一次罰責任人300元;造成后果另究。
第四十八條 井下信號工發(fā)不清信號一次罰款100元。
第四十九條 井口驗身工,對出入井人員嚴格驗身,出現漏洞,罰款100元/人。
第五十條 考勤卡、入井簽字必須本人辦理,發(fā)現代辦者罰責任人100元。
第五十一條 不參加班前會者,遲到早退者,罰款100元。
第五十二條 井下各班組長,安全員瓦檢員,必須帶本責任區(qū)人員出井,發(fā)現一次罰款100元。
第五十四條 新工人上班,不能單獨工作,必須由老工人帶領三個月,發(fā)現新工人單獨工作,一次罰隊長、班組長各200元。
第五十五條 違反下列條款之一的開除礦籍處分:
1、凡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以下簡稱三違)之一造成他人死亡的。
2、凡三違造成重大事故和惡性傷亡事故的或直接經濟損失在五萬元以上的。
3、有意破壞井上、下各種安全生產設施以及生產設備和通訊監(jiān)控設備者。
4、盜竊和私拿火工品者,除罰款2000元外開除出礦;嚴重者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五十六條 違反下列條款之一的給予留礦察看一年的處分:
1、凡“三違”造成他人(或發(fā)生)重傷事故責任者。
2、凡違章、扒、蹬、乘坐礦車而發(fā)生重傷事故者。
3、因 “三違”造成傷亡事故未遂者。
4、違反“行車不行人、行車不行人”規(guī)定者,而發(fā)生重傷事故者。
第五十七條 各科隊必須按時召開班前會,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五十八條 各隊的責任區(qū)損壞滅火器一個,罰款200元。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
1、科、隊級干部不按規(guī)定帶班,值班發(fā)生重大事故者。
2、違章指揮造成事故者。
3、科、隊級干部對現場隱患不處理,對違章不制止而造成事故者。
4、發(fā)生重傷以上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單位的主要領導。
5、科、隊級干部對發(fā)生事故不處理、不匯報、隱瞞事故者。
第六十條 凡發(fā)生事故,安全科及所涉及單位都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處理完后必須有文字記錄或備案;如果不負責任,馬虎從事處理各種事故的,罰所涉及單位責任人200-500元。
第六十一條 凡本隊造成重傷事故,人/次罰隊長5000元、班長2000元,并扣事故者本人上月的全部安全工資,取消年終評比資格。
第六十二條 在本管轄范圍內發(fā)生重傷事故罰安全員2000元、瓦檢員1000元,連帶職能科隊長2000元。
第六十三條 隊不開班前會,發(fā)現一次罰款200元。
第六十四條 值班人員脫崗,睡覺,處罰300/次。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七條 在井下各處不準使用電話聊天或說臟話,否則罰款100元。
第六十八條 井下運料時必須車前掛紅燈指示,否則罰款200元。
第六十九條 井下從事焊接工作,而焊接措施不到位,立即停止作業(yè),并罰責任人500元。
第七十條 本細則經礦委會研究后制定下發(fā),一經制定,不許更改。凡在執(zhí)行過程中隨意提高或降低罰款金額、數量者,罰責任人300-500元。
第七十一條 不按領導在會議上安排的時間和質量完成任務的,并沒有特殊原因,罰責任人300-500元。
第七十二條 擅自切斷人員跟蹤定位系統(tǒng)供電電源或檢修等原因停電,在檢修完畢后未及時恢復供電,每出現一次給予責任人及隊組200元罰款;丟失罰300元。
第七十三條 本礦人員下井未攜帶識別卡造成下井人員名不符實的,給予當事人200元罰款。
第七十四條 無故借用他人識別卡或一人攜帶多個識別卡下井,造成下井人員名不符實,發(fā)現一次罰當事人200元。
第七十五條 信息站必須根據各種通知單對考勤數據及時修訂并建立檔案,因修訂不及時或建檔不全的。罰信息人員200元。
第七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破壞、私自扣留、存放話機、線纜、接線盒等通訊材料和設施。一經發(fā)現,除按原價罰款外,另加罰責任人300-5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隊長對本單位措施的貫徹學習要負責。否則罰隊長500元。
第七十八條 隊嚴格按照規(guī)程、措施的要求進行施工,如不按要求施工追究施工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并處罰責任人員300元。
第七十九條 驗收員負責對當班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否則罰驗收員200元。
第八十條 施工中,驗收員要認真對工程質量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不合格的工程要及時安排返工處理,如不返工否則罰施工隊組500元。
第八十一條 對重大質量事故,驗收員負責追查,并及時匯報隊部。否則罰驗收員200元。
第八十二條 入井作業(yè)人員必須隨身攜帶入井資格證上崗發(fā)現一次不帶罰款100元。
第八十三條 入井作業(yè)人員入井時,需自覺檢測讀卡器的完好情況,如在入井后發(fā)現未攜帶或失效的處罰100元。
第八十四條 澡堂嚴禁吸煙,否則罰款100元。
第八十五條 入井人員戴安全帽必須系牢帽帶,否則罰款100元。
第八十六條 職工進入礦區(qū)或作業(yè)時嚴禁坦胸漏背,否則罰款100元。
第八十七條 不服從管理人員指揮,強行施工者罰款200元,造成事故另行處理。
第八十八條 井下特殊地段嚴禁單人行走、進入、作業(yè),否則罰款200元。
第八十九條 各工作面查出的隱患,責任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能整改的,罰款500元。
第九十條 新工作面開工前,未編制作業(yè)規(guī)程,工人未學習安全措施,強行開工,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九十一條 職工上下班騎乘車輛必須放至指定地點,亂停亂放者罰款100元。
第九十二條 井下各巷道行人過橋不牢固的,罰責任單位300元。
第九十三條 不參加日常全員培訓和考試的罰款200元。
第九十四條 井下行人行走時,嚴禁將長工具扛在肩上行走,否則罰款200元。
第九十五條 礦燈、自救器、便攜式瓦檢儀回收后應擦洗干凈,便攜式瓦檢儀應及時充電,否則罰款100元。
第九十六條 對于隱患負責單位隱患處理不合格的,罰款300元。
第九十七條 在調查“三違”事故過程中,有關部門不積極配合或從中作梗,給調查工作設置障礙者,罰款300元。
第九十八百條 存在隱患的單位,推脫不整改的,罰責任人500元。
第九十九條 班組長安排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作失誤罰款300元。
第一百條 凡周期檢查中科隊長不陪同檢查的罰款100元。
第一百零一條 規(guī)程、措施學習記錄和考試成績單等不齊全罰責任人100元/人。
第一百零二條 施工現場發(fā)現有未學規(guī)程、未考試就上崗者罰責任人300元。
第一百零三條 新工人在實學期內發(fā)生工傷事故,給予師傅罰款300元、隊長罰款200元。
第二節(jié) 掘進
第一百七十四條 掘進工作面使用工字鋼架棚作業(yè)時,必須使用金屬前探梁作為臨時支護,不能使用前探梁而強行作業(yè)時,罰款300元,并嚴令使用前探梁支護。其他支護形式的巷道作業(yè)時,也必須采用臨時支護,否則罰當班責任人3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條 掘進工作面作業(yè)時,毛斷面必須符合規(guī)程規(guī)定,嚴禁超高超寬作業(yè)(工作面冒頂除外)否則每超高或超寬10厘米,罰當班責任人2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條 掘進工作面頂邦網聯(lián)接必須符合規(guī)程規(guī)定,否則,發(fā)現一處不合格,罰當班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條 掘進工作面掘進作業(yè)時,必須實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不探水,或保安距離不足30米而進行作業(yè)時,一次罰當班責任人5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條 進入工作面前或打眼前、放炮后,對工作面不執(zhí)行敲幫問頂制度,罰班長和炮工各200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
第一百七十九條 掘進工作面的棚腿必須成一直線,叉角正負誤差不大于100毫米,否則每架棚罰款200元,并返工處理。
第一百八十條 掘進工作面發(fā)現棚腿歪斜,崩出腿的棚子,必須及時維修,否則每棚罰掘進隊2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條 掘進工作面放炮后必須檢查工作面,附近30米的支護是否有松動,未檢查或未處理而進入工作面作業(yè),發(fā)現一次罰當班責任人500元,并停工處理。
第一百八十二條 掘進工作面探水必須有記錄,并且有現場班長及安檢員簽字,漏記或記錄簽字不全者,發(fā)現一次罰當班責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條 水平巷道的掘進工作面,巷道積水不得超過20公分,否則罰當班責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山巷道非行人側必須開挖水溝排水,否則罰當班責任人5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條 掘進工作面來水必須及時抽排,發(fā)現一次因積水而影響生產,每停一個班,罰當班責任人10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條 炮掘工作面炮眼布置必須符合爆破說明書的規(guī)定,否則每眼罰100元,并返工處理。
