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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某集團安全監(jiān)控系統管理細則
〖一般規(guī)定〗
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jiān)測監(jiān)控系統(簡稱“系統” ),同集團公司安全監(jiān)測監(jiān)管系統實現聯網,聯網系統必須有集團公司聯網驗收合格證件、年檢驗收合格證件和確保監(jiān)測監(jiān)控系統安全的防范措施。
系統新建、擴容、升級、改造,由礦(公司)提出方案,經集團公司審批,方可實施。
系統設備必須取得合格、有效的“ma”標志準用證,“安全儀器儀表檢驗合格證”,用于爆炸性環(huán)境的設備還應取得“防爆合格證”,屬于計量器具的還應取得“制造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計量器具合格證”,嚴禁使用未經國家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安全聯檢的關聯設備。
各礦(公司)的礦長、總經理對系統正常運行、維護、測試等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總工程師對系統的安裝、運行、維護、測試、監(jiān)控數據分析等技術管理負責,所用系統必須申請年檢,取得集團公司年檢驗收證書。
年產300萬噸以上生產礦井,必須建立瓦斯監(jiān)控隊,300萬噸以下礦井,建立專業(yè)監(jiān)控維護組,行政隸屬通風區(qū)管理,監(jiān)測技術管理由通風區(qū)主任工程師負責,設隊長、副隊長、技術員等職數,下設機房監(jiān)測組、儀器維修組和井下維護組;監(jiān)測隊井下維護組人員按每5臺使用設備(各類監(jiān)測分站、電源箱、傳感器、交換機、斷電儀、報警器等)配1人的原則進行配備,機房值班員按不少于5人配備,每井每采區(qū)每班值班人員不少于1人;監(jiān)測技術管理人員、井下監(jiān)測維護人員、機房值班員、監(jiān)測設備維修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復訓期二年。
系統配接傳感器穩(wěn)定性應不小于15天,數據或狀態(tài)應正確傳輸到地面主機;各類傳感器、分站、交換機、電源等備用量不少于應配備量的20%。
采區(qū)設計、采掘工作面設計、采掘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監(jiān)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安設地點位置,信號電纜、電源電纜敷設,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斷電控制關聯區(qū)域等做出明確詳細規(guī)定,并繪制安全監(jiān)測監(jiān)控系統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根據采掘工作的變化情況及時修改,布置圖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斷電控制圖應標明甲烷傳感器、饋電傳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斷電范圍,被控開關的名稱和編號,被控開關的斷電接點和編號。
地面中心站參數設置中各種傳感器、分站、交換機、斷電器等命名規(guī)則必須符合監(jiān)測量設置標準中“設置規(guī)范”的規(guī)定,嚴禁加任何標點符號。
安全監(jiān)控系統各種圖紙的繪制、標注必須符合業(yè)標準的相關規(guī)定,布置圖必須是以礦井通風系統圖做底圖、斷電控制圖必須是以礦井供電系統圖做底圖。
名稱 | 圖 例 | 名稱 | 圖 例 | 名稱 | 圖 例 |
甲烷傳感器 | t | 風速傳感器 | f | 聲光報警器 | g |
粉塵傳感器 | m | 一氧化碳傳感器 | y | 分站 | fz |
流量傳感器 | l | 開停傳感器 | k | 電源 | dy |
壓力傳感器 | a | 饋電傳感器 | d | 交換機 | jh |
溫度傳感器 | c | 斷電控制器 | j | 中心站 | zx |
供水傳感器 | s | 煙霧傳感器 | q | 風筒傳感器 | o |
通訊電纜 | ---- | 供電電纜 | ~~ | 光纖 |
為適應通風系統網絡圖形信息化管理,各礦地質部門必須在每月初的5日內以電子圖形文件格式向通風部門提交上月本礦的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部門必須在每月初的8日內完整繪制本礦的通風系統圖、通風立體圖、通風網絡圖、監(jiān)測監(jiān)控裝置布置圖、瓦斯抽放布置圖、防塵管路與設施布置圖、防滅火布置圖、瓦斯區(qū)域斷電監(jiān)測設置圖。并將繪制完成后的上述圖形文件按要求的時間和格式傳回集團公司監(jiān)測中心。
各類監(jiān)測量設置標準
地點
序號
名稱
設置規(guī)范
安裝位置
報警濃度
報警濃度
復電濃度
斷電范圍
回
采
工
作
面
回
采
工
作
面
1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進風巷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進風
進風巷距工作面10m內巷道風流中
≥0.5%ch4
≥0.5%ch4
<0.5%ch4
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
低瓦斯礦井和高瓦斯礦井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機尾
回風巷距工作面10m內巷道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3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機尾
回風巷距工作面10m內巷道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進風巷、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4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回風
回風巷距采區(qū)回風10至15m巷道風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5
采煤工作面專用排瓦斯巷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尾巷
專用排瓦斯巷距采區(qū)回風10至15m巷道風流中
≥2.5%ch4
≥2.5%ch4
<2.5%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
(綜放)工作面后部溜機尾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后溜
后部溜電機上方靠落山側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7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上隅角
工作面回風側與密柱支柱拉齊的回風道進度棚(或液壓支架頂梁末端的切頂線)靠落山側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中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8
專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尾巷混合
采區(qū)回風巷距專用排瓦斯巷下風側10至15m巷道風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9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長度大于1000m中部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中部
回風巷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10
采用兩條以上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條回風巷機尾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機尾
第二、第三條回風巷距工作面10m內巷道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11
采用兩條以上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條回風巷回風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回風
第二、第三條回風巷距回風橫管10至15m巷道風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12
采煤機甲烷報警斷電儀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采煤機
采煤機
≥1.0%ch4
≥1.5%ch4
<1.0%ch4
采煤機電源及工作面刮板輸送機電源
13
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回采工作面一氧化碳傳感器(至少2枚)
y+“工作地點”+一氧化碳
上隅角、工作面、內尾或工作面回風巷
≥24ppm
14
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回采工作面溫度傳感器
c+“工作地點”+溫度
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風巷
≥30℃
15
采煤工作面粉塵傳感器
m+“工作地點”+粉塵
回風巷距工作面30m內巷道風流中
≥10mg/m3
掘
進
工
作
面
16
正、付巷掘進工作面風流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正煤、w+“工作地點”+付煤
正、付巷工作面距煤頭5m內的巷道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17
正、付巷掘進工作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正回、w+“工作地點”+付回
正、付巷工作面距回風橫貫口10至15m的巷道風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18
雙巷掘進工作面采區(qū)混合回風流處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采區(qū)混合
回風巷距采區(qū)回風10至15m巷道風流中
≥1.5%ch4
≥1.5%ch4
<1.0%ch4
包括局部通風機在內的雙巷掘進巷道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19
雙巷掘進工作面分區(qū)混合回風流處甲烷傳感器,兩巷之間距離大于50米分區(qū)加2個混合傳感器
w+“工作地點”+分區(qū)混合
回風巷距分區(qū)回風橫管30內處巷道風流中
≥1.0% ch4
≥1.0%ch4
<1.0%ch4
雙巷掘進巷道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20
掘進機甲烷報警斷電儀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掘進機
掘進機
≥1.0%ch4
≥1.5%ch4
<1.0%ch4
掘進機電源
21
單巷掘進工作面風流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煤頭
距煤頭5m以內的巷道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2
單巷掘進工作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掘進回風
工作面回風巷距回風橫管10至15m的巷道風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3
掘進工作面長度大于1000m巷道中部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掘進中部
回風巷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4
單巷掘進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掘進混合
距回風橫管30m處巷道風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25
排放瓦斯時單巷掘進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甲烷傳感
w+“工作地點”+掘進混合
距回風橫管30m處巷道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26
掘進工作面回風粉塵傳感器器
m+“工作地點”+粉塵
回風巷距工作面30m內巷道風流中
≥10mg/m3
串
聯
27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串聯
被串回采工作面進風距進風口10至15m處
≥0.5%ch4
≥0.5%ch4
<0.5%ch4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8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串聯
被串掘進面局扇前3至5米處
≥0.5%ch4
≥0.5%ch4
<0.5%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9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串聯
被串掘進面局扇前3至5米處
≥0.5%ch4
≥1.5%ch4
<0.5%ch4
局部通風機及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地
面
抽
放
泵
站
地
面
抽
放
泵
站
30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輸入管路管道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管道甲烷
輸入管路
≤25% ch4
31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輸入管路管道流量傳感器
l+“工作地點”+管道流量
輸入管路
32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輸入管路管道溫度傳感器
c+“工作地點”+管道溫度
輸入管路
33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輸入管路管道壓力傳感器
a+“工作地點”+管道負壓
輸入管路
34
利用瓦斯輸出管路管道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管道甲烷
輸出管路
≤30% ch4
35
利用瓦斯輸出管路管道流量傳感器
l+“工作地點”+管道流量
輸出管路
36
利用瓦斯輸出管路管道溫度傳感器
c+“工作地點”+管道溫度
輸出管路
37
利用瓦斯輸出管路管道壓力傳感器
a+“工作地點”+管道正壓
輸出管路
38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設備的瓦斯抽放泵站輸出管路中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管道甲烷
輸出管路
≤25% ch4
39
地面抽放泵站機房內、觀察室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觀察室
距屋頂不大于300mm,正確反映測點瓦斯?jié)舛?/p>
≥0.5% ch4
臨
時
抽
放
泵
站
40
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泵站瓦斯管路出口甲烷傳感器2個
w+“工作地點”+管道出口
瓦斯管路出口上風側、下風側柵欄外5米內
≥0.5%ch4
≥1.0%ch4
<0.5%ch4
瓦斯抽放泵電源
41
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泵站抽放管道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移動泵管道瓦斯
抽放管道
42
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泵站機房內、觀察室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觀察室
距屋頂不大于300mm,正確反映測點瓦斯?jié)舛?/p>
≥0.5% ch4
≥0.5%ch4
<0.5%ch4
瓦斯抽放泵電源
43
本煤層抽放打鉆地點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打鉆處
打鉆地點
≥1.0%ch4
≥1.0%ch4
<1.0%ch4
鉆機附近20m范圍內及下風側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主
扇
風
機
房
44
主扇風機房機房內、觀察室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觀察室
距屋頂不大于300mm,正確反映測點瓦斯?jié)舛?/p>
≥0.5% ch4
45
礦井主扇風峒內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主扇風峒甲烷
風峒內
≥0.7%ch4
46
礦井主扇風峒內風速傳感器
f+“工作地點”+主扇風峒風速
風峒內
≥8m/s
47
礦井主扇風峒內溫度傳感器
c+“工作地點”+主扇風峒溫度
風峒內
≥30℃
48
礦井主扇風峒內壓力傳感器
a+“工作地點”+主扇風峒壓力
風峒內
采
區(qū)
回
風
49
采區(qū)回風巷測風站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采區(qū)回風甲烷
采區(qū)回風巷測風站
≥1.0%ch4
≥1.0%ch4
<1.0%ch4
采區(qū)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50
采區(qū)回風巷測風站風速傳感器
f+“工作地點”+采區(qū)回風風速
采區(qū)回風巷測風站
≥6m/s、
≤0.25 m/s
51
采區(qū)回風巷測風站壓力傳感器
a+“工作地點”+采區(qū)回風壓力
采區(qū)回風巷測風站
一
翼
回
風
52
一翼回風巷甲烷傳感器測風站
w+“工作地點”+翼回風甲烷
一翼回風巷
≥0.7%ch4
53
一翼回風巷測風站風速傳感器
f+“工作地點”+翼回風風速
一翼回風巷
≥8m/s
54
一翼回風巷測風站壓力傳感器
a+“工作地點”+翼回風壓力
一翼回風巷
總
回
風
55
總回風巷甲烷傳感器測風站
w+“工作地點”+總回風甲烷
總回風巷
≥0.7%ch4
56
總回風巷測風站風速傳感器
f+“工作地點”+總回風風速
總回風巷
≥8m/s
57
總回風巷測風站壓力傳感器
a+“工作地點”+總回風壓力
總回風巷
溫度
一氧化碳
煙霧
其
他
58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在每一采區(qū)口內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采區(qū)口甲烷
采區(qū)口內20m處
≥0.5%ch4
≥0.5%ch4
<0.5%ch4
大巷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電源
59
回風流中機電設備硐室進風側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機電硐室
距機電設備硐室進風側3-5米
≥0.5%ch4
≥0.5%ch4
<0.5%ch4
機電設備硐室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0
井下大巷使用架線電機車裝卸煤時,其煤倉的裝煤點和卸煤點處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煤倉
裝(卸)煤點的下風流3至5m處
≥0.5%ch4
≥0.5%ch4
<0.5%ch4
裝(卸)煤點處上風流100m及其下風流的200m內的架空線電源和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1
大巷使用架線電機車,有瓦斯涌出、支護不良出現構頂巷道、暴露煤層或與已采區(qū)相連通地點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大巷
有瓦斯涌出、支護不良出現構頂巷道、暴露煤層或與已采區(qū)相連通地點
≥0.5%ch4
≥0.5%ch4
<0.5%ch4
大巷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電源
62
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裝煤點、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大巷
裝煤點、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
≥0.5%ch4
≥0.5%ch4
<0.5%ch4
瓦斯涌出巷道上風流100m內及其下風流的架空線電源和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3
皮帶運輸機巷道兼作回風巷的回風巷入口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皮帶巷
回風巷入口內10m處
≥0.5%ch4
≥0.7%ch4
<0.7%ch4
井筒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4
回風巷兼作下料、運輸巷時,工作面回風口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回風下料巷