第一百八十七條 炮掘工作面傾斜巷道(大于10度)掘進,每隔40米掘一個躲避洞,少一個罰款100元。躲避洞不合規(guī)程規(guī)定,每個罰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八條 掘進巷道浮渣必須清洗干凈,否則,每立方米浮煤罰款30元。
第一百八十九條 工作面采用濕式打眼時,做到無水不開鉆,停水停鉆,否則,一次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條 掘進工作面支護不及時,空頂作業(yè)超過規(guī)定作業(yè),罰責任人5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條 打眼和裝藥平行作業(yè)或多人放炮,罰責任人5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條 砌墻和架棚時,必須支撐在實底上,基礎和深度符合規(guī)定,砌墻基礎不見實底,罰款500元,柱窩深度不夠不在實底每架罰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三條 寬幫、高頂必須用木料背緊牢靠,頂部必須用剎桿及枕木井字背頂,否則每架罰款3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條 更換巷道支護時,必須執(zhí)行規(guī)程規(guī)定,否則罰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條 用掘進機截割臂托梁架棚,罰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條 偏中按照規(guī)程規(guī)定不得超過2公分,否則一處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條 架棚方向必須與中線方向垂直,否則每架罰款200元,并返工處理。
第一百九十八條 棚梁必須保持水平,否則每架罰款200元,并返工處理。
第一百九十九條 棚腿如果蹬在軟底上,腿底部必須墊板,否則每架罰款200元,并返工處理。
第二百條 背板必須符合規(guī)程要求,否則缺一塊罰款200元,并返工處理。
第二百零一條 工鋼棚與棚之間拉桿連接不得缺少,否則缺一根罰款100元,并返工補齊。
第二百零二條 鋪接道時必須使用道夾板,螺絲必須齊全,保證平、穩(wěn)、直,否則一處或一項罰款100元。
第二百零三條 各工作面探頭不按規(guī)定懸掛一次,處罰100元。
第二百零四條 各掘進工作面架棚不接頂一處,處罰 100元。
第二百零五條 井下材料場堆放不整齊,一處罰100元。
第二百零六條 各掘進巷道,檢查工程質量不合格,扣除當班責任人500元,并返工處理。
第二百零七條 井下各工作面,“敲幫問頂”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否則罰款100元。
第二百零八條 炮掘工作面入口必須懸掛炮眼布置圖、爆破說明書、避災路線圖以及施工斷面圖,發(fā)現少一種罰掘進隊100元。
第二百零九條 所有工作面的 交叉路口、入口、出口等重要位置必須懸掛避災指示牌,否則,發(fā)現一處少一種,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二百一十條 所有人行巷道與行車巷道的交叉口,必須設置“正在行車、不準行人”的語言提示裝置,否則,發(fā)現一處缺少,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二百一十一條 傾角大于15°的掘進工作面,工作場所的上方和下方必須設置防止物料滾落的安全措施,否則,罰款100元,并責令其立即整改。
第二百一十二條 掘進工作面必須保證迎山角度符合規(guī)定,迎山不足或者反迎山的每架棚罰款100元,并返工處理。
第二百一十三條 掘進工作面臨時軌道鋪設必須平穩(wěn)、正直,無錯口,無雜拌道,接口緊密,無空吊板現象,否則發(fā)現一處罰款100元。
第二百一十四條 掘進工作面的開工、停工、貫通、開口,以及發(fā)現隱患等必須堅持填寫并發(fā)放通知單,未按照要求填發(fā)的,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二百一十五條 所有掘進工作面都必須具備設計說明書、地質說明書、水文地質預報書等資料,缺一種資料私自開工者,罰責任人500-1000元。
第二百一十六條 所有掘進工作面作業(yè)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本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后方可到工作面作業(yè),不學習規(guī)程不準到工作面作業(yè),否則,誰安排其到工作面工作,罰誰100-300元。
第二百一十七條 探水作業(yè)必須有設計說明書,沒有設計說明書而進行探水的,罰作業(yè)單位100-300元,并責令其立即停止。
第二百一十七條 各巷道工字鋼棚不準隨意卸除拉勾,每發(fā)現一處罰款1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條 井下各工程隊在未接到開工通知書前,私自開工的,罰款500元。
第二百一十九條 炮掘工作面躲炮距離必須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中的規(guī)定。工作面作業(yè)人員不按規(guī)定躲炮,發(fā)現一次罰帶班500元,放炮工200-300元,瓦檢員、安全員各500元。違紀責任人300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
第二百二十條 炮掘工作面放炮線長度必須大于等于100m,且無失爆現象,否則發(fā)現一次罰放炮員100元。
第二百二十一條 掘進丟底煤一處超過規(guī)定罰責任單位100-2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條 掘進巷道貫通必須有貫通通知書。否則罰技術科相關人員3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條在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時,走人情,私自降低標準,罰責任人500元。
第四節(jié) 機電、運輸
第二百二十四條 移變、開關等整定值應根據其負荷大小變化,及時準確調整,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五條 設備銘牌、責任牌和ma標志必須齊全,否則罰責任人100元/臺件。
第二百二十六條 所用設備操作標志管理牌必須及時懸掛,缺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二百二十七條 電氣設備不應超過額定值運行,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八條 每天必須對低壓檢漏裝置的運行情況進行1次跳閘試驗,并有記錄,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九條 機電設備不準帶電搬遷,嚴禁帶電檢修、接線、拆線等作業(yè),否則每人罰500元。
第二百三十條 井下電纜發(fā)現破口必須及時處理,否則罰責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一條 隔爆設備的隔爆腔之間嚴禁直接貫通,否則罰責任人500元,接線柱接線座有裂縫出現仍繼續(xù)使用者,罰責任人500元。
第二百三十二條 隔爆面有銹蝕,油漆或機械性雜物不處理者,罰責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三條 隔爆面不涂防銹油(如醫(yī)用凡士林),罰責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四條 電纜護套伸入器壁要符合5-15mm的要求,小于5mm罰責任人200元,大于15mm罰責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五條 不用的接線咀要分別用密封圈和擋板依次裝入,壓緊,否則罰責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六條 擋板直徑與進線裝置內徑之差不大于2mm,厚度不小于2mm,金屬圈外徑與進線裝置內徑之差應不大于2mm,厚度應不小公稱尺寸1mm,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條 線咀壓緊要有余量,余量不小于1mm,否則罰責任人100元。線咀應平行壓緊,兩壓緊螺絲入扣應不大于5mm,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八條 卡蘭式進線咀用單手搬動喇叭咀上下左右晃動時,有明顯晃動,或螺旋式接線咀最少嚙合扣數低于6扣,擰緊程度用單手正向用力擰,能擰動,均屬失爆,罰責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九條 低壓隔爆開關接線室不允許由電源側進出線至符合側接線,或由負荷側進出線至電源側接線。磁力起動器的小喇叭咀嚴禁引入引出動力線,否則罰責任人300元。
第二百四十條 對保證防爆型式用于防止觸及裸露帶電零件所必須的緊固件只允許用工具才能松開或解除,否則罰責任人300元,同一部件的螺母、螺栓其規(guī)格應求一致,螺桿裸露部分為1-3扣,低于1扣罰責任人300元,超過4扣罰責任人100元。
第二百四十一條 隔爆接合面同一部分緊固螺栓加裝兩個以上彈簧墊圈,彈簧墊圈斷裂或無彈性者,罰責任人300元。
第二百四十二條 井下電纜嚴禁用鐵絲吊掛,否則罰責任人每處100元。
第二百四十三條 甩掉各種電氣保護、皮帶保護或不按規(guī)定使用,罰責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責任另究。
第二百四十四條 井下線路有雞爪子、明接頭、羊尾巴、老鼠洞,罰責任者500元。
第二百四十五條 躺坐在電器上取暖,罰責任者200元。
第二百四十六條 井上下設備外露的運轉部分無防護裝置或裝置不完好,罰責任者300元。
第二百四十七條各類設備啟、停,不按規(guī)定使用信號,罰責任者100元。
第二百四十八條 綜合保護不起作用,甩掉局扇“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兩閉鎖(風電、瓦斯電閉鎖)”,罰責任者200元。
第二百四十九條 井上下人員坐在電機、減速機或開關上操作,罰款200元。
第二百五十條 井上、下機械起吊或拖拉重物的作業(yè)場所,鉤頭、重物下方、大繩邊、固定車地點下站人,罰責任者200元。
第二百五十一 高空作業(yè)不使用安全帶,罰責任者100元。
第二百五十二 誤送、誤停電的責任者,罰款300元,造成事故責任另究。
第二百五十三 放炮母線不準和電纜掛在同一側,否則一次罰責任者100元。
第二百五十四 井上、下高低壓電源線路不按規(guī)定敷設,或隨意拆、接線路,罰責任者200元。
第二百五十五 各崗位各種記錄、登記不齊全,記錄不及時,罰崗位人每次100元。
第二百五十六 井下排水設備及管道安裝必須符合規(guī)程要求,否則罰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七管道不平直,懸掛不整齊,罰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八條 因檢修不及時,檢查不仔細造成管道跑漏水,一次罰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九 對設備添加潤滑油不使用專用塑料壺抽油器,罰100元/次,塑料壺蓋子丟失或不加蓋子,罰50元/次。油量不足或過多罰100元/次。
第二百六十各種保護閉鎖齊全,動作靈敏可靠,否則罰100元/項次。
第二百六十一 移動變電站高壓側未接低壓閉鎖裝置,罰300元/臺次。
第二百六十二 無計劃停電,罰500元/次。
第二百六十三條 電動機在無保護狀態(tài)下運行,罰200元
第二百六十四 井下機電硐室及各配電點附近5米內,堆放材料或易燃物,否則罰200元
第二百六十五 井下電氣設備或五小電器遭受淋水而未采取保護措施,罰200元
第二百六十六條 非專職人員操作電氣設備,罰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二百六十七 地面各單位(個人)擅自使用電爐,罰200元
第二百六十八 利用他人停電擅自進行電氣設備檢修的,罰200元/次,停送電不向調度中心提起申請的罰500元
第二百六十九 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嚴禁繼續(xù)使用,否則罰500元
第二百七十有故障的供電線路,強行送電,罰500元
第二百七十一條 用刮板輸送機運送物料,罰200元
第二百七十二條 用試送電的方式進行故障判斷和尋找電纜故障點,罰300元
第二百七十三條 不按規(guī)定配備滅火器材或滅火器材放置位置不正確罰200元
第二百七十四 禁止對停風的采掘工作面,未經檢查瓦斯?jié)舛然蛲咚節(jié)舛瘸迺r進行強行送電,驗放電,否則罰500元
第二百七十五條 開關要求臺臺上架,五小電器件件上板,否則罰100元
第二百七十六條 井下照明必須使用綜合保護裝置,否則罰款300元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不按規(guī)定操作高壓電氣設備,罰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八條 固定設備必須牢固可靠,穩(wěn)固好,防止移動或傷人,否則罰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九條 使用的電器設備各種保護必須齊全,不得違章使用,否則罰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條 各類機電問題(隱患)沒有在“五定”期內整改,罰責任單位200元,罰責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責任另究。
第二百八十一條 因設備檢修質量問題影響安全生產,罰責任單位500元,責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責任另究。
第二百八十二條 小絞車下井未達到完好標準,罰責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三條 小絞車使用過程中,框架固定,護繩板有松動、變形不進行處理,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二百八十四條 小絞車底座基礎螺栓不緊固,有松動現象,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二百八十五條 小絞車技術參數牌板,技術管理版板、技術規(guī)格數據不齊全或與小絞車不符,罰責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六條 各類絞車制動閘、工作閘及閘帶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罰責任者100元
第二百八十七條 小絞車操作按鈕、信號按扭未規(guī)定設置,罰責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九 在用小絞車信號裝置,不能保證聲光兼?zhèn)?、聲音清晰、不能實現雙燈、對打,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條 多部絞車各絞車信號系統(tǒng)串聯(lián)使用,罰責任人200元
第三百零一條 11.4kw小絞車未從滾筒下方出繩開車,罰責任單位500元,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二條 小絞車未使用雙向開關(可逆)、三向按鈕,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三條 絞車工放繩未按規(guī)定固定在滾筒上至少應存有三圈以上鋼絲繩子,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三百零四條 絞車鋼絲繩出現嚴重彎折、打結、壓扁、銹蝕或斷絲超過規(guī)定而未及時更換,罰責任人300元
第三百零五條 坡度在16度及以上未加裝保險繩,繩徑與主繩不相符,未連接牢固,罰責任人500元。
第三百零六條 軌道內材料,設備的堆放不符合運輸管理規(guī)定,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七條 不經批準隨意拆除軌道及設施,罰責任單位300元
第三百零八條 損壞運輸軌道設備及安全設施,罰責任人200元。
第三百零九條 井下運輸軌道巷、躲避硐室外內沒有保持干凈,清潔、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一十條 出入井人員上、下井起哄、謾罵和打架斗毆者,罰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一條 運輸斜坡巷道必須做到“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且標志明顯,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三百一十二條 運送物料時,開車時把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各車的連接和裝載情況。牽引車數超過規(guī)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或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嚴禁發(fā)出開車信號,否則罰200元。情節(jié)嚴重造成損失事故,按規(guī)定另行追究。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拉運料調度車安裝位置必須合理,嚴禁人力推拉、違章作業(yè),否則罰200元,造成事故或重大損失另究。
第三百一十四條 井下軌道運輸巷不準放飛車、造成斷繩,脫鉤跑車事故,罰責任人500元,發(fā)生撞棚、冒頂、損壞設備以及人身事故責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五條 礦車運行不完好,要及時通知修理工處理,否則罰款100元,造成事故責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六條 處理礦車掉道事故必須2人以上配合,單人處理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一十七條 無故操作信號裝置,罰100元,造成事故責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八條 在運送材料時,因不小心掛破風筒一處,罰責任人300元,并及時處理。
第三百一十九條軌道運輸巷內,道心浮煤超過道軌高度,罰責任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條 運送、回收大型貨四超(超重、超高、超寬、超長)物件,必須有單項安全技術措施,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造成事故責任另究。
第三百二十一條。