距工作面回風口下風側5至10m內
≥1.0%ch4
≥1.0%ch4
<1.0%ch4
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5
采區(qū)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內臨時施工的電氣設備上風側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回風臨時施工
施工地點電氣設備上風側10至15米
≥1.0%ch4
≥1.0%ch4
<1.0%ch4
采區(qū)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其
他
其
他
66
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礦井的主要裝煤點應安設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裝煤點
距裝煤點3至5m
≥0.5%ch4
≥0.5%ch4
<0.5%ch4
裝煤點處上風流100m內及其下風流的架空線電源和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7
井下煤倉上方、地面選煤廠煤倉上方甲烷傳感器
w+選煤廠+“工作地點”
井下煤倉上方、地面選煤廠煤倉上方
≥1.5%ch4
≥1.5%ch4
<1.5%ch4
貯煤倉運煤的各類運輸設備及其他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8
封閉的地面選煤廠內甲烷傳感器
w+選煤廠+“工作地點”
選煤廠內
≥1.5%ch4
≥1.5%ch4
<1.5%ch4
選煤廠內全部電氣設備
69
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 帶式輸送機滾筒上方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地面走廊
帶式輸送機滾筒上方
≥1.5%ch4
≥1.5%ch4
<1.5%ch4
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全部電氣設備
70
礦用特殊蓄電池電機車應安裝車載甲烷報警斷電儀
w+“工作地點”+蓄電池電機車
電機車
≥0.5%ch4
≥0.5%ch4
<0.5%ch4
機車電源
71
礦用特殊蓄電池電機車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電機車
≥0.5%ch4
72
在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qū)域中,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內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的甲烷斷電儀傳感器。
w+“工作地點”+蓄電池電機車
電機車
≥0.5%ch4
≥0.5%ch4
<0.5%ch4
機車電源
73
在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qū)域中,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內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電機車
≥0.5%ch4
74
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至15m處一氧化碳傳感器
y+“工作地點”+一氧化碳
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至15m處
≥24ppm
75
自然發(fā)火觀測點、封閉火區(qū)防火墻柵欄外一氧化碳傳感器
y+“工作地點”+一氧化碳
自然發(fā)火觀測點、封閉火區(qū)防火墻柵欄外
≥24ppm
76
開采容易自然、自然煤層的礦井,采區(qū)回風、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一氧化碳傳感器
y+“工作地點”+一氧化碳
采區(qū)回風、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
≥24ppm
開
關
量
77
開停傳感器
k+“工作地點”+開停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泵站抽放泵、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的電源的負荷側,能夠正確反映設備的開停狀態(tài)。
78
饋電傳感器
d+“工作地點”+“動力設備名稱”+電源
采煤機、工作溜、后部溜、轉載溜、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各類動力設備、皮帶機、掘進機、煤電鉆、耙?guī)r機、裝煤機、錨噴機、運輸溜、激光導向儀、錨桿鉆機、絞車等動力電源的負荷側,能夠正確反映動力電源的供電情況。
79
供水傳感器
k+“工作地點”+供水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的水環(huán)泵、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水環(huán)泵。
80
風門開關傳感器
k+“工作地點”+風門
礦井和采區(qū)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回采工作面回風下料門
81
風筒傳感器
k+“工作地點”+風筒
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的風筒末端
82
二級斷電
j+“工作地點”+ 二級斷電
采煤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
83
煙霧傳感器
k+“工作地點”+煙霧
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米處
84
繼電器
j+“工作地點”+電源
85
聲光報警器
s+“工作地點”+報警器
第2篇 某地產集團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與考核辦法
為貫徹落實集團“新起點、新思路、新理念、新標準”的戰(zhàn)略精神,加強各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部門職責
第一條地區(qū)公司工程部為各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責任部門,負責按集團及政府要求,確保工地安全文明施工達標。
第二條集團招投標中心、法律事務中心及地區(qū)公司招投標部、合同管理部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協助部門,負責根據本辦法及國家有關規(guī)范要求,完善合同條款。
第三條地區(qū)公司工程技術部、綜合計劃部為考核、監(jiān)督部門,負責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機制正常運作的推進并實施考核。
第四條集團管理中心為監(jiān)督、服務、檢查、考核部門,負責集團系統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推行,并實施考核。
第二章考核細則
第五條文明施工管理類
1、項目收地后一個月內,按集團建筑設計院下發(fā)的《定型產品-標準做法》中小區(qū)臨時圍墻標準設臵,并沿工地四周連續(xù)設臵,確保美觀、整潔。未圍蔽的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圍蔽方式達不到要求的每次扣罰項目經理20元,工程部經理20元。
2、施工通道應盡量避開銷售環(huán)境,如確因現場條件制約無法避開的,應做到銷售時間內(如公休日、節(jié)假日、開盤日等)干凈、整潔。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0元,工程部經理500元。
3、出入口、辦公室、宿舍、廚房、廁所、材料堆放場地、加工場地、倉庫地面、工地內外通道地面要求做硬化處理,并且保持道路暢通。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4、施工現場進出口應設臵大門,大門寬不得小于5m、門面平整、油漆不脫落。大門邊應設臵“五牌一圖”標識牌。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5、各項目除天下盤外,工地出入口應設臵洗車槽、沉淀池、高壓沖洗水槍,并正常使用。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6、材料應按總平面布局圖堆放整齊,易燃易爆物品分類存放,標牌標識清晰,建筑垃圾工完場清。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7、現場消防制度健全,各部位滅火器材配臵合理,易燃易爆物品專人管理,動火審批制度健全。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8、場地有連續(xù)排水設施、保持排水通暢,泥漿、污水、廢水不得外溢,未經處理不得排入下水道和河道,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第六條外腳手架類
1、外腳手架搭設應與主體施工同步,存在應設未設腳手架情況的,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2、專項施工方案和設計計算書未經審批就實施搭設的,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3、須按規(guī)定設臵剪刀撐,剪刀撐應沿腳手架高度連續(xù)設臵且角度符合要求。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4、落地式腳手架立桿基礎平實,有排水措施,應符合專項施工方案的設計要求,且立桿有底座、墊木、掃地桿。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5、腳手板滿鋪,無探頭板,施工層設臵防護欄和擋腳板。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6、施工層以下每隔十米設臵架體內封閉措施。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7、懸挑式腳手架外挑桿件與建筑結構連接牢固,懸挑梁安裝應符合專項施工方案的設計要求,立桿底部固定牢固。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8、架體與建筑結構拉結堅固,連墻件間距應符合要求,其中落地式腳手架高度7米以上要求做與建筑結構拉結。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9、卸料平臺須經設計計算并符合設計要求,支撐系統不得與腳手架連結,并設臵限載標牌。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第七條施工用電類
1、施工電箱缺失箱門及門鎖、設臵位臵或高度不合要求、室外電箱無防雨淋措施的,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2、施工用電線纜在交通道路、施工通道等部位未設保護,隨地拖放的,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3、施工用電接地接零保護系統應符合規(guī)范要求,開關箱(三級電箱)內出線回路應設臵符合要求參數的漏電保護。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4、在施工電箱內隨意掛線取電的(如裸線頭直接插入插座取電、線纜直接掛接在刀閘上取電、一個接線端子上連接的線頭超過兩個的情況等),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第八條“三寶、四口”防護類
1、進入工地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2、外腳手架未掛安全網或安全網破損嚴重的,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3、高處作業(yè)(墜落高度2米及以上)未使用安全帶的,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4、各施工洞口未設臵防護或防護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5、臨邊部位未設臵防護或防護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6、建筑物出入通道口應設臵符合要求的防護棚,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第九條垂直運輸類
1、塔吊、施工電梯、井架等垂直運輸機械搭設前必須有經審批的安裝和拆除專項施工方案,并在使用前取得建筑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準用證,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2、施工電梯、井架無每層防護安全門,或安全門在吊籠未靠站時處于開啟狀態(tài)的,或呼叫系統失靈的,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第十條基坑支護類
1、基坑支護必須有經審批的施工方案,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2、超過2米深的基坑必須設臵符合安全要求的臨邊防護,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3、積土、料具堆放不符合規(guī)定的,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4、須按規(guī)定進行基坑支護變形監(jiān)測,并對毗鄰建筑物和重要管線和道路進行沉降觀測。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第十一條塔吊、人貨梯、焊接等特種作業(yè)人員應持證上崗。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第十二條工地因安全文明施工原因被政府每通報一次,給予工程部經理降一級工資處罰。工地因安全文明施工原因被政府每停工一次,給予工程部經理降兩至三級工資處罰。對于出現安全事故造成公司損失的,根據損失程度,直接給予責任人相應處分。
第三章考核管理
第十三條工程部每周組織不少于一次安全文明施工檢查,督促施工單位整改,并形成記錄;工程技術部每月組織1~2次檢查,按上述規(guī)定考核工程部并督促整改。工程部、工程技術部未組織檢查的,每次扣罰責任部門負責人1000元,公司主管領導500元。綜合計劃部考核。
第十四條工程技術部每月進行一次各項目安全文明施工評比,否則每次扣罰工程技術部經理1000元,公司主管領導500元,綜合計劃部考核。工程技術部每月5日前將安全文明施工評比結果報集團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五條工程技術部每月月底前完成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每月3日前交綜合計劃部報公司董事長審批后實施。綜合計劃部于每月5日前將考核結果報集團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六條集團管理中心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并進行安全文明施工檢查、考核,考核結果每月6日前報集團董事局領導審批后執(zhí)行。
第四章其它規(guī)定
第十七條地區(qū)公司必須聯合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督促相關單位按照國家現行安全規(guī)范標準及當地政府有關要求,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堅決杜絕重大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一旦發(fā)生重大傷亡、火災、塔吊倒塌等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直接給予地區(qū)公司相關責任人嚴厲處分直至開除,并追究其法律責任。同時,公司將另行追究相關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未盡之處,按國家現行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執(zhí)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集團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如有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3篇 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檢查整改措施
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檢查及整改措施
1、集團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小組每年對各控股公司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項目為:
1)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2)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和執(zhí)行情況;
3)消防設施(備)的配置狀況;
4)員工安全知識培訓情況及培訓效果;
5)空調機房、配電房、發(fā)電機房操作規(guī)程的制定及執(zhí)行情況,設備的運行記錄情況;
6)消防中心設備的運行狀況;
7)各種安全標識(燈、牌、圖)配置的狀況;
8)倉庫物資擺放是否符合'五距'標準,易燃易爆危險品是否專庫儲存;
9)各種電線、閘閥、開關等器件是否老化或失靈;
10)用氣、用電、用火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規(guī)程;
11)已發(fā)生過的事故記錄及整改情況;
12)檢查小組認為有必要檢查的其他內容。
2、各控股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部門每季度組織的安全檢查項目為:
1)消防設施(備)的日常巡查狀況,滅火設施是否有效;
2)空調機房、配電房、發(fā)電機房的操作情況與運行記錄;
3)消防中心設備的運行狀況;
4)倉庫物資擺放是否符合規(guī)范;
5)各種電線、閘閥、開關等器件是否老化或失靈;
6)用氣、用電、用火、用水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規(guī)程;
7)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部門認為有必要檢查的其他內容。
3、每次檢查結束后,集團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小組或各控股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部門對受檢單位(或部門)存在的安全隱患,應提出明確的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負責檢查一方需派員復查,直至驗收合格。
4、對于檢查前后需要采取安防措施的重大整改項目,受檢單位(或部門)應及時編報安防措施項目整改方案及預算,經集團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小組和審計部門審核后,報集團總裁審批;對于一般的整改項目,受檢單位(或部門)編報需整改的事項及預算,經本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部門審核后,報本企業(yè)總經理審批。
5、有關安防措施項目的施工組織安排由需整改企業(yè)按相關審批意見執(zhí)行。
第4篇 港務集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港口道路交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結合營口港交通安全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營口港務集團所轄鲅魚圈港區(qū)、營口港區(qū)、仙人島港區(qū)、盤錦港區(qū)。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港口道路,是指港口區(qū)域內的道路、貨場通道、客運站公共廣場、停車場以及由港口建設、維修、養(yǎng)護的疏港路等供車輛通行的地方以及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授權港口公安機關管轄的道路。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車輛,是指在港口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和流動機械車。
第五條 在港口道路通行的車輛、行人及從事道路交通有關活動的單位、團體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六條 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堅持依法管理,服務生產,保障安全的原則。港區(qū)內企業(yè),應當貫徹交通安全法規(guī),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開展交通安全教育,積極維護港口道路交通秩序。
第七條 本辦法由營口港公安局、營口港務集團安全生產監(jiān)督部負責實施。
第八條 營口港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同時為營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營口港交通警察大隊,是港口道路交通和車輛管理的執(zhí)法部門,享有市 (縣)交警大隊同等職責和權力。
營口港務集團安全生產監(jiān)督部(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jiān)督部”)是港口道路交通安全監(jiān)管部門。營口港務集團港口設施管理部(以下簡稱“港口設施管理部”)是港口道路設施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道路及交通設施
第九條 港口道路與貨場、作業(yè)現場界線的劃定以及主干道路的確定,由營口港公安局確定。
第十條 港口設施管理部及港區(qū)內各單位須按《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的規(guī)定漆劃道路標線、安裝標志、設置信號和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路況復雜、交通流量大的道路和鐵路、道路交叉的道口,視距、寬度、坡度需符合安全要求,并設置警告牌及安全防護等設施,對損壞、缺失的道路設施必須及時恢復。
第十一條 港區(qū)道路管理必須執(zhí)行以下規(guī)定:
(一)港區(qū)道路未經營口港交警大隊、港口設施管理部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占用、挖掘、堆存貨物、搭棚、蓋房或有其它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
(二)挖掘道路必須經營口港交警大隊、港口設施管理部批準后方可施工。施工必須按批準時間、地點、范圍和要求進行。路兩端要設置安全防范設施和指路標志,夜間須安裝紅燈警示,復雜地段要專人值守。如延期施工和移動交通設施須重新審批;
(三)道路的綠化、設廣告牌等不準遮擋路燈、指揮信號和交通標志,不得影響會車視線。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港口時,規(guī)劃建設部、港口設施管理部須將港口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等納入總體建設規(guī)劃,做到與港口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營口港公安局、港口設施管理部應參加港口道路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三章 車輛和駕駛員管理
第十三條 凡進港從事生產運輸、建設運輸業(yè)務的外來單位,必須到安全生產監(jiān)督部簽訂《安全協議書》、交納風險保證金。未簽訂安全協議書的,營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隊不予辦理港內通行牌照,已辦理的予以注銷,各單位不得使用此類車輛。
對進港從事生產運輸、建設運輸業(yè)務的車輛實行分類管理,車輛管理主要分為四類:
一類為基本建設車輛,規(guī)劃建設部、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日常主管部門,監(jiān)督各運輸單位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及本辦法。該類車輛必須辦理土石方運輸通行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更換所屬運輸單位時必須重新辦理,并將原證上交,不上交的不予辦理新證。
二類為港內各單位倒運車輛,包括自有和外委的集卡車、散糧車、鋼材車等,各單位作為日常主管部門,監(jiān)督各運輸單位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及本辦法。
三類為市出市入車輛,各單位作為日常主管部門,做好屬地交通安全監(jiān)管工作。
四類為集裝箱進出港車輛,集裝箱業(yè)務部、各集裝箱碼頭公司及集裝箱場站作為日常主管部門,做好屬地交通安全監(jiān)管工作。
第十四條 港區(qū)內各單位自有及為其提供服務的外協車輛須噴刷放大牌號、車屬單位名稱,并保持清晰完好。放大號噴刷在兩側及后部車廂板上,高度不低于30cm,放大號不得集中噴刷在一起,要平鋪在車廂板上。
第十五條 未經營口港公安局批準,嚴禁在港口道路學習駕駛。
第十六條 在港口道路通行的車輛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港口道路行駛車輛必須檢驗合格,“三證”齊全,隨車攜帶。號牌、行駛證不得轉借或偽造。商品車如需在港口道路移動,必須到營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隊辦理移動手續(xù),領取臨時移動證,并遵章守法,按規(guī)定路線行駛;
(二)在港口道路行駛的車輛制動系統,轉向系統、喇叭、刮水器、后視鏡、燈光裝置必須齊全,功能有效。自行車、電瓶車制動器必須靈敏、有效,故障車輛不能行車時,必須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并在車身前后設警告標志和信號燈光;
(三)所有在港口道路行駛的車輛必須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服從指揮、接受違章處理;
(四)所有在港區(qū)道路行駛車輛、流動機械及其駕駛員必須按規(guī)定時間接受檢驗,逾期未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不準在港區(qū)道路上行駛;
(五)在港口道路行駛的摩托車,必須證件齊全,駕駛員按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并嚴禁超速行駛、酒后駕車,嚴禁載人。港內各單位作業(yè)人員不準騎摩托車到作業(yè)現場;
(六)港口道路禁止無牌無證的“黑車”、報廢車和車輛技術狀況不合格的車輛行駛,違者由交警大隊扣留車輛。
第十七條 在港口道路行駛駕駛員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港口道路行車,必須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特殊貨物準運證,所有證件不得轉借、涂改和逾期不檢;
(二)駕駛員不準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安全設備不全、機件失靈、不符合裝載規(guī)定的車輛,更不準駕駛報廢車、“三無”車;
(三)駕駛員不準酒后駕車,駕車時不準吸煙、吃零食、閑談、打手機。不準過度疲勞駕車和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駕車,不準穿拖鞋或赤足駕車。
第四章 車輛裝載和行駛
第十八條 車輛在港口道路行駛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各種車輛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在劃有標線的道路上,車輛必須按線行駛,各行其道,越線超車和左轉彎必須確保安全。各類車輛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任何車輛不得穿越貨場和封閉區(qū)域;
(二)公安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在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不受交通標志、標線、車速限制,其它車輛行人必須讓行、不準穿插超越;
(三)在港口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人員遇有警車護衛(wèi)的車隊時必須讓行,不準穿插超越;
(四)車輛通過有指揮信號的交叉路口必須嚴格按標志、標線信號行駛,通過無交通指示信號的路口讓干路車先行,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未進路口車讓先進路口車先行,貨運車讓客運車先行,港機車讓汽車先行;
(五)各種車輛在港口道路行駛時,要嚴格執(zhí)行營口港港口道路車輛行駛速度規(guī)定;
(六)港口交通道路嚴禁機動車輛亂停亂放。鐵路道口、交叉路口、橋梁、彎路、狹窄路、室外消防栓及結合器、消防機關三十米內,影響其它車輛通過的地段、作業(yè)現場通道、公共場所入口、施工地段都不準停放車輛,車輛停放必須關閉電路,拉好手制動器,鎖好車門;
(七)港口道路行駛的機動車,在有照明的情況下,須開防眩目近光燈、示寬燈、尾燈,在無照明情況下使用遠光燈,遇有道口、倉庫、門衛(wèi)使用近光燈。霧天行駛需開防霧燈,倒車須有蜂鳴音響警示燈;
(八)機動車在港口辦公區(qū)和夜間在生活區(qū)行駛,禁止使用喇叭,港口流動裝卸機械不準按高音、怪音氣喇叭;
第十九條 在港口道路行駛的車輛裝載貨物必須遵守有關規(guī)定。運輸車輛運載貨物,要確保安全,不準嚴重超載、不準灑漏、污染或砸壞路面。
第二十條 車輛載運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貨物進出港口,必須持有公安機關核發(fā)的準運證或有關主管部門核發(fā)的營運證,車上須按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要求設置'危險品'字樣的標志燈牌。貨物要綁扎牢固,指派專人押車,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二十一條 車輛載運不得超過行駛證核定的載重量。載運體積超限的大件物品時,須按營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隊指定的時間、路線限速行駛,并有明顯標志,必要時有先導車輛和人員引導。
第二十二條 集裝箱專用車載運其他貨物時須加裝護欄。
第二十三條 流動機械車牽引拖帶時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除專用牽引車、汽車外,其他輪式機械車不準牽引掛車、拖盤車;
(二)牽引車拖帶拖盤車時,小型拖盤車空載、重載不得超過三個,大型拖盤車只準拖帶一個;
(三)被拖貨物的寬度不得超過牽引車車寬,長度限于不得使拖車后端貨物觸地。如有特殊作業(yè),白天必須設置安全警示牌,夜間必須設置安全指示燈。
第二十四條 流動機械車載人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輪式起重機在行駛中,起重操作室內不準乘人;
(二)流動機械車除按駕駛室核定的人數外,其他部位不準載人;
(三)客運部門載運行李的專用拖盤車附載押運人員須有安全保護裝置。
第二十五條 車輛在港口道路上行駛,除遵守交通法規(guī)外,還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輪式起重機、叉車、裝載機在吊、載貨物時,不準作為運輸車輛吊載貨物在港口主干道路上行駛(如作業(yè)需要時,必須封閉該區(qū)域);
(二)叉、鏟車行駛時禁止升降貨架和鏟斗;
(三)集裝箱正面吊運機行駛時不準放下吊架,駕駛員須認真了望,其它車輛注意避讓;
(四)各種吊車須將吊桿放平,大型吊車吊桿前端距地面高度不得超出駕駛室,鉤頭必須固定,必須有人了望引路,夜間行駛時吊桿前端須設置信號燈。
第二十六條 車輛在港口道路上遇有旅客排隊上下船和工人排隊通過時,應停車讓行或繞行,禁止與旅客搶行或穿插旅客行列。
第二十七條 碼頭前沿禁止非作業(yè)車輛行駛和停放,執(zhí)行任務的特種車輛、船舶物品專供車輛等除外。
第二十八條 車輛過地磅?重時要按規(guī)定路線順序行進,禁止逆行和爭道搶行。
第二十九條 車輛經過港區(qū)內鐵路道口時,必須謹慎駕駛,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不得爭道搶行;禁止在鐵道線1.5米內停放各種車輛和貨物;機動車、流動機械車必須在鐵道線作業(yè)時,車輛不準熄火,駕駛員不準離車,不得在鐵道上滯留。
第五章 非機動車和行人
第三十條 港口道路上騎電瓶車、自行車不準帶人,不準穿越貨場和封閉區(qū)域。騎電瓶車、自行車到現場必須放在指定的擺放位置上。
第三十一條 行人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右邊行走,并注意避讓來往車輛,不得在作業(yè)現場、港口道路上隨意穿行。橫過道路時須在人行橫道內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要確保安全后再通過。行人在交通道路上不準追逐、游戲、拋物擊車,乘車人不準扒車或強行上車,特別是不準乘搭摩托車、載貨運輸車,乘車時身體的部位不準伸出車外,不準拋物擊人。
第三十二條 旅客上下船必須按指定路線行走,不準在港口道路上滯留。
第六章 車輛行駛速度要求
第三十三條 結合港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具體情況,將港區(qū)內道路共分為主干道、次干道、通道、路口(鐵路道口)及轉彎處、磅房(檢查橋)五部分作限速要求。
(一)主干道
限速規(guī)定:非生產性小型車輛(包括港內出租車、私家車、客車、貨主車輛等車輛)50公里/小時,各類進港生產性運輸車輛(包括運輸貨物、物料、施工用料等車輛)40公里/小時,流動機械(包括叉車、裝載機、輪胎吊等車輛)20公里/小時。
主要路段范圍:
1、鲅魚圈港區(qū):
1)一號門至股份一公司辦公樓前十字路口路段;
2)三號門至營口中遠集裝箱碼頭檢查橋前十字路口路段;
3)營口中遠集裝箱碼頭檢查橋前十字路口至五號門路段;
4)三號門經水電公司辦公樓前至五號門路段;
5)萬瀛場站檢查橋前主通道路段;
6)四號門至集團集裝箱碼頭公司檢查橋前路口路段;
7)集鐵物流公司場站南側主通道路段;
8)二號門至股份一公司辦公樓前十字路口路段。
2、盤錦港區(qū)、仙人島港區(qū)、營口港區(qū)主干道由所屬公司及交警部門共同確定。
(二)次干道
限速規(guī)定:非生產性小型車輛(包括港內出租車、私家車、客車、貨主車輛等車輛)40公里/小時,各類進港生產性運輸車輛(包括運輸貨物、物料、施工用料等車輛)30公里/小時,流動機械(包括叉車、裝載機、輪胎吊等車輛)20公里/小時。
主要路段范圍:
1、鲅魚圈港區(qū):
1)股份一公司辦公樓前十字路口至a港池碼頭前沿主通道路段;
2)股份一公司辦公樓前十字路口至一港池鍋爐房前鐵路道口路段;
3)鲅魚圈港區(qū)各碼頭前沿主通道路段;集裝箱箱區(qū)環(huán)形主通道;
4)股份一公司辦公樓前十字路口至營口中遠集裝箱碼頭公司檢查橋前十字路口路段;
5)三號門經物流食堂至四號門主通道路段。
2、盤錦港區(qū)、仙人島港區(qū)、營口港區(qū)次干道由所屬公司及交警部門共同確定。
(三)通道
限速規(guī)定:所有進港車輛均限速為20公里/小時。
主要路段范圍:除上述被列入主干道、次干道的港區(qū)內,包括堆場、鐵路專用線兩側的所有通道,適用于集團所有港區(qū)。
(四)路口及轉彎處
限速規(guī)定:所有進港車輛均限速為15公里/小時。
主要路段范圍:所有鐵道道口(包括有人道口、無人道口、平交過道)和公路路口轉彎處。
(五)磅房、檢查橋
限速規(guī)定:所有進港車輛均限速為5公里/小時。
主要路段范圍:適用于集團所有港區(qū)各磅房、檢查橋處。
第七章 交通管理處罰、獎勵和事故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營口港公安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外,營口港務集團安全生產監(jiān)督部將依據《安全生產法》和《安全協議書》對違規(guī)的單位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港口道路發(fā)生一切交通事故統一由營口港交警大隊負責處理;火車與車輛、行人在鐵路部門所屬港口專用線的道口發(fā)生的路外交通事故,由營口港交警大隊負責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中任意一款規(guī)定所產生的后果,均由違規(guī)人員(車輛)及其所屬單位承擔一切后果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凡進港人員、車輛發(fā)生事故負有責任的,將參照《營口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對人員、車輛所屬單位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且不及時整改的,將對違規(guī)單位(部門)視情節(jié)處罰2000-5000元。
第三十九條 對涂改、偽造土石方運輸通行證的車隊所屬單位處罰3000元,取消該車輛年度內進港運輸資格,營口港公安局注銷其入港證。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的,對違規(guī)車輛所屬單位視情節(jié)處罰1000-2000元。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的,將對違規(guī)車輛所屬單位視情節(jié)處罰500-1000元。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凡屬港內各單位人員的,對其所屬單位處罰500元。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對車輛所屬單位處罰500元/車次。
第四十四條 集團所屬各單位,對本單位轄區(qū)內發(fā)生的各類交通肇事要立即上報到集團安全生產監(jiān)督部、營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隊及集團相關職能部門。對于車輛超速、穿越貨場、事故隱瞞不報等違規(guī)行為提供線索的單位,集團將把處罰款的30%獎勵給該單位,用于車輛監(jiān)控、抓拍裝置的購置及獎勵舉報員工。對于轄區(qū)內交通事故和灑漏管理好的單位在考核中予以加分獎勵。
第四十五條 港區(qū)內哪家單位管理區(qū)域發(fā)生事故要處罰該單位,處罰金額為事故單位處罰款的15%;哪家單位使用的車隊發(fā)生事故要處罰該單位,處罰金額為事故單位處罰款的30%。區(qū)域內發(fā)生事故不及時上報的處罰5000元。
第四十六條 從2023年9月1日起把交通事故作為集團內各單位安全考核指標。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營口港公安局、營口港務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監(jiān)督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原營港安委發(fā)【2003】8號文件《營口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第5篇 建工集團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落實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通安全法》)、《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安全防范責任制》)和《市關于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guī)定》(以下簡稱《責任追究規(guī)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團所屬國有獨資公司、事業(yè)部、控股、參股單位均應執(zhí)行本辦法。集團全體員工、外施人員,在施工現場、廠區(qū)、生活區(qū)進行交通參與的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依據交通管理考核指標的管理范圍,凡屬單位員工、職業(yè)駕駛員、非職業(yè)駕駛員、外施、外雇人員、承租房屋的單位或個人、租賃的機動車等,發(fā)生交通責任事故由使用單位承擔指標的原則,各單位、各部門必須依照《安全法》第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應當經常對員工、外施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教育,提高員工、外施人員的現代交通安全意識。
第二章? 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第四條? 交通安全管理實行逐級防范責任制,即: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交通安全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實行目標管理、單位負責、逐級履行、部門監(jiān)管、獎優(yōu)罰劣的原則,與各項工作同計劃、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第五條? 各單位要逐級建立交通安全委員會或交通安全領導小組,分別設立交通安全辦公室。各級交通安全委員會、交通安全領導小組在本級行政領導下,負責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逐級嚴格履行《安全防范責任制》,定期考核、評比、驗收,提出獎勵和處罰辦法。
第六條? 各單位應明確一名領導主管交通安全工作。交通安全辦公室負責本單位日常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司(廠)級應配備交通安全管理人員1至2名,工程項目部、車間確定交通安全員。
第七條? 年初各單位的主管領導、職能部門要與下屬單位、員工、駕駛員、外施隊、外雇人員(包括外租機動車、租賃房屋人)等逐級、逐人簽訂交通安全責任狀或協議書,明確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和交通安全責任。
第八條? 各級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的工作職責
一、集團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工作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市政府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制定集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年度計劃和階段性管理措施。
2、對各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考核;實施交通安全管理的獎勵和處罰。
3、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資料和交通事故統計資料。