第三百二十二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 井口檢身人員不履行檢查職責,不執(zhí)行檢身制度罰款100元,下井人員拒不接受檢身罰款100元
第三百二十四條 加注潤滑油脂標號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五條 不按規(guī)定對保安用具進行檢測,罰100元/次,使用不合格保安用具,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六條 因使用不當燒毀30kw以下電機,罰300元,燒毀30kw以上電機,罰責任人500元
第三百二十七條 未按通知要求回收設備,小型電器和電纜,每拖延一天,罰責任人200元
第三百二十八條 對設備、電纜、五小電器維修管理不善,造成丟失,按原價處罰,私自截斷電纜罰300元/次,偷剝電纜銅芯,開除處理。
第三百二十九條 各科隊領用的設備或配件必須合格,發(fā)現一次不合格,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三十條 調度絞車閘帶斷裂,鉚 接松動,罰100元/處。
第三百三十一條 要害場所堆放雜物,罰300元
第三百三十二條 井下的高低壓備用開關缺零件罰責任人300元
第三百三十三條 無書面制定的安全措施,井下明火操作,罰500元/次,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三十四條 井下電纜連接不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罰責任人300元/處,各種電氣設備的接線緊固不合格罰300元
第三百三十五條 各種設備防爆面不涂抹凡士林,罰100元/臺次,大型電氣設備的接線腔中不放置干燥劑或失效未及時更換,罰100元/次,直接向電氣設備上噴水,罰300元
第三百三十六條 井上、下各種記錄本,不按要求及時,準確填寫,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三十七條 鋼絲繩在一個捻距內斷絲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5%時,必須更換,否則罰責任人200元/人,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三十八條 鋼絲繩銹蝕嚴重,或點蝕馬坑形或溝紋,或外層鋼絲松動時,不論鋼絲數多少貨繩徑是否變化,必須立即更換,否則罰相關責任人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三十九條 瓦斯監(jiān)控系統(tǒng)必須按規(guī)定安裝使用,試驗,記錄安全,有效運行,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三百四十井下所有電氣設備(包括五小電氣)杜絕失爆,出現一臺失爆,處罰包機責任者300元,連代單位負責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一條 停送電不執(zhí)行工作票制度,處罰責任人200元,并連代單位負責人200元。
第三百四十二條 使用局扇風機必須做到“三?!?工作面電器設備必須做到“二閉鎖”。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三百四十三條 主、副、風井提升保護裝置不齊全運行,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四十四條 電器設備、配件必須有檢驗合格證,否則罰責任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五條 電器設備需要停電檢修必須通報礦調度允許,方可按規(guī)程操作,否則罰責任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六條 主要設備必須填寫好運行記錄,交接清楚,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四十七條 各采掘面施工作業(yè)前必須裝設監(jiān)控系統(tǒng)裝置,且靈敏可靠,違章作業(yè)罰責任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八條 斜坡運輸設備必須裝設有靈敏可靠的防滑制動裝置,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四十九條 局部接地極的安設要符合規(guī)定,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 傾斜巷道必須設“一坡三檔”不按規(guī)定安設,阻車器裝置不符合要求,罰單位負責人100元;不按規(guī)定使用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一條 不按規(guī)定聯(lián)接車輛或超掛車輛,罰款100元,造成事故責任另究。
第三百五十二條 絞車無護繩板及部件不齊全,缺一件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三條 小絞車鋼絲繩必須安設繩皮,繩卡不少于四道,并符合要求,否則一處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四條 斜巷絞車不按規(guī)定使用保險繩罰款100元,無防護繩罰單位負責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五條 斜井運料超過掛車規(guī)定,處罰責任人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五十六條 設備不完好,螺絲彈墊、平墊、缺一件罰100元。
第三百五十七條 斜井運輸未使用阻車器,發(fā)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八 各包機責任人檢修不到位,影響生產1小時,處罰責任人300元。
第三百五十九條 絞車繩出現起刺,斷股不更換,罰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
第三百六十條 井下電氣設備出現失爆,罰責任人300元,連代機電隊長200元。
第三百六十一條 各絞車,必須按規(guī)定提升能力掛車,違反規(guī)定罰責任人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
第三百六十二條 各工作面噴霧灑水,不準灑到各電器設備上,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三條 空壓機管跑氣,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四條 各種減速機潤滑油不足,造成減速機損壞,罰責任人500元。
第三百六十五條 井下各運輸不準使用礦燈代替信號,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六條 井下不申請不準隨便拆斷電纜,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三百六十七條 因機電設備故障或人員不負責任違章操作造成人員受傷,罰主管職能科隊正職5000元、副職3000元,并罰違章操作者2000元;因設備故障發(fā)生事故,罰包機責任人2000元。
第三百六十八條 安全生產系統(tǒng)中,主要設備因人為造成直接影響生產的,每小時罰責任人500元。
第三百六十九條 各隊安裝的新設備不準損壞,否則照價賠償。
第三百七十條 檢修各種機電設備必須掛警示牌、開關閉鎖,專人停送,否則罰責任人300元。
第三百七十一條 井下電纜穿過墻壁部分應使用護套,并嚴密封堵,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三百七十二條 井下所有設施表面應保持清晰明亮,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三條 投入使用中的機電設備各種標志牌與實際不符的處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四條 井下所有運輸巷道,發(fā)現地棍轉動不靈或不轉,一處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五條 工作面各種移動式橡套電纜,必須嚴加管理、保護。每班必須進行檢查,發(fā)現損壞及時處理,否則按失爆處理。
第三百七十六條 礦用設備入井使用必須符合煤礦所安裝設備的要求,否則以失爆處罰責任人300元。
第三百七十七條 井下清洗工具時,必須在專用硐室進行,并必須使用不燃性和無毒性洗劑,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八條 水泵必須配備有運行、備用、檢修3臺同等能力的水泵(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必須經常維護檢查),且必須能夠滿足排水設計要求,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三百七十九條 礦井軌道使用期間應加強維護,定期檢修,并有記錄,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四百條 礦井軌道必須按標準鋪設,器件齊全、牢固、軌道與軌叉必須相符,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一條 水平巷道運輸時,從各水平巷道發(fā)出的信號必須有區(qū)別,任一區(qū)段行車時,各水平巷道必須有信號顯示并說明用途,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二條 單獨安裝的高低壓電氣設備及硐室設備設施必須有人監(jiān)管,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三條 由于運輸工工作不負責,將千斤頂、刮板等物件從井下運到選矸系統(tǒng)上時,罰責任隊組1000元/件,損壞設備影響生產另究。