4、協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處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追究因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責任。
5、非職業(yè)機動車駕駛員納入職業(yè)駕駛員的管理范圍。
二、公司(廠)級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工作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市政府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各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上級的工作部署;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
2、負責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年度計劃和階段性管理措施;組織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檢查和考核。
3、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追究因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責任;追究負有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處理交通事故、交通違法行為。
4、根據《安全防范責任制》,嚴格落實交通安全管理目標。
5、督促檢查職業(yè)駕駛員證件年審和機動車年檢工作;審核集團以外的職業(yè)機動車駕駛員調入手續(xù)和應知、應會考核工作。
6、發(fā)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及時召開交通事故分析會,寫出事故分析報告,報集團公司交通管理部門。
第九條? 交通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市政府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認真落實上級各項工作部署,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執(zhí)行各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資料和車輛、人員檔案。
3、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日常管理和安全檢查;對全體員工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
4、處理交通事故、交通違法行為;參與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調查。
5、積極完成各級領導交辦的任務,當好領導的參謀。
第三章? 機動車輛管理
第十條? 機動車必須按照《安全法》和《實施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使用和行駛。
第十一條? 機動車實行統一集中管理,建立機動車使用、保養(yǎng)、維修、檢查制度。
第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必須遵守如下管理規(guī)定:
1、嚴格執(zhí)行車輛檢查制度,使車輛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嚴禁故障車上路行駛。
2、機動車必須配備有效的滅火器具和反光的故障警告標志。
3、機動車應在停車場存放,防止偷盜、破壞等案件發(fā)生。
4、機動車在施工現場、廠區(qū)、生活區(qū)域行駛應當避讓非機動車和行人, 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
5、嚴禁擅自使用本單位機動車進行旅游活動。
6、機動車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確保車輛機件設備完好,靈敏有效。
7、購置、停駛、報廢或賣出的機動車輛,必須報公司(廠)級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駕駛機動車去外埠執(zhí)行公務必須填寫行車路單,進行交通安全交底,嚴格執(zhí)行如下制度:
1、執(zhí)行生產運輸任務(載物)的車輛,由分公司以上主管交通安全的領導審核批準。
2、執(zhí)行生活運輸任務的車輛,由分公司(分廠)以上主管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門的審核批準。
3、對未經審核批準駕駛機動車去外埠的,追究單位和車輛駕駛員的責任。
4、商品混凝土專業(yè)運輸車輛應當安裝行車記錄監(jiān)測設備。大型貨車、商砼罐車,要執(zhí)行書面《交通安全交底指導書》制度,機動車每天執(zhí)行任務要依據天氣、任務、路況、行車路線等情況,由單位派車部門進行書面的交通安全交底,每天完成任務后,由駕駛員簽字,交回派車部門保存。
第十四條? 單位租借車輛時,應當及時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報公司(廠)級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并檢驗車輛。租借車輛必須服從使用單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的管理。
第十五條? 私人機動車管理
按照市交通管理目標考核的標準,單位員工中的私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責任事故的指標要統計在所在單位。集團公司為加強私人機動車的管理,特規(guī)定:
1、個人出資購置供本人使用的私人機動車主,須服從單位的交通安全管理,主動持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及復印件到本單位的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備案。
2、私人機動車主駕駛機動車外出時,須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guī),嚴禁酒后駕車、超載、超速、超員、疲勞駕駛等違反交通法規(guī)的行為發(fā)生。
3、私人機動車主應按時對機動車進行維護保養(yǎng),確保各部機件靈敏有效。
4、私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或交通違法行為,所造成的一切責任和經濟損失(含連帶責任和損失),由私車車主或使用者負責。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和經濟損失。
第四章 機動車駕駛人員管理
第十六條? 凡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的員工,須遵守如下規(guī)定:
一、職業(yè)駕駛員
集團內從事專職機動車駕駛工作的,稱為職業(yè)駕駛員。須遵守如下規(guī)定:
1、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等交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做到不酒后開車、不強行超車、不超速行駛、不疲勞駕駛、不超載運輸等,防止交通責任事故、交通違法行為的發(fā)生,確保交通安全。
2、服從本單位的交通安全管理,遵守集團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按時參加各種交通安全活動。
3、努力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術,提高安全駕駛技能,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范,防止發(fā)生機械事故。
4、駕駛單位機動車時,必須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接受各級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的檢查。職業(yè)駕駛員不得將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或雖有駕駛證但屬非職業(yè)的機動車駕駛員駕駛。
5、愛護車輛和隨車物品,保持車輛整潔衛(wèi)生,按規(guī)程進行保養(yǎng)。
6、發(fā)生交通事故或交通違法行為的,應立即向本單位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或遲報。
7、發(fā)生交通事故,特別是涉及人員受傷的,要注意保護現場,迅速撥打“122”、“120”報警,及時搶救傷者,查找目擊證人,并將傷者的位置做好標記。
8、涉及有關快速處理的交通違章事故,依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二、非職業(yè)機動車駕駛員
《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企事業(yè)單位對員工負有宣傳、教育、管理的義務和法律責任。持有機動車駕駛證非職業(yè)駕駛機動車的,統稱為非職業(yè)機動車駕駛員。非職業(yè)駕駛員須遵守如下規(guī)定:
1、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應主動持機動車駕駛證到本單位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2、服從本單位的交通安全管理,積極配合單位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3、借用他人的機動車外出,發(fā)生交通事故或交通違法行為(含連帶責任和損失)所造成的責任和經濟損失,由機動車車主和使用者負責。
4、未經領導批準駕駛單位機動車外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和違法行為后果自負。
第十七條? 各單位一律不得私招雇傭臨時工從事機動車駕駛工作。經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同意外雇的機動車駕駛員,所在單位交通管理部門應對其進行交通法律、法規(guī)培訓和應知應會考核,經應知應會考核和駕駛資質審核合格的方能安排做駕駛員工作,并納入單位機動車駕駛員的管理。
第十八條? 外單位調入集團的機動車駕駛員必須辦理如下手續(xù):
1、用人單位填寫統一表格,報公司(廠)級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審核,進行應知、應會考核。合格后勞動部門憑調入機動駕駛員審批表辦理調入手續(xù)。
2、機動車駕駛員調入審批表一式兩份,由公司(廠)級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用人單位勞動部門各執(zhí)一份備案。
3、持有外省市核發(fā)的機動車駕駛證到集團從事職業(yè)駕駛工作的駕駛員,必須具備三年以上駕齡,且一直駕駛相同類型機動車,并無不良安全駕駛記錄。雇傭單位須對被雇傭人員進行駕駛資質審核,對審核無誤、單位培訓合格的,方能安排做駕駛員的工作,并向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4、未經公司(廠)級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及考核的駕駛員,不得安排其從事機動車駕駛工作。
5、調入集團的駕駛員應知、應會考核內容:《道路安全法》和《實施辦法》的若干規(guī)定;車輛機械常識;車輛故障排除及保養(yǎng)技術;駕駛操作技術。
第十九條? 非職業(yè)機動車駕駛員駕駛本單位機動車的,公司(廠)級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按第十八條規(guī)定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機動車駕駛工作。
第二十條? 交通違法記分達到6分以上的機動車駕駛員,單位要對其進行交通法律、法規(guī)教育。
第二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機動車駕駛員,單位要取消其駕駛單位機動車的資格:
1、不服從單位交通安全管理,長期不參加交通安全活動,駕駛作風惡劣的;
2、違反交通法律、法規(guī),在一個記分周期內,違法記分達到12分的;
3、發(fā)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或在一個季度內連續(xù)發(fā)生三次以上交通違法行為的;
4、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5、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第五章? 非機動車和行人管理
第二十二條? 集團全體員工、外施人員應當服從單位的交通安全管理。騎車、步行外出時,要講究社會公德,遵守交通法律、法規(guī),保證交通安全。
第二十三條? 上路行駛的非機動車須保持車閘、鈴、鎖齊全有效。嚴禁醉酒駕駛非機動車。
第二十四條? 嚴禁非殘疾人駕駛殘疾車上路行駛。
第二十五條? 嚴禁騎駕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允許在市區(qū)范圍內道路上行駛的各種車輛。
第二十六條? 集團員工、外施人員外出時,因本人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或交通違法行為,所造成的責任和經濟損失由責任人承擔,單位交通管理部門視情節(jié)和影響做出處理。
第六章? 宣傳教育
第二十七條? 交通安全管理要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把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做為日常交通管理的一項主要工作。
1、節(jié)假日、重大政治活動前,各單位要對所屬人員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做到外出開車、騎車、乘車、走路各行其道,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guī)。
2、每年針對冬、夏兩個季節(jié)的特點,各單位要對駕駛員進行駕駛技能和交通法律的學習培訓,并分別進行交通安全知識測試。
3、各單位對新入場的外施人員、外聘駕駛員要制定交通安全培訓計劃,進行入場前的交通安全和機動車安全性能的教育培訓及交通法規(guī)測試,沒有進行培訓測試的外施人員和外聘駕駛員不得安排上崗。培訓結束后,要將培訓計劃、培訓內容、交通測試等資料整理留存。
4、各單位每年對員工、外施人員進行一次交通法律、法規(guī)和交通安全知識測試。對外施隊長每年進行一次交通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培訓,明確外施隊長對所屬外施人員的宣傳、教育、管理責任。
5、各單位要利用各種會議,對所屬人員進行經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特別要明確遵守交通安全的重要性,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危害性,遵守交通法的必要性。
6、各單位每年一月底以前,要與下屬單位、外施隊、員工、駕駛員等逐級、逐人簽訂交通安全責任狀、責任書或協議書。
7、對外出租房屋或租用外單位機動車的單位,在與承租人或機動車產權單位簽訂承租房屋或租用機動車協議時,必須寫明雙方的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及發(fā)生交通責任事故時所應承擔的事故責任。
8、各單位開展的各項交通宣傳教育活動,要有文字記錄或影像資料備查。
第七章? 交通安全內業(yè)管理和交通安全考核
第二十八條? 集團的交通安全內業(yè)管理實行統一標準和格式,要求記錄規(guī)范整齊真實。
一、內業(yè)資料標準格式為:
1、單位交通基本情況統計表,(附件一)
2、外施隊自然情況統計表。(附件二)
3、交通安全委員會(或領導小組)成員登記表,(附件三)
4、交通安全管理人員登記表,(附件四)
5、交通安全委員會(或領導小組)工作會議記錄,(附件五)
6、交通安全工作會議記錄,(附件六)
7、機動車登記表,(附件七)
8、非機動車登記表,(附件八)
9、機動車駕駛員登記表,(附件九)
10、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活動記錄,(附件十)
11、機動車輛檢查登記表,(附件十一)
12、交通事故登記表,(附件十二)
13、交通違法行為登記表,(附件十三)
二、文件和制度等資料管理:
各單位根據交通法律、法規(guī)制定的交通管理制度、措施、規(guī)定以及上級下發(fā)的有關交通文件、本單位的年度計劃、總結,應分類歸檔保存。
三、其它資料管理:
1、責任狀、協議書:
(1) 每年年初單位與下屬部門、員工、駕駛員、外雇人員、外施隊等單位和個人簽定的交通安全責任狀、責任書、協議書要分別裝訂保存,保存期一年。
(2)單位與承租房屋和外租機動車的單位簽訂的交通管理協議書,要長期保存,直至解除租賃關系。
2、培訓測試卷:
單位每年組織員工、駕駛員、外施、外雇人員進行交通法規(guī)測試,測試卷應當本人親自答,不允許代答,將答完的測試卷按階段、分類裝訂,保存期一年。
四、內業(yè)管理要求:
1、內業(yè)資料及上報的材料,一律以a4 紙為標準。
2、每年一季度前,各單位要將《(附件1)、(附件3)、(附件4)、(附件7)、(附件9)》共五種報表上報集團公司交通辦。職業(yè)、非職業(yè)駕駛員和公車、私車要分別填表。
第二十九條? 集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行百分考核,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查驗收;公司(廠)每年進行不少于2次的定期檢查考核;分公司對基層單位的檢查考核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具體考核的項目為:
一、領導重視? 組織健全? 內業(yè)規(guī)范(25分)
1、領導重視: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各單位工作的議事日程,做到全年有計劃、階段有措施、年終有總結、日常有交通安全委員會或領導小組活動記錄。
2、組織健全:有明確的主管領導負責,有健全的交通安全組織機構和專兼職交通安全管理干部。
3、內業(yè)檔案齊全,記錄規(guī)范。按時上報集團公司及上級要求上報的材料。
二、宣傳教育管理(20分)
結合各時期的工作重點,適時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有聲勢,重實效的宣傳活動,要有文字、影象記錄。有固定場所的單位要建立固定的交通宣傳專欄。
三、規(guī)章制度健全 責任制落實(25分)
1、認真貫徹《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內部交通管理制度健全。
2、各級交通安全職責明確。
3、逐級、逐人簽訂交通安全責任狀。
四、車輛檢查(10分)
機動車輛尾氣、車容、車況符合國家關于機動車安全運行的規(guī)范、標準。非機動車輛達到鈴、閘、鎖、齊全有效。
五、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行為(20分)
全年不發(fā)生負同等以上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的事故;不發(fā)生一次記錄6分以上和累積達到12分的交通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交通安全檢查以百分驗收的形式進行,90分以上為優(yōu)秀;70-89分為合格;69分以下為不合格。凡在檢查考核中不合格的單位,必須制定措施限期整改。集團對驗收不合格的單位將列入重點單位管理。
第八章? 交通事故的標準和報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 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以公安部確定的標準,劃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共四類。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交通事故責任,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書面的責任認定為處理單位或責任人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交通事故報告制度
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事故單位應立即成立以主管領導為組長的事故調查處理領導小組,立即進行善后處理工作。 并執(zhí)行如下匯報制度:
1、電話報告:凡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車輛嚴重損壞的;車與人接觸造成人員搶救及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單位必須在2小時內報公司(廠),公司(廠)必須在3小時內報集團公司。
2、事故快報:直接重大經濟損失(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的交通事故和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公司(廠)級交全通安管理人員必須到現場了解基本情況,填寫事故快報表,于事故發(fā)生24小時內報集團公司。
3、事故處理報告:同等以上責任、直接經濟損失在3萬元(不計算事故保險索賠)以上的交通事故,公司(廠)要在事故結案后,填寫交通事故處理報告報集團公司備案。
4、凡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單位,要在事故結案后,召開由單位主管領導牽頭,相關人員參加的交通事故分析會,并寫出事故分析處理報告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九章? 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 交通事故處理
1、一般事故(含)以下的各種交通事故,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
2、重大事故由公司(廠)負責處理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3、特大事故和造成影響較大的交通事故,由集團公司、公司(廠)成立交通事故處理小組,并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無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共計五種。對發(fā)生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處罰:
1、全部責任:處以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0%以下罰款;
2、主要責任:處以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5%以下罰款;
3、同等責任:處以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以下罰款;
4、次要責任:處以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計算交通事故的經濟損失,以保險公司賠付后的直接經濟損失計算。
第三十六條? 發(fā)生負有責任的交通事故,如果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低于投保額的,保險公司已全部賠付后,對責任人的處罰原則是:負全部責任的,處罰實際經濟損失的4%;負主要責任的,處罰實際經濟損失的3%;負同等責任的,處罰實際經濟損失的2%;負次要責任的,處罰實際經濟損失的1%。
第三十七條? 發(fā)生交通違法行為的,由當事人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進行處罰。
1、集團下屬單位使用集團公司名稱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違法行為,造成集團公司交通安全考核指標超標,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上級單位處以警告的,集團公司對該單位進行處罰,每超標一次,罰款1000元。
2、職業(yè)機動車駕駛員發(fā)生負同等責任以上重大交通死亡事故的,一律取消駕駛機動車的資格。
第十章? 獎罰制度
第三十八條? 根據《責任追究規(guī)定》,集團交通安全管理實行獎優(yōu)罰劣制度。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成績突出;全年無責任事故,交通違章率不超標;交通安全管理檢查考核總平均分在95分以上的,為交通安全管理先進單位和集體。集團公司授予榮譽稱號或物質獎勵。
第三十九條? 年度內無事故、無違章、愛護車輛、節(jié)約油耗和材料消耗、超額完成各項運輸任務的機動車駕駛員,由使用單位授予交通安全先進駕駛員,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集團交通管理目標超標,按照《道路安全防范責任制》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要對事故單位進行經濟處罰,處罰標準參照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條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因疏于管理,年度內發(fā)生1起同等以上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特大交通事故,集團公司將根據事故單位的事故分析報告和整改措施,依據《責任追究規(guī)定》對事故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事故單位法定代表人向集團公司寫出書面檢查和整改措施。對事故單位主管領導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和經濟處罰。
對事故單位主管領導的經濟處罰標準:
1、年度內發(fā)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嚴格按照《經營管理考核責任書》中交通安全控制指標條款執(zhí)行扣罰;
2、對沒有簽定《經營管理考核責任書》的改制單位,年度內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1人的,負有次要責任的每起罰款500元;負有同等責任的每起罰款1000元;負有主要責任的每起罰款2000元;負有全部責任的每起罰款3000元。
3、年度內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2人(含)以上的,按第2款加倍罰款。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情節(jié)對責任者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1、非司機駕駛機動車的;
2、酒后駕駛機動車或將機動車交給酒后人駕駛的;
3、因發(fā)生交通違法行為,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
4、違反單位交通管理制度規(guī)定,駕駛機件嚴重失靈車輛的;
5、職業(yè)駕駛員私自將單位機動車交給未經領導批準的非職業(yè)駕駛員駕駛的。
6、未經領導批準擅自駕駛單位機動車辦私事的。
第四十三條? 系統內對同一交通事故不作雙重處罰,但不包括各區(qū)、縣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
第四十四條? 檢查考核中不合格的機動車,對該車駕駛員處以50至100元罰款;不合格且無專人保管的機動車,對該車產權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對嚴重不合格的機動車,做暫扣行駛證和暫扣車牌的處理。
第四十五條? 違反單位內部機動車停放管理規(guī)定,造成機動車丟失被盜的,按治安保衛(wèi)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交通事故罰款,由企業(yè)自有資金支付,處罰個人的由個人支付。
第四十七條? 受罰單位或個人需在接到罰款通知書15日內向簽發(fā)部門繳納罰款,由簽發(fā)部門將罰款上交本單位財務部門。對不按時繳納罰款的單位,由財務部門轉帳劃撥,對個人不按時繳納罰款的,由勞動人事部門從本人工資中扣除。
第四十八條? 交通罰款款項由集團公司財務部單獨立戶,用于加強集團交通安全基礎建設、交通安全宣傳活動及獎勵。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身在內。
第五十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管理措施或細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執(zhí)行中的具體問題,由集團公司交通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執(zhí)行國家和地方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集團公司建安(2002)364號文件[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6篇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目視化管理規(guī)范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人員、工器具、設備設施和生產作業(yè)區(qū)域的安全目視化管理,特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 本規(guī)范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企事業(yè)單位。
第三條 本規(guī)范中安全目視化管理是指通過安全色、標簽、標牌等方式,明確人員的資質和身份、工器具和設備設施的使用狀態(tài),以及生產作業(yè)區(qū)域的危險狀態(tài)的一種現場安全管理方法。目的是提示危險和方便現場管理。
第四條 本規(guī)范中工器具是特指腳手架、壓縮氣瓶、移動式發(fā)電機、電焊機、檢測儀器、電動工具、手動起重工具、氣動(液壓)工具、便攜式梯子。
第五條 各企業(yè)應統一安全目視化管理標識,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各種安全色、標簽、標牌的使用應符合國家和行業(yè)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的要求。
第七條 安全色、標簽、標牌的使用應考慮夜間環(huán)境,以滿足需要。
第八條 用于噴涂、粘貼于設備設施上的安全色、標簽、標牌等不能含有氯化物等腐蝕性物質。
第九條 安全色、標簽、標牌等應定期檢查,以保持整潔、清晰、完整,如有變色、褪色、脫落、殘缺等情況時,須及時重涂或更換。
第十條 企業(yè)內部員工進入生產作業(yè)場所,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統一著裝。外來人員(承包商員工,參觀、檢查、學習等人員)進入生產作業(yè)場所,著裝應符合生產作業(yè)場所的安全要求,并與內部員工有所區(qū)別。
第十一條 所有進入鉆井、井下作業(yè)、煉化生產區(qū)域、油氣集輸站(場)、油氣儲存庫區(qū)、油氣凈化廠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產作業(yè)區(qū)域的人員,應佩戴入廠(場)證件。
第十二條 內部員工和外來人員的入廠(場)證件式樣應不同,區(qū)別明顯,易于辨別。
第十三條 特種作業(yè)人員應具有相應的特種作業(yè)資質,并經所在單位崗位安全培訓合格,佩戴特種作業(yè)資格合格目視標簽。標簽應簡單、醒目,不影響正常作業(yè)。
第十四條 壓縮氣瓶的外表面涂色以及有關警示標簽應符合國家或行業(yè)有關標準的要求。同時,企業(yè)還應用標牌標明氣瓶的狀態(tài)(滿瓶、空瓶、故障或使用中)。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安裝、使用和拆除腳手架的作業(yè)過程中,應使用標牌標明腳手架是否處于完好可用、限制使用或禁用狀態(tài),限制使用時應注明限制使用條件。
第十六條 除壓縮氣瓶、腳手架以外的工器具,使用單位應定期檢查,確認其完好,并在其明顯位置粘貼檢查合格的標簽。檢查不合格、超期未檢及未貼標簽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 所有工器具,包括本規(guī)范定義之外的其他工器具,都應做到定置定位。
第十八條 應在設備設施的明顯部位標注名稱及編號,對誤操作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的設備設施,應在旁邊設置安全操作注意事項標牌。
第十九條 管線、閥門的著色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或行業(yè)的有關標準。同時,還應在工藝管線上標明介質名稱和流向,在控制閥門上可懸掛含有工位號(編號)等基本信息的標簽。
第二十條 應在儀表控制及指示裝置上標注控制按鈕、開關、顯示儀的名稱。廠房或控制室內用于照明、通風、報警等的電氣按鈕、開關都應標注控制對象。
第二十一條 對遙控和遠程儀表控制系統,應在現場指示儀表上標識出實際參數控制范圍,粘貼校驗合格標簽。遠程儀表在現場應有顯示工位號(編號)等基本信息的標簽。
第二十二條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器具應分類擺放,并設置標牌,標牌內容應參照危險化學品技術說明書確定,包括化學品名稱、主要危害及安全注意事項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三條 企業(yè)應使用紅、黃指示線劃分固定生產作業(yè)區(qū)域的不同危險狀況。紅色指示線警示有危險,未經許可禁止進入;黃色指示線提示有危險,進入時注意。
第二十四條 應按國家和行業(yè)標準的有關要求,對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內的消防通道、逃生通道、緊急集合點設置明確的指示標識。
第二十五條 應根據施工作業(yè)現場的危險狀況進行安全隔離。隔離分為警告性隔離、保護性隔離。
(一)警告性隔離適用于臨時性施工、維修區(qū)域、安全隱患區(qū)域(如臨時物品存放區(qū)域等)以及其他禁止人員隨意進入的區(qū)域。實施警告性隔離時,應采用專用隔離帶標識出隔離區(qū)域。未經許可不得入內。
(二)保護性隔離適用于容易造成人員墜落、有毒有害物質噴濺、路面施工以及其他防止人員隨意進入的區(qū)域。實施保護性隔離時,應采用圍欄、蓋板等隔離措施且有醒目的標識。
第二十六條 專用隔離帶和圍欄應在夜間容易識別。隔離區(qū)域應盡量減少對外界的影響,對于有噴濺、噴灑的區(qū)域,應有足夠的隔離空間。所有隔離設施應在危險消除后及時拆除。
第二十七條 生產作業(yè)現場長期使用的機具、車輛(包括廠內機動車、特種車輛)、消防器材、逃生和急救設施等,應根據需要放置在指定的位置,并做出標識(可在周圍畫線或以文字標識),標識應與其對應的物件相符,并易于辨別。
第二十八條 企業(yè)應依據本規(guī)范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范由集團公司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guī)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陽煤集團甲烷校準氣瓶和空氣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氣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種氣瓶在使用、貯存、搬運等環(huán)節(jié)發(fā)生意外事故, 根據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氣瓶的管理,氣瓶的儲存、使用、搬運,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氣瓶的安全工作。
第三條 各種氣瓶的涂漆標示要清晰正確,不得涂改,甲烷氣瓶瓶體標黑色“甲烷”字樣,空氣氣瓶瓶體標黑色“空氣”字樣,瓶閥、接管螺絲和減壓閥等附件完好齊全,無漏氣、滑絲、表針松動等危險情況。
第四條 氣瓶在貯存、使用時必須直立放置, 可靠地固定在支架上,工作地點不固定且移動較頻繁時,應放置在專用容器內,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禁止敲擊、碰撞。
第五條 氣瓶應放置在通風、陰涼、無腐蝕的專用場所,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曬,不應接觸有電流通過的導體。
第六條 氣瓶嚴禁靠近火源、熱源和電氣設備,與明火距離不少于10米。
第七條 開啟高壓氣瓶時,操作者須站在氣瓶出氣口的側面,氣瓶應直立,然后緩緩旋開瓶閥。氣體必須經減壓閥減壓,不得直接放氣。
第八條 開關高壓氣瓶瓶閥時,應用手或專門扳手,不得隨便使用鑿子、鉗子等工具硬扳,以防損壞瓶閥。
第九條 氣瓶及瓶閥周圍嚴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工具去接觸氣瓶。
第十條 氣瓶上選用的減壓閥要專用,安裝時螺扣要上緊,氣瓶的減壓閥和瓶閥的連接處必須可靠、嚴密,試漏時可用肥皂水,嚴禁用明火試漏。
第十一條 氣瓶在搬運中要輕裝輕卸,防止震動,裝卸時禁止拋、擲、摔及其它容易引起撞擊的方法。
第十二條 儲存氣瓶的場所,必須使用防爆開關和燈具,周圍禁止動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資。
第十三條 使用后的空瓶,應移至空瓶存放區(qū),并加上空瓶的標示,嚴禁空瓶與實瓶混存。
第十四條 不得將瓶內之殘留氣體體倒出,以引起爆炸。
第十五條 氣瓶須定期檢驗,不得超期使用,如發(fā)現有嚴重腐蝕或其他嚴重損傷應提前進行檢驗。在定期技術檢驗同時,還應進行氣密性試驗。
第十六條 氣瓶內氣體不得全部用盡,剩余殘壓。
第8篇 機車車輛集團公司安全管理規(guī)定
內蒙古呼鐵機車車輛集團有限公司是呼和浩特鐵路局下屬的一家專業(yè)化公司,主要從事機車租賃業(yè)務,配套的機車、乘務員以及運用安全管理辦法全部按照機務系統要求統一配置、規(guī)范管理,在本質上有別于合資、地方、專用鐵路。
根據呼鐵監(jiān)管辦【2022】1號文件關于《加強合資、地方、專用鐵路機務安全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內蒙古呼鐵機車車輛集團有限公司結合自己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機務安全強化措施:
一、機車回送
1、租賃機務段的機車回送。按照機務段小、輔修計劃安排,機務段技術室人員提前三天向相關站、段、局機調、行調發(fā)送回送電報。局機調、行調統一組織、指揮調度。
2、公司自有機車的回送。公司向相關部門和承修機務段下達一個季度的小、輔修計劃。承修機務段按照公司計劃,安排機車檢修臺位,并組織技術室人員提前三天向相關站、段、局機調、行調發(fā)送回送電報。局機調、行調統一組織、指揮調度。
3、機車回送時,必須由作業(yè)點負責人隨車同行,嚴把機車出入庫和路途中的回送關。
4、回送的機車在出入機務段時,對不熟悉的站場、線路,要求向機務段地整車間提出申請,由帶道司機引領、指導出入。
5、回送機車必須附掛,嚴禁單機運行。
6、嚴禁關閉監(jiān)控器運行。機車出入段時,監(jiān)控器設定為調車模式;機車附掛回送時,監(jiān)控器設定為補機模式。
二、運用安全
1、鐵路局所屬機車租賃合同及協議的簽訂。租賃機車由機輛公司向機務處提出申請,與機務段簽定機車租賃合同和安全協議,在合同或協議中明確機車的使用地點、單位、專用線名稱及行車安全管理等事項。
2、公司自有機車租賃合同及協議的簽訂。機輛公司與使用單位簽訂機車牽引技術服務合同和安全協議時,需明確機車型號及臺數、合同期限、機車使用范圍、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安全管理責任等事項。
3、租賃機車管理部門。呼鐵機輛公司設置安全部、機車運營部、機車運管部及所屬的集寧、包頭、烏海三個項目部,負責對租賃機車進行專業(yè)化、規(guī)范化管理。同時,局安全部門、機務處、多元中心等部門實行安全監(jiān)管。對安全監(jiān)管辦下發(fā)的《安全監(jiān)察通知書》中通報的內容要舉一反三,認真整改,按期向路局安監(jiān)室和機務處反饋落實整改情況。
4、安全管理標準。執(zhí)行《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鐵路機車運用管理規(guī)程》、《機務行車安全管理規(guī)則》、《機車操作規(guī)程》等規(guī)程的規(guī)定,對照機車乘務員一次標準化作業(yè)程序,定期開展對規(guī)達標檢查和驗收工作。
5、調車作業(yè)要求。擔當調車工作時,必須認真執(zhí)行《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中關于調車工作“九固定”和調車司機在作業(yè)中的有關規(guī)定;調車司機必須熟悉作業(yè)區(qū)域(物流園區(qū))線路情況和相關車站的站細規(guī)定;必須執(zhí)行電氣化安全措施,不得攀登機車頂部或到機車外走廊處。機車停留在警沖標內方,長時間停留必須做好防溜措施。
6、安全防范措施。必須執(zhí)行《車列防溜措施》、《乘務防火措施》、《防動輪遲緩措施》、《防鋼軌擦傷措施》、《防冒進信號措施》、《防人身傷害措施》和《調車作業(yè)安全措施》。
7、安全裝備的配置。擔當牽引任務的機車必須按《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第127條的規(guī)定,裝設列車運行監(jiān)控記錄裝置,機車信號,列車無線調度通信等安全裝備,并按規(guī)定進行檢測、維修,確保使用可靠。另外,機車必須按照規(guī)定配置機車必備的防火用品,火炬、響墩、滅火器交接班進行檢查、安全部定期檢查,確保有效良好。
8、作業(yè)點的臺賬、資料的配備。各作業(yè)點必須配備必要的專業(yè)書籍和安全協議等資料。作業(yè)點負責人和機車乘務員熟知擔當作業(yè)區(qū)段的站場、園區(qū)線路情況及調小區(qū)間線路縱斷面情況;掌握基本的專業(yè)知識和業(yè)務技能。
9、安全裝備的監(jiān)控分析。嚴格執(zhí)行《列車運行監(jiān)控器(lkj)使用維護規(guī)則》、《安全聯控實施細則》(呼鐵監(jiān)函[2008]239號)文件和呼機輛[2022]25號《關于規(guī)范機車監(jiān)控器使用、分析、考核的通知》和呼機輛[2022]54號《關于機車監(jiān)控器使用考核的補充規(guī)定》文件精神,規(guī)范標準化作業(yè)程序。
10、密切協作關系。要加強與鐵路局安全監(jiān)管辦的聯系,密切配合,建立日常安全信息匯報制度,定期匯報安全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制定落實整改措施,聯防聯控,確保出租機車的安全。
三、人員培訓及資質認證
1、機車乘務員的資質。公司自己培養(yǎng)的乘務員隊伍所持司機駕駛證和學習司機證必須為鐵道部核發(fā)的證件;勞務外聘集寧、包西機務段的機車乘務員首選為剛退休人員,而且必須具備良好身體素質、較強業(yè)務技能和責任心的、年齡不超58歲四項條件。這些人員必須經過嚴格的體檢、面試、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后,方簽訂用工合同和人身安全協議。
2、日常教育培訓。機車運管部按照公司人勞部年度培訓計劃,具體下達月度培訓內容并組織實施培訓。培訓內容為《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鐵路機車運用管理規(guī)程》、《機務行車安全管理規(guī)則》、《機車操作規(guī)程》、《機車乘務員通用知識》和《東風內燃機型乘務員手冊》。