第四百零四條 不同等級電壓的電纜必須按規(guī)定分層管理,否則發(fā)現一處罰責任人200元。
第四百零五條 電氣設備必須按要求“三牌”管理到位,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六條 井上下配電工作業(yè)時,必須穿同等級的絕緣鞋,戴同等級的絕緣手套及同等級的絕緣工具,按規(guī)程作業(yè)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七條 電纜接線盒要獨立吊掛,不準利用電纜懸掛,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八條 運送物料時灑落和掉在巷道內的物料要當班及時處理,否則罰當班責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九條 停電檢修時,嚴禁用打電話的方式停送電,必須使用工作票。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條四百一十條 絞車繩跑偏時嚴禁用其他工具逼繩,發(fā)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一條 軌道接頭間隙不超過10mm,內錯差,離低差不大于5mm,水平誤差不大于10mm,否則每項罰責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二條 軌道枕木間距不大于1m,否則每根罰責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三條 監(jiān)控線不能作照明、信號用,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四條 遠方漏電試驗及饋電漏電試驗不按規(guī)定執(zhí)行的,罰責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五條 機電設備要貼入井合格證,否則罰責任100元。
第四百一十六條 沙箱滅火器要放置在機電設備上風側,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七條 擋車器設施安裝要標準,嚴禁用鐵絲捆綁,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八條 井下動力電纜連接,沒有連接接地芯線,罰責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九條 井下傳感器位置不標準或私自移動者,罰責任人100元。
第四百二十條 本礦所有提升鋼絲繩必須按規(guī)定定期檢測或更換,否則罰單位主要負責人500元。
第四百二十一條 各種變速箱漏油,不及時處理的罰款100元。
第四百二十二條 信號工未聽清信號就開車的罰責任人200元。
第四百二十三條 由于地面裝料工所裝物料不符合要求而影響料車在井下無法正常運行的罰責任人200元。
第四百二十四條 道軌枕木必須牢固,枕木下必須充實,不準有活動現象,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四百二十五條 工作面大型設備更換必須要有安全補充措施,發(fā)現一次,罰責任人200元。
第四百二十六條 在有絞車的巷道行走時,嚴禁跨鋼絲繩,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四百二十七條 各崗位操作司機上崗必須做到五嚴(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嚴格執(zhí)行要害場所管理制度、嚴格執(zhí)行巡回制度、嚴格執(zhí)行崗位責任制)否則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另究)。
第四百二十八條 各機械設備要做到接合面密封處嚴密,無漏油,油箱內油質、油量符合要求,過濾器密封墊齊全有效,否則罰款100元。
第四百二十九條 井下各(電氣設備)必須做到上臺上架,兩只以上小型電器集中上板,否則罰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條 大型機電設備運輸移位或安裝大修時,必須有安全規(guī)程措施,否則罰款300元。
第四百三十一條 電纜應用吊鉤懸掛,嚴禁用鉛絲吊掛,電纜懸掛點間距不得超過3米,不得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電纜之間連接應與其電壓等級相符合的接線盒,連接器或母線盒。否則罰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二條 所有機房或變電硐室門口必須掛有“要害場所,閑人免進”標牌。否則罰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三條 所有崗位司機要做到“三知四會”(知設備的結構、性能、安全設施的原理,會操作、會維修、會保養(yǎng)、會排除一般故障)否則罰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四條 硐室和機房內照明要適度,光線要充足,線路整齊,設備完好,要有專用電話,否則罰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五條 水溝應做到排水暢通,水面應低于路基,井底車庫及行人巷道水溝蓋板齊全,牢固、不破壞,否則罰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六條 所有機電設備在起動時,先發(fā)出開機信號后,再點啟動按鈕1-3次,觀察電機啟動情況及轉向,發(fā)現不正常或轉向不正確時要及時處理。否則罰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七條 井口裝料工當班必須把井底重車掛上井,并且隨時卸車歸位,堆放整齊,否則罰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八條 井上裝料工下料時必須捆綁結實,如果在運輸過程中出現問題,罰責任人200元。
第四百三十九條井底信號工必需配合井上裝料工把井底所有車按規(guī)定掛上,如果發(fā)現沒有掛上罰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條 機電工在各責任區(qū)懸掛或整理電纜時必須隨時把扎帶頭、膠帶頭等清理干凈,如果發(fā)現一次罰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一條運料工在下料過程中,如果發(fā)現道壞必須及時修理,否則罰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二條 運輸過程中如果車掉道,必需及時上道,如果不上道繼續(xù)開車應拉罰責任人3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四百四十三條運輸工在運輸過程中每鉤料必需掛好護繩,如發(fā)現不掛護繩,罰責任人200元。
第四百四十四條 機修工必需保持每輛車的正常運行,如果發(fā)現車壞沒有及時修理罰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五條 每位職工必需按時開班前會,如果不按時或遲到罰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六條 運輸過程中如果掉道,上道時所用的工具必需隨時清理,否則罰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七條 機電工必需把所屬范圍內的各類牌板懸掛牢固并保持責任區(qū)衛(wèi)生、線路、設備干凈整潔,否則罰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八條 裝料工必需在裝料時把車上捆綁的鋼絲繩清理掉否則罰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九條 絞車司機不填記錄罰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條 絞車司機不打掃場地衛(wèi)生罰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一條 信號工對工作崗位不負責任錯打信號罰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二條 絞車司機發(fā)現本崗位有安全隱患沒有及時處理罰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三條 發(fā)現料車車軸車輪不轉罰機修工罰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四條 換了工作服到點不下井的罰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五條 運輸時車與車之間連接不規(guī)范,罰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七條 絞車司機不愛護操作牌版有破壞現象罰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八條 裝物料車沒有按規(guī)定將物料捆綁進行開車者罰責任人200元。
第四百五十九條 軌道鋪設缺道夾板、螺絲每處罰款100元。
第四百六十條 絞車護繩不符合要求或不按規(guī)定使用者罰責任人100元。
第四百六十一條 無證操作小絞車,或操作不當造成跑車事故罰責任人500元。
第四百六十二條 運料時操作不當,撞壞風門者罰責任人500元。
第四百六十三條 局部通風機未實現“三專兩閉鎖”或無雙電源或不能自動切換,罰責任人500元。