3、“兩證”年鑒培訓。在機務處安教科的統一協調組織下進行脫產培訓。經機務處安教科考試合格后方給予“兩證”鑒定。
四、機車檢修
1、機車檢修計劃。嚴格按照鐵路局機車檢修周期規(guī)定下達檢修計劃。對于質量方面存在問題的機車,搶修難以解決時,要提前安排小、輔計劃,及早消除隱患。
2、機車檢修工藝及范圍。機車檢修由鐵路局管內的包西、集寧兩機務段負責。檢修范圍和檢修工藝統一按照鐵路局檢修范圍和標準進行。
3、機車安全裝備的檢修。機車小、輔修時,必須對安全裝備進行檢測,并對監(jiān)控數據進行更新。
4、機車檢修的過程盯控。機車小、輔修時,項目部經理和作業(yè)點負責人必須參加機車質量盯控。
5、機車檢修后的交驗。 驗收由機輛驗收處駐段驗收員負責驗收。
五、機車檢查和日常保養(yǎng)
1、呼鐵機輛公司機車檢查項目和標準。包括3項內容。
(1)園區(qū)交接班時,機車檢查項目和標準。
(2)園區(qū)作業(yè)機班日常檢查項目和標準。
(3)機車檢查作業(yè)注意事項。
2、實行各作業(yè)點每半月進行一次機車質量整治活動。時間定在月初和月中旬。
3、按照公司要求,從安全、質量、清潔文明等方面開展機車組評比活動,提高乘務員自檢自修水平和機車清潔水平,跑、消除冒、滴、漏現象,消滅安全隱患。機車評比辦法,按照內蒙古呼鐵機車車輛集團公司(2022)19號《機車質量評比辦法》執(zhí)行。
內蒙古呼鐵機車車輛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9篇 燃氣集團公司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辦法
1制定依據
為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jiān)控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發(fā)生,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及遼河油田公司安全環(huán)保處2023年2月25日關于重大危險源普查通知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燃氣集團公司所屬地區(qū)公司,項目部及控股公司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3術語與定義
3.1本辦法所稱重大危險源,指長期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以及其它存在危險能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3.2本辦法規(guī)定了重大危險源的調查、評價、監(jiān)督、控制等安全管理要求。
3.3本辦法規(guī)定的單元是指一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工廠且邊緣距離小于500m的幾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4職責
4.1各單位安全環(huán)保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4.1.1負責重大危險源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4.1.2按照有關規(guī)定負責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報燃氣集團公司安全環(huán)保部備案;
4.1.3組織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專項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事故隱患立即整改并上報;
4.1.4負責對事故隱患整改完成情況進行及時跟蹤驗證。
4.2 燃氣集團公司安全環(huán)保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4.2.1負責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jiān)控;
4.2.2負責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jiān)控的實施方案;
4.2.3負責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組織定期檢測、評估、監(jiān)控;
4.2.4負責監(jiān)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jiān)控所必需的資源投入。
5重大危險源辨識與評估
5.1各單位應每年組織一次對重大危險源普查和辨識并上報業(yè)務主管部門,向燃氣集團公司安全環(huán)保部門上報登記重大危險源。上報登記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5.1.1.危險物質種類和名稱;
5.1.2.危險物質物理化學特性;
5.1.3.危險物質數量;
5.1.4.危險物質所在地及周圍環(huán)境;
5.1.5.危險物質用途;
5.1.6.危險源輻射區(qū)域內作業(yè)人員情況(出現頻率、密度);
5.1.7.危險源輻射區(qū)域內設備、設施及工藝狀況。
5.1.8.安全評價報告。
5.2重大危險源普查、辨識范圍主要包括(長輸站、天然氣貯罐區(qū)(貯罐)等。)
5.3燃氣集團公司每年對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由公司各級部門的主要工作人員組成公司安全評估小組,按確定的評估方法和內容進行評估,并對重大危險源風險控制措施進行評審。
5.4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形成安全評估報告,并按規(guī)定報油田公司有關部門備案。
5.5安全評估報告應數據準確,內容完整,對策措施具體可行,結論客觀公正。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5.5.1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5.5.2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
5.5.3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與分析;
5.5.4可能發(fā)生的事故類型、嚴重程度;
5.5.5重大危險源等級;
5.5.6安全對策措施;
5.5.7應急救援措施;
5.5.8評估結論與建議。
5.6重大危險源的生產過程及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huán)境等因素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發(fā)生變化時,項目部要及時上報公司,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
6重大危險源監(jiān)控與控制
6.1各單位負責對重大危險源監(jiān)控管理人員及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建立教育培訓檔案。
6.2作業(yè)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崗位操作規(guī)程,在作業(yè)過程中發(fā)現威脅生產安全的問題或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
6.3作業(yè)人員在重大危險源場所施工作業(yè)時,發(fā)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停止作業(yè)并報告上級安全主管部門。
6.4重大危險源實行分級管理與監(jiān)控。一級重大危險源由油田公司監(jiān)控,燃氣集團公司管理;二級重大危險源由燃氣集團公司監(jiān)控與管理;三級、四級重大危險源由各單位部門監(jiān)控與管理。
6.5各單位要建立有效的動態(tài)監(jiān)控系統,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隨時掌握危險物質和能量有關參數的變化情況,發(fā)現問題立即整改。
6.6各單位應每半年向燃氣集團公司報告重大危險源安全運行情況。
6.7各單位應對存在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立即進行整改,整改前和整改中應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并及時報告燃氣集團公司有關職能部門。
6.8燃氣集團公司安全環(huán)保部和各單位應建立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登記表;
-安全評估報告;
-安全運行情況;
-歷史事故記錄;
-管理制度清單;
-應急預案及培訓演練總結。
6.9各單位應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實行領導安全承包責任制。各級安全承包領導按規(guī)定進行檢查活動。加強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完善操作與維修規(guī)程,對重要的設備、設施進行經常性的檢測、檢驗,并做好記錄。
6.10燃氣集團公司按規(guī)定在重大危險源場所安裝和配備安全設備、設施,為作業(yè)人員配發(fā)勞動保護用品、用具,并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標識,懸掛重大危險源風險提示牌(重大危險源風險提示牌主要內容應包括:重大危險源名稱、具體位置、危險物質及儲存數量、風險及控制措施、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等)。
6.11燃氣集團公司應急管理部門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做好重大危險源應急管理工作。
7 附錄
7.1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登記表
7.2重大危險源辨識依據
第10篇 綠谷集團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規(guī)定
綠谷集團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綠谷集團網絡系統的安全、促進計算機網絡的應用和發(fā)展、保證網絡的正常運行和網絡用戶的使用權益,制定本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guī)定所稱的網絡系統,是指由綠谷集團投資購買、由網絡與信息中心負責維護和管理的網絡節(jié)點設備、配套的網絡線纜設施及網絡服務器、工作站所構成的、為網絡應用及服務的硬件、軟件的集成系統。
第三條 綠谷網絡系統的安全運行和系統設備管理維護工作由信息設計部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網絡負責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安裝、拆卸或改變網絡設備。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聯網計算機從事危害綠谷網站及本地局域網服務器、工作站的活動,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權的服務器、工作站。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公司內部網和國際聯網危害公司安全、泄露公司秘密,不得侵犯公司的利益,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章安全保護運行
一、操作管理
第六條 除網絡負責單位,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對計算機信息網絡功能及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
第七條未經保管人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她人電腦;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內部網國際聯網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1、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公司秩序的;
2、宣揚淫穢、色情的;
3、公然侮辱她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她人的;
4、損害公司形象的;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涉及公司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直接或間接地與國際互聯網或其它公共信息網絡相聯接;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司秘密的信息,在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遞;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子公告系統、聊天室、網絡新聞組上發(fā)布、談論和傳播公司秘密信息;
第十二條 未經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將計算機接入局域網;
第十三條 有密碼功能的計算機要求設置密碼;人員離開計算機后,要求退出系統并關機,或設計屏幕保護密碼;
二、軟件管理
第十四條 公司上網計算機操作軟件必須由專人負責同一安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安裝其它軟件;
第十五條 嚴禁在公司網絡及計算機上使用來歷不明、引發(fā)病毒傳染的軟件;
第十六條 嚴禁在公司網絡及計算機上使用盜版軟件;
三、文件管理
第十七條 重要文件必須及時備份;
第十八條 盡量減少文件共享,共享文件必須設置密碼;
四、病毒管理
第十九條 每臺計算機必須安裝殺毒軟件及防火墻;
第二十條 每臺計算機必須定時查毒和升級殺毒軟件,發(fā)現病毒立即上報信息設計部;
第二十一條 嚴禁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
第二十二條 嚴禁使用未經殺毒的軟盤;
第二十三條 嚴禁未經殺毒拷貝文件,或將文件發(fā)送到其它客戶機上;
第二十四條 嚴禁接受和發(fā)送未經殺毒的電子郵件;
第二十五條 新系統安裝前必須進行病毒檢測;
五、硬件管理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盜竊、破壞網絡設施;
第二十六條 公司內從事施工、建設,不得危害計算機網絡系統的安全;
第二十七條 除計算機維護人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卸所使用的計算機或相關設備;
第二十八條 計算機房間鑰匙不得隨意轉借她人使用,做到人走鎖門;
第二十九條 裝有計算機房間內的電線必須按規(guī)定鋪設,不得私拉亂接;
六、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條 每臺計算機由使用人負責日常維護及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 網絡各類服務器中開設的帳戶和口令為個人用戶所擁有,信息設計部對用戶口令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提供這些信息。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和用戶,應當接受并配合信息設計部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并根據信息設計部的要求,刪除計算機及網上不符合規(guī)定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 各部門和用戶,發(fā)現違反規(guī)定情況時,應當立即向信息設計部報告;
第三十四條 負責部門必須定期檢查安全情況,對網絡上有害信息及時控制并刪除,不得傳播;
第三十五條 人員離崗離職必須到信息設計部登記,做好軟硬件及帳號、密碼交接工作;
第三章 違規(guī)責任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上述規(guī)定造成公司秘密泄漏、數據丟失、硬件損壞、病毒感染、對公司或她人造成不良影響者以及使用盜版軟件者,根據具體情況追究當事人及其直接領導責任;
第四章 其她
第三十七條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11篇 煤礦集團公司氣瓶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認真貫徹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察條例》、《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及相關的法規(guī)、規(guī)范和標準,確保氣瓶的安全營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正常環(huán)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mpa(表壓,下同),公稱容積為0.4~3000l,盛裝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或混合氣體的無縫、焊接和特種氣瓶(“特種氣瓶”指車用氣瓶、低溫絕熱氣瓶、纖維纏繞氣瓶和非重度充裝氣瓶等其中低溫絕熱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的下限為0.2mpa),充裝站及經銷點、運輸、儲存、使用等單位。
第三條 氣瓶充裝站及經銷點、運輸、儲存、使用等單位必須認真執(zhí)行本辦法,集團公司安監(jiān)部特種設備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本辦法執(zhí)行情況。
第四條 本辦法引用了國家、省、市、集團公司有關特種設備、氣瓶安全管理法規(guī)、規(guī)定、標準和技術要求,如本辦法的內容與我國現行條例、規(guī)程、標準、技術條件等相抵觸之處,應以國家、省、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頒發(fā)的條例、規(guī)程、標準、技術條件為準。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條 氣瓶充裝站要遵照《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等規(guī)定進行管理。
第六條 永久氣體氣瓶充裝站要符合《永久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guī)定》的要求。
第七條 液化石油氣瓶充裝站要執(zhí)行《液化石油氣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
第八條 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要執(zhí)行《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液化氣體氣瓶充裝規(guī)定》的要求。
第九條 溶解乙炔氣瓶充裝站要符合《溶解乙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溶解乙炔充裝規(guī)定》的要求。
第三章充裝站的基本條件
第十條 氣瓶充裝站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2002年1月26日發(fā)布)《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經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同意,會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獲準后方可建站。
第十一條 充裝站應在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氣瓶充裝許可手續(xù),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局辦理危險化學品注冊登記手續(xù),并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氣體充裝工作。
第十二條 充裝站的生產裝置、建筑和安全設施,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和環(huán)境保護等規(guī)定。
第十三條 充裝站必須建立確保充裝質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預案及防范措施),如安全教育、培訓、防火防爆、儲運及設備檢修等制度,并備有與充裝氣體、氣瓶相關的標準、規(guī)范等技術資料。
第十四條 充裝站應有符合環(huán)保、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部門要求的置換或處理瓶內可燃氣體和有害氣體的設施。
第十五條 充裝站應具有與填充氣體的種類、產量相適應的廠房、場地、充裝設備、安全設施以及化驗、檢測儀器和器材、工具。
第十六條 根據氣體特性,按照gb2894的具體規(guī)定,應在充裝站室內外醒目處設置安全標志。
第十七條 根據國務院第344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章及省、市同煤集團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有關文件精神,氣瓶充裝、經銷、使用單位必須建立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做好演練記錄。
第十八條根據國家省市及同煤經安字『2008』第167號文《大同煤礦集團公司地面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的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要求,氣瓶充裝、經銷和使用單位要建立相應的隱患排查治理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及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
第四章 充裝站廠房和設備條件
第十九條 充裝站廠房建筑條件
1、充裝站廠房建筑應符合gbj16的有關規(guī)定。充裝易燃氣體的建筑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一級,充裝其他氣體的建筑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二級。
2、易燃氣體充裝站必須設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并有與充裝站空間相適應的泄壓設施。充裝介質重度小于空氣的氣體,充裝站排氣泄壓設施應開設在其建筑物頂部,充裝介質重度大于或等于空氣的氣體,排氣泄壓設施應開設在其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
3、氣體充裝站應設置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通風、遮陽、避雷電、防靜電設施。
4、易燃氣體充裝站的地面應使用不發(fā)火的材料鋪設。
5、氧氣充裝站的實瓶區(qū)與空瓶區(qū)之間必須設置防爆墻,其厚度不應小于120mm,高度不應低于2000mm,材料應為鋼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的,強度不低于鋼筋混凝土的材料。
6、充裝站內在實、空瓶及充裝區(qū)之間應設置實、空瓶裝卸平臺。
7、充裝站內必須設置消防通訊和專用消防栓及在緊急狀況下處理事故的消防設施和器具。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gbj140的規(guī)定。
第二十條 充裝站設備及管理條件
1、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的規(guī)定。
2、氣體輸送管道的安裝和試驗應符合gb50235-97的規(guī)定。
3、充氣接頭的型式和尺寸應符合gb15383-94附錄a的規(guī)定。
4、輸送氣體管道的管徑設計,特別是可燃和助燃氣體的管道管徑設計應按其管道氣體在工作時的最大流量、壓力和安全流速選取。
5、氧氣站及氫氣站應符合gb50030及gb50177-2005的規(guī)定。
6、有毒氣體充裝站應設有處理瓶內殘液或余氣的設備或裝置。
7、可燃氣體輸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上應設置阻火器。
8、充裝站工藝管道應根據介質類別,按有關標準涂以不同顏色標記。
第二十一條 充裝站電氣儀表條件
1、可燃氣體充裝站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驗收必須符合gb50058和gbj232的規(guī)定。
2、以水電解法生產的氫氣和氧氣充裝站,必須在氧氣的管道上設置分析氧中氫含量的自動分析儀器,在氫氣的管道上設置分析氫中氧含量的自動分析儀器。
3、充裝站所屬的計量、衡器、監(jiān)測和報警儀器儀表應齊備完好,靈敏可靠并應按規(guī)定定期校驗。
第二十二條 充裝站其他安全條件
1、充裝站應設置可靠的防雷裝置,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并應定期由有檢測資格的專業(yè)部門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
2、充裝站的壓力容器和管道,應按照規(guī)定設置安全閥并應定期校驗。
3、氣體放空管應引至室外,其具體位置應參照不同氣體的設計規(guī)范。對有毒氣體,則應將其引入回收或處理裝置。
4、有毒氣體及易燃氣體充裝站,應設置相應的氣體危險濃度監(jiān)測報警裝置并應定期檢驗。
5、有毒氣體充裝站應備有相應的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和急救藥品等;存放在指定地點并應定期演練和檢查;對破損的用品和失效的藥品應及時更換。
6、通過易燃氣體充裝站的機動車輛應具有阻火器。
7、永久氣體防錯裝充裝接頭應符合gb15383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充裝站人員條件
1、充裝站應配備工程師技術職稱以上(含工程師)的專職技術負責人。
2、充裝站應配備有高中以上文憑經專業(yè)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安全員。
3、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文憑,經專業(yè)技術培訓合格的氣體充裝前后檢查員、產品質量化驗員以及氣瓶管理員。
4、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文憑經專業(yè)技術培訓和當地質檢部門考核合格的氣體充裝員,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兩名。
5、充裝站的氣瓶裝卸、搬運及收發(fā)人員應掌握所充氣體及所充氣瓶的有關安全知識、法規(guī)和標準。
第二十四條 充裝站職責
1、確保永久氣體氣瓶的充裝、運輸、貯存符合gb14194及《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第九章的規(guī)定。
2、確保所充裝氣體質量符合生產技術標準并出具合格證明。
3、負責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瓶瓶閥零部件修理。
4、負責向業(yè)務主管部門和當地質量技術監(jiān)察部門報告氣瓶充裝情況、安全技術情況并存檔。
5、非自有氣瓶不得充裝。
第五章 充裝前的檢查與處理
第二十五條 充裝前的氣瓶應由專人負責,逐只進行檢查,檢查內容至少應包括:(并做好檢查記錄)
1、國產氣瓶是否是由具有“氣瓶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
2、氣瓶表面的顏色標記是否與所裝氣體的規(guī)定標記相符。
3、氣瓶瓶閥的出口的螺紋型式是否與所裝氣體的規(guī)定螺紋相符。即:可燃氣體用的瓶閥,出口螺紋應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氣體的瓶閥出口螺紋應是右旋的。
4、氣瓶內有無剩余壓力,如有剩余氣體,應進行定性鑒別:
5、氣瓶外表面有無裂紋,嚴重腐蝕,明顯變形及其他嚴重外部損傷缺陷。
6、氣瓶是否在規(guī)定的檢驗期限內。
7、氣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齊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8、盛裝氧氣或強氧化性氣體的氣瓶,其瓶體,瓶閥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第二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禁止充裝:
1、不具有“氣瓶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
2、原始標記不符合規(guī)定,或鋼印標志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的。
3、顏色標志不符合gb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guī)定,或嚴重污損、脫落,難以辨認的。
4、有報廢標志的。
5、超過檢驗期限的。
6、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guī)定。
7、氧氣瓶或強氧化性氣體的瓶體或瓶閥上沾有油脂的。
8、氣瓶生產國的政府已宣布報廢的氣瓶。
9、非自有產權的氣瓶。
10、未按市區(qū)質監(jiān)局規(guī)定進行統一的標識、打銃氣瓶編號字頭的。
第二十七條 顏色或其他以及瓶閥出口螺紋與所裝氣體的規(guī)定不相符的氣瓶,除不予充氣外,還應查明原因,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無剩余壓力的氣瓶,充裝前應將瓶閥卸下,進行內部檢查。經確認瓶內無異物,并按27條的規(guī)定處理后方可充氣。
第二十九條 新投入使用,或經內部檢驗后首次充氣的氣瓶,除壓縮空氣氣瓶外,充氣前都應按規(guī)定先置換去瓶內的空氣。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氣。
第三十條 檢驗期限已過期的氣瓶,外觀檢查發(fā)現有重大缺陷或內部狀況有懷疑的氣瓶,應先送檢驗單位,按規(guī)定進行技術檢驗與評定。
第三十一條 國外進口的氣瓶,外國飛機、火車、輪船上使用的氣瓶,要求在我國境內充氣時,應先經由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認可和指定的單位進行檢驗。
第三十二條 發(fā)現氧氣瓶內有積水時,充氣前應將氣瓶倒置,開啟瓶閥完全排除積水后方可充氣。
第三十三條 經檢驗不合格(包括待處理)的氣瓶應分別存放,并做出明顯標志,以防止與合格氣瓶相互混淆。
第六章 氣瓶充裝站的登記注冊
第三十四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向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特種設備安全檢查機構提出注冊登記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符合條件者,由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特種設備安全檢察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未辦理注冊登記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第三十五條 氣瓶充裝登記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氣瓶充裝單位應向原注冊單位提出辦理換發(fā)注冊登記申請。逾期不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不得再從事氣瓶充裝。辦理和換發(fā)注冊登記時的具體檢查工作由有條件的中介機構或事業(yè)單位進行。
第七章 充 裝
第三十六條 氣瓶充裝用的壓力表,精度應不低于1.5級,表盤直徑應不小于150mm,壓力表應按有關規(guī)定定期進行校驗。
第三十七條 裝瓶氣體中的雜質含量應符合相應氣體標準的要求。下列氣體禁止裝瓶:
1、氧氣中的乙炔、乙烯及氫的含量達到或超過2%(按體積計,下同)或易燃性氣體的總含量達到或超過4%者。
2、氫氣中的氧含量達到或超過0.5%者。
3、其他易燃性氣體中的氧含量達到或超過4%者。
第三十八條 氣瓶充裝氣體時,必須嚴格遵守下列各項規(guī)定:
1、充氣前必須檢查確認氣瓶是否經過檢查合格或妥善處理了的。
2、用卡子代替螺紋連接進行充裝時,必須認真仔細檢查確認瓶閥出氣口的螺紋與所裝氣體所規(guī)定的螺紋形式相符。
3、開啟瓶閥時應緩慢操作,并應注意監(jiān)聽瓶內有無異常音響。
4、充裝易燃氣體的操作過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屬器具敲擊瓶閥或管道。
5、在瓶內氣體壓力達到充裝壓力的三分之一以前,應逐只檢查氣瓶的瓶體溫度是否大體一致,瓶閥的密封是否良好。發(fā)現異常應及時妥善處理。
6、氣瓶的充氣速度不得大于8立方米/h(標準狀態(tài)氣體)且充裝的時間不應少于30min。
7、用充氣排管按瓶組充裝氣瓶時,在瓶組壓力達到充裝壓力的10%以后,禁止在插入空瓶進行充裝。
第三十九條 氣瓶的充裝量應嚴格控制,確保氣瓶在最高使用溫度(國內使用的,定為60℃)下,瓶內氣體的壓力不超過氣瓶的許用壓力。根據gb5099的規(guī)定,國產氣瓶的壓力為水壓實驗壓力的0.8倍。
第四十條 用國產氣瓶充裝的各種常用永久氣體,充裝壓力(表壓)不得超過(gb14194—2006)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guī)定5.5條表中的部分規(guī)定值(常用永久氣體指氧氣、空氣、氮氣、氫氣、甲烷、一氧化碳、氬氣)。
其他永久氣體(包括由兩種以上的永久氣體組成的混合氣體)的充裝壓力不得超過公式⑴計算的壓力值。(公式是gb14194-2006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guī)定5.5條)
p≤p0tz/t0z…⑴
式中:p—充裝壓力(絕對)的極限值,
t-氣瓶的充裝溫度,k
z—在壓力為p,溫度為t時氣體的壓縮系數
p0—氣瓶的許用壓力(絕對),mpa
t0—氣瓶的最高使用溫度,k
z0—在壓力為p0、溫度為t0時氣體的壓縮。
有特殊要求的氣體,除符合第三十五條的要求外,還應符合有關的專門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充裝溫度應按下列方法中的任意一種確定,由充氣單位根據經驗自行選定。
1、在控制一定的充裝速度的條件下,取氣體貯罐(指壓氣機出口,并緊靠充裝處的氣體貯罐或貯瓶)內的氣體實測溫度為氣瓶充裝溫度
2、取充氣間的環(huán)境室溫加上充氣溫差(指在測溫試驗時實際測定得出的氣瓶充裝溫度與室溫之差)作為氣瓶的充裝溫度。充氣溫差應在規(guī)定的充氣速度下,由實驗確定。
第四十二條 充裝后的氣瓶,應有專人負責,逐只進行檢查。不符合條件時,應進行妥善處理,檢查內容包括:
1、瓶內壓力是否在規(guī)定范圍內。
2、瓶閥及其與瓶口連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3、氣瓶充裝后是否出現鼓包變形或泄露等嚴重缺陷。
4、瓶體的溫度是否有異常升高的現象。
第八章 氣瓶改變
第四十三條 使用過的氣瓶,嚴禁隨意更改顏色標記,換裝別種氣體。
第四十四條 使用單位需要更換氣瓶盛裝氣體的種類時,應提出申請,由氣瓶檢驗單位負責對氣瓶進行改裝。
第四十五條 氣瓶改裝時,應對瓶內部進行徹底清理、檢驗;換裝相應的附件;并按gb7144的規(guī)定,更改換裝氣體的字樣、色環(huán)和顏色標記。
第九章 充裝記錄
第四十六條 充氣單位應由專人負責填寫氣瓶充裝記錄,記錄內容至少包括:充氣日期、瓶號、室溫(或貯氣罐內氣體實測溫度)充裝壓力、充裝起止時間,有無發(fā)現異常狀況等
第四十七條 充裝前、充裝、充裝后的檢查也要根據具體檢查項目逐只做好記錄。發(fā)送記錄要有可跟蹤性。
第四十八條 乙炔氣瓶的充裝單位要保證及時補加溶劑,瓶內溶劑重量要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要求,以保證充裝質量和充裝安全,乙炔瓶的充裝要按《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要求進行。
第十章 氣瓶的經銷
第四十九條 氣瓶經銷單位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取得工商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還應在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安全注冊手續(xù),否則不得經銷。
第五十條 氣瓶經銷單位建立健全有關氣瓶的充裝、經銷、儲存的安全管理制度、標準、操作規(guī)程。
第五十一條 經銷單位必須有相應的設備、設施。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相關人員應取得危險化學品等上崗資格證。
第五十二條 經銷單位所供瓶裝氣體氣瓶必須是有制造許可證企業(yè)生產的合格氣瓶,并有警示標簽和合格證,不得經銷無證企業(yè)生產的氣瓶和檢驗不合格氣瓶或超期未檢氣瓶充裝的瓶裝氣體。氣瓶的安全附件要齊全有效、漆色清晰符合有關安全規(guī)定。
第五十三條 凡給同煤集團公司所屬單位供給瓶裝氣體的經銷單位必須與使用單位按第五十四條的要求簽訂《氣瓶安全責任協議》 ,并攜帶以下資料到同煤安監(jiān)局辦理氣瓶經銷備案手續(xù)。
1、氣瓶充裝注冊登記手續(xù);
2、危險化學品注冊登記手續(xù);
3、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4、氣瓶充裝站年檢報告等;
5、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氣瓶安全責任協議》。
辦理備案后,方可正式給使用單位供給瓶裝氣體,并接受同煤安監(jiān)局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與處理。
第五十四條 氣瓶安全責任協議
《氣瓶安全責任協議》是氣瓶充裝及經銷單位必須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安全協議、氣瓶安全責任協議至少應有以下具體內容:
1、所供氣體的名稱、性能 、危險性及使用中注意事項(氣瓶充裝經銷單位提供);
2、所供氣體、氣瓶的合格標準、內容包括氣體成份、純度、重量、壓力、安全附件及年檢標志;
3、雙方所各自承擔的安全責任等。
第十一章 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
第五十五條 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加強對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氣瓶的安全管理。
1、有掌握氣瓶安全知識的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
2、根據《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定期對氣瓶的運輸(含裝卸)儲存、經銷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第五十六條 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運輸工具上應具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2、必須配戴好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3、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
4、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可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廂)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的物品,不得與氣瓶一起運輸。
5、采用車輛運輸時,氣瓶應妥善固定。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2/3以上,臥放時,瓶閥端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5層且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6、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在城市的繁華地區(qū)應避免白天運輸。
7、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嚴禁煙火。運輸工具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8、運輸氣瓶的車、船不得在繁華市區(qū)、人員密集的學校、劇場、大商店等附近??俊\?、船停靠時,駕駛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9、裝有液化石油氣的氣瓶,嚴禁運輸距離超過50公里。
10、充氣氣瓶的運輸嚴格遵守危險品運輸條件的規(guī)定。
11、運輸企業(yè)應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駕駛員和押運員應會正確處理。
第五十七條 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煙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根據氣體的性質控制倉庫內的最高溫度、規(guī)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線源。
4、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5、氣瓶放置應整齊,配帶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向同一方向。
第五十八條 使用氣瓶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使用有制造許可資質企業(yè)的合格的氣瓶。
2、使用者必須到已辦理充裝注冊的單位和有經營資質的單位購氣。
3、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使用時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氣瓶。
4、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應保證氣瓶瓶體干燥。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性線源。
5、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
6、夏季應防止曝曬。
7、嚴禁敲擊、碰撞。
8、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guī)定充裝的剩余氣體。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11、液化石油氣瓶用戶及經銷者,嚴禁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嚴禁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12、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13、嚴禁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第五十九條乙炔瓶的儲存應遵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第63條規(guī)定。