第四百六十四條 風門及密閉附近5m嚴禁堆放雜物或安裝電氣設備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五節(jié) 一通三防
第四百六十五條 各種儀器,儀表收發(fā)人員要按期收發(fā),記錄在冊,如丟失,損壞者,按產品原價賠償。
第四百六十六條 風筒要堅持“兩靠一直”的原則,吊掛整齊。否則,檢查一次不合格,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四百六十七條 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jié)舛让刻熘辽贆z查一次,擋風墻外的瓦斯?jié)舛让恐苤辽贆z查一次,否則,罰當班瓦檢員100元。
第四百六十八條 盲巷不打棚欄和不掛禁止牌一處,罰責任人100元。
第四百六十九條 隨意損壞井下各種牌板,罰款200元。
第四百七十條 各巷道內的隔爆設施不按要求吊掛,罰負責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一條 工作面回風順槽內缺一道凈化水幕,罰當班責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二條 工作面回風順槽凈化水幕架上缺一個碰嘴,罰當班責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三條 工作面回風順槽發(fā)現一次灑水不到位,罰當班責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四條 甲烷傳感器沒按規(guī)定校驗,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五條 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不能正常使用,罰責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六條 瓦斯檢查人員不按“三對口”原則執(zhí)行的,罰責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七條 瓦檢員在工作面不能及時處里瓦斯隱患,又不及時匯報者,罰當班瓦檢員5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四百七十八條 工作面風筒上的煤粉厚度達到1mm,對當班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四百七十九條 局扇風機專人看管,保證24小時運轉,隨意關?;螂S意拆開風筒,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四百八十條 風筒距窩頭不得超過5米,否則罰款100元。
第四百八十一條 局扇不使用風電閉鎖裝置,罰款100元。
第四百八十二條 炮掘工作面不按規(guī)定灑水,罰款200元。
第四百八十三條 新開采掘進工作面開工前,必須完善風電閉鎖,灑水滅塵系統(tǒng),否則罰款1000元。
第四百八十四條 局扇造成循環(huán)風,罰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五條 放炮不使用水泡泥,罰款200元。
第四百八十六條 采掘巷道不按規(guī)定設置防塵水幕罰500元,不按規(guī)定設置隔爆水袋或水袋缺水、無水、無說明牌板,罰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七條 損壞井下路標、警標、牌板,照明裝置,罰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八條 井下任何場所不準微風或無風作業(yè),否則罰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九條 恢復通風前,瓦斯檢查員必須執(zhí)行送風送電檢查瓦斯制度,否則罰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條 無計劃停電、停風,一次罰款500元。
第四百九十一條 停風后不撤出人員繼續(xù)作業(yè),罰款1000元。
第四百九十二條 不按規(guī)定保管、使用瓦斯儀,罰款100元。
第四百九十三條 不執(zhí)行一炮三檢,發(fā)現一次罰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四條 瓦斯超限不斷電、不撤人罰款500元。
第四百九十五條 風筒懸掛不直、有反接,跑漏風一處罰款100元。
第四百九十六條 瓦檢員必須認真填寫牌板、手冊、報表三對口,不得空班漏檢,否則缺一罰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七條 各通風巷道及作業(yè)地點防塵灑水裝置設施齊全有效,否則罰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八條 防塵灑水管路、井下皮帶巷每隔50米安裝一個三通閥門,其它巷道每隔100米安裝一個三通閥門。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四百九十九條 工作面瓦斯探頭不按規(guī)定位置懸掛,罰責任人200元。
第五百條 損壞隔爆設施者,罰當事人200元。
第五百零一條 主要巷道及輔助巷道內隔爆水袋缺水一個,罰責任人100元。
第五百零二條 工作面防塵灑水不按要求灑水的,罰灑水工100元;粉塵超過規(guī)定罰責任人200元。
第五百零三條 工作面不得瓦斯超限作業(yè),如超限作業(yè),罰責任人500元。
第五百零四條 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得小于200mm,并能夠正確反映所測地點的瓦斯?jié)舛?懸掛不正確或隨意移動,處罰當班瓦檢員200元。
第五百零五條工作面爆破時,瓦檢員必須對工作面的探頭進行妥善保護,如因保護不當,造成崩壞探頭造成超限事故,一次處罰相關人員200元。
第五百零六條 工作面必須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進行探放水作業(yè),發(fā)現一次不探或探水作弊一次處罰相關人員500元。
第五百零七條 工作面應隨著工作面延伸而延伸供水管道,且每隔50m留一個三通用于巷道防塵灑水,發(fā)現一次不留或超距離留,處罰責任人200元,并返工處理。
第五百零八條 巷道維修工在對巷道維修后,應對工作地點進行清理,電纜、管路進行懸掛,否則發(fā)現一次處罰當班維修組長100元。
第五百零九條 在維修巷道時應對周圍的管路、電纜、防塵、通風設施、電氣設備進行妥善保護,如因保護不當造成跑水、跑風、電纜失爆等,對作業(yè)人員處罰300元。
第五百一十條 傳感器設置數量不足,安設位置不當,調校不及時,瓦斯超限后不能斷電,不能聲光報警的一次處罰監(jiān)控人員300元。
第五百一十一條 使用吊掛葫蘆起吊風機和其他物品時,應對葫蘆、吊繩周圍支架進行檢查并加固,確認無誤后方可操作,如檢查不當造成人員受傷事故,處罰作業(yè)組長500-1000元。
第五百一十二條 巷道維修防塵工在沖洗巷道時,應對巷道內的機電設備進行妥善保護,沖洗完畢后應對機電設備進行逐個清理,違反一次罰100元。
第五百一十三 井下各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無證上崗并擔任重要職務者,處罰300元,并處罰安排人300元。
第五百一十四條 沒有防塵灑水設備而進行施工者,處罰施工單位500元,瓦檢員100元。
第五百一十五條 各崗位需要佩戴便攜式瓦檢儀,不帶者罰款100元。
第五百一十六條 風筒懸掛要平直,逢環(huán)必掛,風筒要編號管理,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五百一十七條 回風巷機電設備送電,運行前要檢查周圍瓦斯情況,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五百一十八條隔爆水袋水量要充足,掛鉤不能用鐵絲,否則發(fā)現一處罰款100元。
第五百一十九條 井下專用回風巷嚴禁單人作業(yè),否則罰款100元。
第五百二十條 作業(yè)時,必須同步打開防塵裝置,否則處罰200元。
第五百二十一條 由于人為原因,誤操作風機導致停風停電者,處罰責任人500元。
第五百二十二條 安裝局扇必須距軌道大于50cm,離地高度大于30cm,局扇周圍無雜物堆積,安設位置不合理,處罰當班負責人300元。
第五百二十三條 局扇必須掛牌管理,應標明供風地點、局扇功能、風筒長度、風筒直徑、風機入口風量、出口風量、負責任管理姓名、入局扇無牌或內容不清楚處罰責任人100元。
第五百二十四條 攜帶和使用光學瓦斯檢查儀和便攜式檢測儀要防止和其他硬物碰撞,以免損壞儀器內部零件,妥善保管,因使用不當損壞或丟失照價賠償。
第五百二十五條 光學瓦斯器,因光路、電路、線路發(fā)生故障而未及時更換和維修“帶病”作業(yè),發(fā)現一次處罰300元。
第五百二十六條 便攜式甲烷傳感器、光學瓦斯檢測儀、風表等通風儀器儀表必須配備齊全,并按規(guī)定進行調校且有一定的備用量,如因調校不及時或備用量用量不足,處罰相關人員每次300元。
第五百二十七條 在井下四處亂寫亂畫、涂改有關牌板等發(fā)現一次處罰500元。
第五百二十八條 對井下的通風設施要按規(guī)定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不按規(guī)定檢查和發(fā)現問題未能及時處理處罰責任人200元。
第五百二十九條 巡回瓦檢員要按規(guī)定的巡回路線進行巡回檢查瓦斯,有空班、漏檢現象,罰當班瓦檢員300元。
第五百二十條 炮掘工作面要執(zhí)行“一炮三檢”制度,否則發(fā)當班相關人員200元。
第五百二十一條 井下停風地點排瓦斯時,嚴禁“一風吹”否則發(fā)現一次罰當班管理人員500元,通風員300元。
第五百三十二條 排放瓦斯時,風流經過區(qū)域的瓦斯?jié)舛炔坏贸^1.0%,否則罰當班管理人員500元,瓦檢員300元。
第五百三十三條 井下作業(yè)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責任區(qū)內滅火器材的存放位置;否則罰款100元。
第五百三十四條 巷道灑水時要適中,不得過濕、有積水,發(fā)現一處積水超過質量標準化規(guī)定者,罰責任人100元。
第五百三十五條 消防器材不能挪作它用。否則罰款100元。
第五百三十六條 隨意拆卸、堵調節(jié)風窗,造成風流混亂,重罰1000元。
第五百三十七條 工作面隔爆水棚應隨工作面推進,按規(guī)定設置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五百三十八條 工作面防塵水幕距工作面不能超過50m,如不按規(guī)定設置,罰責任人100元。
第五百三十九條 瓦檢員每班應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光干涉瓦斯測定儀與瓦斯探頭所檢測的數據相對照,并及時填寫牌板和手冊,對誤差較大者匯報礦相關單位對儀器進行校正,發(fā)現一次不填寫牌板和手冊者處罰責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條 井下使用的風筒應碼放整齊,對撤除下來的風筒要及時存放在風筒存放處,如亂丟亂放,罰當班責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一條 每個職工應認真學習每日一題,并參加月底考核,一次不及格處罰100元,學習筆記不合格和無記錄處罰100元。
第五百四十二條 每月在月初5號前,必須制定出本月內礦井井下各用風地點風量核定表,否則罰責任人300元。
第五百四十三條 掘進工作面的瓦斯檢查員在下班后,要填寫工作面的瓦斯涌出情況,并匯報于通風調度,否則,罰款100元。
第五百四十四條 巷道防塵灑水工因工作不慎造成巷道內管理牌上字跡不清和模糊者,罰責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五條 防塵灑水工因工作不慎造成砂箱內進水者,罰責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六條 局扇管理人員要按時填寫局扇運行記錄本和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記錄本,如存在弄虛作假現象或不按時填寫記錄的,罰責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七條 安全科長升井后必須將當班井下所檢查出的隱患填寫在井口信息站的隱患處置卡內,并填明責任單位和處理時間及責任人,如有隱患不填寫者,一次處罰100元。
第五百四十八條 瓦斯檢查員應將每次檢查的數據報于現場工作人員,并由班組長簽字認可。交接班時,雙方瓦檢員應在雙方的手冊拼簽字交接清楚,如發(fā)現一次無簽字者,罰責任人200元。
第五百四十九條 用放炮方法貫通行道時,當兩邊掘進工作面相距20米時,通風科必須做好調節(jié)風量的準備工作,否則罰通風科相關人員500元。
第五百五十條 井下作業(yè)人員不準隨意切割風帶,否則罰款100元
第五百五十一條 瓦斯日報表未按規(guī)定填寫、簽字、罰款100元
第五百五十二條 處理巷道瓦斯積聚,無排放瓦斯措施或現場不執(zhí)行措施,罰款300元。
第五百五十三條 防塵水幕不能覆蓋巷道全斷面罰責任人200元。
第五百五十四條 未在現場交接班者罰款100元。
第六節(jié) 監(jiān)測監(jiān)控
第五百五十五條 在沖洗巷道時,沒有避開系統(tǒng)裝置安設部位,直接用水洗刷(尤其是傳感器),罰責任者200元/次處。致使探頭報廢者,除責任單位照價賠償外,罰責任者200元/次處。
第五百五十六條 敷設在各單位管轄區(qū)域內的信號線纜和光纜,管理單位懸掛位置不正確,不符合質量標準化要求,第一次通知整改,第二次檢查仍不符合,罰責任單位300元/處。
第五百五十七條 未征得主管部門同意截斷整盤通信線,罰責任者500元/處
第五百五十八條 未及時拆除或回收檢測監(jiān)控設備、線纜并交至主管部門,罰責任人單位200元。
第五百五十九條 未事先征得主管部分同意,私自停止監(jiān)測系統(tǒng)有關設備電源者,罰責任單位300元,責任人100元。
第五百六十條 丟失或損失瓦斯傳感器管理牌板者,處罰責任單位200元/塊
第五百六十一條 損壞或丟失監(jiān)測監(jiān)控設備(允許電纜的損失在1%以內),按照設備價格的兩倍處罰責任單位。
第五百六十二條 掘進工作面未采取有效措施,崩壞傳感器及其附屬裝置,責任單位照價賠償,當班跟班瓦檢員和班組長各罰款200元。
第五百六十三條 調度監(jiān)控室,保持24小時不脫崗,否則罰款100元。
第五百六十四條 監(jiān)控設備發(fā)現異常情況,要及時通知修理工維修,否則罰款100元。
第五百六十五條 安裝監(jiān)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否則罰款100元/次。
第五百六十六條 安全監(jiān)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否則罰款100元/次。
第五百六十七條 在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側必須裝設甲烷傳感器,否則罰款100元。
第五百六十八條 瓦斯超限被閉鎖的動力開關,只有在甲烷傳感器濃度值降到規(guī)定復電濃度值以下時,方可復電,否則罰責任人100元。造成事故另行責任追究。
第五百六十九條 人為破壞或改變安全監(jiān)控設備功能者,罰責任人200元。
第五百七十條 人員定位器必須本人攜帶,禁止他人代攜,否則處罰100元。
第五百七十一條 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定位器,由于非質量原因損害者,照價賠償。
第五百七十二條 監(jiān)控維修人員在維修系統(tǒng)設備時,因措施不當,導致瓦斯超限,罰責任人100元。
第五百七十三條 溫度超過規(guī)定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五百七十四條 檢修、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jiān)控設備關聯(lián)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需要安全監(jiān)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報告安全指揮中心;否則罰款100元。
第五百七十五條 安全監(jiān)控及供配電設備布置圖必須根據實際布置及時修改;否則罰款100元。
第五百七十六條 安全監(jiān)控設備發(fā)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處理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否則罰款100元。
第五百七十七條 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否則罰款200元。
第五百七十八條 監(jiān)控系統(tǒng)出現故障,應當將故障發(fā)生的時間、現象、處理結果及系統(tǒng)恢復時間等記錄在案。否則罰產量監(jiān)控人員100元。
第五百七十九條 要有相關技術的維護人員對頂板壓力檢測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如發(fā)現問題,必須在2小時內處理,并匯報安全指揮中心,否則罰維護人員200元。
第五百八十條 定期對工作面的壓力傳感器更換,線路檢查,保證監(jiān)測數據能準確的上傳到地面監(jiān)控室。否則罰傳感器管理人員200元。
第五百八十一條 井下監(jiān)控維修人員下井必須攜帶便攜甲烷完檢測儀,發(fā)現當班維修人員不帶罰100元。
第五百八十二條 監(jiān)控室監(jiān)控人員上班必須穿工作服,發(fā)現一次不穿罰本人100元。
第五百八十三條 井下傳感器管理牌填寫不規(guī)范,罰責任人100元。
第五百八十四條 瓦斯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各類報表按照規(guī)定必須裝訂成套,存檔,發(fā)現未存檔的罰責任單位200元。責任人100元。
第五百八十五條 發(fā)現人為損壞通信設備,使設備不能正常運行或防爆不合格者,罰款200元并照價賠償。
第五百八十六條 發(fā)現有人故意遮擋或損壞攝像頭的罰款200元。
第五百八十七條 未經過監(jiān)控負責任人的同意隨意改動風電、瓦斯電閉鎖的設置,使其失去斷電功能的,罰當事人300元。
第五百八十八條 監(jiān)控室維修人員必須對監(jiān)控室的所有設備經常巡查,否則罰款1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五百八十九條 井下人員不得隨意對沿途巷道內懸掛的監(jiān)控設備經行觸摸,對造成超限的罰責任人300元。
第五百九十條 監(jiān)控出現故障,維修人員接到通知不及時處理的,罰責任人100元。
第五百九十一條 不定期做瓦斯電閉鎖試驗罰款300元。
第五百九十二條 擅自用監(jiān)控設施電源者罰款200元。
第七節(jié) 放炮及火工品管理
第五百九十三條 不按規(guī)定要求押運火工品,罰200元。
第五百九十四條 火藥、雷管亂扔亂放,罰200元
第五百九十五條 火藥、雷管必須分裝,分運,裝箱并加鎖,否則罰200元。
第五百九十六條 放炮母線不夠長度罰200元
第五百九十七條 多人放炮作業(yè)罰200元
第五百九十八條 放明炮糊炮罰200元
第五百九十九條 扎好的雷管腳線不短結不懸掛,罰款100元。
第六百條 聯(lián)炮時,放炮母線不短結,罰100元。
第六百零一條 放炮員不隨身攜帶放炮器、鑰匙,罰款100元。
第六百零二條 放炮不按規(guī)定設警戒罰款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六百零三條 不按規(guī)定裝炮或封泥長度不夠,罰500元。