第六十條乙炔瓶的使用應遵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第64條規(guī)定。
第十二章 檢查與考核
第六十一條 公司安監(jiān)局要根據國家、省、市質量監(jiān)督部門和集團公司有關條例、規(guī)程、規(guī)則、標準等有關規(guī)定,定期組織人員對隸屬于公司的充裝站、經銷點和各使用單位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問題嚴重的安全方面存在隱患的按本辦法第十三章的規(guī)定給予經濟處罰。
第六十二條 氣瓶充裝站,經銷商及使用單位領導應高度重視安全工作,定期對現場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各二級單位每日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排查隱患。檢查情況上報集團公司安監(jiān)局。
第十三章氣瓶充裝站事故
第六十三條 氣瓶充裝站發(fā)生一般事故時,充裝單位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事故原因分析,采取適當改進措施,并報集團公司安監(jiān)局。
第六十四條 氣瓶或氣瓶充裝站發(fā)生爆炸或重大事故時要按照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115號令《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guī)定》立即向集團公司和質監(jiān)部門報告,并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采取有力措施,減少損失。
第六十五條 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的有關要求,否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章處 罰
第六十六條 不執(zhí)行本辦法第10、17、34、35、49、53、54條的規(guī)定,對使用單位和充裝站分別處以0.2—2萬元罰款,對違反國務院第549號令第六章及第344號令有關規(guī)定的單位和人員,要依照國務院第344號令、第549號令和質監(jiān)總局第13、14號令嚴肅處理。
第六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下發(fā)《罰款通知書》給予經濟處罰0.2~2萬元,情節(jié)嚴重的查封或停運給予經濟處罰1~5萬元。
1、未簽訂氣瓶安全使用協議的。
2、使用無生產(經營)資質單位供應的瓶裝氣體的或有經營資質但未在安監(jiān)局進行備案許可的。
3、充裝前的氣瓶無專人逐只檢查,檢查內容未按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進行檢查記錄的。
4、充裝第二十四條禁止充裝的氣瓶。
5、合格的氣瓶和不合格的氣瓶未分別存放或沒做出明顯標記的。
6、氣體質量違反第三十五條要求的。
7、氣瓶充裝氣體時,未按第三十六條要求進行的。
8、氣瓶充裝量未按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進行的,充裝壓力未按第三十八條執(zhí)行的;充裝溫度超過第三十九條標準的。
9、充裝后的氣瓶無專人負責逐只進行檢查,檢查內容未按第四十條規(guī)定進行的或不符合要求沒有進行妥善處理的。
10、違反充裝記錄要求的。
11、氣瓶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違反第十章要求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同煤集團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監(jiān)察辦法》規(guī)定的,檢查人員在現場檢查時,要詳細填寫“現場安全檢查筆錄單”,并經雙方簽字認定,如生產爭議或拒絕簽字,則以檢查人員意見為準,然后將“記錄單”上交集團公司安監(jiān)局和使用單位主管負責人。
第六十九條 檢查人員要認真負責,秉公辦事,既不準馬虎從事也不許故意刁難,否則將根據情節(jié)嚴肅懲處。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各氣瓶充裝站在執(zhí)行本辦法時應制定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和特點的實施細則。
第七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僅限于同煤集團公司內部執(zhí)行,各單位在執(zhí)行時有什么建議可向公司安監(jiān)局提出,以便將來進一步完善。
第七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解釋權屬同煤集團公司安監(jiān)局。
第12篇 集團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考核辦法
某地產集團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與考核辦法
為貫徹落實集團“新起點、新思路、新理念、新標準”的戰(zhàn)略精神,加強各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部門職責
第一條地區(qū)公司工程部為各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責任部門,負責按集團及政府要求,確保工地安全文明施工達標。
第二條集團招投標中心、法律事務中心及地區(qū)公司招投標部、合同管理部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協助部門,負責根據本辦法及國家有關規(guī)范要求,完善合同條款。
第三條地區(qū)公司工程技術部、綜合計劃部為考核、監(jiān)督部門,負責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機制正常運作的推進并實施考核。
第四條集團管理中心為監(jiān)督、服務、檢查、考核部門,負責集團系統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推行,并實施考核。
第二章考核細則
第五條文明施工管理類
1、項目收地后一個月內,按集團建筑設計院下發(fā)的《定型產品-標準做法》中小區(qū)臨時圍墻標準設
第13篇 集團信息系統安全管理細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了保護集團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規(guī)范信息系統管理,合理利用系統資源,推進集團信息化建設,促進計算機的應用和發(fā)展,保障集團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充分發(fā)揮信息系統在企業(yè)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地為集團運營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集團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術語與定義
(一) 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范圍:業(yè)務軟件系統信息安全、硬件網絡信息安全。
(二) 系統管理員:是集團信息化管理系統建設的主要執(zhí)行者,負責系統的設備保障、運行監(jiān)測、及時維護、數據備份以及信息系統規(guī)劃、計劃、方案的起草工作;同時,負責集團信息化管理系統和各工作站系統軟件、應用軟件的安裝、調試和維護工作;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集團信息系統安全管理。
第四條 系統服務器和網絡設備管理方法:
(一) 服務器和各網絡設備的放置詳見《機房管理細則》第五條的第三項;
(二) 非集團指定系統管理員,未經批準不得對服務器和各網絡設備進行硬件維護、軟件安裝卸載等操作;
(三) 保證服務器和各網絡設備24小時不間斷正常工作,不得在服務器專用電路上加載其它用電設備;
(四) 非工作需要,內網服務器嚴禁直接接入因特網,并安裝好殺毒軟件,做好病毒防范,杜絕病毒感染。
第五條 業(yè)務軟件系統信息安全:
(一) 帳戶申請:對符合開通帳戶的申請人,根據權責對軟件所負責管理的職能歸屬部門進行申請,經該主責部門同意后,轉信息管理部系統管理員處備案;
(二) 帳戶刪除:對于離職人員,在辦理工作交接時。由離職人員的主管通過辦公平臺向業(yè)務軟件主責部門提交刪除離職人員相關業(yè)務軟件帳戶的申請。經該主責部門同意后,轉信息管理部系統管理員處備案;
(三) 操作人員應該嚴格保密帳戶信息,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信息泄漏的,將根據《員工獎懲管理細則》追究其相關責任;
(四) 系統管理人員應熟悉并嚴格監(jiān)督數據庫使用權限、用戶密碼使用情況,適時更換、更新用戶帳號或密碼。
第六條 網絡信息安全:
(一) 系統管理員要主動對網絡系統實行監(jiān)控、查詢,及時對故障進行有效隔離、排除和恢復工作,以防災難性網絡風暴發(fā)生;
(二) 網絡系統所有設備的配置、安裝、調試必須由系統管理員負責,其它人員不得隨意拆卸和移動;
(三) 所有上網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計算機及其它相關設備的操作規(guī)程,禁止其它人員進行與系統操作無關的工作;
(四) 在管理員還沒有有效解決網絡安全(未安裝防火墻、殺毒軟件)的情況下,內外網獨立運行,所有終端內外網不能混接,嚴禁外網用戶通過u盤等存貯介質拷貝文件到內網終端。
第七條 資料備份工作方法:
(一) 數據備份關系到整個集團信息化管理系統的正常運轉,影響到集團正常的運營秩序,必須嚴格執(zhí)行;
(二) 數據庫服務器每周日做一次數據備份;
(三) 備份的數據存儲于專門的硬盤內,備份必需以覆蓋的形式存儲,確保數據不會遺漏;
(四) 所有重要數據、信息化管理系統源程序要刻錄成光盤存盤;
(五) 若遇重大程序更新、修改,必須在程序更新、修改前要做好數據的備份工作;
(六) 上傳到集團網站上提供給查詢的數據必須每日定時更新,確保查詢數據的準確性;
(七) 系統管理員若遇重大程序更新、修改,必須填寫工作日志;
(八) 非共享的文件不能設置成網絡共享,提供共享使用的文檔必須設置相應權限,由于沒有安全設置相應權限而造成本單位數據丟失的情況,后果自負。
第八條 管理員有權制止一切違反安全管理的行為。
第九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屬于運營管理中心信息管理部。
第十條 本細則由運營管理中心信息管理部進行起草與修訂,由總裁辦公會審核,執(zhí)行總裁批準后發(fā)布。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集團原有相關規(guī)定、通知、辦法等同時廢止。
第14篇 建筑集團機械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貫徹落實公司有關機械管理制度,管理本工地機械工人,組織機械施工。
2.督促、指揮操作人員正確安全操作和保養(yǎng)設備。
3.判斷機械故障,組織檢修作業(yè)。
4.填報工程項目設備申請表。
5.組織進行設備基礎、機位、機棚的施工及驗收。
6.組織設備進出場(轉場)驗收鑒定。
7.參與設備安全檢查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糾正落實,并及時反饋。
8.編制現場設備的油料、配件和其他材料的使用計劃。
9.負責填寫、整理、保管各種原始資料。
10.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15篇 鋼鐵集團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規(guī)定
1 目的
為規(guī)范公司職工職業(yè)安全健康教育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yè)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3 管理內容和要求
3.1 執(zhí)行原則
3.1.1 公司職工應服從公司各級的安全教育安排,完成安全學習任務,有履行職責保障安全的義務。
3.1.2 公司安全管理部依照本規(guī)定對公司安全教育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并行使監(jiān)督職責。各所在安全部門依照本規(guī)定對本部門范圍內的安全教育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并行使監(jiān)督職責。
3.1.3 未涉及部分或國家有明文規(guī)定的安全教育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2 管理規(guī)定
3.2.1 生產崗位三級職工安全教育
3.2.1.1 以下人員必須進行相關部門級、作業(yè)區(qū)級、班組級的三級安全教育。
3.2.1.1.1 新職工上崗前。
3.2.1.1.2 職工在公司內跨部門調動的。職工在本部門內跨作業(yè)區(qū)或班組調動的。
3.2.1.1.3 因工傷害事故,傷愈上崗復工前。
3.2.1.1.4 職工離崗三個月以上重新上崗的。
3.2.1.1.5 外單位來公司實習、代培人員。
3.2.1.2 相關部門級安全教育:由所在部門主管領導負責,所在安全部門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危險化學品崗位的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相關部門級安全教育培訓內容應包括:本部門安全生產概況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職工安全守則》以及職工安全生產權利與義務和典型事故案例等。危險化學品崗位安全培訓應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等內容。
3.2.1.3 作業(yè)區(qū)級安全教育:由作業(yè)區(qū)( 科 )主管領導負責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作業(yè)區(qū)級安全教育應包括:工作環(huán)境及危險因素;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yè)傷害和事故;《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職工安全守則》;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安全生產狀態(tài)和規(guī)章制度;預防事故和職業(yè)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典型事故案例等項內容。
3.2.1.4 班組級安全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0學時。
班組級安全教育應包括: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yè)衛(wèi)生事項;崗位危險因素及防范措施;勞動防護用品 ( 具 ) 的性能及正確使用;典型事故案例等項內容。
3.2.1.5 職工接受三級安全教育過程中,各部門負責填寫《職工(三級)安全教育登記表》,并由安全部門組織安全教育書面考試,三級安全教育合格者方可上崗。
所屬安全部門負責保留三級安全教育登記表和考試試卷。
3.2.1.6 職工在本部門內部調整工作崗位作業(yè):改變工種或兼崗的職工。在作業(yè)區(qū)、班組兩級安全教育后,應進行相應安全知識考試,作業(yè)區(qū)、班組應有記錄備查。不改變工種調整工作崗位的職工,由作業(yè)區(qū)、班組進行兩級安全教育,并有記錄備查。
3.2.2 日常安全教育
3.2.2.1 班組每周由班組長負責組織一次對全體組員的安全教育,教育時間不得少于1學時。班組安全活動日主要內容包括:學習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制度、規(guī)定,檢查安全標準化作業(yè)落實情況,查找班組作業(yè)范圍內的隱患及落實整改措施,檢查一周內本班組發(fā)生的違章行為和事故,學習公司通報的工傷事故和全國大鋼安全事故通報,共同分析應吸取的教訓,舉一反三查找事故隱患,要做好安全活動日的詳細記錄。
3.2.2.2 在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前,各部門必須組織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教育時間不得少于10學時。安全教育內容包括: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特點和使用方法,使用中可能導致的危險因素及防范方法、安全防護裝置的特點和使用方法,以及新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內容和要求。
3.2.2.3 各部門在發(fā)生輕傷及以上因工傷害事故或重大人身險肇事故后,應按“四不放過”原則組織安全教育,教育情況應有詳細記錄。
3.2.2.4 各部門應結合安全生產月、安全生產勞動競賽及各個階段、各個季節(jié)不同的安全工作重點,開展多種形式的經常性安全教育。
3.2.3 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教育
3.2.3.1 凡屬國家標準《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細則》及《天津市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guī)定》中規(guī)定的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具備特種作業(yè)人員的條件。經市、區(qū)安全生產監(jiān)管局指定的特種作業(yè)人員考核站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取得《天津市特種作業(yè)安全操作證》者方準獨立作業(yè)。
3.2.3.2 取得安全操作證的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并保持相對穩(wěn)定。
3.2.4 其他人員的安全教育
3.2.4.1 凡外單位人員來公司實習代培的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安全部門負責進行安全教育。各部門應按照本部門相應崗位職工的同樣要求,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等,并按規(guī)定填寫登記表,建立檔案。
3.2.4.2 各部門應對進入本部門轄區(qū)內作業(yè)的外委、外協等作業(yè)單位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并做好記錄。教育內容應包括:作業(yè)區(qū)域的生產概況、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作業(yè)區(qū)域的危險因素、危險源點、安全防范措施、現場安全交底告知等。
3.3 管理人員安全教育
3.3.1 生產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由上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安全教育。
3.3.2 作業(yè)區(qū)級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或所在安全部門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內容包括:國家有關職業(yè)安全健康法律、法規(guī)以及公司、部門的有關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安全技術、安全管理知識、典型事故案例和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
3.3.3 班組長安全教育由所在安全部門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與崗位有關的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標準,本部門制度、安全技術、技能,本班組生產工藝流程、設備的危險源點、危害因素,班組安全管理知識等內容。
3.4 檢查與考核
3.4.1 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對本規(guī)定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3.4.2 凡未按本規(guī)定進行安全教育的,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或所在安全部門責令整改,并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凡未按本規(guī)定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職工傷害事故或嚴重職業(yè)危害的,由公司安全部門按事故責任予以處罰,觸犯法律的由國家司法部門處罰。
3.5 附則
3.5.1 生產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指廠長、經理等。
3.5.2 生產部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部門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