第六百零四條 放炮母線有明接頭或破口,罰100元。
第六百零五條 對遺留殘炮,瞎炮不安規(guī)定處理,罰100元。
第六百零六條 對剩余雷管、炸藥要按規(guī)定交回庫房,否則罰款500元。
第六百零七條 井下放炮不使用放炮器,罰款200元。
第六百零八條 放炮后必須經過噴霧灑水裝煤,否則罰款200元。
第六百零九條 在領取炸藥、雷管、不準1人同領,否則罰款100/次,火工品入井,井口檢身人員一次漏檢登記,罰款200元。
第六百一十條 掘進工作面放炮時,對監(jiān)控探頭保護不好,造成探頭跌落,數字顯示不正確,罰瓦檢員、當班炮工各100元。
第六百一十一條 井下放炮作業(yè),必須詳細填寫爆破記錄、涉及的爆破人員,必須本人簽字(班組長、瓦檢員、爆破員、安全員),否則罰款100元。
第六百一十二條 掘進工作面放炮后,炮煙未散時,嚴禁所有工作人員入內,否則罰款100元。
第六百一十三條 井下爆破用雷管箱、炸藥箱不準存放于回風巷,間隔距離必須符合規(guī)程規(guī)定,否則罰款100元。
第六百一十四條 放炮記錄本必須按時填寫,要求放炮一次,填寫一次,否則處罰當班爆破員100元。
第六百一十五條 放炮器,爆破母線不得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等導電體接觸,否則罰款300元。
第八節(jié) 其它
第六百一十六條 由于安全技術措施不完善而發(fā)生事故,罰審批人員500元,情節(jié)嚴重責任另究。
第六百一十七條 各類隱患問題在整改時間內未完成,罰單位負責人500元。
第六百一十八條 井下單項工程必須有單項措施條款,否則罰負責人500元
第六百一十九條 因配件質量問題影響生產或造成事故,罰責任人500元。
六百二十條 危棚要在一個工作日內處理,否則每超一天罰責任單位負責任100元。
第六百二十一條 安全管理人員入井檢查后填寫現場檢查卡,否則每次罰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二條 井下各種牌版字體模糊不清,填寫不規(guī)范,表面不整潔。罰責任人100元。
第六百二十三條 井下各巷道內瓦斯牌版、測風牌版等填寫牌版,嚴禁非專業(yè)人員填寫亂畫,否則罰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四條 各崗位人員應保護本職范圍內的牌版等公共設施,如有損壞。罰款200元。
第六百二十五條 井下各巷道,不準把雜物放入支護棚后的空間內,發(fā)現一次,處罰責任人100元。
第六百二十六條 職工用餐后,將餐用塑料袋等雜物放到指定地點,統(tǒng)一處理。用餐現場必須清理干凈,否則處罰100元。
第六百二十七條 井下重要作業(yè)場所嚴禁非工作人員入內(檢查人員除外),否則罰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八條 澡堂洗浴人員隨意大小便者,罰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九條 由于人為原因損壞公共設施者,處罰責任人100元。
第六百三十條 本《細則》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條文,可對照相關各款、屬違章作業(yè)處罰500元,違反《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的一條,根據情節(jié)輕重處罰100-500元,造成事故責任另行追究。
第六百三十一條 維修工在巷道維修時,應遵循由外向里逐架(段)進行的原則。否則罰施工隊組500元及相關人員200元。
第六百三十二條 工作面換大件時,必須在周圍加強支護,否則罰責任人300元。
第六百三十三條 水倉的空倉容量必須保持在總容量的30%左右,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第六百三十四條 消防設施不齊全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六百三十五條 圖紙資料未定期更新,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九節(jié) 地測防治水
第六百三十六條地測:
1、新開口的工程未按規(guī)定時間申請,未提前送交設計圖紙、規(guī)程措施,地測科有權拒絕標定放線。若因牽頭科室和施工隊組超前考慮不當,工程工期較急的情況下,地測科可安排放線,但對責任隊組考核1000元/次,牽頭科室考核200元/次。
2、激光指向儀沒有對準一個點處罰跟班隊干、驗收員各50元;兩個點沒有對準處罰跟班隊干、驗收員各200元。
3、導線點下堆積材料、設備,發(fā)現一次處罰隊長100元。
4、激光指向儀前有障礙物,發(fā)現一次處罰跟班隊干、驗收員各200元。
5、各隊組每班及時、準確填寫中、腰線使用情況,發(fā)現一次沒填寫處罰跟班隊干、驗收員各100元。
6、跟班隊干、班組長、驗收員不清楚中、腰線及貫通(到位、立交)標志點的使用方法,發(fā)現一次處罰相應責任人各100元。
7、各隊組應認真保護好各個導線點及各種標志點、中、腰線及貫通標志點,發(fā)現每破壞一個導線點處罰隊長、技術員各500元。每破壞一個中線點、腰線點及貫通(到位、立交)標志點罰隊長、技術員各300元。
8、導線點標志牌丟失,處罰各隊長200元/個。對于私自挪動導線點標志牌,處罰各隊長1000元/個,責任隊組10000元。若由此造成測量錯誤事故,視事故大小處罰隊組20000-30000元,給予隊長降職使用,直接責任人開除礦籍、留礦察看一年處分。
9、巷道修復、噴漿時,施工單位必須保護好巷道內測量導線點及中線點,不得噴住測量導線點及中線點,否則每噴住一個導線點(有測點標志牌)處罰隊長、技術員各500元,每噴住一個中線點處罰隊長、技術員各300元。
特殊工程考核:
本規(guī)定適用范圍為掘進隊組正常施工測量放線以外的臨時施工工程。(例如:安裝工程、基礎施工工程、拉底(刷幫)工程、打(修復)水溝、施工風橋等臨時性工程)
1、日常管理辦法:
①、各隊組的臨時施工工程需要使用中、腰線時,必須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見附表1:標定中、腰線申請單)一式兩份向地測科提出申請,同時附帶審批后的施工設計圖紙和技術規(guī)程或措施。
②、技術科接到審批后的標定中、腰線申請單后,積極對照圖紙、規(guī)程措施準備資料、計算標定數據、制定中、腰線標定方案。
③、技術科根據工程需要在標定中、腰線申請單里填寫施工隊組需準備的工具、材料,確保施工地點具備標定條件及作業(yè)人員人身安全。若隊組準備不充分,不能滿足標定要求,地測科不予標定。
④、技術科現場測量標定過程中要將標定點設置在穩(wěn)固、醒目的位置,用紅漆標記。隊組在施工現場必須有負責人,并在現場交接中、腰線點。
⑤、施工現場標定完畢后,技術科在12小時內以書面通知單形式將標定的相關參數提供給施工隊組,隊組和牽頭科室要在通知單上簽字、備案。
⑥、標定中、腰線申請單上必須有地測科和牽頭科室副科以上人員簽字方可生效。
2、非正規(guī)施工工程中、腰線的管理和使用考核辦法:
①、現場不具備測量標定條件,造成測量人員誤工、窩工等,考核責任隊組1000元/次。
②、中、腰線點保護不當,造成破壞現象,一個中、腰線點處罰隊長、技術員各300元。
③、中、腰線使用不當,(包括激光未對準中、腰線點)造成中線離左右?guī)?腰線離頂、底板超限者,每排處罰跟班隊干、驗收員各100元。
④、施工隊組隨意變更中、腰線點,一經查實,處罰責任隊組10000元/點。各隊長1000元,同時調度會通報。
⑤、未按規(guī)定時間申請,地測科有權拒絕標定放線。若因牽頭科室和施工隊組超前考慮不當,工程工期較急的情況下,地測科可安排放線,但對責任隊組考核1000元/次,牽頭科室考核200元/次。
第六百三十七條防治水
1.沒有堅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則的單位處罰500元罰款,并對相關領導進行處分。
2.探水眼沒有按照設計施工的,罰款500元,個人罰款200元。
3.探放水紀律不全,設備管理不到位,現場牌板管理混亂的相關責任罰款100元。
4.沒有組織工人組織學習探放水措施,單位相關負責人罰款100元。
5.探放水措施與現場實際情況不符合的,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
6.編寫探放水措施不及時的,相關負責人罰款100元。
7.現場情況有變,沒有及時匯報的人員,罰款100元。
第四章 附則
第六百三十八條 本《細則》所涉及的各項獎勵均由礦安全獎勵基金中列支,安全罰款全部納入安全獎勵基金,用于安全獎勵。
第六百三十九條 本《細則》所提出的“違章”是指違反“三大規(guī)程”及國家、省、市、縣、礦歷年來的有關安全指令、指示、規(guī)定和文件等。所提的“三違”是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如因自然條件或設備、技術條件所限達不到上述有關規(guī)定的,可暫緩執(zhí)行。
第六百四十條 本《細則》所提“三大規(guī)程”系指《煤礦安全規(guī)程》、《作業(yè)規(guī)程》和《操作規(guī)程》(包括有關補充和修改措施),所提《規(guī)程》系指《煤礦安全規(guī)程》。
第六百四十一條 全礦所有員工均要執(zhí)行本細則規(guī)定,不在《細則》以內的違章,可根據有關部門或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三大規(guī)程”或參照本《細則》以內的違章酌情對照執(zhí)行。
第六百四十二條 本《細則》的各項規(guī)定解釋權屬礦委會工作委員會。
第六百四十三條 本《細則》要求全礦職工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監(jiān)督執(zhí)行,人人要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推動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